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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前在外面代理记账,他们把当月的银行付款回单跟所有的进项发票做在一笔分录里面,比方说公司付了10000,进项发票有15000,他们做成 借:库存商品 12820.51 应交税金-进项税2179.49 贷:银行存款 10000 应付账款 50000 其中付钱的供应商名称跟收到发票的供应商并不是同一家,请问这样做对吗 _0

2017-11-25 0:0:0 wondial

公司以前在外面代理记账,他们把当月的银行付款回单跟所有的进项发票做在一笔分录里面,比方说公司付了10000,进项发票有15000,他们做成 借:库存商品 12820.51 应交税金-进项税2179.49 贷:银行存款 10000 应付账款 50000 其中付钱的供应商名称跟收到发票的供应商并不是同一家,请问这样做对吗 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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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改征燃油税的难点及对策

养路费改征燃油税的难点及对策 养路费改征燃油税的难点及对策

  将现行公路养路费及与其相关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等有关道路方面各项收费合并改征燃油税,优点大致可归结为:1.可以根治公路乱收费现象,并为公路建设和维护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2.可以实现“多用路多缴税,少用路少缴税,不用路不缴税”的税收公平原则;3.可以促使节约能源,减少空气污染;4.有助于促进我国汽车工业的技术进步和汽车结构的优化,从而推进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5.有利于理顺财政分配关系,有利于宏观调控,消除混乱的分配局面;6.有利于改变我国公路货运的方式,减少严重超载现象的发生。尽管这项改革有很多优点,但也存在不少难点,由此影响此项改革的进程。

要准确理解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要准确理解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要准确理解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某大型餐饮企业以前一直采用储值卡销售的经营方式,即客户在消费前可以提前用现金购买企业一定金额的储值卡,在实际消费时直接刷卡付款。该餐饮企业也一直将销售储值卡收到现金的当期作为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营业税。   2009年3月,为该餐饮企业从事代理的发现这一情况后,根据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该企业设计了如下筹划方案:该餐饮企业在销售储值卡的同时,与购买方签订餐饮服务提供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付款日期。这样,该餐饮企业销售储值卡取得的现金收入就可以在购买方将储值卡金额全部消费完毕后再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而推迟纳税。   注册税务师的筹划理由如下:该餐饮企业销售储值卡时取得的现金收入属于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前取得的收入,取得的当时是不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同时,由于该餐饮企业销售储值卡的同时和购买方签订了餐饮服务合同,且服务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日期,餐饮企业可以在应税行为完成当天纳税,即购买方将储值卡金额消费完的当期,餐饮企业才需就储值卡的全部金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为谨慎起见,该餐饮企业财务经理就该筹划方案咨询了当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给予了否定的答复。   这起看似简单的失败筹划案例引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应该如何理解《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   2009年1月1日以前,该餐饮企业在销售储值卡收到现金的当期就申报缴纳营业税,这样处理是存在问题的。由于该餐饮企业销售储值卡收到现金时,并没有提供餐饮服务,属于预收款。根据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因此,2009年以前,该餐饮企业应在购买方每次消费后刷卡时分次确认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了明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这里有3个关键时间点需要注意,即合同签订日、应税行为开始提供日、应税行为完成日。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在合同签订日之前,纳税人收取的款项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因为此时营业税应税行为尚未成立。比如,房屋租赁方在和租户签订租赁合同前,收取的客户看房押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和客户签订售房合同前,收取客户的订金、诚意金等。   第二,在合同签订日至应税行为开始提供日这段期间,纳税人收取的款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也就是指除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所列举的特殊项目外),也不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因为这些款项不属于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收取的,而是应税行为发生前收取的。但是,对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建筑业、租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项目,纳税人在合同签订日至劳务开始提供日期间收取的款项属于预收款,应按细则规定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曾明确,建筑业“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实际上,177号文件所说的建筑业预售工程价款就是我们这儿所定义的在合同签订日后到应税行为开始提供日期间收到的款项。177号文件规定建筑业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目前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五条规定建筑业按预收款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三,在应税行为开始提供日至应税行为完成日这段期间,只要纳税人收到了款项就属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此时,不管是否有合同以及合同如何约定,纳税义务均已发生。如果在这期间纳税人没有收到任何价款,但是双方有合同且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了,则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有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日期,按应税行为提供完成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中,虽然该餐饮企业和购卡方签订了餐饮服务合同,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时间,但是该餐饮企业在销售储值卡时已经预先收到了后期提供餐饮劳务的款项。在售卡时,应税劳务还未提供,且餐饮服务不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特殊规定之内,按细则规定此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是,当购卡方第一次刷卡消费后,该餐饮企业就已经根据合同规定在为购卡方提供餐饮劳务了。此时,其售卡取得的收入应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纳税人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收到的款项。因此,该餐饮企业销售储值卡取得的收入应在购卡方第一次刷卡消费时全部确认为营业税应入,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不能等到整个合同履行完毕后才就售卡金额申报纳税。   如果购卡方在未消费完前退卡,该餐饮企业可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退还已缴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最后提醒大家的是,虽然《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但是,该规定暗含了一个条件,即营业税应税行为提供方已经按合同约定如期履行了合同义务。如果纳税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规定的劳务量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前及时签订补充合同进行说明,重新约定付款日期和金额,以免增加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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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用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用友)和天津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广集团)就企业信息化建设事宜进行战略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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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友软件的账务处理采用放射式数据处理流程,对业务数据采用集中收集、统一处理、数据共享的操作方法,凭证数据库既是数据归集的“信息仓库”,又是后续业务处理的“信息源泉”。因此,凭证填制数据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后续账表及相关业务信息的准确性。
      在用友软件中,其基础设置及凭证管理模块为我们提供了凭证类别控制、受控科目控制、制单序时控制、支票控制、制单权限控制等功能,加强了对发生业务的及时管理和控制,通过严密的制单控制保证填制凭证的正确性。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却常因用户不理解各项控制参数的含义,以及对后续操作的影响;没有准确无误地设置相关控制参数及基础信息;没有正确完整地录入凭证辅助信息等原因,使先进的控制工具无法充分发挥效用,损失了部分数据信息,降低了软件的使用效能。对此,笔者将以用友ERP-U8.72软件为例,总结凭证填制环节的常见问题,结合典型案例,追根寻源,深入剖析其产生的原因,以便对症解决。一、凭证类别设置时常见问题
      出错信息描述:“不满足借方必有条件”,“不满足贷方必有条件”,“不满足借贷必无条件”,“不满足凭证必有条件”。
      典型案例剖析:2009年8月16日,总经理办公室支付业务招待费1 200元,转账支票号ZZR003。凭证内容如下:
      借:管理费用/招待费(660205)1 200
      贷:银行存款/工行存款(100201)1 200
      当凭证保存时,弹出出错信息框,提示“不满足借贷必无条件”。此信息说明用户之前为不同类别的凭证设置了限制条件,指定了相应的限制类型和限制科目。这样,当凭证填制时,系统就会根据所设置的凭证类别判断凭证内容是否符合限制条件,不相符时就会出现类似的出错信息。对于此类问题,用户首先应根据提示信息,认真查对所选凭证类别与所录入的业务内容是否相符,然后进一步判断究竟是凭证类别设置错误,还是会计科目选择错误?
      此案例中的凭证类别选择的是“转账凭证”,转账凭证的限制类型应为“凭证必无”,限制科目为“1001,100201,100202”,即在凭证借贷方不能出现这三个科目。而该凭证的贷方却出现了100201科目,显然违背了所设置的限制条件。进一步判断可知,此问题是因凭证类别设置错误所致的。根据业务内容该凭证类别应为“付款凭证”,而非“转账凭证”。当更正凭证类别后,问题即得到解决。经进一步分析得知,用户在填制凭证时,因为看到在业务中用到了转账支票,就认为这应该是一张转账凭证,从而导致凭证类别判断错误。而追根寻源是由于用户对业务的凭证类别判断不准,不明白凭证类别的限制条件,甚至于不清楚什么是收、付、转凭证。当问题出现时,就会因不理解凭证类别限制条件的含义而找不到问题解决的方向和方法。
      此外,对于此类问题,如果用户在认真查对后,发现凭证类别与凭证内容匹配,但仍出现出错信息,则应考虑可能是因用户粗心将凭证类别的限制条件设置有误。常见的错误有将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限制类型设反了,或将转账凭证的限制类型设为“凭证必有”,或未写全限制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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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电算会计中借贷记账法是否不适用
      在借贷记账法中,“借”既可以表示增,也可以表示减,而“贷”既可以表示减,也可以表示增,卢卡?帕乔利提出的复式借贷簿记方法之所以几百年来一直为人们所推崇,正是因为其“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锱铢必较、泾渭分明的科学原理。尽管我国会计实务也曾一段时间对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情有独钟,但最终仍达成共识,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借贷记账法。有人以会计软件常以正、负号分别替代借、贷符号为由,企图说服人们相信这一记账法已经难以胜任新形势。应当注意的是,即使借、贷符号在数据库中不采用“借”和“贷”加以表示,也并不表明借贷记账法就可放弃。不可否认,在将借贷记账凭证的发生额登录到总账之后,对于登账后所结计的期末余额往往以正数表示借方余额,而以负数表示贷方余额,甚至在借贷库文件中只设一个金额字段,在该字段中分别以正负号表示借贷方。但所有这些标记都没能改变“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规则,其实质仍然是借贷记账法。这里的正、负号与增减记账法的增减符号的属性风马牛不相及。
      从长远来看,随着原始凭证的逐步电子化,记账凭证的自动生成势在必行,届时,何种记账方法使自动生成更可行,当然要根据其科学性而定。智能软件的设计凭借的是科学的方法和严密的思维与推断,而经过了数百年磨练的借贷记账法,无疑是未来智能专家设计会计软件的最佳选择。当然,一味否定增减记账法的科学性也是错误的。在计算机之中,当采用增减记账法填制记账凭证之后,我们完全可以编写一段简短的程序将其转换为借贷记账法下的相应记账凭证。其转换的主要依据是各该科目的记账符号与所属科目类别。以从银行提取现金为例,在增减记账法下,增记“现金”,减记“银行存款”。现金和银行存款都是资产类科目,对资产类科目,其增加就转换为“借”,其减少就转换为“贷”。依此,也可将借贷记账法下的凭证转换为增减法下的凭证。

      二、“反结账、反记账、取消审核”的可行性
      至今,尚有不少会计核算软件设置“取消审核”、“反记账”、“反结账”的功能。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设置的确给会计人员的会计处理带来许多方便,尽管许多学者对此提出异议,但不少实务工作者却对其依依不舍。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在计算机特定的工作环境中,反记账的作用不可替代。其理由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大量错误的记账凭证,如果不施行反记账的做法,则将导致账簿中存在大量无用的冗余信息,影响对会计信息的使用。
      所谓电算化会计中“反记账”,事实上也就是将一批原先已经登录到账簿上的发生额从各该账户再予以扣减,使各该账簿恢复至该批凭证登账之前账簿的发生额和余额状态。毋庸置疑,没有人会赞同手工会计下采用“反记账”。对手工的账簿记录,为了保证其有案可稽,当其发生错误时,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同时,对两种出错情况的更正应当分别加以严格处理:一是登记账簿时所发生的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记账凭证出错而导致账簿记录发生差错时而发生。一般采用两种方式进行相应的修改:一是红字冲销法,二是补充更正法。这些详细而又具体的规定所强调的一点,那就是对出错之处必需留有修改的痕迹。
      在电算会计之中,记账错误和记账凭证填制错误仍然在所难免。虽然红线注销法在电算会计中难以操作,但对出错的电子数据,却不能不留下修改的痕迹。解决的办法只有一个,保留错误电子数据,另作更改的记账凭证,并据以登录账簿,换言之,要将正与误两张凭证同存于会计档案之中,同时,其所登录的正与误两处账簿记录并存于同一账簿之中。《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第十八条也作出与上相同的规定:“发现已经输入并审核通过或者登账的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可以采用红字冲销法或者补充凭证法进行更正;记账凭证输入时,红字可用‘-’号或者其他标记表示”。
      由上可见,不管是手工会计,还是电算化会计,对出错的修改均强调留有痕迹。事实上,电算化会计中,由于电子数据的修改在技术上可不留痕迹,因而更需要对留有痕迹予以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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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份好账套,这种情况只能强制删除了,请备份好账套之后,停止数据库服务和T3产品服务,自动备份服务;然后删除T3安装路径以及C盘下ufcomsql文件夹,然后使用360清除无用注册表,最后重启电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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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友T3-用友通增加存货档案后,填制采购订单和采购入库单都参照不到该存货。存货档案的属性没有选择,或勾选了劳务费用和是否折扣的属性。

    在存货档案中,需要勾选存货的外购属性(“基础设置”-“存货”-“存货档案”)。注意:如果已经勾选了外购属性,请查看是否勾选了“劳务费用”或“是否折扣”的属性。如果勾选了,请取消“劳务费用”或“是否折扣”前面的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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