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赠送礼品应明确个人所得税征免界限
2016-2-8 0:0:0 wondial企业赠送礼品应明确个人所得税征免界限
企业赠送礼品应明确个人所得税征免界限 案情简介:税务部门在对某商贸有限公司2011年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五一、中秋、十一等多场促销活动中,对会员消费除采取满额赠礼活动外,还对消费一定金额以上会员组织抽奖(如五一促销中,对消费满588元会员抽取丽江豪华游),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责令该商贸有限公司就抽奖活动赠送礼品事项补扣缴个人所得税56700元,并作出相应处罚。
税法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取得礼品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商贸有限公司在促销活动中,对满额赠礼方式送出的礼品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对消费一定金额以上会员组织抽奖送出的礼品,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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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息
业务单据处无委托受托业务功能 业务单据处无委托受托业务功能
问题号: | 33936 |
---|---|
适用产品: | T1系列 |
软件版本: | T1-商贸宝批发零售版12.0 |
软件模块: | 物流单据 |
问题名称: | 业务单据处无委托受托业务功能 |
问题现象: | 软件登陆无委托受托业务功能。 |
问题原因: | 1.软件版本为普及版,普及版没有委托受托业务功能。2.软件版本为标准版,隐藏了委托受托业务功能,导致进入软件时在业务单据不显示委托受托业务功能。 |
关键字: | 业务单据处无委托受托业务功能 |
解决方案: | <P>进入软件点击“维护中心”–“系统配置”–“可选业务”勾选“业务管理”里的“委托受托业务”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用友U8其他扣款合计不计算U8其他扣款合计不计算
U8其他-扣款合计不计算
自动编号: | 11132 | 产品版本: | U8其他 |
产品模块: | 工资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V8.12 | 关 键 字: | 扣款合计不计算 |
问题名称: | 扣款合计不计算 | ||
问题现象: | 用户反馈说扣款合计项不计算,检查分析项目设置及公式均正常. | ||
原因分析: | 反复查找发现,与扣款项目所处顺序有关系.用户无意中将该项目放到了应发工资前面. | ||
解决方案: | 将扣款合计顺序放置到扣项后面.问题解决.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