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档案新增按存货分类自动编码,分类级长不够能不能自动不补零
2018-2-22 0:0:0 wondial存货档案新增按存货分类自动编码,分类级长不够能不能自动不补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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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供应链与总账一体化,但是业务生成的单据在总账暂不生成凭证,总账暂不结账的情况下,能否业务单独结账,做下一年度的业务单据。 T+供应链与总账一体化,但是业务生成的单据在总账暂不生成凭证,总账暂不结账的情况下,能否业务单独结账,做下一年度的业务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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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步骤是:先做抄帐,在做分量盘点单,总量盘点单,最后做报损报溢吗? 那步骤是:先做抄帐,在做分量盘点单,总量盘点单,最后做报损报溢吗?[]
抄帐完后做总量盘点单的时候会让你录入实盘数量,输完实盘数量直接过账就不用报损报溢了。如果要做报损报溢的话可以直接做,不用抄帐和盘点单了。盘点和,报损报溢只需要选择其中一项即可@边超:抄盘后总量盘没那型号@畅捷服务周义刚:抄盘后总量盘没那型号@貌小姐:先做仓库抄帐,然后选择抄帐的仓库做盘点单点新建,从新建的盘点单里商品名称那里选择你要盘点的商品@貌小姐:单据空白处右键,选择单据格式,勾选需要的字段@畅捷服务周义刚:现在我总量盘的过帐了,要重新抄盘,再做总量盘的单把报溢的增加进去?@貌小姐:如果您现在库存商品和实际数据一致就不用操作了,如果不一致,也继续盘点,或者单独做报溢单@畅捷服务周义刚:单独做了报溢单,单据的日期是做上月还是做下月的?做了报溢单,还要抄盘后再总量盘吗?@貌小姐:只需要二选其一即可,不用重复操作,效果都是一样的,以当前日期为准
商贸服装鞋帽版V11.5 数据库2005 独立加密狗 总部接收文件导入与总部下传时特别慢 有时候还死机 大约2G的内容 另有门店版门店接收甚至1个小时都接收不成功 最后死机 请问是什么原因 商贸服装鞋帽版V11.5 数据库2005 独立加密狗 总部接收文件导入与总部下传时特别慢 有时候还死机 大约2G的内容 另有门店版门店接收甚至1个小时都接收不成功 最后死机 请问是什么原因[]
服务器和客户端都安装sql2005并且安装数据库补丁
先备份好数据之后,然后百度下载2005向后兼容组件安装
再下载服务和社区,产品线,T1里面对应版本的补丁安装并执行补丁脚本后再操作。下载地址:
http://service.chanjet.com/chanjet/T1@服务社区李珊:已经安装过V11.5的补丁,还是那样,请问脚本怎么执行?@祁万辉:打开安装路径下补丁脚本文件夹,双击补丁执行器,选择账套下一步执行即可@祁万辉:注意操作前备份好数据
服务器和客户端都安装sql2005并且安装数据库补丁
然后百度下载2005向后兼容组件安装@服务社区李珊:请问你那有2005 补丁吗?我下载的都不对@祁万辉:没有,直接百度下载就可以了。里面有很多的@服务社区李珊:补丁都打了,脚本也执行了,可是还是很慢很慢的 ,还有没有其他原因@祁万辉:软件方面排除了,就需要检测下网络方面了
操作员不要下载任何东西,看视频,逛淘宝之类的
将带宽提高,或是联系专业网管人员,检测下网络设置。@服务社区李珊:我这是 单机版的 加密狗都独立 跟网络有关么@祁万辉:您使用是自动或互联网就有关,使用手工方式就无关@服务社区李珊:总部下传的文件 通过QQ传给各门店 门店存到正确路径后 门店接收的,之前用SQL2000的时候就很快,现在用这个2005 就很慢@祁万辉:手工方式和网络无关
将sql2005数据库的tcp协议开启之后再看下:
http://service.chanjet.com/zhi ... b468a
公司开办费的后期账务处理办法公司开办费的后期账务处理办法
开办费是企业在筹建期间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职工培训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调研费、法律咨询费及其他开办费等。但是,在筹建期间为取得流动资产、无形资产或购进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不能作为开办费,而应相应确认各项资产。开办费应当自公司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少于5年。开办费在开业当月一次转入递延资产的科目里。
1.筹建期间的各项费用发生时
借:开办费
贷:现金
银行存款
2.公司开业后的账务处理
借:递延资产-开办费
贷:开办费
递延资产:
是指本期不能一次性记入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实质上是一种费用,但由于这些费用的效益要期待于未来,并且这些费用支出的数额较大,是一种资本性支出,其受益期在一年以上,若把它们与支出年度的收入相配比,就不能正确计算当期经营成果,所以应把它们作为递延处理,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通常,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待摊费用等。 常用的二级科目如下:
1.开办费 (上面已述)
2.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企业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租入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但企业依合同享有使用权。通常双方在协议中规定,租入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并承担对租入固定资产进行修理和改良的责任,即发生的修理和改良支出全部由承租方负担。对租入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其会计处理与自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无区别。对租入固定资产实施改良,因有助于提高固定资产的效用和功能,应当另外确认为一项资产。由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不属于租入企业,不宜增加租入固定资产的价值而作为递延资产处理。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大修理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
3.长期待摊费用
是指开办费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外的其他递延资产。包括一次性预付的经营租赁款、向金融机构一次性支付的债券发行费用,以及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均在一年以上,这与待摊费用不同,后者的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所以列在流动资产项目下。
新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对比 新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对比
新旧个体工商户计税办法对比 | ||
新计税办法 | 原计税办法 | 说明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等有收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为适应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实行查帐征收的需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第二条凡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户,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 ||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义务人。 | ||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部、国家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六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 ||
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 | ||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第三条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 第四条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 |
第五条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 ||
第九条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 第六条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 |
第十条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 第七条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 |
第八条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 ||
第九条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帐款(坏帐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 ||
第十条财务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 ||
第十一条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 第二十条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准予扣除。 | |
第十二条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 第十一条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二十四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体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 个体户资产损失取消行政审批,改为申报扣除。 |
第二十七条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帐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上述已予扣除的帐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应直接作收入处理。 | 坏账损失取消行政审批,改为申报扣除。 | |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 ||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 第十六条个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 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低值易耗品,允许在5年内平均分摊”,具体期限由个体户提出申请,报经县级地税机关审批后执行,并报地(市)局备案。-闽地税政二〔1997〕35号,新办法取消审批及备案。 |
第十七条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应在二至五年内分期扣除。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 新办法对税款收款机没有专门规定,按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区分扣除期限。 | |
第十九条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分期扣除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 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修理费用的分摊和期限,由县级地税机关视个体户的经营规模和承受能力确定,并报地(市)局备案。-闽地税政二〔1997〕35号,新办法按权责发生制计算分摊扣除。 | |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 第三十二条个体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的支出; (二)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四)各种赞助支出;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七)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八)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 “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罚款,以及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后,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各项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闽地税政二〔1997〕35号。 |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 第三十一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 新办法明确了比例。 |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第二十八条个体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弥补亏损取消行政审批,改为申报扣除。 |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三十九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为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 、产成品等。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 | |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 第十二条上述各项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确定。 | |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标准 | ||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第十三条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 | |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第十八条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 对保险费用的支出,须报经县级地税机关审查核实后才可在税前扣除,并报地(市)局备案。各类保险费用只允许扣除,并报地(市)局备案。各类保险费用只允许扣除一次;个体工商户所重复缴纳的保险费用,不得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的无赔款优待,应作为当期所得,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税。-闽地税政二〔1997〕35号,新办法取消审批和备案。 |
第二十三条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 ||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 第二十六条个体户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 | |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 第十五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 |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 第二十五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折合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 |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 ||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 第二十九条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 | 业务招待费取消行政审批,改为申报扣除。 |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 ||
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 第二十一条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其扣除项目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 “缴纳的其他规费”,是指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规费。可凭省人民政府收费文件的项目及标准给予税前扣除。 |
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 第二十二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融资租赁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约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后,该固定资产即归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即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应归还出租人)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 |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 ||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 ||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 ||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 ||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 第二十三条个体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以及购置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 |
第四章 附 则 | ||
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为固定资产。 | |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按以下方式计价: (一)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实物投资的,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帐面原价减去改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增加的支出计价; (五)盘盈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估完全价值计价; (六)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 ||
第三十五条下列固定资产允许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各种工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及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 ||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 | ||
第三十七条个体户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不短于以下规定年限内,可根据不同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 (一)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二)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三)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 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如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简易或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房屋和建筑物,以及技术更新变化快等原因,可由个体户提出申请,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取消行政审批。 | |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 按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5%(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 ||
第三十九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为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 、产成品等。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 | ||
第四十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为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为准。具体是: (一)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原价;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确定原价;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 | ||
第四十一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均额扣除。 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和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该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 ||
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
第四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 | ||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 |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
用友T3用友通固定资产卡片附属设备的应用 用友T3用友通固定资产卡片附属设备的应用
假设有一套价值1000元的办公家具里包含多个桌子和椅子,如何录入固定资产卡片并详细说明桌椅的数量和价值?附属设备卡片用来管理固定资产的附属设备,其价值已经包含在固定资产主卡的原值中,并且不参加折旧,因此可以用来登记固定资产的明细。
1、进入“固定资产”,点击“资产增加”,并选择固定资产分类。如下图所示:
2、先打开“附属设备”页签,录入桌子和椅子的数量和价值。如下图所示:
提高U盘寿命应注意的问题提高U盘寿命应注意的问题
U盘的称呼最早来源于朗科公司生产的一种新型存储设备,名曰“优盘”,使用USB接口进行连接。而之后生产的类似技术的设备由于朗科已进行专利注册(实质是一种垄断)而不能再称之为“优盘”,而改称谐音的“U盘”或形象的称之为“闪存”“闪盘”等。
U盘(也称闪存盘)以它低廉的价格,大容量的存储空间,相对较快的存取速度,现在已经顶替软驱成为我们组装电脑的首选部件之一。虽然它号称有十万次以上的擦写次数,但如果你在日常使用中不加以注意,也很容易出现“早夭”的现象。笔者通过日常使用的经验教训,总结出以下容易导致U盘“减寿”的可能因素,与朋友们共同探讨。
整理碎片,弊大于利对于很多爱护机器、善于保养的朋友来说,肯定已经养成了经常整理硬盘碎片的好习惯了。在频繁地进行硬盘操作,删除和保存大量文件之后,或系统用了很长时间之后,应该及时对硬盘进行碎片整理。由此及彼,不少朋友在使用U盘之后,肯定也想用磁盘碎片整理工具来整理U盘中的碎片。想法是好的,但你知道吗,这样做反而适得其反。
因为U盘保存数据信息的方式与硬盘原理是不一样的,它产生的文件碎片,不适宜经常整理,如果“强行”整理的话,反而会影响它的使用寿命。如果你觉得自己的U盘中文件增减过于频繁,或是使用时日已久,可以考虑将有用文件先临时拷贝到硬盘中,将U盘进行完全格式化,以达到清理碎片的目的。当然,你也不能频繁地通过格式化的方法来清理U盘,这样也会影响U盘的使用寿命。
存删文件,一次进行当你在对U盘进行操作时,不管是存入文件或是删除文件,U盘都会对闪存中的数据刷新一次。也就是说,在U盘中每增加一个文件或减少一个文件,都会导致U 盘自动重新刷新一次。在拷入多个文件时,文件拷入的顺序是一个一个的进行,此时U盘将会不断地被刷新,这样直接导致U盘物理介质的损耗。所以利用U盘保存文件时,最好用WinRAR等压缩工具将多个文件进行压缩,打包成一个文件之后再保存到U盘中;同样道理,当你要删除U盘中的信息时(除非是格式化),最好也能够一次性地进行,以使U盘刷新次数最少,而不是重复地进行刷新。只有减少U盘的损耗,才能有效地提高U盘的实际使用寿命。
东莞永圣纺织品有限公司电话号码公司名称: 东莞永圣纺织品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 箱包面料 网布 三明治 天鹅绒 BK布 V沙 提花布 格子布 600*600D 600*300D 420D 210D 190T 840D 1680D 9OO*9OOD 1200D化纤面料、里料 纺织辅料 非织造及工业用布 针织面料 毛纺系列面料 混纺、交织类面料 公司简介: 东莞永圣纺织品有限公司创立于1990年,注册资金500万,.本公司引进国际先进高速西德经编机,专业生产各种经编网布,服装面料,鞋材,手袋,玩具,高尔夫球袋,运动用品等工业用布.产品远销欧美,东南亚等国家及地区.东莞永圣 地址: 广东东莞市厚街镇河阳大道 电子邮件: 联系人: 郑绍军 手机: 13826963099. 电话号码: 0769-85983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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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企业可享受更优惠的技术转让政策中关村企业可享受更优惠的技术转让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0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对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条件作出了四项详细规定。
2013年9月,为进一步推动技术转化为生产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2号)规定,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条件实行了放宽,最大的变化是技术许可使用权不再要求全球独占。
财税〔2010〕11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财税〔2013〕7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指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的行为。
对比可以看出,一般企业拥有的技术许可使用权必须是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如果不是全球独占则不能享受优惠。中国企业从国外取得的技术许可使用权,很少有能够全球独占的,因此要求非常严格。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只要求5年以上非独占即可,条件得到放宽,将有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
用友T3用友通业务单据是否有整理断号的功能?用友T3用友通业务单据是否有整理断号的功能?
业务单据是否有整理断号的功能?比如,我的采购订单是001,删除之后,再增加,如何继续使用001?新增单据时,单据编号以最大流水号+1继续排列。可变通实现需求。
方案一:10.3plus1以后的版本,单据编码设置中,编号设置页签,选中相应单据,勾选“手工改动,重号时自动重取”。删除001之后,再增加,单据编号默认为002,此时可以手工将001改为002,保存单据即可。
方案二:10.3plus1以后的版本,单据编码设置中,查看流水号页签,选择相应单据,手工将“流水号”由1改为0,修改完成,增加单据,编号自动为002。如有其它问题,请在下面回复疑问,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帮助您解决问题。同时您也可以联系用友畅捷服务联盟用友4S店-用友天龙瑞德软件有限公司。用友天龙瑞德软件专业销售用友软件,用友财务软件,维护用友T3、用友T6、用友U8、致远oa软件。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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