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申报事项修订
2016-1-19 0:0:0 wondial“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申报事项修订
“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申报事项修订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以下简称《公告》),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有关事项作出了修订。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88号),为配合相关政策的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本《公告》适用于纳入“营改增”试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和扣缴人。
《公告》规定,凡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人、扣缴人),须按规定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缴纳人、扣缴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应在本公告发布后,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登记事项。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可以在首次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发生后,办理登记事项。
《公告》明确,缴纳人、扣缴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人、扣缴人,其纸质申报表按照各省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缴纳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缴纳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人、扣缴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公告》是在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以下简称51号公告)整合、完善的基础上形成的。同时,为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有关政策,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进行了修改,相应增加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相关填报栏次,明确了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与扣除价款项目的逻辑运算关系。
《公告》还明确,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50号公告、5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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