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U8其他固定资产新增卡片提示“本机或网络错误”
2016-3-23 0:0:0 wondial用友U8其他固定资产新增卡片提示“本机或网络错误”
U8其他固定资产新增卡片提示“本机或网络错误”
U8其他-固定资产新增卡片提示“本机或网络错误”
自动编号: | 8012 | 产品版本: | U8其他 |
产品模块: | 固定资产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13 | 关 键 字: | 卡片 |
问题名称: | 固定资产新增卡片提示“本机或网络错误” | ||
问题现象: | 固定资产新增卡片提示“本机或网络错误”,确定后提示“无效的参数 5”,对卡片进行其他操作均会提示第一条错误,演示帐套没错 | ||
原因分析: | 检查后确定1.vts文件坏 | ||
解决方案: | 替换999帐套下的1.vts文件即可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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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给核定税种。我是新接手的,不知道核定的是什么

摘 要:经过筛选,伯纳德选择了与用友iUAP Mobile合作,联手针对智慧后勤移动校园应用产品拓展至全国高校及大中专院校,为广大师生和后勤服务管理者提供快捷优质产品平台。
随着数字化校园向智慧校园的转变,智慧后勤应运而生。顾名思义,智慧后勤就是将后勤业务细分、重组、整合和共享,形成可支撑互动服务和响应的系统平台。
博纳德公司从事后勤软件产品研发已超过十年,为学校、政府、企业、军队等提供后勤管理平台的搭建。目前已包含,餐饮管理系统、报修管理系统、宿舍管理系统、车辆管理系统、物业管理系统等15个子系统。

学生打工所得需要缴纳个税 学生打工所得需要缴纳个税
讯寒假结束,不少临近毕业的大学生族都利用假期来打零工,积累工作经验,以应对金融危机下严峻的就业形势。地税人员昨天提醒说,根据规定,学生打零工的勤工俭学收入,属于免征的范围,但个税并不免征,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费用;余额为的应所得额;应纳税所得税不超过20000元的,税率为20%.举例说,一个计算机专业的大学生,寒假期间取得某软件设计的劳务报酬1000元,扣除800元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00元,乘以税率20%,应缴纳40元个人所得税。给学生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支付单位未代扣代缴的,学生本人可直接前往机关申报缴纳。而取得的个税完税凭证既是个人工作能力的体现,也是就业时的诚信证明。

用友系统环境无法删除SQL2000系统环境无法删除SQL2000
系统环境-无法删除SQL2000
自动编号: | 4559 | 产品版本: | 系统环境 |
产品模块: | MSSQL2000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关 键 字: | 无法删除SQL2000 | |
问题名称: | 无法删除SQL2000 | ||
问题现象: | 安装数据库后,想删除时提示安装目录找不到uninstall.uis文件或文件不正确,无法删除。 | ||
原因分析: | 可以将注册表中software/microsoft/sql2000项目删除,再将SQL目录删除,删除前确认此目录没有有用的数据库文件,再重新安装 | ||
解决方案: | 可以将注册表中software/microsoft/sql2000项目删除,再将SQL目录删除,删除前确认此目录没有有用的数据库文件,再重新安装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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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其他在行业报表中如何设置表与表之间的取数?-U8其他在行业报表中如何设置表与表之间的取数?
U8其他-在行业报表中如何设置表与表之间的取数?
自动编号: | 9139 | 产品版本: | U8其他 |
产品模块: | 行业报表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21 | 关 键 字: | U8行业报表日常操作 |
问题名称: | 在行业报表中如何设置表与表之间的取数? | ||
问题现象: | 在行业报表中如何设置表与表之间的取数?我在UFO中可以设置,用同样的公式在行业报表的样表中设置报“输入公式失败”公式为:"资产负债表.rep"->c7 RELATION 月 WITH "资产负债表.rep"->月 | ||
原因分析: | 在行业报表中如何设置表与表之间的取数问题咨询。 | ||
解决方案: | 应:select("资产负债表"->c7, 月=月)。具体的SELECT()进行他表取数的方法为:select函数支持绝对时间、相对时间、跨时间取数1、跨时间类型取数 当前时间类型为月时,想取季报第一季度的数,函数格式为: select("a"->a1,类型=季 and 季=1 and 年=2001) 此处年也可以指定相对值 select("a"->a1,类型=季 and 季=1 and 年=年+1)2、绝对时间取数 select("a"->a1,年=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老师,请教一下,我们是旅行社,有代购机票、代订房等业务。做营业收入时,是以收到的全款来做,还是用全款减去成本来做?因为实际收入是手续费。 老师,请教一下,我们是旅行社,有代购机票、代订房等业务。做营业收入时,是以收到的全款来做,还是用全款减去成本来做?因为实际收入是手续费。[]
旅游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差额扣除部分(即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提供旅游服务未选择差额征税的,可以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专票,其进项税额凭合法扣税凭证扣除。谢谢!那是不是以差额作为营业收入时,就没有营业成本了?另外有没有规定会计报表与增值税申报表还有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营业额应该一致?差额征税是税局认定的,问问税局

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及建议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及建议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资产的原所有者(承租人)将资产出售给购买方(出租人),以取得资金达到融资目的,再与资产的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取得该项资产的使用权。融资性售后回租使承租人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实现了融资目的,是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由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我国开展得较晚,尤其是“营改增”后对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征收增值税,使得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都比较复杂,另外,有关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处理的规定和解释比较零散,这也增加了业务处理的难度。
本文针对上述情况,以案例的形式对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展开分析,以期指导实务工作。
例:甲公司为一家运输企业,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因资金紧张,与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乙公司(一般纳税人)签订了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首先以480万元的价格将一批大货车销售给乙公司取得资金,然后再将这批大货车从乙公司租回,租赁期为2015年1月1日 ~ 2017年12月31日,共计3年,甲公司于每年的12月31日向乙公司支付租金200万元,合同约定利率为8%,租赁期满这批大货车归甲公司所有。乙公司每年需对外支付16.6万元与该业务相关的借款利息。假设不存在其他相关税费。
该批大货车是甲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购入,购入时已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720万元;预计这批大货车的使用年限为4年,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相同,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不考虑资产减值损失。出售时已提折旧180万元,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540万元,公允价值为510万元。
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涉及增值税,乙公司对增值税税额的确认是业务处理研究的起点,故从乙公司开始展开研究。甲、乙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

公积金新政出台 刚需族住房梦圆(下)公积金新政出台 刚需族住房梦圆(下)
李老师:《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社区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小周:由于公积金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贷款政策,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市对贷款条件要求过严,住房贷款发放率较低,影响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据报道,全国贷款发放率高于85%的城市只有49个,可见公积金使用率普遍偏低。
李老师:下一条规定非常重要,也是你最为关心的。由于目前职工跨地区流动日益频繁,在就业地缴存、回原籍购房需求增多。为适应职工流动性需要,《通知》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小周:我多年来期盼的就是这一条政策,因为如果回到家乡后买房,不但现存的公积金可用,还可以进行公积金贷款,这真是太给力了。
小左:就在前几天,我们家的热水器坏了,我打电话请厂家派人来维修,结果不长时间就来了一个修理工。他干完活和我聊天说,他是一个农民工,在北京打工已经十几年了,公司也给他们缴纳了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他和其他农民工的一个愿望,就是希望用挣到的钱回户籍所在地的县城或乡镇购买一套住房。但由于住房公积金不能异地贷款使用,所以他们很少有使用公积金买房的念头。
李老师:所以我认为这条规定的影响力是最大的。针对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资金流动性紧张,职工贷款排队轮候时间长等现象,《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小左:我哥哥前几年曾经贷款买过房,开发商说公积金贷款要排队,时间拖不起,最后我哥哥不得不办理了商业贷款,利息和公积金贷款差了一大截。
小周:这个问题不光在你哥哥买房时存在,我的很多同学买房也遇到过这个问题。一些新的楼盘开发商就明确表示买房只能商业贷款。我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北京公积金额度相对更紧张,排队申请贷款的人群数量庞大所致。
李老师:下一条规定也非常给力,就是为了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利益,降低贷款中间费用,减轻贷款职工负担。《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小左:当时我哥哥买房为什么最终放弃了公积金贷款,就是因为公积金贷款不但手续繁琐,而且收费颇多。据房屋中介介绍,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最高可达千分之八。假设我哥当时要申请到10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各项费用就要七八千元。
李老师:《通知》还强调,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健全贷款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手段,全面开通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向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询、还款提示、投诉举报等服务。
小周:人们买房特别是购买二手房,讲究的就是一个快字,因为稍一犹豫,这房可能就被别人抢走了。所以许多购房人之所以宁可选择商业贷款也不选择公积金贷款,主要是办理程序太复杂,办理时间太慢。这条规定好是好,但是应该由谁来监督制执行呢?千万不要成为一纸空文。
李老师:这点你不要担心,《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考核,定期进行现场专项检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分类指导,加大对贷款发放率低的城市督促检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住房公积金有效使用和资金安全。
小左:李老师,《通知》的内容您都介绍完了,您再总结一下这项新政策的意义和目的吧。
李老师:对此次住房公积金的新政策,我认为其意义是很深远的。第一,在限购松绑和贷款新政之后,这项政策对于市场的推动将更加明显,因为从现阶段来看,政府已经酝酿第三波救市政策。第二,公积金贷款政策放开,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将会大大提升,将会有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公积金贷款政策,从而实现自己的住房梦想。
小周:虽然今天北京的雾霾很严重,但经过政府积极治理以及秋风的到来,天气一定会很快变好的。而通过您今天对《通知》的介绍,就像来了一阵春风,吹掉了我心头的雾霾。我现在就把这个好消息告诉给我的家人和对象,让他们现在就在我的家乡为我寻找合适房源。
小左:等你买了新房办喜事的那一天,不要忘了通知我们一声,如果时间许可,我和所里几位年轻人一定去参加你的婚礼。
李老师:看到你就要回到故乡工作了,真为你能和亲人团聚而高兴。现有两句话祝福你吧:第一,金子在哪里都会发光,你只要努力工作,在家乡也一定会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第二,祝你早日圆了住房梦,成家立业、早生贵子、万事如意、幸福安康。
小周:谢谢你们的祝福,我以后一定会常回咱们单位来看望你们。

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照表 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照表
旧实施细则 | 新实施细则 |
第一条 根据《》(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 第一条 根据《》(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第七条 除本细则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二)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三)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四)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五)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一)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二)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 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第十一条 除本细则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
第十条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 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
第十二条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 第十二条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
第十三条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 (一)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 (二)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 |
第十四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 |
第十七条 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 条例第五条第(六)项中所称的其他情形,包括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
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第二十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转贷业务,是指将借人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将吸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资本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属于转贷业务。 | |
第二十一条 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
第二十三条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 第十七条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
第二十四条 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其销售额比照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确定。 | |
第三条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
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一营业税税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四条所称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比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但金融保险企业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
第二十六条 条例第六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的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 |
(三)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 (二)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
(四)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的业务。 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 (三)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
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 (四)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
(五)第一款第(七)项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 |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六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 |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第二十九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人规定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三)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四)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五)个人转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 |
第三十条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 |
第三十三条 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 第二十七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
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 |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或本级。 | |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 |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从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第二十八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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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1采购入库单修改提示不是本系统单据U8.51采购入库单修改提示不是本系统单据
U8.51-采购入库单修改提示不是本系统单据
自动编号: | 16539 | 产品版本: | U8.51 |
产品模块: | 报账中心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51库存 | 关 键 字: | 采购入库单 |
问题名称: | 采购入库单修改提示不是本系统单据 | ||
问题现象: | 采购入库单修改提示不是本系统单据 | ||
原因分析: | 数据问题 | ||
解决方案: | rdrecord 表的记录的CSOURSE字段的值为空,修改为“采购'即可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