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专本科学历,河北经贸大学会计专业
2018-2-20 0:0:0 wondial大专本科学历,河北经贸大学会计专业
大专本科学历,河北经贸大学会计专业[]#石家庄同城会#这是要招聘,还是应聘?@王碧:[/龇牙]自我介绍?继续[/龇牙][/龇牙][/龇牙]是自考的本科吗,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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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T3财务通自动转帐错误 用友T3财务通自动转帐错误
设有个人和项目辅助核算的损益类科目,在进行自动转帐后生成的凭证保存时提示项目不能为空.也就是说项目没有转过来,请问怎么解决?只能手工填制这张凭证。因为设了个人核算的话,个人必须隶属于某部门。这样的话,损益类科目只能就有了三种辅助核算,而财务通是最多支持两种辅助核算的。所以对于损益类科目,不能个人和项目一同设置,对于已经设置了的,只能手工填制凭证,不能使用自动转账功能。如有其它问题,请在下面回复疑问,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帮助您解决问题。同时您也可以联系用友畅捷通专业服务商-用友天龙瑞德。用友天龙瑞德专业销售用友软件,用友财务软件,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联系电话:010-59798025。网址:http://www.kuaiji66.com
4月1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重大历史性战略选择,决定设立河北雄安新区。新华社将这一决策称之为“千年大计,国家大事”。
党中央就此提出的7项重点任务坚决贯彻落实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意在疏解非首都功能,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在雄安新区建设的过程中,离不开会计的支撑,会计服务行业大有可为。
用友T3用友通新打印设计_0用友T3用友通新打印设计
销售定单的新打印设计..在自定义项 中 已 设置了 表体 自定义项 “包装” ,可是.在新打印设计里..去怎么设置也弄不好..是不是我设置的不对.请告诉我正确的设置方法。在新打印设计中插入列,列名称处输入“包装”,然后在其对应的主项数据输入框中设置公式或函数,点击保存即可。如有其它问题,请在下面回复疑问,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帮助您解决问题。同时您也可以联系用友畅捷服务联盟用友4S店-用友天龙瑞德软件有限公司。用友天龙瑞德软件专业销售用友软件,用友财务软件,维护用友T3、用友T6、用友U8、致远oa软件。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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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其他总帐明细帐不平,工资建账指导U8其他总帐明细帐不平,工资建账指导
U8其他-总帐明细帐不平,工资建账指导
自动编号: | 3524 | 产品版本: | U8其他 |
产品模块: | 其他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通用 | 关 键 字: | 总帐明细帐不平,工资建账指导 |
问题名称: | 总帐明细帐不平,工资建账指导 | ||
问题现象: | 总帐明细帐不平,工资建账指导 |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
解决方案: | 一开始以为是简单的表间不平,仔细看过后感觉没那么简单,检查后发现是由于记账凭证不平导致的,估计和用户改过科目设置后导致的,把那些凭证修改后搞定。指导建账。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升级完系统后,前台出现“存在其他结算方式与微信结算方式冲突,请更改!”用工具sqlitestudio-2.1.5.修改完,出现“付款方式40不能使用”,对账查询时初夏“A1”的收款金额。日结也坐不了这个怎么处理?? 升级完系统后,前台出现“存在其他结算方式与微信结算方式冲突,请更改!”用工具sqlitestudio-2.1.5.修改完,出现“付款方式40不能使用”,对账查询时初夏“A1”的收款金额。日结也坐不了这个怎么处理??
昨天是否查过了全部结算方式?是怎样的?请直接提交支持网问题后提交数据。处理前的posdata文件是否有备份?@畅捷服务任海伦:有备份,怎么查看全部结算方式?看现在情况不建议你自己修改还是把数据提交到支持网站吧,把2份pos数据都提交上去再把你执行的脚本提交。@畅捷服务任海伦:你执行的脚本提交。脚本是什么?从哪里找脚本?@畅捷服务任海伦:把2份pos数据都提交,是那两份?备份的posdata+现在的posdata文件+在下载sqlitestudio工具中执行的语句,加账套备份。@畅捷服务任海伦:支持网一直显示处理中。是不是不能提交啊?是从这里面吗?我这边正常的啊!现在要在这里面进入。
银行科目被锁定 _0银行科目被锁定
问题号: | 3053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0sp |
软件模块: | 总账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支票登记簿 |
适用产品: | 85X |
问题名称: | 银行科目被锁定 |
问题现象: | 进入支票登记簿提示XXX科目被XX锁定 |
问题原因: | GL_Mccontrol有异常纪录 |
解决方案: | 删除GL_Mccontrol中异常纪录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政策性搬迁损失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政策性搬迁损失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什么是政策性搬迁损失,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40号公告规定,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
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一是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二是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损失时,应附报以下资料:(1)《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2)搬迁收入的会计核算账页及有效凭证;(3)搬迁支出的会计核算账页及有效凭证;(4)搬迁资产处置支出已履行专项申报手续的,提供《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搬迁资产处置支出未履行专项申报手续的,应按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提供报损明细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用友T3-用友通其他出库单无法参照现存量 用友T3-用友通其他出库单无法参照现存量
新增其他出库单,选择存货的放大镜,在参照界面的栏目里没有“现存量”这一项,演示帐套都是正常的,是什么原因?
该问题与选项的设置有关。如果仓库设置为“允许零出库”,则不显示“现存量”这个栏目;如果想显示“现存量”这个栏目,在“库存业务范围设置”里,将“是否允许零出库”前面的勾取消即可。
如有其它问题,请在下面回复。也可以联系用友畅捷通专业服务商-用友天龙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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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照表 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照表
旧实施细则 | 新实施细则 |
第一条 根据《》(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 第一条 根据《》(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第七条 除本细则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二)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三)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四)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五)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一)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二)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 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第十一条 除本细则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
第十条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 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
第十二条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 第十二条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
第十三条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 (一)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 (二)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 |
第十四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 |
第十七条 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 条例第五条第(六)项中所称的其他情形,包括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
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第二十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转贷业务,是指将借人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将吸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资本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属于转贷业务。 | |
第二十一条 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
第二十三条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 第十七条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
第二十四条 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其销售额比照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确定。 | |
第三条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
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一营业税税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四条所称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比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但金融保险企业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
第二十六条 条例第六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的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 |
(三)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 (二)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
(四)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的业务。 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 (三)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
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 (四)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
(五)第一款第(七)项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 |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六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 |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第二十九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人规定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三)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四)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五)个人转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 |
第三十条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 |
第三十三条 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 第二十七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
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 |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或本级。 | |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 |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从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第二十八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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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T3需要选择客户的时候怎么快速定位客户用友T3需要选择客户的时候怎么快速定位客户
客户档案比较多,上千条,需要选择客户的时候,例如销售发票等,如何快速选择客户。可以通过助记码、快速查找客户编码、简称以及模糊定位的方法。
方法一:需要输入客户的时候,直接输入助记码,如果没有助记码,可以手工在客户档案中增加,也可以在“基础设置”-“批量生产助记码”来生产,需要注意的是,不可以直接输入客户名称,会提示“客户名称不正确”。
方法二:选点击选择客户的放大镜,然后在“参照”的界面正上方有查询条件,可以选择“客户编码”、“客户名称”、“客户简称”、“客户助记码”等然后直接输入选择。
方法三:选点击选择客户的放大镜,然后在“参照”的界面右上角有一个“模糊匹配定位”,直接选择“包含”,然后输入客户名称里的一个字或者两个字就可以快速参照出需要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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