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动结转包含哪些?
2018-3-5 0:0:0 wondial1.自动结转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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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消的消息从财政部官网发出,一下子就引起了重大关注,还一度占据了微博热搜头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消,很多人都在想辛辛苦苦备考一场,是不是白忙活了?想转行的或非会计专业的还能进入财会行业吗?已取得的会计证还有用吗?
据财政部消息,因取消会计从业资格涉及到修订《会计法》,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目前,会计司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会计法》的修订工作。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将被取消,会计行业入门或提高至会计初级职称亦或降低至无门槛,我们就静待修订后的《会计法》出台吧!
用友网络荣获首批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一级资质用友网络荣获首批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一级资质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用友网络”)于9月15日荣获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颁布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壹级),成为15家首批获得壹级资质的企业。 该资质是为适应信息系统集成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要求,便于企业选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提供商,是对信息系统运维服务提供商的综合实力体现及行业内的最高认可。该资质由电子联合会组织对企业的业绩、运维体系、技术实力、团队能力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考量,对企业进行评级(共四级,一级最高)。 用友网络一直致力于在IT服务领域不断创新,结合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理念在服务O2O模式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服务运营管理咨询、产品支持服务、驻场服务、应用优化服务、IT专业技术服务、培训服务和iSM 运维服务管理平台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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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莫名空间问题求高人解疑 关于莫名空间问题求高人解疑有一天我在家莫名其妙想蹦跶,弹来弹去手舞足蹈,后面我的手莫名其妙被火星溅到,可是我房间根本没什么火之类。空空的房间就一张床,我实在不理解哪里来的火星。我怀疑我接触到了空间的一些东西,我们身处的空间有很多漏洞,我当时的位置一定使其中的漏洞处,后来我搬家一直想调查那个漏洞在哪!我现在想问这个问题希望高人可以负责人告诉我答案 嗯?你做梦了啊时间和空间能包含很多东西,时间会停止吗,我是谁,这一刻在干什么,空间是什么,下一秒会发生什么事........我也有过类似问题,难道我的大脑又死机了!!!!!?首先我不是什么高人大师,看到你的帖子,我只是谈及一下个人感悟,仅供参考,不要在意这些,相由心生,一切都是你的心念所生,心念平和,万事平和,“太上曰。福祸无门。惟人自召。”有形的不一定真,无形的不一定假,“对面来的都是你命理该有的”。你被雷劈了,如果修炼多年恭喜你道友你要飞升了,如果没有修炼,下回多扶老奶奶过马路
昨天刚做的单,查经营历程针对某商行的,第一进货单居然是四十多万,可一打开,单子是空白的,昨天也没做过一单40多万的,请问是怎么回事? 昨天刚做的单,查经营历程针对某商行的,第一进货单居然是四十多万,可一打开,单子是空白的,昨天也没做过一单40多万的,请问是怎么回事?
您看下经营历程,这张5月24号的单据说明中是否是写了期初单据
若是期初单据,他是您期初应付款开账后自动生成的,不是您录入进去的。就是无商品明细,只有往来单位和金额的若不是呢?@李松稳Rji:若不是多半是数据问题。
打开数据库的查询分析器,选择账套对应数据库,输入 dbcc checkdb 检测下是否存在一致性错误。存在错误的,下载服务社区,更多,工具下载中的 数据库检测修复工具修复之后之后在操作
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最迟延至6月30日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最迟延至6月30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对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
《公告》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且未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口退(免)税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
《公告》明确,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和按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提交的出口退(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复审;省国家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的此类出口退(免)税,如有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规定审核处理。
《公告》指出,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委托出口的货物,如果委托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在2014年3月15日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且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但由于节假日等原因,未及时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4年4月10日前,将信息读入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按规定审核处理。
本《公告》自2014年4月4日起施行。
领购普通发票是否办理行政审批 领购普通发票是否办理行政审批
【问题】
人在领购普通发票时,是否需要办理行政审批?
【解答】
国家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第一条规定: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后,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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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不同的借款对象采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 针对不同的借款对象采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 企业目前有多种筹措资金的渠道,包括向金融企业借款、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和向自然人借款等。借款对象不同,处理也有差异。笔者对不同借款对象的税务处理进行比较,并结合当前的政策,针对借款税务处理提出如下注意事项。 所得税处理 向金融企业借款 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企业发生 的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发生年度的当期扣除,包括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等,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企业所得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如何理解“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作出了解释,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 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又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向自然人借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企业向除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有效、合法,不具有非法集资和其他违反法律的情形;二是企业和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关联方处理 以上借贷双方,如果存在关联关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企业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所得额时能够准予扣除,且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如果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二是金融企业的关联方的债权性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1,其他企业不超过2∶1。 两种限制 在计算企业支付的利息进行税前扣除时,除了根据规定的贷款利率或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外,还要关注两方面因素的限制。 (一)关注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列明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同时规定,若能够提供资料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可按实际支付的利息税前扣除。 例如,某海运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为了新增船舶扩大运输,需向关联方借款6000万元(无其他借款)。年利率为10%,年息为600万元。若其不能够提供资料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即使该企业支付的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其税前扣除限额为400万元。 债权性投资比例为6000∶2000=3∶1; 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为:600×(1-2÷3)=200(万元); 可扣除的利息支出为:600-200=400(万元)。 企业支付利息时(单位:万元): 借:财务费用等科目600 贷:银行存款600。 年度终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增200万元。 (二)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相对于未到位投资额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账面资本与借款月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例如,某有限公司(非投资公司)于2008年1月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截至2012年底仍有300万元资本未缴足。该企业2012年1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1月1日~12月31日借款余额始终保持不变,无其他借款),年利息10%,年息50万元。 该企业2012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为:50×300÷500=30(万元); 2012年度可以扣除的借款利息为:50-30=20(万元)。 处理同上例。 注意事项 (一)正确区别利息支出资本化或费用化。对用于构建固定资产的,在满足资本化条件后,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在构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后所发生的,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流动资金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二)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借款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当前企业内设机构之间的资金转借现象比较普遍,该利息支出税务处理也有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正确把握该条规定,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对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拆借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二是内部营业机构应当指同一核算机构的内设机构间的借款,对内部借款结算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