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申请2014注册会计师成绩复核要交费吗-
2018-1-6 0:0:0 wond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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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问题#请问如何计算税负? _0#行业问题#请问如何计算税负?[]
增值税税负率=实际交纳税额/不含税的实际销售收入×100%
所得税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
主营业务利润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主营业务利润)×100%学习了。谢谢,补充一下,别人问你们公司税负多少?我改如何回答,如何计算这个税负呢?
请问有谁知道安徽铜陵市2014年的职工的平均工资吗?因为涉及到一起当地的工伤事故需要了解当地的职工的平均水平,请问这个实在铜陵市统计局咨询吗?很着急,麻烦知道的告知下好吗?有铜陵市统计局的号码也可以,谢谢各位了! 请问有谁知道安徽铜陵市2014年的职工的平均工资吗?因为涉及到一起当地的工伤事故需要了解当地的职工的平均水平,请问这个实在铜陵市统计局咨询吗?很着急,麻烦知道的告知下好吗?有铜陵市统计局的号码也可以,谢谢各位了![]
你打114问问哎,这是个不错的法子啊@大圣归来2016: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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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家家居携手用友iUAP Mobile 探索移动化变革顾家家居携手用友iUAP Mobile 探索移动化变革
“互联网+”并不是“互联网+传统企业”,而应该是“传统企业+互联网”。家居行业同样如此,通过互联网来创新发展模式,已成为寻求增长的大方向。
顾家家居,专业从事客厅及卧室家居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与销售,为全球家庭提供健康、舒适、环保的客厅及卧室家居产品。目前,顾家家居产品远销世界120余个国家和地区,在国内外拥有超过2800余家品牌专卖店,为全球家庭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
在这个互联网的时代中,酒香也怕巷子深。顾家家居之所以能够享誉全球,跟他们的营销理念,以及在信息化方面的不断探索是分不开的。顾家家居从2011年开始试水电商;2013年合并线上线下营销,尝试O2O;2014年又提出“终端再造”的概念,来优化线上线下的经销体系。
可以看出,顾家家居对融合互联网的创新一直在探索。2015年,顾家家居决定开拓移动端,探索移动化变革!在移动端做什么呢?别以为仅仅做个支付功能。其实可以做的事情还很多。比如,通过移动端来梳理营销渠道,对市场和销售状态进行实时管控和分析,快速响应客户。
顾家家居在电商和营销层面已经打好了基础,这些都是为了更好的服务客户,争取更多市场空间。通过各种互联网手段将产品卖出去后,你是否知道都卖给了谁?什么产品好评度最高?哪个区域的销量最好?这是顾家家居希望知道的。
现在很多企业并没有像顾家家居一样,先抛出问题,再解决问题,而是为了移动化而移动化。往往会采用局限性、碎片化的移动部署方式,如此导致移动应用所产生的数据无法交互和共享,数据难以充分挖掘。
顾家家居的选择截然不同,他们首先清晰了解移动化会带来的价值,所以从业务和技术两方面入手去选择移动化产品。顾家家居决定用移动平台来开发应用,在一个平台上,分阶段的去构建多种业务应用;从技术角度来看,需要开放的、可扩展的、支持异构数据和系统的、架构稳定的平台。经过多重考虑,顾家家居最终选择了用友iUAP Mobile移动平台。
用友iUAP Mobile从技术上采用交叉编译的方式实现跨平台开发,仅开发一次就可生成不同终端应用,还保持了原生的性能和体验;iUAP Mobile具有很好的开放性和兼容性,可以实现跨平台应用的集成,包括不同移动端应用,以及PC端与移动端应用的整合。使顾家家居的APP与原有PC的业务数据得到很好融合;另外,iUAP Mobile具备良好的安全性,提供了完整的安全机制,涵盖设备端、服务器端、通讯、数据等安全,可以完全融入企业或组织现有的信息安全框架。
之前,顾家家居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发现经销商门户虽然覆盖到一级经销单,但核心的经销商库存数据无法获取,系统无法覆盖到终端,会员数据目前仅限于核心的VIP静态资料,市场活动数据执行缺少信息支撑,团队管理仍停留在手工状态等一系列问题。
顾家家居通过用友iUAP的开发和顾问团队深入讨论, 先从整合和分析各营销渠道数据开始。以此进行营销渠道的整体管控,以及实时把握商机。
顾家家居APP界面
第一,开发移动营销管理功能,将营销管理向终端渠道延伸,以此构建整体营销管控体系。在这里面,顾家家居可以宏观掌控销售终端的动向、布局、市场策略、竞品市场促销动向等。将全国的销售资源进行整合。实现销售商机透明,规范销售管理,有利于业务统一开展。
第二,渠道营销数据进入APP后,可以将这些数据与其它业务系统数据共享,加快数据的流转。同时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深度分析,为企业决策提供有效支持,辅助快速决策。后台可以按沙发、床垫等产品品类,统计出每个品牌的销量、产品流向、顾客评价、退单量等,并排出精准的名次,还可通过信息系统的优化,将众多城市发生的庞大而繁杂的数据进行归类、交叉对比和分项统计,形成有用信息,从而指导企业依据 消费者需求调整生产和营销方式。
第三,iUAP Mobile提供了位置服务,顾家家居可以基于各地经销商的实时位置,进行内部服务资源调配,提高客户响应速度。
顾家家居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家居将为传统的家居行业带来一片新的蓝海。而移动互联网为家居行业带来了更多创新动力。通过移动化,将移动端的大数据进行充分运用,可以更加有效的对供应链、产品开发、线上引流等进行引导,提高移动平台的业务价值。
顾家家居的互联网化过程是一个进化的过程,企业只要清晰认识到自己的业务需求,并找到一个开发、可扩展、以业务为中心的互联网平台产品,那就可以不断提高运营效率、轻松应对互联网时代的消费需求。
天津用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用友)和天津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广集团)就企业信息化建设事宜进行战略签约。
参加此次会议有天津用友总经理赵永春,天津用友副总经理王成岩、通广集团副总经理马严、通广集团科技质量部部长尹刚、七一二公司技术质量部部长门国梁、七一二公司技术中心主任黄建尧等。
开发商支付给客房的违约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开发商支付给客房的违约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探讨问题:某房地产公司销售某电梯公寓10万平方米,在《销售合同》中约定于2005年4月30日前向客户办理完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权证》,否则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结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推迟3个月办理完《房屋所有权权证》,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共支付客户违约金300万元。 有人认为,根据《国家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的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但也有人认为:经济合同违约金属于经济或财产损失的补偿性收入,不属于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因此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并不是题中所说到的情况。 请问: 1、向客户支付违约金时,房地产公司是否需要向客户索取支付凭证?应向客户索取什么凭证? 2、房地产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客户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应参照执行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执行? 观点一:补偿性质的违约金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7-03-22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高太君 1、向客户支付违约金时,房地产公司是否需要向客户索取支付凭证?应向客户索取什么凭证? 答:笔者认为,需要索取客户的收款凭证或让客户在公司自制的付款凭证上签收,并在入帐时,可同时把《销售合同》附在记帐凭证后,作为原始凭证之一。 2、房地产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客户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应参照执行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执行? 答:题中所说的因开发商迟办理完《房屋所有权权证》的原因而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违约金,不属于经国务院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我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的: 一、个人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和虽然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是以下几项: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动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来看,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有属于个人所得税点项内的项目,才可以征税。题中因开发商原因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不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文件规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皖地税[2006]9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同意,批复如下: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从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内容可以看出,经商财政部同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所得',是指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与题中开发商因推迟办理完《房屋所有权权证》而支付客户的违约金,性质不同。房地产公司不应参照执行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规定进行代扣代缴客户的个人所得税。 观点二:不需要代客户缴所得税 但应保存资料备查 2007-03-22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徐子伟 对国税函[2006]865号《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探讨――兼回答E税论坛“众说纷纭0701”违约金也要交个人所得税,似乎很难让人理解。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首先应该明确的是违约金和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一、什么是违约金。所谓“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关于违约金的性质,目前比较有争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兼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属性。 对于违约金的性质,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相关法律对违约金的规定而做相应的认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据此,笔者认为,当合同不能履行时,主要以补偿性的违约金为主,但也不排除惩罚性的违约金。 因为《合同法》第114条第3 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支付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此时违约金就带有惩罚性质,惩罚性的违约金主要存在于当事人就迟延履行合同时约定违约金的情况。 就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所述情形来看:“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按常理来说,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缴纳后续房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履行,购房认应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但是由于产公司未直辖市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是导致房屋买卖合同难以履行的直接原因。此时,房产公司与银行合作关系、购房人不能按期缴纳后续房款、双方协商解除购房合同三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购房个人是被动而非自愿不缴纳后续房款,和房地产公司协商解除合同,房产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既有对购房人支付银行购房贷款利息及其他预期损失(不可实际计量损失)的补偿,更重要的又有对自己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承诺的惩罚,所以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性质,更多是带有一种惩罚性质。 二、什么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和虽然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笔者理解,对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般是建立在公民个人财产的增长的基础上的,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很大的目的是调节个人收入差距过大的情况。 基于对上述两个概念的理解,笔者对获得违约金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做如下分析:对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般是建立在公民个人财产的增长的基础上。但是,对于违约金,一般来说是具有补偿性质的,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获得并没有促使公民个人财产的增长,那么,对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没有基础。当然,在我国还存在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对于该种违约金,由于存在个人财产的增长,因此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国税函[2006]865号的批复中违约金的性质,笔者认为,其更多的是属于惩罚性违约金的范畴,对于该种情况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该说是较合理的。从法律效力上来看,国税函[2006]865号的批复只适用于文件所描述的特定情形,不能够扩展其使用范围,而对于房地产公司对购房者支付的违约金,要依据实际情况正确判定性质,税务机关来确定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也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新的执法难题。 基于以上观点对众说纷纭0701的问题作如下解答: 1、向客户支付违约金时,房地产公司是否需要向客户索取支付凭证,应看客户的经济性质,若客户是法人单位,应由其出具收款收据;若客户是自然人,应由房地产公司出具付款凭据,客户签字领取。同时将相应的资料,如合同约定标准、法人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 2、在本案所述情形下,房地产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客户的个人所得税,不应参照执行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执行,但应将相应的详细资料存档备查。 观点三:房地产公司是否代缴个税 要根据违约金的性质 2007-03-22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许闲 1.向客户支付违约金时,房地产公司是否需要向客户索取支付凭证?应向客户索取什么凭证? 这个问题的解答应该首先解决什么是有效的凭证?根据规定,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核算。凭证是指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薄的书面证明。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 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或填制的凭证。这里所谈合法、有效的凭证就是指这种原始凭证。合法的原始凭证主要包括:①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②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用性票据和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收费收据。只有填制内容真实、完整、数字准确、文字准确,有关单位和人员印章齐全,记录的经济业务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填制的凭证,才是合法有效的凭证,才能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账薄。 实践中大量的现金交易都是通过银行实现的,由于银行票据和结算凭证(以下简称票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它属于上文所指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用性票据和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收费收据。因此,房地产公司无需向客户索取支付凭证。 2.房地产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客户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应参照执行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执行? 问题一:房地产公司是否应该参照执行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这个问题比较好回答,不用。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主要针对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 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而该问题涉及到的违约金是在延迟交房情况下发生的,而非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问题二:房地产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客户的个人所得税?这个问题首先涉及到违约金是否是个人所得税的应入,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这个问题没有定论,但是也不能牵强地根据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就认定所有来源于房地产公司的违约金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解答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清楚违约金的性质,即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质还是惩罚性质。许多情况下违约金都是兼具有赔偿和惩罚的性质的。本案例中提到的违约金,实际上是房地产公司在延期交房的情况下对客户高额资金的利息补偿,由于这种利息补偿有远远高于市场的一般利息率,因此它同时也是对房地产公司的一种惩罚金。它符合了个人所得税的应税特征,所以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公司需要扣代缴客户的个人所得税。但是,涉及相关的案例,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它并没有统一的定论。 实际上,这个案例给我们提出了另一个思考,即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将违约金作为可扣除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全国人大刚刚通过的《法》第10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对于违约金性质的界定和是否可以在企业成本中扣除,需要我们继续深入的讨论。 观点四:违约金税前可扣除 个税不能按“其他所得”征收 2007-03-22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王大祥 对于上述问题中的关于违约金支付的背景,考虑到销售地,销售时间,支付违约金的金额真实情况下,税收处理如下:关于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问题中所陈述的事项支付的违约金属于按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允许在税前列支。 至于扣除凭证的问题,纳税人发生上述支出项目未按规定取得真实合法凭据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由此可见,企业收到的违约金不得出具发票。在国家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违约金收款收据之前,企业应当以经济合同和一般的收款收据作为原始凭证。涉及到证明力的问题,一般建议上述支付违约金应该附有相关的律师函,及相关的计算证明,还包括由客户的收条。 关于个人所得税: “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中是这样确定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其征税是列举式的,而非涵盖式的,国税函[2006]865号仅明确了针对“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作为“其他所得”纳入征税规定,而问题中因延期交付支付的违约金未纳入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
存货核算年结后怎么反年结,取消上年12月份的月末结账。 存货核算年结后怎么反年结,取消上年12月份的月末结账。[]
用上年12月份日期登陆,点开存货核算-月末结账取消结账反上年月结,同楼上兄弟,登录12月份核算月结界面进行反月结。
地税没报道回来需要报个税吗 地税没报道回来需要报个税吗''
重复记账说明原因怎么写 重复记账说明原因怎么写''
U8.51年结失败U8.51年结失败
U8.51-年结失败
自动编号: | 7805 | 产品版本: | U8.51 | 产品模块: | 系统环境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1----系统管理 | 关 键 字: | U851年结失败 | 问题名称: | 年结失败 | 问题现象: | 结转供销链的时候,结转到“存货管理 结转分期收款 委托代销业务”的时候,就停止了。 | 原因分析: | 在存货档案表中有部分商品是货位管理且出库跟踪入库,而这些商品在货位对应表中没有记录入库单号,此种情况估计是由于修改过存货档案属性造成的,如原来该存货不是出库跟踪入库,填制单据时不需要记录入库单号,但修改成出库跟踪入库后,在年结的时候系统就需要查找其对应的入库单号,所以出错. | 解决方案: | 经过检查2003年的数据,发现有出库跟踪入库的货物都没有出入库,所以可以把这些存货的出库跟踪入库属性去掉再结转即可。但是结转后需要手工在修改该属性。否则则需要在2003年恢复到期初状态再重新做业务。如果采纳修改属性的办法,可以使用如下SQL语句使用前作好数据备份工作:update ufdata_101_2003..inventory set btrack=0 where btrack=1 update ufdata_101_2004..inventory set btrack=0 where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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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打印这里怎样设置?图1是预览,图3是(白:做账 红:客户),但是下面的“客户”就没有显示出来,怎样设置? T6打印这里怎样设置?图1是预览,图3是(白:做账 红:客户),但是下面的“客户”就没有显示出来,怎样设置?
把这个单元格网上移动一两个单元格看看,N列里面不是还有5行空格么,在第四行或者第三行空格设置这个看看。@畅捷服务童飞:这个肯定不行啊,这个单元格必须与第6行同红,不能向上移动,必须同行,不然会影响美观的。第7行下面我设置了有5行空格,这么长怎么还带出来?这个单元格必须与第6行同红,不能向上移动,必须同行,不然会影响美观的。第7行下面我设置了有5行空格,这么长怎么还带出来?@陈桂豪: 那就把细项数据这几行的行高调大一点试试@畅捷服务童飞:那么这寸这么短还好,那么以后的很长的话,有(白:做账 红:客户 黄:仓库 蓝:存根)难道还要把细项数据拉得更宽吗?这肯定不可能的@畅捷服务童飞:我不是刁难,因为这种情况肯定以后会出现,只是这张单少这些后缀而已,如果下一次这些后缀更多的话,这种调高细线数据肯定不成立。
样品的会计处理 样品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方面
1.公司的产品在做为样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其属性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公司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根据其属性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新一代11.0的打印模板升级到11.2,单据体打印多出空行 新一代11.0的打印模板升级到11.2,单据体打印多出空行
通知识库问题号: | 27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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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T3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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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本: | 1099-业务通专业版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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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模块: | 17-销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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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 新一代11.0的打印模板升级到11.2,单据体打印多出空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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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现象: | 新一代11.0的打印模板升级到11.2,当单据行>1行时,单据(例如销售订单)打印合计上面多出两个空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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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原因: | 新一代11.0的模板升级到11.2后,会在模板区域多出一个合计行,需要做一定的处理(即11.0的合计行需要隐藏),才能恢复11.0的设置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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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 打印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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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 | <P>1.打上新一代企管通/业务通/仓管通系列11.2的补丁;</P> <P>2.由新一代11.0升级到11.2的打印模板(11.2加入了补空行);以销售订单为例,“打印”–“打印模板设置”–“明细设置”菜单下的“明细设置”-》取消勾选“明细不满,自动补空行”。</P> <P>3.新一代11.0的模板升级到11.2后,会在模板区域多出一个合计行,右键在标题行上选择该行,设置行高度为0即可。</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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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0-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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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丁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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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2-最终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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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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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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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核算的差异分析 两个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核算的差异分析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一)《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二)《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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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学会计—长期借款的核算 新手学会计—长期借款的核算
内容释义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和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一般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对外以及为了保持长期经营能力等方面。 业务要点 为了正确地反映企业长期借款的取得、归还等情况,应设蹬“长期借款”科目。本科目属于科目,贷方登记长期借款本息的增加额,借主登记本息的减少额,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该科目可以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账,分别设置“本金”、“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取得长期借款 企业借入长期借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本金”科目;如存在差额,还应借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 2.计提长期借款利息 长期借款利息费用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利率法计算确定,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长期借款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按以下原则计入有关成本和费用:属于筹建期问的,计入管理费用;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人财务费用。如果长期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固定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计人在建工程成本;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按规定不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在计提利息时,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对于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长期借款,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 3.归还长期借款 企业在归还长期借款的本金时,对应按归还的金额借记“长期借款——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归还的利息,借记“应付利息”或“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用 【例】某企业建造一幢厂房,2010年1月1日借入期限为两年的长期专门借款1000 000元,款项已经存入银行。借款利率按市场利率确定为9%,每年付息一次,期满后一次还清本金。201 1年年初又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费用400 000元 该厂房于2011年8月底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假定不考虑闲置专门借款资金存款的利息收入或者投资收益,根据上述业务进行有关财务处理。 (1) 2010年1月1日,取得借款时,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l 000 000 贷:长期借款 l 000 000 (2) 2010年年初,支付工程款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600 000 贷:银行存款 600 000 (3) 2010年12月3 1日,计算2010年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款利息=1 000 000 ×9% =90 000(元) 借:在建工程 90 000 贷:应付利息 90 000 (4) 2010年12月支付借款利息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利息 90 000 贷:银行存款 90 000 (5) 2011年年初支付工程款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400 000 贷:银行存款 400 000 (6) 2011年8月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该期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1 000 000×9%÷12) ×8=60 000(元) 借:在建工程60 000 贷:应付利息 60 000 同时: 借:固定资产 l 150 000 贷:在建工程 l 150 000 (7) 2011年12月3 1日,计算201 1年9-12月应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9-1 2月应计财务费用利息=(1 000 000 ×9%÷12)×3=30 000(元) 借:财务费用 30 000 贷:应付利息 30 000 (8) 2011年12月3 1日支付利息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利息90 000 贷:银行存款90 000 (9) 2012年1月1日到期还本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借款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1 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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