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采购管理实践记录怎么写
2018-3-29 0:0:0 wondial餐饮采购管理实践记录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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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重大历史性战略选择,决定设立河北雄安新区。新华社将这一决策称之为“千年大计,国家大事”。
党中央就此提出的7项重点任务坚决贯彻落实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意在疏解非首都功能,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在雄安新区建设的过程中,离不开会计的支撑,会计服务行业大有可为。
T+普及进销存,库存管理是不是没有产成品分配功能?自由产成品录入?意思不能分开归集材料+人工+制造费用?--还有其他什么区别? T+普及进销存,库存管理是不是没有产成品分配功能?自由产成品录入?意思不能分开归集材料+人工+制造费用?还有其他什么区别?[]
是的,没有,产成品录入工具只能手工录入用成本之后进行分配。
客户用非套打凭证纸打印凭证时,打印的凭 证缺少凭证编号! 客户用非套打凭证纸打印凭证时,打印的凭 证缺少凭证编号!
问题号: | 77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1A |
软件模块: | 总账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客户用非套打凭证纸打印凭证时,打印的凭 证缺少凭证编号! |
适用产品: | U8.51A |
问题名称: | 客户用非套打凭证纸打印凭证时,打印的凭 证缺少凭证编号! |
问题现象: | 客户用非套打凭证纸打印凭证时,打印的凭证缺少凭证编号! |
问题原因: | 1.询问得知客户从其他单位好友那边拷入我们8.21版本的凭证打印模板格式( 此8.21版本凭证打印 格式曾经我已根据客户单位需求用UFO简版修改过) 2.但8.21版本的凭证打印模板格式与8.51A版本的凭证打印模板格式是有区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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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T3-用友通采购订单中想要输入不同税率的商品能否实现 用友T3-用友通采购订单中想要输入不同税率的商品能否实现
客户在实际业务中总是有不同税率的商品想要填写到一张采购订单中,这样的业务能否实现?可以实现,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采购订单中表头和表体都有税率,如果在表头填写,则表体中的税率默认与表头相同;如果在表体中填写,则反映的是这一行的税率。
2、客户的要求是将不同税率填写在一张单据上,只要在表体中填写需要的税率即可。比如表头填写的税率为17%,如果在表体中如果有不同的税率(比如是13%),那么只要修改这一行的税率为13%,系统则会根据税率自动计算出本行相应的本币税额和价税合计。
如有其它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咨询。用友云基地
- vtop vm-1 收银机 现在零售POS软件 顾显在扫商品的时候会显示单价 在结算的时候不会显示总价,结完账又可以显示找零金额。打了400说在这边提交一下问题,求解决中,急急急。货都订了要开业了就差这个不行。
- 为什么每次打了最新补丁都会出现一些问题,昨天晚上更新了84号补丁,现在全部不能用了!!!1-所有的业务单据,选单生成的时候都报错!!!
- 材料出库单制单时参照入库单可以自动带出入库单单价,因为是食品行业,所以调料上是先从调料仓调拨到现场仓,在从现场仓做材料出库单时,就不能参照的功能,也不能自动找到入库单的单价,所以客户需要是材料出库自动带出入库单的单价。有点急。
- 这个在哪儿设置呀?
- 固定资产披露表里的累计折旧跟总帐里的数据不符合,总是比总帐里的数据多一个月的,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呢
- 计算工资的时候个税金额算不来,请教怎么回事,公式没设置错啊 急……
- T66.1产品,1-4月份固定资产与总帐对帐正常,5月份固定资产与总帐对帐时,固定资产中原值和累计折旧均为0,服务工程发一个“t6按照折旧信息表重算fa_total”语句,执行后固定资原值数是对的了,但累计折旧仍为0,并且本月结帐后下月计提折旧后发现本月折旧与累计折旧均为同一个数(一个月的折旧)
- 希望T+的下个补丁能够处理下面一些需求:(1)存货中心——业务情况没有“出入库流水账”,查询比较麻烦,还有返回去 存货核算——出入库流水账 那里一个字一个字打出该存货然后查询流水账,操作麻烦,12.1(包括12.1)之前的版本也是,希望以后改进。(2)系统之间ctrl+c和ctrl+v不能好好实现,而且没有右键的复制和粘贴的,操作麻烦,希望能改进。
- T+升级账套出错:升级超时,线程超时,请重新登录再次升级@服务社区刘佳佳 @服务社区刘小艳
- 做材料出库单时,无法更改里面的明细,有修改的办法吗。
U8.52表间取数不正确U8.52表间取数不正确
U8.52-表间取数不正确
自动编号: | 9678 | 产品版本: | U8.52 |
产品模块: | UFO报表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2 | 关 键 字: | 表间取数不正确 |
问题名称: | 表间取数不正确 | ||
问题现象: | 某些设定表间取数的公式能正常取数,有些取不到数,有些取数不正确 | ||
原因分析: | 报表所在文件夹路径太深(C:\Documents and Settings\Fyh\桌面\报表文件\2004年\) | ||
解决方案: | 将其文件夹放到D盘或其它盘根目录下即可解决问题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U8.52报表行列标签及‘数据--格式’切换按钮无法显示U8.52报表行列标签及‘数据->格式’切换按钮无法显示
U8.52-报表行列标签及‘数据->格式’切换按钮无法显示
自动编号: | 11223 | 产品版本: | U8.52 |
产品模块: | UFO报表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X | 关 键 字: | 报表行列标签无法显示 |
问题名称: | 报表行列标签及‘数据->格式’切换按钮无法显示 | ||
问题现象: | 报表行列标签及‘数据->格式’切换按钮无法显示 | ||
原因分析: | WinXP Pro 系统用户打上了最新出的补丁SP2后,报表行列标签及‘数据->格式’切换按钮无法显示,卸载重装852软件问题依旧 | ||
解决方案: | 从添加删除中卸载SP2后,进入报表系统正常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新增单据的快捷键是什么 新增单据的快捷键是什么
问题号: | 34423 |
---|---|
适用产品: | T十系列 |
软件版本: | T+ 11.5 |
软件模块: | 存货核算 |
问题名称: | 新增单据的快捷键是什么 |
问题现象: | 录完一张采购入库单或其它业务单据后,新增下一张有快捷键吗?是什么? |
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关键字: | 新增单据快捷键 |
解决方案: | 有快捷键,录完一张业务单据后同时按"ALT+N"键便可新增一张新的单据。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直接免征增值税怎样核算直接免征增值税怎样核算
近年来,会计处理的规定已从《企业会计制度》改革到《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制也从生产型到消费型进而发展到“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直接免征增值税从国家政策层面一直没有出台具体规定,本文拟依据现行政策和有关规定,以实际业务为例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某供热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免税的居民个人供热业务,同时从事部分企业和商户等应税的非居民供热业务。2013年12月增值税进项税额360万元(不能区分用于居民还是非居民供热),收取居民供热费1243万元,收取非居民供热费791万元。
该公司12月原主要涉税业务处理为(以减免税的处理为主,其他无关分录省略):
1.核算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6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60万元
2.提取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2034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万元(其中居民供热1100万元,非居民供热7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4万元
(其中:居民供热计提销项税额143万元)
3.转出居民供热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360×(1100÷1800)=22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2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20万元
4.结转居民供热的减免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43万元
贷:补贴收入 143万元。
根据现行政策和有关规定,对一般纳税人直接免征税款业务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1.是否应作“补贴收入”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会字〔1995〕6号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也就是对直接免征税款不必作“补贴收入”处理。
2.是否应作“政府补助”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中明确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主要有以下形式: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有关国家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方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因此,可以确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不能按照“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3.是否应作“收入”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享受增值税直接免征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应该是完全符合收入的定义,因此应该将其纳入收入的范畴,并且是“主营业务收入”。
所以,一般纳税人直接免征增值税的,就直接以售价全部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直接免征增值税和其他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税收返还的优惠,会计处理是不一样的。
综上所述,该公司12月居民供热部分正常的业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124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居民供热 1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3万元
同时,再将销项税额中的金额作为应免征的税额进行结转,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4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3万元。
买卖二手房可扣除利息中介费再缴个税 买卖二手房可扣除利息中介费再缴个税 采用据实征收方式计个税或更省钱 记者日前接到读者报料,二手房交易可以扣除贷款利息、中介费等费用后再计算!据此,记者前往广州市地税局咨询得知,其实该项规定在2006年就已出台,只是目前的二手房交易中,个税计算方式大多采用核定征收,即按照总房价×1%计算。实际上,若采取据实征收,即按房产买卖差额×20%计算个人所得税,卖家可以扣除贷款利息、中介费等费用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样个人所得税可以更省。 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根据楼价的上涨幅度、当初的交易成本等因素的不同,两种不同的个税征收方式差异会很大,因此建议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当的征收方式。 “合理费用”可以不计个税 据了解,其实转让二手房所得可扣除、贷款利息等费用计个税的规定早在2006年已经出台。不过,要想扣除合理费用后计个税,需要采取据实征收个税的方式,需要卖家提供购房合同和当初的购房发票,个人所得税则根据买卖差额×20%征收。 记者查阅2006年广州市地税局转发的《转发关于个人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转让二手房所得可以扣除合理费用后计个税。 通知表示,除了在原先转让房产时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支付的有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印花税、土地出让金、中介服务费、交易手续费以及房产交易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基础上,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也可以在税前扣除。不过,据记者了解,由于住房装修费用容易造假,加上很多房子都是带装修出售,在计算个税的过程中很少将装修费扣除。 如目前二手房的买卖主要会涉及住房贷款利息、中介服务费、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产权登记费、工本费等,算起来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记者为此算了一笔账,如现有一套房原先购入时是60万元,现在(不满5年)以总价100万出售,房子增值40万,现在可以扣除的合理费用包括:4年的利息假设是7万元,中介服务费按2%计算是1.2万元,营业税(按5.5%征收)是3.3万元,契税按1%征收是6000元,产权登记费和工本费各50元,总共涉及的合理费用是121100元。如果仅仅按照买卖差额扣税,那么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将是40万×20%需要交纳8万元,而扣除合理费用再计算个人所得税,则是(400000-121100)×20%,需缴纳55780元,可节省个人所得税24220元。 大部分交易仍青睐核定征收 据了解,根据目前的相关规定,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其中,如果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二手房交易,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即按照总房价的1%征收;如果能够提供购房合同和当初购买发票的,采取据实征收,即个人所得税根据买卖差额征收20%。 记者了解到,在目前广州的二手房交易中,采取核定征收的比例占了绝大部分。一位按揭公司的相关人士表示,在二手房的买卖中,绝大部分不符合免征情况的卖家都是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何选择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较少?对此,满堂红研究部高级主任肖文晓表示,除了部分卖家无法提供购房发票外,前几年由于房价涨幅较高,不少买家认为如果按照据实征收,按房价增值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还不如核定征收,按照房价1%征收划算。例如4年前购买一套市区小两房,总价在50万左右,现在卖出去售价是120万。如果据实征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4万,核定征收则是12万。“并且部门在计算个税的时候,自己也会评估房产的价格,最终个多少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不过,据中原地产项目总经理黄韬介绍,由于现在二手房交易在房管局留有“案底”,所以五六年前交易的二手房再交易,通常都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很久以前成交的房子,由于发票找不到等原因,则仍旧可以采取核定征收计算个人所得税。 楼价滞涨选择据实征收更有着数 其实,据实征收除了无法提供发票和征收个税相比要多等问题外,按照规定,扣除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以及各种手续费、公证费等,都必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在实际操作中,类似的手续比较繁琐,而且有些证明材料更是年久遗失,增加了采取据实征收扣除合理费用计个税方式的难度。 值得一提的是,受房子当初的交易费用、增值情况等因素影响,同一套房子在不同时期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计算的个税多少也大不相同,哪一种方式更划算,还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不过,肖文晓也表示,现在随着房地产调控深入,未来几年的楼价会趋于稳定,不会再有前几年楼价疯涨的情况出现。因而,据实征收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势也将得以显现。“或许未来的二手房交易,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采取据实征收的计个税方式”。 而黄韬也表示,现在二手房的交易日益规范,个税也将越来越多地采取据实征收的方式,因此将合理费用扣除再计算个税也可以节省一笔不小的费用,值得卖家重视。 算账 扣除“合理费用”后,个税少缴2万余元 现有一套房总价100万,出售时房子增值40万 ◎如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算个税,则个人所得税=总房价×1%=10万◎如按照据实征收方式,不扣除“合理费用”计个税,则个人所得税=买卖差额×20%=8万元 ◎如按照据实征收方式,扣除“合理费用”计个税,则个人所得税=(买卖差额-合理费用)×20%=55780元 备注:按照目前的相关二手交易费用,上述主要涉及的合理费用包括:4年的利息假设是7万元,中介服务费按2%计算是1.2万元,营业税(按5.5%征收)是3.3万元,契税按1%征收是6000元,产权登记费和工本费各50元,总共涉及的合理费用是121100元。 (根据房子当初的交易费用、增值情况等因素,同一套房子在不同时期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计算的个税多少也大不相同,哪一种方式更划算,还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提醒 “合理费用”包括哪些? 按照规定,合理费用是指转让房产时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支付的有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中介服务费、交易手续费、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公证费等费用以及房产交易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都可以在税前扣除。 扣除“合理费用”计个税如何办理? 据广州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据实征收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办理扣除“合理费用”计算个税时,只要在办理过户时出具贷款支付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的支付证明(或发票)就可以办理。
新所得税申报表职工薪酬表的相关注意事项 新所得税申报表职工薪酬表的相关注意事项 新申报表将原调整表中的职工薪酬等项目单独出来,并增加了股权激励、细化了职工教育经费等内容。纳税调整项目是机关进行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重点内容,填报内容的调整,无疑增加的企业的风险。此外,职工薪酬表也与有密切的联系,填列该表时企业亦须注意和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对于具体项目的具体处理,企业应根据当地规定进行纳税处理和申报。 工资薪金支出 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其中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中,部分地区可能针对上述原则制定量化的标准,但这种做法存在争议。 除了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外,其他企业发放工资的多少应属于市场行为,税法不应过多的干预。但由于缺乏明确的量化标准,使得企业存在避税的空间。 由于大部分企业的工资制度都是当月计提下月发放,对于12月份的工资一般在下一年度发放,对于这部分工资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各地规定不一。大部分地方采取的做法是在当年汇算清缴期内或者下一年1月份发放即可税前扣除,但也有地方规定,当年不发放的即不得税前扣除,比如新疆。 部分地区将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和个人所得税联系起来,如青岛地税规定,如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相应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还有地区规定,工资薪金的扣除要求用工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网上备案。如青岛国税在业务问答中明确,除返聘退休人员、建筑企业雇佣农民工、雇佣劳务派遣人员等7种特殊情形外,用工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网上备案,其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方可税前扣除。 对于大型企业集团内部人员流动产生的工资在哪方扣除问题,各地规定亦有区别。 此外,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股权激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中规定的股权激励,是指《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相关人员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处理上,也按我国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18号公告执行。企业应关注税前扣除时点的规定,即实际行权时方可税前扣除。对于18号公告之外的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建议参考相关会计规定,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等。 对于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主要涉及授予时、行权时和行权后三个时点,具体处理参见《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 职工福利费支出 与将工资薪金错计入福利费相比,税务机关更关注将福利费错计入工资薪金的情况。国税函[2009]3号与财企[2009]242号对相关项目不同的认定加大了企业的税务风险。企业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对于有些项目除了正确分类外,还涉及能不能税前扣除的问题,比如职工旅游费,不同地区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职工福利费是企业个人所得税处理时容易忽视的问题,从职工福利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为鼓励企业创新,针对不同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定了不同的比例。一般企业比例为2.5%,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的比例为8%。 对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单独进行核算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余部分按2.5%的比例处理。 对于职工教育经费的管理,应按《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处理。 工会经费支出 工会经费的所得税处理除需符合规定比例外,还需取得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代收机关开具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 工会经费应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等规定进行管理。对于工资总额和福利费受限的企业,可能通过工会经费发放相关补贴补助,对于该部分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需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 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等规定处理。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此处应注意参保对象应为全体员工,仅针对部分高管人员的不在此列。 对于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事项按《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和《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处理。 对于补充医疗保险,各地社保主管部门管理方式不一,如天津要求凡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都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而北京要求参加了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由于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范围,企业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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