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解读
2016-4-15 0:0:0 wondial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解读
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解读 最近,总局印发了《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45号),明确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该公告的背景和意义 证券经纪人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2号)等规定,我国正在引入和发展证券经纪人制度,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证券经纪人不是证券公司的正式员工,其取得服务收入属于个人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范围,但与从事其他劳务活动而取得收入的人相比有所不同。表现在:一是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委托,不得兼做他职,其主要收入是佣金收入,且大多数证券经纪人月收入处于较低水平;二是证券经纪人收入水平与市场交易量、客户交易偏好等因素直接相关,证券经纪人收入在不同年份之间、不同月份之间有较大波动;三是证券经纪人与保险营销员一样,在展业过程中,为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需要自行额外负担展业成本,但保险营销员的展业成本可在税前扣除,而证券经纪人未明确,造成其实际承担的税负高于保险营销员。 税务总局出台本公告,符合公平税负的基本要求,有利于降低证券经纪人的负担,有利于规范证券行业有关经纪业务支出项目的财务核算,有利于保持证券经纪人队伍的稳定和促进证券经纪行业健康发展。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由于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实际上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组成,展业成本部分是证券经纪人实际发生的展业费用支出,按照个人所得税立法精神,对佣金收入中的展业成本部分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有关部门调研测算的情况,经研究,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及附加,再减去展业成本,余额按照个人所得税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即:对于证券经纪人2012年10月1日后取得的佣金收入,可以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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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1采购结算取消后还有结算标记U8.51采购结算取消后还有结算标记
U8.51-采购结算取消后还有结算标记
自动编号: | 9769 | 产品版本: | U8.51 |
产品模块: | 采购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51 | 关 键 字: | 采购结算问题 |
问题名称: | 采购结算取消后还有结算标记 | ||
问题现象: | 采购结算单删除后还有结算标记 | ||
原因分析: | rdrecords表部分字段有问题 | ||
解决方案: | 修改rdrecords的dsdate,isquantity,imoney和isnum相应的值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