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获得各种税收优惠收入的纳税风险及应对
2016-2-8 0:0:0 wondial企业获得各种税收优惠收入的纳税风险及应对
企业获得各种税收优惠收入的纳税风险及应对企业税收优惠收入包括各种增值税收入、营业税收入、消费税收入及其他税收收入,这些税收优惠收入存在的风险主要体现为:税收优惠收入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符合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条件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则会让企业承担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如果符合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条件而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则会让企业承担漏税的风险。所以,针对获得的各种税收优惠收入,企业应熟悉相关税收政策并掌握正确的处理方式,才能避免纳税风险的产生。
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及处理
企业获得各种增值税优惠收入,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中享受国家增值税优惠政策而获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先征后退增值税、先征后返增值税和出口退回的增值税。对于企业获得的各项增值税优惠,要不要并入企业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项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基于此规定,企业获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先征后退增值税、先征后返增值税是财政性资金。而出口退回的增值税不是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基于财税[2008]151号、财税[2011]70号的规定,如果企业获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先征后退增值税、先征后返增值税应计入当年的收入总额。如果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则企业获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先征后退增值税、先征后返增值税应从当年的收入总额中扣除,免征企业所得税,否则,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企业获得的出口退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如下:
1.出口退税不属于财政资金。上文已述及,基于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出口退回的增值税不是财政性资金。
2.出口退税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很显然,出口退税不属于第(1)项和第(2)项。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显而易见,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也不归属于第(3)项的范围。
3.出口退税不属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很显然,出口退税也不在上述四项规定之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增值税),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同时又不是财政资金,不应当作为政府补贴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中,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考虑到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等科目,出口退的增值税不进入损益,不应该征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因此,在出口退税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上,因为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应该以会计制度规定为主。因此,出口退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1年2月销售一台2008年12月购买的已使用过的车辆,并按4%征收率减半缴纳了增值税,请问减半的税额需要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 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的有关规定,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缴纳了增值税,减半的税额需要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减免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获得减免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收入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7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62号)的规定,《通知》已经失效和废止。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项税收。基于此规定,减免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也不属于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所以企业减免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不计入应税所得额,不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获得营业税和消费税优惠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基于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三)项对财政性资金的规定,企业获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营业税、消费税收入,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如果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则企业获得的营业税、消费税收入应从当年的收入总额中扣除,免征企业所得税,否则,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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