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管理学和电子商务视角看税收征管法修订
2016-1-20 0:0:0 wondial从管理学和电子商务视角看税收征管法修订
从管理学和电子商务视角看税收征管法修订 基于管理学的视角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赋予了财政以“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定位,这就要求税收征管法修订应基于管理学的视角,这样才能更加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基于管理学的视角,征求意见稿可以从治税原则、管理流程、税款确认、明确缩小自由裁量权和加大逃税惩罚等方面予以改进。
治税原则在征求意见稿中有所提及,例如第六条提出,“税务机关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捷、效率原则”,但一些目前在实践中越来越被认可的原则,如合作性遵从和信息透明等却没有提及。这些原则在具体条文中的体现也有所欠缺。例如,第四章信息披露没有强调征纳双方在信息披露上的对等性,也未提及税务机关应为涉税信息提供创造便利。第五章申报纳税没有把税务机关应该提供申报帮助等制度放入其中。
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税收管理应该包括税收工作的计划、税收工作的执行、税收管理的监督和反馈等主要流程。从目前的修改来看,强调了政府不能随意干扰税务机关的税收工作,如第四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退税决定和下达的税收收入指标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建立、健全涉税信息提供机制。”可以看出,虽然目前各方都强调做好税收收入的科学预测和计划,但其重要性没有在征求意见稿中得到体现。笔者建议,在第五条增加一句“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做好科学的税收收入预测和计划”,这样既符合管理学基本原理,也是中国国情下具有可行性的规定。
对于税款确认而言,本次税收征管法修订的核心要求就是,不能用非法得到的数据,不能无道理地推论涉税事实,不能没有法律依据地计算应纳税额,即合法、合理、合规。修订意见稿第五十七条中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对使用的纳税人账簿、文件、记录、其他资料的数据信息的来源及计算方法、确认方法、依据负责,对其所使用的其他方面数据信息来源的合法性负责;有关提供方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笔者认为,其表述不够清楚,建议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合法的数据信息,通过合理的计算方式,依照适用的税收法规,确认应纳税额,并在税款确认通知书中告知纳税人上述信息。”
值得肯定的是,征求意见稿中出现了不少良性执法的条款,体现了税务机关对绝大多数纳税人是愿意遵从税法的认同。但笔者认为,缩小裁量权,并不意味着减少处罚力度,在缩小自由裁量权的同时,要考虑到加大逃税惩罚、提高不遵从税法的纳税人的违法成本。例如,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里,为呼应规范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诉求,将以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改为了“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 笔者认为,这一惩戒条款面对的是已经确定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要缩小执法的弹性范围,应向高的一边调整,以提高故意不愿意遵从的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成本。
基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视角
正如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是反映和适应了当时的税收征管社会经济环境一样,当前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应该反映时代特色。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作为目前经济社会的主要技术特征已经是现实,所谓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无需专门制定,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本身就应该是也必须是面向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
对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经营的特点,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有所体现,但笔者认为,一些条款过于具体,抽象概括性有待改进。例如,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这一规定过于具体且无法概括现有的和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网络虚拟经营形态和模式,建议改为:“从事生产经济的纳税人,应该在其物理和虚拟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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