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图 销货单 引用订单的时候 如图。
2019-4-5 8:0:0 wondial如图 销货单 引用订单的时候 如图。
如图 销货单 引用订单的时候 如图。您好,做T+数据库配置看是否有解决,同时您检查系统日期格式是否符合下面的要求:短日期格式:yyyy-MM-dd,长日期格式:yyyy-MM-dd'。(检查方法:点击”开始菜单“-”控制面板“,依次找到”时钟、语言和区域“-”设置时间和日期“-”更改日期和时间“-”更改日历设置“-”日历设置“-【日期】页签中进行查看和修改。)。@畅捷服务卢金凤:客户还是主机?@:T+数据库配置是需要到服务器的电脑上运行的。@畅捷服务卢金凤: 为什么有些单 子 可以选的 就有两单子 有问题。@:那两张单子取消审核重审再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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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有一个问题请教大家,更换新版后,我的利润表怎么是空的,利润表季报也是空的,1月-3月都是空的,老版的还正常,大家遇到过这个情况吗,哪位帮忙回答下,谢谢了。 _0大家好,有一个问题请教大家,更换新版后,我的利润表怎么是空的,利润表季报也是空的,1月-3月都是空的,老版的还正常,大家遇到过这个情况吗,哪位帮忙回答下,谢谢了。[]
我的没有这样我的也是这样,4月份没有数字,就连1-3月份的都没有了,不知为什么,易代账客服也问了没人解决。
4月1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重大历史性战略选择,决定设立河北雄安新区。新华社将这一决策称之为“千年大计,国家大事”。
党中央就此提出的7项重点任务坚决贯彻落实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意在疏解非首都功能,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在雄安新区建设的过程中,离不开会计的支撑,会计服务行业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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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成本,但没收入,所以没有结转,做出的报表不平,应该怎么做 有成本,但没收入,所以没有结转,做出的报表不平,应该怎么做[]
结转成本就可以了啊每月结转与有没有收入无关的@龍心:那我理解的,有收入才对应结转成本,是不对的吗这句话不能反过来理解的。每月有收入那一定是有成本的。但是在没收入的情况下,你也会产生成本和费用的,你不结转的话报表就是不平的@龍心:因为我是小规模,所以收入我想最后一个月报,便于计提税金和不到9万免税,那这样我成本,费用每月有,每月结转,对吧@学习者1464840586:你是哪里的。你们 是季报还是月报。现在金税三期的话。如果是小规模企业就是每季度报一次税,会计报表也是每季度报一次。每月的收入对应成本,你说的成本一定是期间费用,这个与收入不是那么的贴切的,虽然季度申报,但是账目是要每月做的,报表也是每月出的,所以费用还是按月做入谢谢各位老师!
此“减半”非彼“减半” 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及申报表的填报此“减半”非彼“减半” 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及申报表的填报
2015年5月8日,《中国税务报》B3版刊登了《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应避免的误区》一文(以下简称原文),作者认为,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理解为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是错误的,正确的理解是将纳税调整后所得减按50%,然后再进行其他相关的税务处理(包括减项目所得减免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实,作者混淆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和项目所得减免优惠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只是减低税率政策——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扩展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增加了减半征税政策,即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无论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减低税率政策,还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都属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的整体优惠,不属于对项目所得减免的优惠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新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适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情况。依据表A107040的项目填报说明,本表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填报根据主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5%企业所得税金额。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2015年至2017年为20万元,笔者注)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按50%部分换算税款填入本行。即将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5%(25%-50%×20%)的金额填入本行。这也表明,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属于小型微利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组成部分。
根据上述分析,原文例1中所说的错误理解,恰恰是正确的。原文例1基本资料:某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度可弥补的亏损2万元,2015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万元。正确的纳税申报应是:纳税调整后所得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然后就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依据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和新申报表填报要求,计算主表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为4.5万元,表A107040第1行和主表第26行“减:减免所得税额”为2.7万元,主表第28行“应纳税额”为1.8万元。
原文例2的理解和处理也是有问题的。原文例2基本资料: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30万元,其中涉及农业种植所得15万元。该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并不都是免税所得,企业也没有享受所得税整体免税优惠,作者的分析结论是: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0,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原文例2中的农业种植所得为免税项目所得,正确的纳税申报应是:农业种植所得应作为主表第20行的“减:所得减免”金额,先从纳税调整后所得中减去,然后就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依据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和新申报表填报要求,计算主表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为3.75万元,表A107040第1行和主表第26行“减:减免所得税额”为2.25万元,主表第28行“应纳税额”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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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支付给客房的违约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开发商支付给客房的违约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探讨问题:某房地产公司销售某电梯公寓10万平方米,在《销售合同》中约定于2005年4月30日前向客户办理完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权证》,否则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结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推迟3个月办理完《房屋所有权权证》,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共支付客户违约金300万元。 有人认为,根据《国家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的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但也有人认为:经济合同违约金属于经济或财产损失的补偿性收入,不属于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因此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并不是题中所说到的情况。 请问: 1、向客户支付违约金时,房地产公司是否需要向客户索取支付凭证?应向客户索取什么凭证? 2、房地产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客户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应参照执行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执行? 观点一:补偿性质的违约金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7-03-22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高太君 1、向客户支付违约金时,房地产公司是否需要向客户索取支付凭证?应向客户索取什么凭证? 答:笔者认为,需要索取客户的收款凭证或让客户在公司自制的付款凭证上签收,并在入帐时,可同时把《销售合同》附在记帐凭证后,作为原始凭证之一。 2、房地产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客户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应参照执行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执行? 答:题中所说的因开发商迟办理完《房屋所有权权证》的原因而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违约金,不属于经国务院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我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的: 一、个人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和虽然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是以下几项: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动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来看,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有属于个人所得税点项内的项目,才可以征税。题中因开发商原因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不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文件规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皖地税[2006]9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同意,批复如下: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从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内容可以看出,经商财政部同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所得',是指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与题中开发商因推迟办理完《房屋所有权权证》而支付客户的违约金,性质不同。房地产公司不应参照执行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规定进行代扣代缴客户的个人所得税。 观点二:不需要代客户缴所得税 但应保存资料备查 2007-03-22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徐子伟 对国税函[2006]865号《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探讨――兼回答E税论坛“众说纷纭0701”违约金也要交个人所得税,似乎很难让人理解。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首先应该明确的是违约金和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一、什么是违约金。所谓“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关于违约金的性质,目前比较有争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兼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属性。 对于违约金的性质,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相关法律对违约金的规定而做相应的认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据此,笔者认为,当合同不能履行时,主要以补偿性的违约金为主,但也不排除惩罚性的违约金。 因为《合同法》第114条第3 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支付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此时违约金就带有惩罚性质,惩罚性的违约金主要存在于当事人就迟延履行合同时约定违约金的情况。 就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所述情形来看:“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按常理来说,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缴纳后续房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履行,购房认应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但是由于产公司未直辖市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是导致房屋买卖合同难以履行的直接原因。此时,房产公司与银行合作关系、购房人不能按期缴纳后续房款、双方协商解除购房合同三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购房个人是被动而非自愿不缴纳后续房款,和房地产公司协商解除合同,房产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既有对购房人支付银行购房贷款利息及其他预期损失(不可实际计量损失)的补偿,更重要的又有对自己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承诺的惩罚,所以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性质,更多是带有一种惩罚性质。 二、什么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和虽然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笔者理解,对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般是建立在公民个人财产的增长的基础上的,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很大的目的是调节个人收入差距过大的情况。 基于对上述两个概念的理解,笔者对获得违约金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做如下分析:对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般是建立在公民个人财产的增长的基础上。但是,对于违约金,一般来说是具有补偿性质的,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获得并没有促使公民个人财产的增长,那么,对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没有基础。当然,在我国还存在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对于该种违约金,由于存在个人财产的增长,因此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国税函[2006]865号的批复中违约金的性质,笔者认为,其更多的是属于惩罚性违约金的范畴,对于该种情况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该说是较合理的。从法律效力上来看,国税函[2006]865号的批复只适用于文件所描述的特定情形,不能够扩展其使用范围,而对于房地产公司对购房者支付的违约金,要依据实际情况正确判定性质,税务机关来确定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也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新的执法难题。 基于以上观点对众说纷纭0701的问题作如下解答: 1、向客户支付违约金时,房地产公司是否需要向客户索取支付凭证,应看客户的经济性质,若客户是法人单位,应由其出具收款收据;若客户是自然人,应由房地产公司出具付款凭据,客户签字领取。同时将相应的资料,如合同约定标准、法人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 2、在本案所述情形下,房地产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客户的个人所得税,不应参照执行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执行,但应将相应的详细资料存档备查。 观点三:房地产公司是否代缴个税 要根据违约金的性质 2007-03-22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许闲 1.向客户支付违约金时,房地产公司是否需要向客户索取支付凭证?应向客户索取什么凭证? 这个问题的解答应该首先解决什么是有效的凭证?根据规定,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核算。凭证是指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薄的书面证明。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 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或填制的凭证。这里所谈合法、有效的凭证就是指这种原始凭证。合法的原始凭证主要包括:①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②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用性票据和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收费收据。只有填制内容真实、完整、数字准确、文字准确,有关单位和人员印章齐全,记录的经济业务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填制的凭证,才是合法有效的凭证,才能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账薄。 实践中大量的现金交易都是通过银行实现的,由于银行票据和结算凭证(以下简称票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它属于上文所指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用性票据和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收费收据。因此,房地产公司无需向客户索取支付凭证。 2.房地产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客户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应参照执行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执行? 问题一:房地产公司是否应该参照执行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这个问题比较好回答,不用。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主要针对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 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而该问题涉及到的违约金是在延迟交房情况下发生的,而非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问题二:房地产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客户的个人所得税?这个问题首先涉及到违约金是否是个人所得税的应入,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这个问题没有定论,但是也不能牵强地根据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就认定所有来源于房地产公司的违约金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解答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清楚违约金的性质,即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质还是惩罚性质。许多情况下违约金都是兼具有赔偿和惩罚的性质的。本案例中提到的违约金,实际上是房地产公司在延期交房的情况下对客户高额资金的利息补偿,由于这种利息补偿有远远高于市场的一般利息率,因此它同时也是对房地产公司的一种惩罚金。它符合了个人所得税的应税特征,所以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公司需要扣代缴客户的个人所得税。但是,涉及相关的案例,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它并没有统一的定论。 实际上,这个案例给我们提出了另一个思考,即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将违约金作为可扣除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全国人大刚刚通过的《法》第10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对于违约金性质的界定和是否可以在企业成本中扣除,需要我们继续深入的讨论。 观点四:违约金税前可扣除 个税不能按“其他所得”征收 2007-03-22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王大祥 对于上述问题中的关于违约金支付的背景,考虑到销售地,销售时间,支付违约金的金额真实情况下,税收处理如下:关于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问题中所陈述的事项支付的违约金属于按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允许在税前列支。 至于扣除凭证的问题,纳税人发生上述支出项目未按规定取得真实合法凭据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由此可见,企业收到的违约金不得出具发票。在国家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违约金收款收据之前,企业应当以经济合同和一般的收款收据作为原始凭证。涉及到证明力的问题,一般建议上述支付违约金应该附有相关的律师函,及相关的计算证明,还包括由客户的收条。 关于个人所得税: “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中是这样确定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其征税是列举式的,而非涵盖式的,国税函[2006]865号仅明确了针对“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作为“其他所得”纳入征税规定,而问题中因延期交付支付的违约金未纳入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