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收取的客户会员卡收入缴什么税?
2016-4-4 0:0:0 wondial一般纳税人收取的客户会员卡收入缴什么税?
一般纳税人收取的客户会员卡收入缴什么税? 问:汽车修理修配公司(一般人),收取的客户会员卡收入(客户买会员卡1000元,进厂维修时凭会员卡打折,并刷会员卡缴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开具发票),会员卡收入要缴什么税? 答:1、增值税方面,根据《部、国家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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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B入口之争,用友超客企业空间从打通ERP发力To B入口之争,用友超客企业空间从打通ERP发力 继资本市场寒冬来临之后,近一段时间的to B市场再次动作频频,年底本该平静的to B市场,再次被几家热点厂商的大动作搅动。日前,阿里巴巴钉钉发布企业服务共创计划,并联手Uber推出企业出勤,纷享销客也推出to B基金,前两天用友集团旗下互联网公司用友超客也祭出大招,宣布与用友优普U8+打通,推出社交化的U8+云服务产品。这也是移动办公领域首家完成与ERP全面打通的企业。 企业空间已帮助U8+审批、财务等业务应用上云 回头反观今年的to B市场,入口级产品的布局倾向已经逐渐明朗。阿里巴巴钉钉作为从to C跨界到to B的代表,问世之初便很明确的表露出其提供基础平台,纵深应用交给伙伴来做的理念。在伙伴的选择上,钉钉从to B办公相关本土势力突破,首先选择了开放平台生态之后的蓝凌、红圈、Teambition等伙伴;后期逐渐扩大范围,拓展C端伙伴布局市场,近日联手Uber,并推出企业服务共创计划,宣布将与跨界伙伴合作,共同打造“一个更从容的工作方式”。其实,钉钉2.0发布以来的近半年动作频频,充分利用了阿里巴巴的资本、品牌、人脉资源,在高铁、电梯、出租、楼宇打起广告,以及发放虾米音乐、天猫超市、口碑外卖、打车优惠券等福利,而从这些动作中,我们可以看到钉钉与to B市场完全不同的打法,to C套路浓重,伙伴的选择也逐渐开始了联手C端伙伴。 纷享销客作为直接从SaaS、移动化切入to B市场的代表,在今年也奏出不一样的音符。与钉钉类似的高铁、电梯、出租、楼宇广告,而在企业应用的布局上,选择的却不同于钉钉,慧聪、会小二等产业链周边型企业成为其选择,近期更是投资客脉、创立to B基金,从创业者转身投资者,扶植、孵化创业项目,为未来布局。 用友超客作为用友集团旗下第一家独立互联网公司,是to B市场传统龙头势力的互联网化的代表。年中发力,本该是已晚一步的用友超客,此次选择从集团内部切入,联手兄弟公司,从ERP着力,这一动作背后却是直指企业移动化痛点,着实令人眼前一亮,也坐实了工作入口的意图。更进一步,我们也能发现用友超客在企业应用入口上的伙伴倾向:先从内部着力,此次是U8+,下一步或许就是U9、NC等。 从ERP着手,深知企业脉络 与ERP打通的入口级产品,这一概念令人惊艳,惊艳过后,其实也不难理解用友超客此次动作的背后原因。用友超客虽然是用友集团旗下独立的互联网公司,但没有与用友集团在企业级市场近三十年的积累独立开来。先不谈多年沉淀下来的客户、渠道优势,仅说对企业的理解、对企业需求的把握,以及对企业业务的影响力。众所周知,中国信息化发展多年来,ERP已经融入企业的脉络,融入企业的日常运转,用友作为管理软件龙头、中国最大的ERP提供商,同样融入太多企业的管理、业务之中,此为影响力。 其二,对企业的理解以及对企业需求的把握。虽然近些年移动化势头不断升高,移动应用也是不胜枚举,但企业在现今的移动化、互联网化进程中依然面临问题:如果把移动应用视为前端呈现界面,那么,后端ERP数据如何移动化?如何做到前端业务与后端数据一体化协同?重复录入、数据孤岛等问题如何解决?企业需要一款与ERP完全打通的移动应用,来满足企业业务需要。 而ERP是一项很复杂的系统,ERP的集成涉及到数据集成、组织架构集成、流程集成、信息集成, 对企业业务理解不够难以做到各方面的全面整合。用友超客作为用友旗下产品,对企业业务理解自然延续用友,又有ERP的资源,二者结合也顺其自然的发生。 至于选择与用友优普联手的原因,也就明显了。首先用友超客与用友优普同出与用友集团,二者之前也是同为一体,在整合速度、力度、深度和团队协作上都有着优势。俗话说兄弟好办事,相比外部伙伴或多或少会考虑一些合作之外的利益,同属用友集团,不管是集团政策,还是共同理念,总归目标的一致性要更有保障。 打通后的影响,移动业务升华新境界 据了解,此次两方联合发布的社交化U8+云服务产品,目前已经实现在移动端向企业管理者及使用者提供覆盖采购、销售、库存、收付、委外、出口、合同、考勤、人事、报销、预算等12类关键业务的U8+实时数据及业务协同服务。后续双方将会在产品上进行深层次的技术对接,将双方各自的功能、服务全面打通,助力企业移动业务升华到新境界。 聚焦到双方打通后的具体价值,通过U8+云应用中心的简单配置,U8+的移动应用及数据服务能够向企业空间应用中心推送,企业空间成为U8+社交化移动门户,借助企业空间强大的社交能力和多空间机制,实现社交化沟通、业务协同及产业链协同,实现面向经销商、客户、供应商及伙伴等的移动数据服务;而企业U8+将升级为数据服务中心,根据不同角色需要,跨帐套、按需定制移动应用图标,并实现移动业务处理和数据查询,同时U8+之前单个功能的部门级局限也将被打破,利用企业空间的平台能力将这些功能直接输出到移动端,实现全员应用。 另一方面,双方的打通也会给企业空间带来U8+庞大的客户流量,用友超客的用户规模将迎来一次爆发式增长,进一步加大行业影响力,更有利于推动社会化商业平台进程,以及中国商业管理变革。 总的来说,用友超客与用友优普的牵手,将推动企业空间进一步与业务系统整合,提升企业社交价值,帮助伙伴聚合更多用户。同时企业空间的产品生态也将更加完善,能够为企业客户提供更加完整的服务,让企业业务与社交化紧密结合,拥抱社会化商业。 入口之争,三种势力各自布局

U6普及版3.1产成品入库单保存失败U6普及版3.1产成品入库单保存失败
U6普及版3.1-产成品入库单保存失败
自动编号: | 19997 | 产品版本: | U6普及版3.1 |
产品模块: | 报账中心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70 | 关 键 字: | |
问题名称: | 产成品入库单保存失败 | ||
问题现象: | 产成品入库单参照生产订单生成,保存时提示“超过入库上限比例控制,不能保存” | ||
原因分析: | 生产订单中,正常情况‘生产数量’和‘MRP净算值’是相等的,但发现可能由于用户操作错误‘MRP净算值’变成0,而参照生产订单生成入库单,保存时,系统是会把入库数量跟‘MRP净算值’对比,当少于‘MRP净算值’就会有“超过入库上限比例控制,不能保存”的提示。 | ||
解决方案: | 找到错误的生产订单,把‘MRP净算值’改为与‘生产数量’一样,问题解决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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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开发项目审计风险研究政府投资开发项目审计风险研究
审计风险是指在审计中由于各种因素影响,未能查出有关问题或因处理不当而带来的潜在的相应后果。这种风险在政府投资开发项目审计中一旦变为现实就会损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引发被审计单位及社会公众的不满或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如何正确对待和防范政府投资开发项目审计中的风险,已越来越受到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重视。
一、政府投资开发项目审计风险的成因
1 审计人员风险意识不强。由于工程审计的复杂性,在实践中很难确定审计人员是否做到应有的谨慎,审计人员风险意识淡薄,在工程审计中这种现象时有发生,如在建设项目现场取证时,没有及时让共同测量的建设单位代表和施工单位代表当场签字认可,没有对落实的材料价格进行有效的认定,致使取证不充分或者出现缺陷,导致结论得不到认同等。这种风险隐患,主要在于部分审计人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2 审计法制环境的影响。审计法律环境的不完善性与局限性增加了审计风险。审计主要以《审计法》为准,而《合同法》主要以调节民事行为为主,两者形成了一定的冲突,就使在适用法律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每一条法律及规章都有其相应的适用范围,不能穷尽所有的事项,部分审计活动过程中,对技术和操作上的理解,并不一定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特别是现阶段还是主要依据定额进行工程计价的,定额只是给出了建设项目中的大部分事项的参考依据,而对于特殊的事项,就只能依赖审计人员在审计时的职业判断了,这就加大了审计工作的难度,不可避免地产生审计风险。
3 建设项目参建各方不负责任。建设方作为建设项目的主体,应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负责,设计方应对所得出的设计成果的准确性、可操作性负责,监理方应对现场的实际施工情况以及变更、签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出现各方独立行事,管理不规范,资料不真实等情况,而施工单位是以利润最大化作为追求的目标,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多计工程量,多计造价,甚至弄虚作假。如果所有的事项都要在审计阶段来解决,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审计风险。
4 审计人员职业素质不高造成。由于审计人员的意见或结论是建立在一种职业审查和专业判断上,而由于每个审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经验不同,因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偏离客观事实,甚至与客观事实完全相反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审计结论在一定程度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有时给利用审计服务的各方带来损失,导致审计人员需要对后果承担责任,这种可能性就构成了审计风险。
5 审计质量内部控制不严导致每个造价审计人员的审计方法都有所不同、经验不同,有时容易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可能查不出送审造价中的猫腻,这就在于有没有建立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有没有及时做好审计记录,有没有执行严格的复核制度。
综上所述,审计风险贯穿于工程审计工作的全过程,来源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主观方面,包括风险质量意识,所采取的方法、程序,自身专业知识、经验能力等:来源于建设项目的客观环境,包括建设项目相关各方职责履行,提供资料的真实程度和审计的环境等。要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多渠道进行完善,逐步、有效地降低审计风险。

新旧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对比表 新旧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对比表
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会协[2008]73号) | 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是指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
第三条 中注协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 第三条 中注协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
第四条 会员对中注协给予的惩戒,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 第四条 会员对中注协实施的惩戒,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
第五条 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 | 第五条 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有: |
(一)训诫; | (一)训诫; |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 (二)通报批评; |
(三)公开谴责。 | (三)公开谴责。 |
第六条 中注协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 第六条 中注协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提请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
第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业惩戒: | 第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行业惩戒: |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的; |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
(二)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 (二)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 |
(三)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 (三)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 |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 |
(五)应当给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 (五)应当给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
第八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第八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会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
第九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第九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一)在职业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 | |
(一)由于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因素导致违反独立性要求的; | (二)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
(三)在作出职业判断、发表专业意见时,违反客观和公正原则; | |
(四)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 |
(五)在承接业务和提供专业服务时,缺乏适当的专业胜任能力,没有保持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 | |
(三)泄漏客户商业秘密或利用客户商业秘密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 (六)违反保密原则,泄露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
(四)泄漏执业中获取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 |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职业声誉; | |
(八)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未能诚实、实事求是,损害职业形象; | |
(九)在提供专业服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收费的相关规定; | |
(十)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 | |
(二)宣称自己具有事实上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或资质的; | |
(五)对客户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强迫、欺诈、利诱的; | |
(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的; | |
(七)在接任审计业务时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 | |
(八)明示或暗示有能力影响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 | |
(九)利用与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
(十)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回扣,或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的; | |
(十一)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承揽业务的; | |
(十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会员声誉的。 | |
前款所称自我评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 |
(一)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 |
(二)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 |
(三)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 |
第十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第十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一)未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的; | (一)未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的; |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 |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 |
(三)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报告的; | (三)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报告的; |
(四)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 (四)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
(五)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 | (五)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 |
(六)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六)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会员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参照前款给予惩戒。 | 会员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参照前款给予惩戒。 |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的; | (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的; |
(二)未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 | (二)未按规定制定遵循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政策和程序的; |
(三)未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 | (三)未合理保证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 |
(四)未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 | (四)未合理保证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包括签字注册会计师)按照职业道德守则、业务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的; |
(五)未要求对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和其他规定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 | (五)未按要求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和其他规定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 |
(六)未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按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 | (六)未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完成最终业务档案的归整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 |
(七)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监控的。 | (七)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对与质量控制制度相关的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监控的。 |
第十二条 会员在执业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相应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
第十三条 会员阻挠或拒绝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质量检查和调查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第十二条 会员阻挠或拒绝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和调查的,不配合检查工作的,不按时提供相关检查资料的,拒绝确认检查意见及沟通事项等情况的,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惩戒: |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惩戒: |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
第三章 惩戒的实施机构和惩戒的回避 | 第三章 惩戒的实施机构和惩戒的回避 |
第十六条 中注协设立惩戒委员会。 | 第十五条 中注协理事会下设惩戒委员会。 |
惩戒委员会负责对中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 惩戒委员会负责对中注协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
第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其职责是: | 第十六条 中注协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其职责是: |
(一)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 (一)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会员相关案件; |
(二)负责违规行为的调查; | (二)负责会员违规行为的检查和调查; |
(三)负责组织、召集惩戒委员会会议; | (三)负责提请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 |
(四)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 (四)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
(五)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 (五)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
(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 |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前款规定,适用于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 前款规定,适用于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工作人员。 |
第十九条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于惩戒会议开始时按多数票原则投票决定;惩戒委员会其他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收到回避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
第四章 惩戒的程序和决定 | 第四章 惩戒的程序和决定 |
第二十条 对于中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由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组织调查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 第十八条 对于中注协查处的违规行为,由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组织检查或调查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交检查或调查报告。 |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第十九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 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
在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惩戒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 在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惩戒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
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 | 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惩戒委员会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惩戒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 |
第二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 第二十条 惩戒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
(一)确认会员有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决定; | (一)确认会员有本办法规定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决定; |
(二)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情节轻微的,作出撤销案件或不予惩戒的决定。 | (二)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虽然违规但情节轻微的,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惩戒的,作出撤销案件或不予惩戒的决定。 |
第二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惩戒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惩戒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惩戒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惩戒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
第二十四条 惩戒决定通过后,惩戒委员会应当以中注协的名义制作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第二十二条 惩戒决定通过后,惩戒委员会应当以中注协的名义制作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被惩戒会员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被惩戒会员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 (一)被惩戒会员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被惩戒会员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
(二)事实和证据; | (二)事实和证据; |
(三)惩戒结论和依据; | (三)惩戒结论和依据; |
(四)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 | (四)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 |
(五)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 | (五)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 |
第二十五条 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 第二十三条 惩戒决定由中注协要求受到惩戒的会员或其代理人上门领取三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惩戒决定生效后,由中注协秘书处负责执行。 |
第五章 惩戒的申诉机构和申诉的回避 | 第五章 惩戒的申诉机构和申诉的回避 |
第二十六条 中注协设立申诉委员会。 | 第二十四条 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申诉与维权委员会。 |
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会员不服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而提出的申诉。 |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负责受理会员对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申诉。 |
第二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其职责是: | 第二十五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其职责是: |
(一)负责受理会员提出的申诉; | (一)负责受理会员提出的申诉; |
(二)负责申诉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复查和核实; | (二)负责申诉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复查和核实; |
(三)负责组织、召集申诉委员会会议; | (三)负责提请召开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 |
(四)负责申诉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 (四)负责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
(五)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 (五)负责办理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二十六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前款规定,适用于申诉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 前款规定适用于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
第二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于申诉会议开始时按多数票原则投票决定;申诉委员会其他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收到回避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
第六章 申诉的程序和决定 | 第六章 申诉的程序和决定 |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当事人提起申诉的,不影响惩戒决定的执行。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提起申诉,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当事人提起申诉的,不影响惩戒决定的执行。 |
在申诉被受理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申诉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申诉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申诉委员会应当采纳。 | 在申诉被受理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作口头陈述。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到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采纳。 |
第三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 第二十八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
(一)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 (一)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
(二)原惩戒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补正原决定; | (二)原惩戒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补正原决定; |
(三)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适当的,撤销原惩戒决定,重新作出惩戒决定;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惩戒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 | (三)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适当的,撤销原惩戒决定,重新作出惩戒决定;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惩戒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 |
第三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申诉审议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申诉审议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 第二十九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申诉审议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申诉审议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
第三十三条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后,申诉委员会应当以中注协的名义制作申诉审议决定书。申诉审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第三十条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后,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以中注协的名义制作申诉审议决定书。申诉审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申诉人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申诉人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 (一)申诉人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申诉人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
(二)申诉请求和理由; | (二)申诉请求和理由; |
(三)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 (三)申诉与维权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
(四)申诉审议结论和依据; | (四)申诉审议结论和依据; |
(五)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的日期。 | (五)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的日期。 |
第三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两个月内作出申诉审议决定。 | 第三十一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两个月内作出申诉审议决定。 |
第三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的申诉审议决定是最终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 第三十二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的申诉审议决定是最终决定。改变原惩戒决定的自申诉审议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维持原惩戒决定的,原惩戒决定的生效日不变。 |
第三十三条 维持原惩戒决定的,申诉人应承担在申诉过程中发生的与其申诉相关的费用,包括专家论证、召开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等相关费用。 | |
第三十四条 申诉审议决定由中注协要求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上门领取、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申诉审议决定由中注协秘书处负责执行。 | |
第七章 附则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六条 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惩戒决定,应当记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 第三十五条 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最终惩戒决定,应当记入中注协行业诚信信息监控系统。 |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直接采用本办法,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惩戒办法。 |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直接采用本办法,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惩戒办法。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被投诉、被立案调查、被惩戒的会员。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被投诉、被立案调查、被惩戒的会员。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5日起施行。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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