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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模版设置提示 不能没有要打印的内容您好,您选择的这个商品要有库存数量,才能打印条码的。@畅捷服务徐泽华:好的 怎么设置打印一行3个的呢?@小武bu6:这个是在模板设置里设置打印列数。@畅捷服务徐泽华:直接在这里只能打印一个@小武bu6:不是在这里打印,是在条码打印里的EZ条码标签打印哈@畅捷服务徐泽华:在那要有库存的,,这里怎么设置打印一行3个@小武bu6:点击左上角-文件-页面设置-页边距里栏数设置为3,其它里打印列数也设置为3还是不行, 中能打印一个 还是在中间的那个@畅捷服务徐泽华:设置了还是不行 ,只能打印一个哦,而且是中间的那个@小武bu6:您设置好久可以打印3个的@畅捷服务徐泽华:不可以哦,也是打印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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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编号: | 9436 | 产品版本: | U8其他 |
产品模块: | 应收应付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21 | 关 键 字: | 预收冲应收 |
问题名称: | 在预收冲应收时,过滤出的预收款为负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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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61完工日报表中录入的数据在成本计算时不认的问题U8.61完工日报表中录入的数据在成本计算时不认的问题
U8.61-完工日报表中录入的数据在成本计算时不认的问题
自动编号: | 2099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成本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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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对比表 新旧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对比表
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会协[2008]73号) | 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是指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
第三条 中注协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 第三条 中注协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
第四条 会员对中注协给予的惩戒,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 第四条 会员对中注协实施的惩戒,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
第五条 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 | 第五条 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有: |
(一)训诫; | (一)训诫; |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 (二)通报批评; |
(三)公开谴责。 | (三)公开谴责。 |
第六条 中注协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 第六条 中注协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提请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
第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业惩戒: | 第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行业惩戒: |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的; |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
(二)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 (二)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 |
(三)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 (三)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 |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 |
(五)应当给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 (五)应当给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
第八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第八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会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
第九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第九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一)在职业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 | |
(一)由于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因素导致违反独立性要求的; | (二)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
(三)在作出职业判断、发表专业意见时,违反客观和公正原则; | |
(四)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 |
(五)在承接业务和提供专业服务时,缺乏适当的专业胜任能力,没有保持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 | |
(三)泄漏客户商业秘密或利用客户商业秘密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 (六)违反保密原则,泄露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
(四)泄漏执业中获取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 |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职业声誉; | |
(八)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未能诚实、实事求是,损害职业形象; | |
(九)在提供专业服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收费的相关规定; | |
(十)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 | |
(二)宣称自己具有事实上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或资质的; | |
(五)对客户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强迫、欺诈、利诱的; | |
(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的; | |
(七)在接任审计业务时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 | |
(八)明示或暗示有能力影响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 | |
(九)利用与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
(十)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回扣,或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的; | |
(十一)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承揽业务的; | |
(十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会员声誉的。 | |
前款所称自我评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 |
(一)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 |
(二)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 |
(三)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 |
第十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第十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一)未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的; | (一)未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的; |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 |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 |
(三)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报告的; | (三)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报告的; |
(四)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 (四)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
(五)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 | (五)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 |
(六)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六)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会员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参照前款给予惩戒。 | 会员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参照前款给予惩戒。 |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的; | (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的; |
(二)未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 | (二)未按规定制定遵循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政策和程序的; |
(三)未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 | (三)未合理保证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 |
(四)未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 | (四)未合理保证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包括签字注册会计师)按照职业道德守则、业务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的; |
(五)未要求对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和其他规定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 | (五)未按要求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和其他规定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 |
(六)未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按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 | (六)未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完成最终业务档案的归整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 |
(七)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监控的。 | (七)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对与质量控制制度相关的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监控的。 |
第十二条 会员在执业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相应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
第十三条 会员阻挠或拒绝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质量检查和调查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第十二条 会员阻挠或拒绝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和调查的,不配合检查工作的,不按时提供相关检查资料的,拒绝确认检查意见及沟通事项等情况的,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惩戒: |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惩戒: |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
第三章 惩戒的实施机构和惩戒的回避 | 第三章 惩戒的实施机构和惩戒的回避 |
第十六条 中注协设立惩戒委员会。 | 第十五条 中注协理事会下设惩戒委员会。 |
惩戒委员会负责对中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 惩戒委员会负责对中注协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
第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其职责是: | 第十六条 中注协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其职责是: |
(一)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 (一)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会员相关案件; |
(二)负责违规行为的调查; | (二)负责会员违规行为的检查和调查; |
(三)负责组织、召集惩戒委员会会议; | (三)负责提请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 |
(四)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 (四)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
(五)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 (五)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
(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 |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前款规定,适用于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 前款规定,适用于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工作人员。 |
第十九条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于惩戒会议开始时按多数票原则投票决定;惩戒委员会其他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收到回避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
第四章 惩戒的程序和决定 | 第四章 惩戒的程序和决定 |
第二十条 对于中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由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组织调查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 第十八条 对于中注协查处的违规行为,由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组织检查或调查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交检查或调查报告。 |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第十九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 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
在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惩戒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 在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惩戒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
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 | 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惩戒委员会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惩戒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 |
第二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 第二十条 惩戒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
(一)确认会员有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决定; | (一)确认会员有本办法规定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决定; |
(二)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情节轻微的,作出撤销案件或不予惩戒的决定。 | (二)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虽然违规但情节轻微的,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惩戒的,作出撤销案件或不予惩戒的决定。 |
第二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惩戒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惩戒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惩戒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惩戒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
第二十四条 惩戒决定通过后,惩戒委员会应当以中注协的名义制作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第二十二条 惩戒决定通过后,惩戒委员会应当以中注协的名义制作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被惩戒会员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被惩戒会员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 (一)被惩戒会员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被惩戒会员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
(二)事实和证据; | (二)事实和证据; |
(三)惩戒结论和依据; | (三)惩戒结论和依据; |
(四)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 | (四)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 |
(五)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 | (五)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 |
第二十五条 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 第二十三条 惩戒决定由中注协要求受到惩戒的会员或其代理人上门领取三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惩戒决定生效后,由中注协秘书处负责执行。 |
第五章 惩戒的申诉机构和申诉的回避 | 第五章 惩戒的申诉机构和申诉的回避 |
第二十六条 中注协设立申诉委员会。 | 第二十四条 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申诉与维权委员会。 |
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会员不服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而提出的申诉。 |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负责受理会员对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申诉。 |
第二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其职责是: | 第二十五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其职责是: |
(一)负责受理会员提出的申诉; | (一)负责受理会员提出的申诉; |
(二)负责申诉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复查和核实; | (二)负责申诉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复查和核实; |
(三)负责组织、召集申诉委员会会议; | (三)负责提请召开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 |
(四)负责申诉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 (四)负责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
(五)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 (五)负责办理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二十六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前款规定,适用于申诉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 前款规定适用于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
第二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于申诉会议开始时按多数票原则投票决定;申诉委员会其他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收到回避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
第六章 申诉的程序和决定 | 第六章 申诉的程序和决定 |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当事人提起申诉的,不影响惩戒决定的执行。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提起申诉,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当事人提起申诉的,不影响惩戒决定的执行。 |
在申诉被受理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申诉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申诉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申诉委员会应当采纳。 | 在申诉被受理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作口头陈述。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到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采纳。 |
第三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 第二十八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
(一)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 (一)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
(二)原惩戒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补正原决定; | (二)原惩戒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补正原决定; |
(三)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适当的,撤销原惩戒决定,重新作出惩戒决定;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惩戒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 | (三)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适当的,撤销原惩戒决定,重新作出惩戒决定;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惩戒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 |
第三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申诉审议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申诉审议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 第二十九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申诉审议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申诉审议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
第三十三条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后,申诉委员会应当以中注协的名义制作申诉审议决定书。申诉审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第三十条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后,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以中注协的名义制作申诉审议决定书。申诉审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申诉人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申诉人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 (一)申诉人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申诉人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
(二)申诉请求和理由; | (二)申诉请求和理由; |
(三)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 (三)申诉与维权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
(四)申诉审议结论和依据; | (四)申诉审议结论和依据; |
(五)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的日期。 | (五)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的日期。 |
第三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两个月内作出申诉审议决定。 | 第三十一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两个月内作出申诉审议决定。 |
第三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的申诉审议决定是最终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 第三十二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的申诉审议决定是最终决定。改变原惩戒决定的自申诉审议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维持原惩戒决定的,原惩戒决定的生效日不变。 |
第三十三条 维持原惩戒决定的,申诉人应承担在申诉过程中发生的与其申诉相关的费用,包括专家论证、召开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等相关费用。 | |
第三十四条 申诉审议决定由中注协要求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上门领取、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申诉审议决定由中注协秘书处负责执行。 | |
第七章 附则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六条 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惩戒决定,应当记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 第三十五条 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最终惩戒决定,应当记入中注协行业诚信信息监控系统。 |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直接采用本办法,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惩戒办法。 |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直接采用本办法,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惩戒办法。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被投诉、被立案调查、被惩戒的会员。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被投诉、被立案调查、被惩戒的会员。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5日起施行。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
如何进行现金付款业务错弊的查证与调整如何进行现金付款业务错弊的查证与调整
现金支出业务的会计操作,是一个更容易出现错弊的环节。在现金支出的会计操作中,容易出现的会计错弊及其查证与调整方法如下所述:
(1)对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的业务而付以现金。它是与上述“对应通过转帐结算的业务而收以现金”的问题是相对应的。对此问题,可先审阅“现金日记帐”付方记录金额,将超过1000元,尤其是大幅度超过此限额的付款业务与据以登帐的会计凭证进行核对,根据付款业务的具体内容判断是否违反了现金使用范围。
对于查证的此问题本身一般不需作出帐务调整。若由此造成了其他错弊,应根据其他会计错弊的具体形态及性质作出恰当的调整。
(2)在根据若干份原始凭证汇总编制现金付款凭证上多汇总,以此贪污现金。如五张费用报销凭证上的金额合计为215元,而在付款凭证上却为512元,并据此登记有关帐簿。对此,当然可分析是否为数字颠倒(因为在编制记帐凭证时发生,所以不会影响帐户之间的平衡关系)。但是,对此应着重分析判断是否故意多汇总的问题,因为这样处理,在帐帐相符,只是证证不符的情况下贪污了差额款。而证证不符尽管是一个明显的弊端马脚,但会计凭证是最繁多的一类会计资料,偶尔有所不相符,要想使其得到查证,无异于大海捞针。因此,这种情况属会计弊端居多。正如上例所述,查证此类问题是具有一定难度的。但是,只要在别的方面(如“现金日记帐”付方记录的金额过大等)发现了问题的线索,或根据别的方面的查证工作的需要进行详细的证证核对,就不难查证问题。
此类问题查证后,应针对问题的具体情况作出调整。如对上述将215元汇总成512元的多汇费用、贪污公款的问题,单就应收回的贪污的赃款而言,应调帐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贪污人员 297
贷:管理费用(或有关费用帐户) 297
(3)以现金作不合理不合法的支出,如以现金支付不合理不合法的“好处费”,或以现金搞不正当的请客送礼等。对此类问题,可先审阅“现金日记帐”付方记录内容。如金额较大,摘要中的业务内容说明模糊不清,再调阅会计凭证,通过帐证核对查证问题。如果会计凭证中的内容也有模糊之处,或有其他异常现象,则还应调查询问开具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或编制付款凭证的单位或人员来进一步查证问题。
问题查证后,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调整。一般情况下,对原帐务处理不作帐务调整。
(4)以伪造、涂改凭证的方式进行贪污。如涂改现金支出原始凭证中的金额或其他内容进行多报多支费用,伪造职工加班加点的考勤记录虚支现金等。对此类问题,一般需在审阅会计凭证时发现线索或疑点,然后,再通过调查分析有关情况。必要时,对会计凭证中的有关记录进行技术鉴定来查证问题。
问题查证后,以贪污公款的性质作出相应的帐务调整和处理。
(5)在现金支出过程中虚报、重复报销、冒领等。如会计人员在没有原始凭证的情况下编制付款凭证并据以登记入帐,从而贪污公款;有关人员替他人冒领工资、奖金等;将某发票或收据重复报销等。对这些问题。有的可以在“现金日记帐”或其他有关帐簿中发现问题的疑点,然后再核对帐证、证证查证问题。但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在审阅核对会计凭证时发现问题的线索。如对于虚报的问题,在审阅核对会计凭证时,可以发现付款凭证未附原始凭证,从而发现问题的线索并进而使其得到查证。对于重复报销的问题,如果原业务只有一张原始凭证,那么,重复报销后,就会使原经济业务的会计凭证中,也是只有记帐凭证,没有原始凭证;如原经济业务包括若干份原始凭证,而重复报销的只是其中部分原始凭证,这样,就会造成原经济业务的会计凭证中,记帐凭证与原始凭证不相符。在审阅、校对会计凭证中,若发现上述记帐凭证未附原始凭证或记帐凭证与原始凭证不相符的问题,可以此为线索或疑点,结合调查、分析等方法来追踪查证问题。
问题查证后,应根据其具体形态作出调整。如对于重复报销的问题,可以借记“其他应收款”(重复报销人)帐户,贷记有关费用帐户或其他帐户;对于冒领一般不需作出帐务调整;对于虚报也应作出与重复报销相似的帐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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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0外部凭证支票控制问题U8.50外部凭证支票控制问题
U8.50-外部凭证支票控制问题
自动编号: | 6656 | 产品版本: | U8.50 |
产品模块: | 总账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x-U852 | 关 键 字: | 支票控制 |
问题名称: | 外部凭证支票控制问题 | ||
问题现象: | 在总账中设置支票控制,在固定资产模块中制单时涉及支票登记簿的银行存款科目,在总账的支票登记簿中无法自动报销。 | ||
原因分析: | 业务系统的凭证是自动生成的,没有触发分录检测的条件,以后版本解决。 | ||
解决方案: | 支票控制只对总账系统有效,由于业务系统的凭证是自动生成的,没有触发分录检测的条件,以后版本解决。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