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征管应融入现代税收征管体系
2016-2-1 0:0:0 wondial环保税征管应融入现代税收征管体系
环保税征管应融入现代税收征管体系目前,税务机关尚缺乏环境保护税的征管经验。为保证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应提前做好征管研究和准备工作。
现有征管体系难以满足环境保护税征管要求
从中国现行开征18个税种的计税依据来看,主要是对销售额、价格、税额、收购金额、增值额、租金收入和应税所得额等体现为价款金额的计征,以及体现为数量、重量、体积和容量等计量单位的从量计征。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对于这18个税种来说,纳税人在现有的会计制度框架内能够准确核算相应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了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二)应税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三)应税建筑施工噪声: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面积;民用航空器噪声:民用航空器的起降次数;工业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由于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确定具有特殊性,需要特殊的计量工具、专业的机构进行核算。对于环境保护税征收对象来说,纳税人按照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不具备纳税申报的能力,不能在现行税收征管法要求的会计核算制度框架内正确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
由于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的特殊性,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将纳税人分为重点监控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纳税人,重点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提请环境保护部门审核。非重点监控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核定并公告,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种分类管理模式给开展多年的,以纳税人自主申报为前提的纳税评估、税收分析、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等工作模式带来新的挑战和任务。
环境保护税征管应融入现代税收征管体系
在环境保护税法出台后,考虑到该税种要素的特殊性,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应在短期内配套跟进。环境保护税征管应前瞻性地融入现代税收征管体系,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明确征纳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环境保护部门参与重点监控企业纳税人的申报审核和非重点监控企业申报资料核定及公告等管理事项,会给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等带来新的问题,因此所涉及的各个程序的主体确认、各方权利义务的确认等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尊重并满足纳税人的个性化合理需求。因为计税依据、管理主体和办税程序等方面的特殊性,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存在个性化的纳税服务需求。税务机关可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联合共建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之家,共同解决纳税人面临的问题,共同开展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等,避免推诿扯皮现象,节约征纳双方成本。
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实施专业化管理。推行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分类分级专业化管理是建立现代税收征管体系的重要内容。环境保护税采取的环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本身就是专业化管理的生动体现。风险管理的核心是配置资源,对于环境保护税征管来说,厘清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边界,合理配置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的力量,是首要任务。在风险识别的主体单位选择上,初期可以税务机关为主,也可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主,在探索出一条符合实际的路子后再作出规范。
构建环境保护税征管的信息化支撑体系。将环境保护税征管纳入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体系,做好部门数据共享、加大基础信息采集力度和开发环境保护税征管信息子系统三方面工作。
完善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机制建设。健全的制度、机制建设是建立现代征管制度的重要载体。在环境保护税法出台后,要抓紧出台《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环境保护税征管部门配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同时要健全工作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实际征管中遇到的问题,推动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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