养老保险应实行全面税收优惠政策
2016-2-27 0:0:0 wondial养老保险应实行全面税收优惠政策
养老保险应实行全面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由三大支柱构成。第一支柱为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为雇主和雇员自愿建立的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为商业养老保险。第一支柱可以税前扣除;第二支柱企业缴费超过职工薪酬总额14%的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不可税前扣除;第三支柱全部为个人缴费,不可税前扣除。所谓税前扣除,是指企业缴费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以前列支费用,个人缴费部分可抵扣(减免)个人所得税。
截至2011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1.85亿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3.7%。预计“十二五”期末,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5%。由此可见,未来养老金支付将面临巨大压力。而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状况更是令人堪忧。截至2011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只有4.49万户,参加职工人数1 577万人,年末累计结存不足3 570亿元;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基本上可以说是无从谈起。
有鉴于此,财政部、国税总局、保监会、人社部等多部门日前已正式启动针对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其中,企业年金个税递延方案已基本定型,有望年内在上海市先期试点。
为了丰富和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减少基本养老保险支付压力,笔者建议,应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国际惯例,实行全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选择采用税收负担较轻的个税递延方案。“个税递延”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建立企业年金时不缴税,待退休支取企业年金时再按照当时的适用税率缴税;另一种是,建立企业年金时将应缴的税款作为一笔负债挂在账上,一直到退休支取企业年金时,再将累计应缴税款按照企业年金的支取年限平均分摊到每个月份中缴纳。显然,第一种方法税收负担比第二种方法要重得多。我国拟采用的是第一种方法。不过,站在运用税收政策激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高度,选择采用第二种方法更符合我国实际。
第二,提高企业年金缴费比例或缴费额。在美国的“401k计划”中,企业年金的缴费上限是每年16 500美元,如果年龄达到50岁,每年再增加5 500美元,两项相加投入退休计划中的资金可高达22 000美元,另外还有6%的免税额。我国的企业年金与之相比相差甚远。为此,可考虑加大我国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或缴费额,以未来退休时不超过100%的替代率的年金终值,按照一定的折现率折算成年金现值,然后确定企业年金的月缴费比例或缴费额。对于额度内的企业缴费部分,可允许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直接列入管理费用;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可允许减免个人所得税。
第三,对投资性权益资产实行优惠税率政策。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累积余额用于购买国债、股票等投资性权益资产的,在其交易和投资收益分配环节,可对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适用较低的税率或实行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累积余额用于实业性投资运营的,可对其产品或劳务相关税收适用较低的税率或实行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收益分配环节的相关税收适用较低的税率或实行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实行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静态存款利息免税政策。《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养老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也应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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