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2016-2-26 0:0:0 wondial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非税收入是全口径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而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又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有助于推进全口径预算管理,也必然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铺平道路,夯实基础。
非税收入是全口径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
非税收入由于受传统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影响,纳入预算管理的阻力和障碍较大,是政府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非税收入是政府在提供局部收益的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规范具有负外部效应的社会行为、代行管理国有资源资产等履行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取得的。与税收相比,其来源更为广泛,非税收入在调节收入分配、增进社会福利、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日益凸显。它已成为各国政府治理普遍采用的经济手段,也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
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非税收入的取得与资金使用均严格依法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政府所有收支集中统一管理。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不断加大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力度,其比重逐步提高,但仍未实现“全口径”。以湖南为例,尽管全省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占全口径非税收入的比重已由2004年的49%增长到2013年的94%,但仍有6%的非税收入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加上地方未实行政府债务收入统一管理,政府收支管理仍未摆脱“非全口径”状态,导致政府收支运作“政出多门”。加快推进全口径预算管理刻不容缓。
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
全口径预算是我国当前财政预算管理发展的根本方向,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和核心要素,是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关键推手。
我国政府预算管理长期以来面临两大难题:一是政府收支未全部纳入政府预算;二是已经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收支尚未完全得到严格、规范的管理与控制。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就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立法,确保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体社会成员对政府部门收支行为监督的全覆盖,从而实现所有政府收支全部纳入财政收入“笼子”、预算“盘子”和支出“口子”。
“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体制必须以全口径预算管理为基础。若不能顺利实施政府全口径预算,政府收支全貌将不可能通过预算编制得到完整体现,预算执行将面临政府性收支体外循环的困局,预算监督也将存在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的“视野盲区”。
全口径预算管理从内容上看,要进一步扩大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从过程来看,要扩大预算编制范围,将与政府活动相关的每一笔财政资金都纳入预算管理;从法制建设来看,虽然《预算法》已经修订到位,但仍需制定《财政信息公开条例》《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等,规范预算编制的完整性、预算调整的内容和程序、增加预算监督的有效性、完善财政责任追究机制等,明确财政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等;要强化人大在全口径预算监督中的权威地位,加强立法机构对预算管理的审查监督。
全面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夯实现代财政制度基础
2004年,湖南出台全国第一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在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化、规范化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十年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纳入预算、统筹安排、规范管理”的目标,稳步推进非税收入规范管理工作。下一步,湖南将着力构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预算管理、监督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机制,实现“收支全覆盖、预算全口径、资金全统筹、监督全方位”的现代财政管理目标,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加快推进征收管理法制化,努力实现依法理财。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法制建设,当务之急,是要坚持税收与非税收入并重的原则。尽快提高非税收入管理的立法层次,尤其要重点推进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顶层设计,明确界定非税收入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以及非税收入实施全口径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制定地方性管理法规,从而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套完备的非税收入管理法制体系,确保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法可依。要完善非税收入项目设立与退出机制,确保项目合法;要整合非税收入管理职能,确保主体合法;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确保程序合法。
加快推进预算管理规范化,努力实现科学理财。要站在财政部门统揽所有政府收支的高度,实现所有财政收入统一征收,所有财政支出统筹安排。要针对非税收入的特性,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强化预算约束,发挥财政资金规模效应;要统一各类非税收入预算安排的制度规范和编审程序,确保非税收入严格通过政府财政部门审核以及人大等权力机关的审议监督,使其成为执行人民意志的制度安排,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努力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加快推进监督管理立体化,努力实现民主理财。要加快“数据大集中”建设,搭建横向、纵向均互联互通的征管网络平台,大力推进征管信息的公开公示;要构筑“人大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立体监督格局,营造规范管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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