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税2013年汇算清缴问题解答选编
2016-1-31 0:0:0 wondial河南地税2013年汇算清缴问题解答选编
河南地税2013年汇算清缴问题解答选编【编者按】:近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针对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为了方便纳税人掌握相关政策,本报特编选如下。
查账征收改核定征收尚未弥补的亏损不得进行弥补
问: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如何处理?以后年度如再转为查账征收,以前年度亏损能否继续弥补?
答:企业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在实行核定征收年度不得进行弥补。以后年度再转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可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不超过五年内进行结转弥补,但实行核定征收的年度应连续计算法定年限。
企业免税收入不可弥补应税亏损项目
问: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能否弥补以前年度应税项目的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税以管理费列支的不可扣除
问: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出口退税款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出口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是否应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和小微企业清算期间不可享受税收优惠
问: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清算期间,能否享受低税率税收优惠?
答:清算期间不同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在清算期间不能享受所得税低税率税收优惠。
逾期三年以上应收款可作坏账损失并出具专项报告
问: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除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外,是否还需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相关规定,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同时附报对方已无力偿还的证据证明材料。
企业延期支付社保费产生的滞纳金可税前扣除
问:企业延期支付的社保费产生的滞纳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能税前扣除的滞纳金仅限于税收滞纳金,因此,企业延期支付的社保费产生的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
符合规定的股权投资损失可税前扣除
问: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投资资金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上述规定,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企业撤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旅游企业支付的门票为应税收入
问: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旅游企业,是否可以减除替旅游者支付门票等支出后的余额计算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旅游企业,其实际发生的替旅游者支付的门票等支出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以未减除门票等支出前的收入金额做为应税收入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非主营项目所得应缴纳所得税
问: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应如何征税?
答: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收入(包括股权转让收入,土地转让收入,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清算时未支付以前年度的职工工资应计征所得税
问:企业清算时未支付的以前年度职工工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清算时未支付的以前年度职工工资应作为企业的债务清偿损益,并入清算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加计扣除残疾员工工资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结转扣除
问:企业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员工资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能否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应不分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均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员工资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应允许扣除。形成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是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人防管理费可税前扣除
问:房地产企业人防设施未到位而缴纳的人防管理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房地产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房地产企业人防设施未到位而缴纳的人防管理费,计入成本对象的未建成本。人防设施在建成后,将未建成本转入在建成本,对已完工成本作为房地产开发计税成本并税前扣除。因此,人防管理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未取得发票的成本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额核算
问:未取得发票的成本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列支吗?
答: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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