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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帐套主管进入会计信息化系统时提示数据老版,请在系统管理中升级 是怎么回事

2017-12-27 0:0:0 wondial

在用帐套主管进入会计信息化系统时提示数据老版,请在系统管理中升级 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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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行业税收优惠实务操作

养老行业税收优惠实务操作 养老行业税收优惠实务操作 中国逐步进入老龄社会,养老服务是大家非常关注的话题。为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等。中应注意具体操作,防范风险。   营业税政策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部、国家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规定,2011年10月1日~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所称的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   操作要点   ①    养老院或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或养护服务,不分营利性、非营利性,均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②家政服务企业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否则不能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③养老机构提供养护服务取得的收入、经营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取得的收入、家政服务企业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与其他收入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国发〔2013〕35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文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失业保险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操作要点   ①捐赠对象必须符合要求。纳税人只有向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方可税前扣除。   ②必须取得正规发票或收据。纳税人捐赠时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税前扣除,其他收据或白条不能税前扣除。   ③及时提交相关资料。纳税人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申报税前扣除时应提供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年金基金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对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操作要点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个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②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   国发〔2013〕35号文件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0〕97号文件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免征收。   操作要点   两个文件均强调福利性、非营利性,应提请纳税人注意。

用友T3用友通现金流量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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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现金流量中设置了现金,银行或货币科目。可在填制凭证弹出的流量输入窗口,按取消就可跳过流量录入并可以保存凭证;并且在核算中生成的现金,银行或货币资金不输流量也能保存凭证。存在上述现象,最终导致了现金流量统计表以及明细表的数据不准确,与科目发生数对不上问题。在填制凭证的时候,由于有“提取现金”的业务,这个业务是不会产生现金流量的,如果每次都必须要录流量的话,这个业务就无法过去。所以这个地方没有强制。对于核算模块生成的凭证,应该在保存之前先录入流量。所以在凭证生成时一定要小心。如有其它问题,请在下面回复疑问,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帮助您解决问题。同时您也可以联系用友畅捷服务联盟用友4S店-用友天龙瑞德软件有限公司。用友天龙瑞德软件专业销售用友软件,用友财务软件,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联系电话:010-59798025。网址:http://yun.kuaiji6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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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用友软件中,其基础设置及凭证管理模块为我们提供了凭证类别控制、受控科目控制、制单序时控制、支票控制、制单权限控制等功能,加强了对发生业务的及时管理和控制,通过严密的制单控制保证填制凭证的正确性。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却常因用户不理解各项控制参数的含义,以及对后续操作的影响;没有准确无误地设置相关控制参数及基础信息;没有正确完整地录入凭证辅助信息等原因,使先进的控制工具无法充分发挥效用,损失了部分数据信息,降低了软件的使用效能。对此,笔者将以用友ERP-U8.72软件为例,总结凭证填制环节的常见问题,结合典型案例,追根寻源,深入剖析其产生的原因,以便对症解决。一、凭证类别设置时常见问题
      出错信息描述:“不满足借方必有条件”,“不满足贷方必有条件”,“不满足借贷必无条件”,“不满足凭证必有条件”。
      典型案例剖析:2009年8月16日,总经理办公室支付业务招待费1 200元,转账支票号ZZR003。凭证内容如下:
      借:管理费用/招待费(660205)1 200
      贷:银行存款/工行存款(100201)1 200
      当凭证保存时,弹出出错信息框,提示“不满足借贷必无条件”。此信息说明用户之前为不同类别的凭证设置了限制条件,指定了相应的限制类型和限制科目。这样,当凭证填制时,系统就会根据所设置的凭证类别判断凭证内容是否符合限制条件,不相符时就会出现类似的出错信息。对于此类问题,用户首先应根据提示信息,认真查对所选凭证类别与所录入的业务内容是否相符,然后进一步判断究竟是凭证类别设置错误,还是会计科目选择错误?
      此案例中的凭证类别选择的是“转账凭证”,转账凭证的限制类型应为“凭证必无”,限制科目为“1001,100201,100202”,即在凭证借贷方不能出现这三个科目。而该凭证的贷方却出现了100201科目,显然违背了所设置的限制条件。进一步判断可知,此问题是因凭证类别设置错误所致的。根据业务内容该凭证类别应为“付款凭证”,而非“转账凭证”。当更正凭证类别后,问题即得到解决。经进一步分析得知,用户在填制凭证时,因为看到在业务中用到了转账支票,就认为这应该是一张转账凭证,从而导致凭证类别判断错误。而追根寻源是由于用户对业务的凭证类别判断不准,不明白凭证类别的限制条件,甚至于不清楚什么是收、付、转凭证。当问题出现时,就会因不理解凭证类别限制条件的含义而找不到问题解决的方向和方法。
      此外,对于此类问题,如果用户在认真查对后,发现凭证类别与凭证内容匹配,但仍出现出错信息,则应考虑可能是因用户粗心将凭证类别的限制条件设置有误。常见的错误有将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限制类型设反了,或将转账凭证的限制类型设为“凭证必有”,或未写全限制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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