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给企业所得税带来哪些影响
2016-1-19 0:0:0 wondial“营改增”给企业所得税带来哪些影响
“营改增”给企业所得税带来哪些影响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受到相关企业的高度重视。但笔者发现,大多数企业只关注“营改增”对企业缴纳流转税的影响,却忽视了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笔者为此将“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带来的影响梳理如下。
税前扣除项目减少
(一)可扣除的流转税减少
“营改增”之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营改增”之后,企业缴纳增值税不能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增加。这是“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最明显,也是最简单的影响。
(二)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减少
“营改增”之前,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营改增”之后,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由于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包含进项税额的那部分,就不能再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变化
“营改增”还会带来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变化。比如交通运输业,原来按照3%税率缴纳营业税,现在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但购进的运输汽车、汽油等生产工具和原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例如:北京某交通运输企业于2012年6月购买了一辆运输卡车,不含税价格为2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固定资产 23.4(20+20×17%)
贷:银行存款 23.4
“营改增”之前,由于交通运输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其外购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价税合计金额23.4万元。企业按照5年折旧,2012年的月折旧额是23.4÷5÷12=0.39(万元)。
2012年9月1日,北京市开始实施“营改增”,该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于当年10月又购买了一辆运输卡车,不含税价格为2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贷:银行存款 23.4
“营改增”之后,由于交通运输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其外购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就是不含税金额20万元。企业按照5年折旧,2012年的月折旧额是20÷5÷12=0.33(万元)。
也就是说,同样价格的卡车,在“营改增”前后确认的计税基础是不同的,“营改增”之后的计税基础要小于“营改增”之前的计税基础,从而折旧金额也要小于“营改增”之前的折旧金额。
收入确认的变化
“营改增”之前,企业按照含税价格确认收入。“营改增”之后,企业需要按照不含税价格确认收入,比“营改增”之前收入减少。
例如:“营改增”之前,北京某交通运输企业取得收入100万元,营业税税率3%,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100×3%)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
“营改增”之前,该项业务企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万元。
“营改增”之后,该交通运输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1%,取得收入1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9(100÷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1(100÷1.11×11%)
“营改增”之后,该项业务企业应确认收入90.09万元,比“营改增”之前有所减少,同时以销售(营业)收入为扣除基数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也相应减少。
财政补助资金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之后,行业整体税负下降,但个别企业税负有所增加,有些试点地区采取了政府补助的方法对企业进行财政补贴。企业在取得该财政补贴时,应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项标准来处理。若符合标准,则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用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反之,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交通运输企业全年取得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税),当年6月购买3辆运输卡车金额300万元(按5年折旧),全年汽油花费200万元,相关费用300万元(包括业务招待费10万元)。
1.“营改增”之前:
该企业缴纳营业税:1000×3%=30(万元);
该企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0×10%=3(万元);
该企业卡车折旧:300÷5÷2=30(万元);
该企业会计利润:1000-200-30-300-30-3=437(万元);
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00×0.5%=5<10×60%=6,纳税调增10-5=5(万元);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37+5=442(万元);
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42×25%=110.5(万元);
该企业税后利润:437-110.5=326.5(万元)。
2.“营改增”之后:
该企业缴纳增值税:1000÷1.11×11%-(200+300)÷1.17×17%=26.44(万元);
该企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6.44×10%=2.64(万元);
该企业卡车折旧:300÷1.17÷5÷2=25.64(万元);
该企业会计利润:1000÷1.11-200÷1.17-25.64-300-2.64=401.68(万元);
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00÷1.11×0.5%=4.5<10×60%=6,纳税调增10-4.5=5.5(万元);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01.68+5.5=407.18(万元);
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7.18×25%=101.8(万元);
该企业税后利润:401.68-101.8=299.89(万元)。
可见,“营改增”之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发生变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少,但税后利润也相应减少。这是由会计核算的改变造成的。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可以使一些处于临界点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减税的幅度将更加明显。
综上所述,“营改增”必然会带来企业所得税的变化,但改革的结果将使企业整体税负下降,企业应关注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变化,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避免税收风险。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相关阅读
- 会计电算化条件下的电算化审计2019-4-23 8:0:0
- 用友软件年度结转操作步骤2019-4-23 8:0:0
- 12.1用友 备份2019-4-23 8:0:0
- 12.1用友不能自动备份2019-4-23 8:0:0
- 840d nc备份2019-4-23 8:0:0
- k3 反审核凭证2019-4-23 8:0:0
- k3凭证审核的设置2019-4-23 8:0:0
- k3固定资产卡片删除2019-4-23 8:0:0
- kis旗舰版凭证反审核2019-4-23 8:0:0
- nc100电脑报价2019-4-23 8:0:0
最新信息
大家好,请教一个问题,普通发票(出口),税率本为0%开成17%了,要怎么处理? 大家好,请教一个问题,普通发票(出口),税率本为0%开成17%了,要怎么处理?[]
作废或者红冲后重开关注@9527号:报税报不了?@9527号:还有就是免抵退税申报不知道要不要报?
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还是新旧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