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这一步时找不到单据-请问什么原因-
2017-11-25 0:0:0 wondial做这一步时找不到单据-请问什么原因-
做这一步时找不到单据请问什么原因?检查销货单凭证是否生成。
勾选包含零金额单据尝试。销货单生成销售出库单了吗?没有出库单的销货单才能选择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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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息
在辅助核算设置中,生产成本可设成( ) 在辅助核算设置中,生产成本可设成( )在辅助核算设置中,生产成本可设成( )
A:部门核算B:项目核算C:客户往来核算D:供应商往来
正确答案: B:项目核算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辅助核算。制造费用可设成部门核算,生产成本可设成项目核算,应收账款可设成客户往来核算,应付账款可设成供应商往来核算。
用友U852软件多年来一致被会计从业人员认为是用友软件所有产品系列中最为经曲和稳定的一款用友U8软件。
目前仍然有很多中小企业仍然使用的是用友U852软件,当然也有不少的企业由于自身发展的需要,已经升级到最新的用友U8V10.1版本。
本站今日为各位用友软件爱好者免费发布用友U8 V11.1的免费下载地址,用友U8 V11.1用友软件官方已经更名为用友U8+V11.1(个人感觉用友U8+应该是云的意思)。用友U8+ V11.1不仅支持多国语言,包括简体中文、繁体中文、英文操作系统,而且支持线上电商、线下分销零售等多渠道营销平台,以全新的交互体验、移动应用提高应用交互效率,并通过软硬一体化,产业链协同的策略全面开放的帮助企业在技术创新、商务创新、渠道创新方面所需要的应用支持。
本次为大家免费发布的用友U8+V11.1免费下载地址为之前发布的用友U8 V11.0的升级版本,主要包括以下模块:企业门户、财务会计、管理会计、CRM、供应链管理、生产制造、分销管理、零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决策支持、集团应用、企业应用集成、移动应用、iSD用友绿色服务桌面。具体各个模块的细节功能,我们可以看一下下面的图示:
一米科技牵手用友iUAP Mobile,快速开发“逸米云商”
摘 要:一米科技基于十多年的信息化经验,以及对移动互联时代线上线下业务一体化融合的独特理解,在用友iUAP平台上,研发出了一套整合PC、手机APP、微信、POS机等多个载体的分销零售(连锁)系统--逸米云商。
目前,实体店在互联网冲击下,正经历一波“关店潮”,实体企业的分销零售渠道正面临着严峻的转型升级挑战,而单纯地依赖第三方电商平台,正越来越凸显出局限性,实体企业及零售实体店面,必须进行创新,实现移动互联时代的转型升级。
T+可不可以查看到哪些业务单据生成凭证,哪些业务单据没有生成凭证呢。 T+可不可以查看到哪些业务单据生成凭证,哪些业务单据没有生成凭证呢。[]
生成凭证中可以看到未生成的单据。不能再单据中查询到哪些生成哪些未生成吗没有。
U8.50总帐记账后有一个往来客户总是不平U8.50总帐记账后有一个往来客户总是不平
U8.50-总帐记账后有一个往来客户总是不平
自动编号: | 18434 | 产品版本: | U8.50 |
产品模块: | 总账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5 | 关 键 字: | 供应商 |
问题名称: | 总帐记账后有一个往来客户总是不平 | ||
问题现象: | 总帐记账后有一个往来客户总是不平 | ||
原因分析: | 在辅助帐中写入了空的12条纪录 | ||
解决方案: | 去掉多余的记录, 重新记账就可以了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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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在哪儿设置呀?
用友U8其他帐套引入的时候提示“路径无效”U8其他帐套引入的时候提示“路径无效”
U8其他-帐套引入的时候提示“路径无效”
自动编号: | 525 | 产品版本: | U8其他 |
产品模块: | 系统环境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21 | 关 键 字: | 帐套引入的时候提示“路径无效” |
问题名称: | 帐套引入的时候提示“路径无效” | ||
问题现象: | 帐套引入的时候提示“路径无效” | ||
原因分析: | 客户WinXP系统,在安装的时候用户名设成了中文,后来虽然修改了用户名为英文,但是用户配置文件显示的是原安装时候的名字 | ||
解决方案: | 新建一英文名称的用户,并赋予管理员权限即可,再引入时问题不再存在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现在技术支持电话是多少, 是不是换了,换了打电话打不通的呢。麻烦告知下,谢谢 现在技术支持电话是多少, 是不是换了,换了打电话打不通的呢。麻烦告知下,谢谢[]
客户支持热线“4006600566”
伙伴咨询热线:01062435766你购买软件哪家,找合同查了@服务社区刘小艳:最新公告的那个,技术支持的?0371的?@厚丰:[/龇牙]购买自家的、@用户1466387035_433:您那应该是购买的经销商的技术热线。你写用户@服务社区刘小艳:01062435766 打不了, 无法接听电话?@用户1466387035_433:如果您是客户,请拨打4006600566,热线都是正常的,可能工程师都在接听,可以稍后再拨打下。@用户1466387035_433:01062485766@服务社区刘小艳:那个电话就是发布的公告支持电话@厚丰:纠正,伙伴热线:01062485766@服务社区刘小艳:不是01062485766啥时候变成62435766了?@贾心恒qq497991045:没有,一直是01062485766,打错了。。好吧
用友账套进不去,光标停留在日期界面账套进不去,光标停留在日期界面
知识库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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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票据管理制度 小企业票据管理制度
一、发票管理
(一)申领
1、 由申请人在《零星开票通知单》中详细填写部门名称、申请日期、合同号(右上角填写)、企业全称、广告刊登媒体或网刊全称、业务发生具体日期、开票金额、业务性质(广告或信息)、申请人姓名等,交部门经理审批、审核后开具。
2、 若零星开票通知单中企业名称与合同中的企业名称不相符,业务员需持有双方企业盖章认可的证明(特殊情况可由部门经理签字认可),财务方可开具发票。
零售商品销售的账务处理 零售商品销售的账务处理
零售商品销售的核算业务是通过“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和“商品进销差价”账户进行核算的。在实行售价金额核算情况下,“库存商品”账户按零售价(含税)登记,其售价与进价的差额及销项税在“商品进销差价”账户中反映。因此,当已销商品在“库存商品”账户中转销后,理应同时转销这部分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从而求得商品销售成本。但由于逐笔计算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工作过于繁琐。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的是在月末一次计算转账。在平时为了反映各实物负责人的库存商品收、付、存情况,在商品销售后,从“库存商品”账户上注销已销商品时,直接按零售价(含税)转入“商品销售成本”账户。这样处理的结果,通常使“商品销售收入”账户和“商品销售成本”账户平时的数额相等,到一定时期(一般是月末),再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算出全月已销售商品实现的进销差价额后,一次转销“商品进销差价”账户和“商品销售成本”账户。经过调整后,“商品销售成本”账户所反映的是销售商品的进价成本。
律师个税政策税前扣除规定有宽有严 律师个税政策税前扣除规定有宽有严 2012年12月中旬,国家总局发布《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该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口径,对雇员律师办案费用税前扣除比例调整、法律顾问费收入计税管理、合伙人律师发生的无票据费用扣除方法、培训费用扣除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新规定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专家表示,总体上看,此次律师个税政策调整可谓有宽有严。一方面,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比例上有所提高,在扣除范围上有所扩大;另一方面,在扣除的前提条件上更加严格,对律师事务所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深圳律师业税收工作指引 深圳律师业税收征管模式调整工作指引 雇员律师办案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刘天永介绍,现行律师事务所中根据人员身份不同,需要区别其所得项目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以下4类:合伙人律师、雇员律师、兼职律师和一般工作人员。其中,在作为雇员的律师中,有很大一部分人的月收入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事务所向其支付的固定工资,数额一般较少;一部分是事务所向其支付的业务提成收入,数额一般较大,但各月并不均衡。 一般来说,采取业务提成办法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办案费,比如交通费、资料费和通信费等,律师事务所一般不予负担,由提成律师自行包干解决。对这部分提成收入,如果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严格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雇员律师的个税负担将很沉重。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对律师的提成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扣除30%的办案费用。 此次发布的53号公告对这一扣除比例作出了调整,明确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此前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对此次提高办案费税前扣除比例,国家税务总局在政策解读中称,从2000年至今的10多年来,物价一直在较快上涨,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却一直没有调整,律师调查取证的事项也越来越多,办案费用提升较快,在税前从分成收入中扣除30%的限额规定已不符合律师办案费用实际支出的需要。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办案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对限额扣除比例作了调整。 刘天永表示,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律师并不是每个月都有业务,一年内每月取得的收入也很不稳定,有时候一个月接一个大案子或几个案件,收入几万元、几十万元,而随后一两个月甚至数月内都可能是零收入,但是律师的支出却是每个月都在发生,因此会造成律师个人所得税某个月畸高,其他月份却没有的情形,这对律师来说有失公允。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一政策调整符合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有助于降低提成律师的个税负担。 刘天永提醒,实行收入提成办法的雇员律师的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也就是说,雇员的律师的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其提成收入35%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 合伙人律师允许有条件额外税前扣除 除了调高雇员律师提成收入税前扣除比例,53号公告还允许对合伙人律师实行有条件的额外税前扣除,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合伙人律师的个税负担。 所谓合伙人律师,指的是按合伙协议就律师事务所取得的经营所得进行分配的事务所合伙人。根据53号公告,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一定标准扣除费用。即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刘天永介绍,合伙人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先计算律师事务所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此基础上按照比例计算确定每名合伙人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最终由合伙人律师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税。由于在计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很多扣除项目都是有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不能扣除,并且有一些扣除项目的费用,因律师事务所少有发生而无法扣除,如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等。另外,律师在办案和参加一些公益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一些费用往往难以取得票据。因此,依凭据按规定税前扣除很难反映合伙人律师的实际费用支出情况,个税负担较重。 考虑到这些情况,在深入调研基础上,53号公告规定合伙人律师在凭合法有效凭据按规定扣除费用后,允许其有条件地额外按营业收入比例扣除费用,有助于降低合伙人律师的个税负担。 不过,税收专家提醒,53号公告允许合伙人律师允许额外税前扣除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事务所,而且合伙人首先应该在凭合法有效凭据扣除的基础上再进行额外扣除。对于那些账务不健全,实行核定征收的事务所事是不允许额外税前扣除的。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人律师在税前扣除中一定要使用合法有效凭据。这些合法有效凭据主要指合法的原始凭证。一般情况下,指从外部取得的各类发票和自制的各种内部凭证。特殊情形下,可以泛指包括经济合同、公证书、法院判决或裁定书、政府文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单据、汇款单据、收款收据、签收单据、境外公证机构证明、付款证明、对账单、税务机关纳税证明、中介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明等等。 律师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在提高律师个税税前扣除比例的同时,53号公告还扩大了律师个税税前扣除的范围和项目。该公告第四条规定,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必须参加的业务培训所发生费用,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刘天永介绍,律师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目前已经全面放开,人员流动性很强。还有不少律师已经开始走出国门,在国外设立工作室。这对律师的后续培训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为了提高律师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全国各级律师协会都强制性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每年必须参加一定数量和时长的业务培训。有的要求律师接受网络在线培训,有的要求接受现场培训。因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每年为此需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培训费用。实际上,除了律师协会强制性的培训规定,很多律师自己还会主动参加一些市场化的法律培训活动,这些市场化的培训收费都很高。比如参加一些国际性的法律培训,一年下来需要的培训费用往往高达八九万美元。 根据老政策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律师协会规定的业务培训的费用,符合标准的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律师个人的业务培训费不能在税前扣除。 刘天永表示,由于合伙人律师的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事务所的应纳税所得额基础上按出资比例分配确定的,允许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培训费用扣除,实际上就是允许合伙人律师税前扣除培训费用,这直接减少了合伙人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允许律师个人业务培训费税前扣除,实际上就是不允许事务所非合伙人律师的培训费用在税前扣除,必然造成合伙人律师和非合伙人律师在税法上的不平等。鉴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每年参加业务培训有强制要求,有行业特殊性,又与律师的本职工作直接相关,因此53号公告允许律师个人承担的培训费用在税前予以扣除,公平合理。 刘天永认为,有了53号公告的这一规定,让非合伙人律师在按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扣除上取得了与合伙人律师同样的地位,有利于鼓励更多律师积极参与相关的业务培训,对不断提高律师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有好处。“但是,公告规定可以扣除的培训费用只限于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所支出的费用,范围太狭窄了。如果规定律师自行参加培训的费用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那就更好了。”他说。 “过渡期”规定促使律师事务所尽快建制 细读53号公告可以发现,公告对一些扣除在适用时限上作出了“过渡期”规定。比如,53号公告在提高雇员律师提成收入税前扣除比例和允许合伙人律师税前额外扣除的同时,都明确设置适用期限仅为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税收专家认为,这种“过渡期”规定,实际上是督促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账建制,尽快适应查账征收的要求。 有人在看到“过渡期”规定后,认为公告是为3年后再次调整税前扣除比例留下了伏笔。但刘天永认为,该“过渡期”规定是在当前缺乏适合律师行业工作特点的财务核算制度和税前成本费用扣除标准的情况下所做的一种过渡性安排,规定适用的有效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很可能会严格要求律师行业按查账征收方式纳税,绝不会是为再次调整扣除比例留下伏笔。 “应该说,从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发布的一系列文件看,对律师事务所等中介咨询机构实行查账征收已不可避免,律师事务所必须尽快适应这一征管趋势。”刘天永表示。 记者了解到,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要求,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要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该通知发布后,北京、广州、深圳等重点省市的税务机关都已先后发文,加大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力度。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中再次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规模较大的合伙企业等经营所得的征收管理,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的规定设置账簿,对律师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收专家认为,此次53号公告设置了“过渡期”规定,实际上是在为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账建制留足时间。鉴于律师行业对财务管理重视程度普遍不够,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没有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部分律师事务所甚至没有专职,而建账建制需要一个过程,律师行业经营活动中收支票据管理的规范问题需逐步解决,因此提供“过渡期”的方式有利于律师行业最终按税法规定的方式缴纳税款。 北京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税务机关对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调整趋势日益加紧,由核定征收初步向查账征收方式的转变已是大势所趋,这对长期以来习惯了核定征收模式下纳税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来说,未对查账征收模式下的纳税进行预先安排和有效管理将面临一定程度的压力与风险。 作为律师行业一员的刘天永亦表示,律师作为社会上公认的“高收入”人群,必然面临着来自税务机关的稽查风险和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因此在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上应慎之又慎。不管是事务所,还是律师个人,在税收上所做的任何安排或决定都应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自觉照章纳税,切实降低律师行业潜在的税务风险。
- 存货总帐重算工具下载
- T6/T3行业性质与科目分类不符工具下载
- 登录T3提示运行错误48 无法找到文件 getAccossmode 卸载软件重新安装 T3卸载不掉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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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0测不到加密盒解决技巧一例U8.50测不到加密盒解决技巧一例
U8.50-测不到加密盒解决技巧一例
自动编号: | 12595 | 产品版本: | U8.50 |
产品模块: | 其他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X | 关 键 字: | 加密盒 |
问题名称: | 测不到加密盒解决技巧一例 | ||
问题现象: | 用户反映检测不到加密盒,但换台电脑测试是好的 | ||
原因分析: | 动态连接库问题 | ||
解决方案: | 删除sgv.dll文件,重装用友软件后解决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