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产减损的涉税会计核算
2016-4-23 0:0:0 wondial流动资产减损的涉税会计核算
流动资产减损的涉税会计核算流动资产是企业资产中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产、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流动资产可能会发生损失和减值。本文对流动资产减损中的涉税会计问题作一分析和探讨。
一、短期投资减值中的涉税会计问题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短期投资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即当市价低于成本时按市价计价,当市价高于成本时按成本计价。并且在利润表中,市价低于成本的跌价部分的未实现损失列入当期损益。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举例说明如下:
例1:ABC公司2002年10月5日购入G公司股票10000股,每股买价5元,另外支付相关税费300元,不准备长期持有。12月31日,G公司股票每股市价4.6元。假定ABC公司2002 年税前会计利润550000元,所得税税率33%(与G公司一致)。
(1)购入股票时:
借:短期投资——股票投资 50300
贷:银行存款 50300
(2)年末计提跌价准备时:
借:投资收益 4300 (50300-10000×4.6)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4300
由于会计上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4300元冲减了投资收益,减少了利润总额,因此,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假设ABC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则2002年度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50000 4300=554300元,应纳所得税额=554300×33%=182919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182919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82919
二、应收款项减值中的涉税会计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对应收款项减值时,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方法、比例等有所不同。《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在确定坏账的计提比例时,企业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并且规定了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为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六条则规定:”……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规定,为了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即便如此,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仍有较大差异,因此当应收款项减值核算时,就要注意纳税调整。举例说明如下:
例2:XYZ公司2002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10000000元,其他应收款余额2000000元。会计上按应收款项的0.8%计提坏账准备(假定计提前”坏账准备”账户贷方余额20000元,其中:”坏账准备——应收账款”账户贷方余额15000元,”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账户贷方余额5000元 )。
会计上2002年实际应计提坏账准备数=(10000000 2000000)×0.8%-20000=76000元税法上允许计提的坏账准备数=(10000000 2000000)×0.5%-20000=60000元由于会计上计提的坏账准备为76000元,比税法上允许计提的坏账准备多出16000元(76000元-60000元),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000元。
三、存货减损中的涉税会计问题
存货减损,主要涉及到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举例说明如下:
例3:XYZ公司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进行期末存货计价。2002年末H存货的账面成本为100000元,可变现净值为95000元,”存货跌价准备——H存货”账户贷方余额3000元。
2002年末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100000-95000)-3000=2000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2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2000
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本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作为纳税调整项目,其金额计入本期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存货是一种实物资产,其价值除了减值以外,往往由于自然损耗、管理不善或非常事故等原因发生短缺或毁损。存货短缺和毁损的涉税会计问题,主要是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由于其存货成本中已包含进项税额,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存货短缺或损失时,只需要按其存货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即可。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存货短缺或毁损的核算比较复杂,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需要分清正常损耗与非正常短缺、损失的界限。根据税法规定,当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即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应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是正常损耗,进项税额不需转出,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举例说明如下:
例4:XYZ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本月发生材料短缺50000元,增值税率17%.
如果是正常损耗,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50000
贷:原材料 50000
借:管理费用 5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50000
如果是非正常损失,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58500
贷:原材料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 8500
然后根据损失产生的不同原因,将待处理财产损失58500元分别转入”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等账户。
(2)正确确定进项税额转出额的计算基数。一般纳税人在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数的计算要区分各种情况。
第一,一般纳税人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数的确定只需以损失的材料成本为基数,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率即可。但需注意的是,如果材料的日常核算按计划成本计价,就需要在损失的材料计划成本的基础上加上材料成本差异,即计算到损失材料的实际成本,以此为基数,确定进项税额的转出数。举例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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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2005-在基础设置的购销存中仓库档案中设置的仓库权限有效范围
自动编号: | 5251 | 产品版本: | 通2005 |
产品模块: | 总账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关 键 字: | 仓库权限 | |
问题名称: | 在基础设置的购销存中仓库档案中设置的仓库权限有效范围 | ||
问题现象: | 在基础设置的购销存中仓库权限按照“仓库+存货分类+操作员”设置后,不起作用。 | ||
原因分析: | 这种方法设置的仓库权限只针对库存模块有效 | ||
解决方案: | 这种方法设置的仓库权限只针对库存模块有效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