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纳税评估的一点思考
2016-4-21 0:0:0 wondial律师事务所纳税评估的一点思考
律师事务所纳税评估的一点思考四月份,按照市局的工作部署,我们对辖区内部分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专项评估。这次评估我们重点关注了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根据已评估的情况,发现律师事务所在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 营业税方面
影响营业税的主要因素就是营业收入。评估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普遍存在不计、少计收入的现象,有的规模相当的律师事务所年经营收入相差几十万,通过调查询问,发现有收入不开票现象,特别是对个人客户,客户不索要发票,律师事务所一般不主动开具发票;另外还存在费用抵收入的现象,将办案中的费用发票直接向委托方报销,而自己只就差额部分开具发票计算营业收入。这就形成了收入的黑洞。
二、 个人所得税方面
因为律师事务所中不同身份的个人,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法是不同的,所以应区别对待。经调查,现行律师事务所需要区别所得项目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类别主要有以下三类:合伙律师、雇员、兼职律师。
合伙律师:按照规定,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所得,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在各合伙人间进行分配后作为合伙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除去少计收入,多计成本费用会影响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的真实申报,有的律师事务所还采取虚列出资人人数,降低适用税率的方法逃避缴纳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
雇员:一般指事务所行政人员、律师助理、非合伙人的聘用律师。该类人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由律师事务所作为扣缴义务人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评估中发现该类人员的工资在工资表中一般都不超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由于2011年以前律师事务所基本是采取核率征收的方式,一些律师事务所为帮助雇员逃避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将实际上应支付给雇员的工资奖金以出资人的名义领取,轻而易举偷逃了雇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还有的律师事务所采取虚开费用发票的方式,帮助雇员偷逃个人所得税,虚开费用发票还加大了成本费用,影响了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的正常申报。
兼职律师: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兼职收入应作为个人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果上述兼职律师是临时性的劳务服务,应以“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评估中了解到现在一般不允许有兼职律师。
针对以上律师事务所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在评估中采取了相应的方法,一是要求事务所提供代理合同、顾问协议等,同时与司法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共享,针对律师事务所收入不实的情况,及时联系,了解办案情况,核实相关律师事务所的营业额;二是将聘用律师个税扣缴情况与委托合同和发票等资料进行比对,通过约谈方式,核实聘用律师收入情况;三是查看公司章程和注册登记资料,核准事务所合伙律师人数;四是核实费用发票的真实性,针对大额发票,要求提供相应的购物清单。
通过这次律师事务所的专项评估,发现了律师行业税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税收管理提供了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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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8。50 | 关 键 字: | 权限设置 |
问题名称: | 操作员没有凭证明细联查功能 | ||
问题现象: | 操作员没有凭证明细联查功能 | ||
原因分析: | 权限设置不正确,只设了2003年的权限,没有设置2004的权限 | ||
解决方案: | 在2004年度中添加凭证明细联查权限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