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客服联系客户老是显示登陆QQ是什么原因
2017-12-27 0:0:0 wondial多客服联系客户老是显示登陆QQ是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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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1A业务明细帐能够联查凭证,但不显示凭证号U8.51A业务明细帐能够联查凭证,但不显示凭证号
U8.51A-业务明细帐能够联查凭证,但不显示凭证号
自动编号: | 10768 | 产品版本: | U8.51A |
产品模块: | 存货核算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1A----16 | 关 键 字: | 凭证联查 |
问题名称: | 业务明细帐能够联查凭证,但不显示凭证号 | ||
问题现象: | 实施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在库存中输入采购入库单,采购管理生成发票,当时结算,存货中对采购入库单记帐,应付中对采购发票审核,存货中对采购入库单生成凭证,已结算采购入库单自动选择全部结算单上单据(包括入库单、发票、付款单),非本月采购入库单按蓝字报销单制单”选项前打勾,直接生成借:库存商品,贷:应付帐款的凭证。在应付管理业务明细帐能够联查凭证,但不显示凭证号,科目明细帐中全部显示正确,请问该如何处理。 | ||
原因分析: | 系统问题,需要补丁 | ||
解决方案: | 1259号补丁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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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T3-用友通管理费用科目挂了个人往来的辅助核算,但是在查看明细账时,摘要处不显示部门、个人等辅助核算内容,且“摘要”按键置灰。总账选项勾选了“合并凭证显示、打印”,该情况下,明细账中显示的结果是合并后的结果,故摘要里不再显示辅助信息。点击“总账”–“设置”–“选项”,将“合并凭证显示、打印”的勾去掉后,再查看明细账,明细账摘要中显示辅助核算信息。
如有其它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咨询。用友云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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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http://pan.baidu.com/s/1c20ssDy 密码:bjum@qq392629945:请问怎么备份数据,谢谢@樱桃Zvu:系统管理-admin身份进去,有备份按钮!@qq392629945:我是T6,具体备份按钮在哪里,没找到,菜鸟求指导[/流泪]@樱桃Zvu:如果你是客户,建议在经销商的指导下操作!您好!请使用固定资产修复工具进行修复。http://service.chanjet.com/too ... 4535f。请您按照操作说明,先备份数据,然后进入软件,不要进入固定资产模块,使用工具修复,然后再进入固定资产@畅捷服务张彩用:已解决好了 [/微笑] 谢谢@qq392629945:谢谢@小金uM7:[/强]@畅捷服务张彩用:你好。请问如何备份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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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劳务收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研究所劳务收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我公司是个研究所,上月向甲公司提供劳务取得收入2000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是2/10,1/20,N/30。8天后收到甲公司劳务费,请问我公司如何?
【答】(1)在上月确认劳务收入: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 20000
贷:经营收入 20000
(2)本月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9600 (20000-20000×2%)
巧妙利用税法规定合理避税巧妙利用税法规定合理避税
一提到税,大家都有种抵触情绪。前些日子,一位大学教授告诉我,他上个月缴税将近4000 元,几乎是一个普通白领一个月的工资了。如果可以巧妙利用税法规定,进行合理避税,也是一种理财。 比如,那个大学教授,他的月薪收入不只是来自工资,还有去外地做讲座的劳务报酬费、写书稿酬等,假设他去外地做讲座的报酬为5000元,交通、食宿等费用约为1000元,由他自理。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劳务报酬为按次征收,一次收入超过4000元时,可以扣除20% 再计税,税率为20%。
那么,这次讲座报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1-20%)×20%=800元,则他讲座的纯收益为5000-1000-800=3200元。
如果他提出由对方支付交通、食宿费用,讲座报酬中扣除这1000元,那么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000×(1-20%)×20% =640元,他讲座的纯收益为4000-640=3360元。对比来看,第二种方案少纳税160元。
对于一个身兼数职的人来说,也可以适当调整劳务项目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小张就职于某事务所,每月收入为3500元,按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500-3500)×3%=0元。另外,他还为一家公司提供税务咨询,每月收入2000 元。对于这项收入,他可以选择按工资、薪金交税或者按劳务报酬交税。如果按工资、薪金上税,则总的个人所得税为(5500-3500)×10%-105=95元。如果按照劳务报酬上税,则总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800)×20% =240元。相比之下,小张应该选择按工资、薪金上税,可以节税145元。
又比如,老李上个月参加了两场晚会演出,主办方向他支付了每场24000元的演出费用,共计48000 元。对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而不到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所以,老李的上税情况为:应纳税所得额=48000×(1-20%)=384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20%+(38400-20000)×30%=9520元
如果老李和主办方分次签约,即每次演出的报酬分开给,那么老李的纳税情况就有所不同:每次演出的应纳税所得额=24000×(1-20%)=19200元扣除后未达到20000元, 则不适用加征五成的规定, 每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9200×20% =3840元,共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840×2=7680元,比第一种方案节税1840元。
税法的规定是死的,但方法可以灵活运用。只要按照税法规定,不违法违规,合理筹划,就可以节税。巧用个税来理财,你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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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对比 新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对比
新旧个体工商户计税办法对比 | ||
新计税办法 | 原计税办法 | 说明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等有收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为适应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实行查帐征收的需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第二条凡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户,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 ||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义务人。 | ||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部、国家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六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 ||
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 | ||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第三条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 第四条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 |
第五条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 ||
第九条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 第六条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 |
第十条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 第七条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 |
第八条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 ||
第九条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帐款(坏帐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 ||
第十条财务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 ||
第十一条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 第二十条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准予扣除。 | |
第十二条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 第十一条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二十四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体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 个体户资产损失取消行政审批,改为申报扣除。 |
第二十七条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帐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上述已予扣除的帐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应直接作收入处理。 | 坏账损失取消行政审批,改为申报扣除。 | |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 ||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 第十六条个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 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低值易耗品,允许在5年内平均分摊”,具体期限由个体户提出申请,报经县级地税机关审批后执行,并报地(市)局备案。-闽地税政二〔1997〕35号,新办法取消审批及备案。 |
第十七条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应在二至五年内分期扣除。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 新办法对税款收款机没有专门规定,按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区分扣除期限。 | |
第十九条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分期扣除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 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修理费用的分摊和期限,由县级地税机关视个体户的经营规模和承受能力确定,并报地(市)局备案。-闽地税政二〔1997〕35号,新办法按权责发生制计算分摊扣除。 | |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 第三十二条个体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的支出; (二)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四)各种赞助支出;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七)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八)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 “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罚款,以及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后,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各项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闽地税政二〔1997〕35号。 |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 第三十一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 新办法明确了比例。 |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第二十八条个体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弥补亏损取消行政审批,改为申报扣除。 |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三十九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为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 、产成品等。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 | |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 第十二条上述各项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确定。 | |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标准 | ||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第十三条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 | |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第十八条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 对保险费用的支出,须报经县级地税机关审查核实后才可在税前扣除,并报地(市)局备案。各类保险费用只允许扣除,并报地(市)局备案。各类保险费用只允许扣除一次;个体工商户所重复缴纳的保险费用,不得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的无赔款优待,应作为当期所得,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税。-闽地税政二〔1997〕35号,新办法取消审批和备案。 |
第二十三条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 ||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 第二十六条个体户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 | |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 第十五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 |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 第二十五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折合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 |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 ||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 第二十九条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 | 业务招待费取消行政审批,改为申报扣除。 |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 ||
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 第二十一条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其扣除项目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 “缴纳的其他规费”,是指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规费。可凭省人民政府收费文件的项目及标准给予税前扣除。 |
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 第二十二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融资租赁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约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后,该固定资产即归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即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应归还出租人)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 |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 ||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 ||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 ||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 ||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 第二十三条个体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以及购置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 |
第四章 附 则 | ||
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为固定资产。 | |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按以下方式计价: (一)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实物投资的,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帐面原价减去改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增加的支出计价; (五)盘盈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估完全价值计价; (六)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 ||
第三十五条下列固定资产允许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各种工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及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 ||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 | ||
第三十七条个体户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不短于以下规定年限内,可根据不同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 (一)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二)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三)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 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如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简易或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房屋和建筑物,以及技术更新变化快等原因,可由个体户提出申请,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取消行政审批。 | |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 按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5%(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 ||
第三十九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为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 、产成品等。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 | ||
第四十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为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为准。具体是: (一)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原价;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确定原价;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 | ||
第四十一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均额扣除。 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和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该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 ||
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
第四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 | ||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 |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
新办税务登记是否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新办税务登记是否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问题】
个体工商户新办国税登记时,是否必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人报送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中附件《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规定,个体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包括: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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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食堂并账原理及注意事项中小学食堂并账原理及注意事项
新的《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要求,在对本校食堂实行单独核算的同时,将食堂相关数据并入本校财务会计“大账”。食堂并账是全面反映中小学经济业务的要求,对加强学校食堂的资金管理监督核算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规定,中小学校食堂实行单独核算,年末,抵销中小学校与本校食堂内部往来后,将食堂收支净额并入其他收入科目的食堂净收入明细科目,借记“银行存款”、“存货”等资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负债科目,按照收支相抵后的净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食堂净收入明细科目。年末,经上述并账处理后,将食堂收支净额结转至“非财政补助结转—— —食堂资金结转”科目。
在实务处理中,有自主经营和对外承包两种情况,需要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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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首签】天津用友&通广集团签署战略协议
天津用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用友)和天津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广集团)就企业信息化建设事宜进行战略签约。
参加此次会议有天津用友总经理赵永春,天津用友副总经理王成岩、通广集团副总经理马严、通广集团科技质量部部长尹刚、七一二公司技术质量部部长门国梁、七一二公司技术中心主任黄建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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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场堪比宫斗剧
近几年,各种宫斗剧火爆,《甄嬛传》《芈月传》等等都脍炙人口,许多人经常打趣自己像某个人物,若是在古代能活到第几集。让人不禁想起,会计职场又何尝不是一场宫斗,每天要察言观色,明了领导的内心,就像后宫谁也不敢惹皇后一样。但当你坐上领导位置的时候,盯着你的眼睛就会很多,稍有不慎就会被取代。就像后宫的嫔妃一样,就算坐上了皇后的位置也要时刻担心有没有人觊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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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软件凭证填制环节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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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软件的账务处理采用放射式数据处理流程,对业务数据采用集中收集、统一处理、数据共享的操作方法,凭证数据库既是数据归集的“信息仓库”,又是后续业务处理的“信息源泉”。因此,凭证填制数据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后续账表及相关业务信息的准确性。
在用友软件中,其基础设置及凭证管理模块为我们提供了凭证类别控制、受控科目控制、制单序时控制、支票控制、制单权限控制等功能,加强了对发生业务的及时管理和控制,通过严密的制单控制保证填制凭证的正确性。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却常因用户不理解各项控制参数的含义,以及对后续操作的影响;没有准确无误地设置相关控制参数及基础信息;没有正确完整地录入凭证辅助信息等原因,使先进的控制工具无法充分发挥效用,损失了部分数据信息,降低了软件的使用效能。对此,笔者将以用友ERP-U8.72软件为例,总结凭证填制环节的常见问题,结合典型案例,追根寻源,深入剖析其产生的原因,以便对症解决。一、凭证类别设置时常见问题
出错信息描述:“不满足借方必有条件”,“不满足贷方必有条件”,“不满足借贷必无条件”,“不满足凭证必有条件”。
典型案例剖析:2009年8月16日,总经理办公室支付业务招待费1 200元,转账支票号ZZR003。凭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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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银行存款/工行存款(100201)1 200
当凭证保存时,弹出出错信息框,提示“不满足借贷必无条件”。此信息说明用户之前为不同类别的凭证设置了限制条件,指定了相应的限制类型和限制科目。这样,当凭证填制时,系统就会根据所设置的凭证类别判断凭证内容是否符合限制条件,不相符时就会出现类似的出错信息。对于此类问题,用户首先应根据提示信息,认真查对所选凭证类别与所录入的业务内容是否相符,然后进一步判断究竟是凭证类别设置错误,还是会计科目选择错误?
此案例中的凭证类别选择的是“转账凭证”,转账凭证的限制类型应为“凭证必无”,限制科目为“1001,100201,100202”,即在凭证借贷方不能出现这三个科目。而该凭证的贷方却出现了100201科目,显然违背了所设置的限制条件。进一步判断可知,此问题是因凭证类别设置错误所致的。根据业务内容该凭证类别应为“付款凭证”,而非“转账凭证”。当更正凭证类别后,问题即得到解决。经进一步分析得知,用户在填制凭证时,因为看到在业务中用到了转账支票,就认为这应该是一张转账凭证,从而导致凭证类别判断错误。而追根寻源是由于用户对业务的凭证类别判断不准,不明白凭证类别的限制条件,甚至于不清楚什么是收、付、转凭证。当问题出现时,就会因不理解凭证类别限制条件的含义而找不到问题解决的方向和方法。
此外,对于此类问题,如果用户在认真查对后,发现凭证类别与凭证内容匹配,但仍出现出错信息,则应考虑可能是因用户粗心将凭证类别的限制条件设置有误。常见的错误有将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限制类型设反了,或将转账凭证的限制类型设为“凭证必有”,或未写全限制科目。 -
用友软件年度结转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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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做年度结转前要做好备份,备份步骤如下:
1、进入系统管理,点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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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再点击菜单栏中的“账套”,下拉菜单中选择“输出”
4、选择我们所要备份的账套,选择之后点确认。
5、稍后系统会出现画面,如果电脑配置较低,系统会有短暂的没有响应,只要继续等下去就可,系统在压缩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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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T3-用友通标准版采购入库单时,参照不到存货
用友T3-用友通标准版采购入库单时,参照不到存货 用友T3-用友通标准版采购入库单时,参照不到存货
用友T3-用友通增加存货档案后,填制采购订单和采购入库单都参照不到该存货。存货档案的属性没有选择,或勾选了劳务费用和是否折扣的属性。
在存货档案中,需要勾选存货的外购属性(“基础设置”-“存货”-“存货档案”)。注意:如果已经勾选了外购属性,请查看是否勾选了“劳务费用”或“是否折扣”的属性。如果勾选了,请取消“劳务费用”或“是否折扣”前面的勾。
如有其它问题,请在下面回复。也可以联系用友畅捷通专业服务商-用友天龙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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