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两名技术人员,每月付劳务费每人15000元,应扣缴劳务报酬个税多少?-15000-(1-5.5%)-(1-20%)-20%-这是一个人一个月的,但是我不明白5.5%是什么,请教有人解释一下吗,说是3%+2.5%
2017-11-25 0:0:0 wondial假设两名技术人员,每月付劳务费每人15000元,应扣缴劳务报酬个税多少?-15000-(1-5.5%)-(1-20%)-20%-这是一个人一个月的,但是我不明白5.5%是什么,请教有人解释一下吗,说是3%+2.5%
假设两名技术人员,每月付劳务费每人15000元,应扣缴劳务报酬个税多少?15000*(1-5.5%)*(1-20%)*20%这是一个人一个月的,但是我不明白5.5%是什么,请教有人解释一下吗,说是3%+2.5%[]同问是你们公司外部聘请的?还是?@Xym:是学习资料里的题目,就是说本来是发工资,改城发劳务费,会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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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打400电话问怎样用体验版,客服叫我用手机注册了账号,然后说用和这个账号登录,不行啊 刚刚打400电话问怎样用体验版,客服叫我用手机注册了账号,然后说用和这个账号登录,不行啊[]
您好,请问您说的体验版是指T3软件么?是的,T3@年华1461055482:您好,T3体验,需要先安装,可参照以下链接安装SQL和T3软件:http://service.chanjet.com/zhi ... 84686
以下链接是T3相关的教学视频:http://service.chanjet.com/hal ... l%3D1
顾家家居携手用友iUAP Mobile 探索移动化变革顾家家居携手用友iUAP Mobile 探索移动化变革 “互联网+”并不是“互联网+传统企业”,而应该是“传统企业+互联网”。家居行业同样如此,通过互联网来创新发展模式,已成为寻求增长的大方向。 顾家家居,专业从事客厅及卧室家居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与销售,为全球家庭提供健康、舒适、环保的客厅及卧室家居产品。目前,顾家家居产品远销世界120余个国家和地区,在国内外拥有超过2800余家品牌专卖店,为全球家庭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 在这个互联网的时代中,酒香也怕巷子深。顾家家居之所以能够享誉全球,跟他们的营销理念,以及在信息化方面的不断探索是分不开的。顾家家居从2011年开始试水电商;2013年合并线上线下营销,尝试O2O;2014年又提出“终端再造”的概念,来优化线上线下的经销体系。 可以看出,顾家家居对融合互联网的创新一直在探索。2015年,顾家家居决定开拓移动端,探索移动化变革!在移动端做什么呢?别以为仅仅做个支付功能。其实可以做的事情还很多。比如,通过移动端来梳理营销渠道,对市场和销售状态进行实时管控和分析,快速响应客户。 顾家家居在电商和营销层面已经打好了基础,这些都是为了更好的服务客户,争取更多市场空间。通过各种互联网手段将产品卖出去后,你是否知道都卖给了谁?什么产品好评度最高?哪个区域的销量最好?这是顾家家居希望知道的。 现在很多企业并没有像顾家家居一样,先抛出问题,再解决问题,而是为了移动化而移动化。往往会采用局限性、碎片化的移动部署方式,如此导致移动应用所产生的数据无法交互和共享,数据难以充分挖掘。 顾家家居的选择截然不同,他们首先清晰了解移动化会带来的价值,所以从业务和技术两方面入手去选择移动化产品。顾家家居决定用移动平台来开发应用,在一个平台上,分阶段的去构建多种业务应用;从技术角度来看,需要开放的、可扩展的、支持异构数据和系统的、架构稳定的平台。经过多重考虑,顾家家居最终选择了用友iUAP Mobile移动平台。 用友iUAP Mobile从技术上采用交叉编译的方式实现跨平台开发,仅开发一次就可生成不同终端应用,还保持了原生的性能和体验;iUAP Mobile具有很好的开放性和兼容性,可以实现跨平台应用的集成,包括不同移动端应用,以及PC端与移动端应用的整合。使顾家家居的APP与原有PC的业务数据得到很好融合;另外,iUAP Mobile具备良好的安全性,提供了完整的安全机制,涵盖设备端、服务器端、通讯、数据等安全,可以完全融入企业或组织现有的信息安全框架。 之前,顾家家居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发现经销商门户虽然覆盖到一级经销单,但核心的经销商库存数据无法获取,系统无法覆盖到终端,会员数据目前仅限于核心的VIP静态资料,市场活动数据执行缺少信息支撑,团队管理仍停留在手工状态等一系列问题。 顾家家居通过用友iUAP的开发和顾问团队深入讨论, 先从整合和分析各营销渠道数据开始。以此进行营销渠道的整体管控,以及实时把握商机。 顾家家居APP界面 第一,开发移动营销管理功能,将营销管理向终端渠道延伸,以此构建整体营销管控体系。在这里面,顾家家居可以宏观掌控销售终端的动向、布局、市场策略、竞品市场促销动向等。将全国的销售资源进行整合。实现销售商机透明,规范销售管理,有利于业务统一开展。 第二,渠道营销数据进入APP后,可以将这些数据与其它业务系统数据共享,加快数据的流转。同时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深度分析,为企业决策提供有效支持,辅助快速决策。后台可以按沙发、床垫等产品品类,统计出每个品牌的销量、产品流向、顾客评价、退单量等,并排出精准的名次,还可通过信息系统的优化,将众多城市发生的庞大而繁杂的数据进行归类、交叉对比和分项统计,形成有用信息,从而指导企业依据 消费者需求调整生产和营销方式。 第三,iUAP Mobile提供了位置服务,顾家家居可以基于各地经销商的实时位置,进行内部服务资源调配,提高客户响应速度。 顾家家居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家居将为传统的家居行业带来一片新的蓝海。而移动互联网为家居行业带来了更多创新动力。通过移动化,将移动端的大数据进行充分运用,可以更加有效的对供应链、产品开发、线上引流等进行引导,提高移动平台的业务价值。 顾家家居的互联网化过程是一个进化的过程,企业只要清晰认识到自己的业务需求,并找到一个开发、可扩展、以业务为中心的互联网平台产品,那就可以不断提高运营效率、轻松应对互联网时代的消费需求。
用友网络荣获首批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一级资质用友网络荣获首批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一级资质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用友网络”)于9月15日荣获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颁布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壹级),成为15家首批获得壹级资质的企业。 该资质是为适应信息系统集成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要求,便于企业选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提供商,是对信息系统运维服务提供商的综合实力体现及行业内的最高认可。该资质由电子联合会组织对企业的业绩、运维体系、技术实力、团队能力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考量,对企业进行评级(共四级,一级最高)。 用友网络一直致力于在IT服务领域不断创新,结合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理念在服务O2O模式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服务运营管理咨询、产品支持服务、驻场服务、应用优化服务、IT专业技术服务、培训服务和iSM 运维服务管理平台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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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模块作年结时登录后账套下面没有年度帐,只有重新登录与退出两个功能键 出纳模块作年结时登录后账套下面没有年度帐,只有重新登录与退出两个功能键
是没有年度帐,年节的话,点击重新登录,在选择账套的下拉框中选择系统管理登录,点账套-年度结转,选择账套结转@服务社区苏娜:总账已经从15年结转到16年了,出纳现在也需要结转到16年,但是登陆出纳后账套下没有年度帐显示呀出纳通年节的方法请参照上面的回复,年节后会自动生成一个新年度的账套,登录时默认的就显示这个新年度账套,如果要显示之前年度,需要在出纳界面上勾选显示历史账套的选项,才能看到以前年度。和T3总账并不一样问题是登录出纳后没有年度账结转或年度账显示呀,我现在软件登陆16年后登录出纳就提示没有和数据一致的账套是否新建,我点了是,出纳登录界面就出现好几个账套如图,不是登录出纳账套,是在选择出纳账套的下拉框中选择系统管理登录然后点击账套-年度结转@服务社区苏娜:我刚提示结账完成了,但重新登录后账套下不显示年度结转结转成功后打开账套管理,就会生成个账套名称和上年度相同的,年度为新年度的账套,点击出纳登录时显示的这个账套默认就是最新年度的@服务社区苏娜:这个年结的流程就是先结15的账,在年度结转是吧,现在我结完帐,不能年度结转总账先做年度结转,然后出纳再做年度结转,上面的图片中不是有个2016年的出纳账套吗?这个不是?编号为032的这个@服务社区苏娜:总账都做了,出纳我只做年度结账了,怎么做年度结转?上面说的就是出纳年度结转的操作啊,在出纳-系统管理中-点账套-年度结转,选择出纳账套结转,就会生成一个新年度的出纳账套
账套备份时提示错误如图,打了最新的补丁了 账套备份时提示错误如图,打了最新的补丁了
备份时选择路径设置为根目录下的英文文件夹再试。@服务社区刘佳佳:刘老师,这个文件夹也试了,不行呢@服务社区刘佳佳:打了补丁后,不备份直接升级的话也提示错误,怎么办?@瑞联软件:从提示上看额能是数据库文件有问题,请点击跟多--工具下载--数据库修复工具,使用工具检查修复数据库试试。@服务社区刘佳佳:刘老师,给他用修复工具检测时提示系统表错误,怎么办?@瑞联软件:将账套数据库物理文件拷贝出来,重新安装软件重新创建系统库。然后再按照非正常恢复账套的方法恢复账套:http://service.chanjet.com/zhi ... ad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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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条例下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新增值税条例下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其中不仅对一般人和小规模的身份认定标准做了修改,还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调为3%,这意味着旧条例下部分对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方法已失效,有必要对在新的增值税条例下如何进行纳税人身份筹划进行研究。 对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筹划,就是通过对纳税人税负差异的分析,科学地选择纳税人身份,以降低税负,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一、两种纳税人的纳税比较 1.两种纳税人的区分标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新标准下,小规模纳税人是指:(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2)除前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两种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国内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适用的基本税率为17%,特定货物销售或进口适用的照顾税率为13%;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国内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适用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3.就负担而言,两种纳税人各有利弊:从进项税额看,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只能列入成本,这是一般纳税人的优势。从销售看,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销售方在销售时,除了向买方收取货款外,还要收取一笔增值税款,其税额要高于向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税款。虽然收取的销项税额可以开出专用发票供购货方抵扣,但对一些不需专用发票或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卖方来说,就宁愿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进货,在商品零售环节尤其如此。从税负上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并不一定高于一般纳税人,如果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而增值额较大,就可以使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两种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常用的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进行筹划的方法有三种,这里先对两个关键词进行界定: 其一,文中的应税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一般纳税人将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收取的方法,这样就会形成含税销售额;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收入为含税销售额。 其二,文中的增值率被界定为增值额与销售额的比值,其中增值额=销售额-购进额。 (一)增值率判断法 从两种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原理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是以全部收入(不含税)作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在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这一数值称之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增值率=(不含税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不含税销售额×100%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则有: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此值即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例如,当税率=17%,征收率=3%时,增值率平衡点=3%÷17%×100%=17.65%。说明当增值率为17.65%时,两种纳税人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适宜选择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17.6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率判断法得出的纳税平衡点如表1:(见附表) 总体来说,在增值率较低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有优势,主要原因是前者可抵扣进项税额,而后者不能。但随着增值率的上升,一般纳税人的优势越来越小。在非零售环节,一些毛利率较的企业,如经营奢侈品或富有弹性的商品时,小规模纳税人很容易通过降价来达到尽可能高的利润,而又少纳税。在零售环节,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地位更不显著,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纳税,其不含税收人较高,当进销差价达到一定程度时,小规模纳税人的利润可能超过一般纳税人。 (二)可抵扣购进金额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 从另一角度来看,一般纳税人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当抵扣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我们称之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抵扣率=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100%÷不含税销售额 增值率=(不含税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100%÷不含税销售额=1-抵扣率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1-抵扣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则有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此值即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例如,当税率=17%,征收率=3%时,纳税比重平衡点X=1-3%÷17%=82.35%。这也就是说,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其销售额的比重为82.35%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大于82.3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可抵扣购进金额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得出的纳税平衡点如表2:(见附表) 总体来说,在抵扣率较低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有优势,随着抵扣率的上升,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越来越小,当抵扣率上升达到一定程度时,一般纳税人反超小规模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有优势 (三)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判别法 有时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含税的销售额和含税的购进金额,对此利用同样步骤,也可算出来纳税相同的比重点。假设Y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X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金额(符合抵扣条件),则下式成立: [Y÷(1﹢17%)-X÷(1﹢17%)]×17%=Y÷(1﹢3%)×3% 解得平衡点如下:X=79.95%Y 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含税销售额的79.9%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占同期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大于79.9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占同期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小于79.9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判别法得出的纳税平衡点如表3:(见附表)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选择纯粹从纳税人税收负担轻重角度出发,而没有考虑到某些实际情况,所以,在选择其纳税人身份时,还必须应该考虑到以下因素: 1.不是所有纳税人均可以采用上述方法选择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这说明,个人无论销售额、购进额的情况如何,即使达到一般纳税人规模,也必须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通知规定:税务机关要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这个规定对那些已达到一般纳税人规模,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比较严厉的。因此,纳税人完全依据税负来选择身份有时候并不是自由的。 2.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类型。 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要求决定着企业进行纳税人筹划空间的大小。如果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多为一般纳税人,决定着企业受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制约,必须选择做一般纳税人,才有利于产品的销售。如果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为固定资产或客户多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受发票类型的限制,则筹划空间较大。 3.纳税人身份转化的成本 上述判定主要是在企业筹划成立初期,一旦纳税已经认定了身份,则自由转换身份就不是一件特别容易的事情了,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1)法律制约 在法律上,不同身份之间的转换会受到不同的影响。从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成一般纳税人相对而言是允许的,而且还不能恶意隐瞒。但是,从一般纳税人转化成小规模纳税人,则受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成本收益比较 假设某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业务成本为100单位人民币,该项业务成本利润率为X,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所增加的成本为Y,则作为一般纳税人时其现金流出量F(1)为应纳增值税税额与由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所增加的成本Y之和即: F(1)=(100+100X)×17%-100×17%+Y=17X+Y 另外,当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现金流出量F(2)为应纳增值税额减去所减少的额即:F(2)=(100+100X)×3%-(100+100X)×3%×25%(中小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25+2.25X 则当F(1)>F(2)时,有17X+Y>2.25+2.25X X>(2.25-Y)/14.75 由于Y是由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增加的成本,在某一特定时期具有明确的数额从而可以确定X的范围,因此决定了什么情况下宜成为一般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宜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即当F(1)>F(2)时,宜努力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量;在另一方面,当F(1)
新营业税政策下转包工程的纳税筹划案例评析 新营业税政策下转包工程的纳税筹划案例评析 工程转包一直是建设工程领域比较普遍的现象,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例如1998年颁布施行的《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1999年颁布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对于转包的判定,参见2000年1月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工程转包明显违反了《建筑法》、《合同法》,属于建设工程领域的非法行为。原条例仅从税政政策方面确认了其与分包方式相同的方式和纳税义务,原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新营业税条例则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中表述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扣除适用范围由“工程分包或者转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对转包业务营业额不再允许扣除转包价款。 为便于大家充分认识转包行为营业税政策的变化对实际业务产生的影响,笔者以案例评析如下。 [案例1]A单位发包一建筑工程,具备一定资质的B工程承包公司协助C单位最终中标,A、C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标的3000万元,B公司未以A单位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仅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B公司单独收取C单位服务费100万元。 该案例中,B公司不是作为建筑单位身份出现,而是以一个服务性公司的角色出现,其收取的100万元应按照“服务业”税目计算纳税。 B公司应纳营业税:100万元*5%=5万元 C单位按照“建筑业”税目应纳营业税=3000万元*3%=90万元 B、C合计应纳营业税=5 90=95万元 一、原营业税政策下的纳税筹划 国家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对工程承包公司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征税明确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法规,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案例2]根据以上规定,如果B公司直接和A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金额3000万元,B公司再转包该工程给C单位,转包款2900万元。 这样,B公司应纳营业税:(3000-2900)万元*3%=3万元 C单位应纳营业税:2900万元*3%=87万元 B、C合计应纳营业税:3 87=90万元 本方案较[案例1]减少税负95-90=5万元。这是在原营业税政策下工程承包公司比较钟情的纳税筹划方案。 新营业税条例实施后,国税函发[1995]156号对于工程承包公司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征税规定迄今为止尚未作废。但是其确定的政策依据已经被新的营业税条例所取代。相同的案例在不同的政策下势必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案例3]继续接上例,如果B公司直接和A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金额3000万元,B公司再转包该工程给C单位,转包款2900万元。这样在新的营业税政策下: B公司应纳营业税:3000万元*3%=90万元 C单位应纳营业税:2900*3%=87万元 B、C合计应纳营业税:90 87=177万元,较纳税筹划前[案例1]增加税负177-95=82万元,可谓得不偿失。 二、新营业税政策下的纳税筹划 逆向思维,既然转包工程在新的营业税条例下会带来执行上的阻碍,那么建筑商如果不想丧失有效市场资源,则只有合法化经营,避免直接转包或变相分包行为的发生。 [案例4]继续接上例,如果B公司和C单位签订的是转包合同即[案例3],B、C合计应纳营业税:90 87=177万元。如果改变为[案例1]的运作方式,则B、C合计应纳营业税:5 90=95万元。直接减少税负177-95=82万元。 有趣的是,在原营业税政策下的纳税筹划方案在新的营业税政策下是难以推行的,原来的基本方案在新的营业税政策下却是优化的纳税方案。 [案例5]继续接上例,如果B公司直接和A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金额3000万元,C单位不以独立的法人实体出现,作为从属于B公司的挂靠单位仅在B公司内部发生法律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B公司应纳营业税:3000万元*3%=90万元。 C单位作为B公司的内部承包人,不具有法人属性和纳税主体资格。 B公司尽管不直接参与施工,但需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和纳税义务。 营业税政策对这种形式的经营行为做了原则规定,从法律上来讲不存在非法转包问题。但是对B公司而言,一方面要承担C单位的全部民事责任,管理上存在风险,C单位在不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和管理能力的情况下出现的工程质量或者其他问题都要由B公司来埋单。另一方面这种实质挂靠的经营行为对B公司会提出更高的上的要求。B公司要具备准确核算C单位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外部结算和内部利益再分配的能力,管理成本相对较高,最后可能只是徒赚了吆喝。 综合以上的五个案例,笔者认为,享有广泛市场资源的工程公司作为第三方参与甲方、乙方的工程承包,只居间负责协调和组织,不直接参与工程承包,一次性向承包施工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不失为有效的运营方式。如果施工力量雄厚,直接参与中标,组织施工,对具体的专业工程、劳务作业进行规范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既可以满足合法经营的条件,也能够享有新的营业税政策抵扣的好处。
魔鬼经济学:信用卡分期还款的陷阱 魔鬼经济学:信用卡分期还款的陷阱
银行对信用卡分期还款业务一直非常热心,每当你刚有一笔大额刷卡消费,银行就会发来短信,告诉你只需轻点回复就可以分期还款。但是它的使用成本你真算清楚了吗?
假设你消费1200元,以后每月还款100元,若手续费为每月0.6%,就是每月要扣7.2元的手续费。在不少人看来,这样算来年利率好像才7.2%,只比银行贷款利率略高一些,其实很划算啊。
但我们要注意:利息和手续费并不一样。因为每月你都在还回本金,占用银行的资金是越来越少,所以正常银行贷款要还的利息也是越来越少的。但分期还款的手续费却是始终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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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下面链接的视频里有如何让恢复数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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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T3计提折旧后批量制单中部门不能自动带出用友T3计提折旧后批量制单中部门不能自动带出
已经设置了固定资产折旧对应科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后,在批量制单界面上相应的部门没有自动带出。折旧分配表中的部门分配条件没有选择最末级部门。进入折旧分配表,点击操作,选择按部门分配,点击部门分配条件,把最末级部门都打上勾,再点击操作保存,重新进入批量制单,部门可自动带出。如有其它问题,请在下面回复疑问,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帮助您解决问题。同时您也可以联系用友畅捷服务联盟用友4S店-用友天龙瑞德软件有限公司。用友天龙瑞德软件专业销售用友软件,用友财务软件,维护用友T3、用友T6、用友U8、致远oa软件。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联系电话:010-59798025。网址:http://yun.kuaiji6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