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讲座怎么没有4,5章节呢? 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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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T3录入关键字资产负债表取不到数据](http://yun.kuaiji66.com/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用友T3录入关键字资产负债表取不到数据 用友T3录入关键字资产负债表取不到数据
登入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为什么取不到数呢?1、凭证没有记账;2、模板选择与行业性质不符合。
解决方案:1、登入用友T3软件,点击“总账系统”—“记账”—全选记账范围(点击下一步)—记账;2、点击“总账”—“设置”—“选项”—“其他”—“行业性质”(新会计制度行业),再次点击“财务报表”—“文件”—“新建”(选择新会计制度行业)资产负债表,格式状态转换为数据状态,在数据状态下,关键字—录入(选择年、月、日)即可。如有其它问题,请在下面回复。也可以联系用友畅捷通专业服务商-用友天龙瑞德。用友天龙瑞德专业销售,维护用友T3、用友T3软件、用友T3报价、用友T3价格。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联系电话:010-59798025。网址:http://www.kuaiji66.com
![会计从业资格证还有用吗?](http://yun.kuaiji66.com/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3月3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消的消息从财政部官网发出,一下子就引起了重大关注,还一度占据了微博热搜头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消,很多人都在想辛辛苦苦备考一场,是不是白忙活了?想转行的或非会计专业的还能进入财会行业吗?已取得的会计证还有用吗?
据财政部消息,因取消会计从业资格涉及到修订《会计法》,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目前,会计司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会计法》的修订工作。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将被取消,会计行业入门或提高至会计初级职称亦或降低至无门槛,我们就静待修订后的《会计法》出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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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61预收款冲应收款时,客户己经选择好,提示客户己被锁定U8.61预收款冲应收款时,客户己经选择好,提示客户己被锁定
U8.61-预收款冲应收款时,客户己经选择好,提示客户己被锁定
自动编号: | 2043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应收应付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61 | 关 键 字: | 预收款冲应收款 |
问题名称: | 预收款冲应收款时,客户己经选择好,提示客户己被锁定 | ||
问题现象: | 预收款冲应收款时,客户己经选择好,提示客户己被锁定。点确定后,可以继续过虑,在做对冲时,提示客户不同。用清除工具清除锁定,不管用。 |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
解决方案: | 客户档案简称中有空格,去掉即可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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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T+12.0,更新了最新补丁,为什么登陆界面的浏览器设置点击无反应,服务器和客户端点击浏览器设置都没有反应,IE重置后还是不行,有没有什么解决办法 请问T+12.0,更新了最新补丁,为什么登陆界面的浏览器设置点击无反应,服务器和客户端点击浏览器设置都没有反应,IE重置后还是不行,有没有什么解决办法[]
开始菜单—T+-服务管理器,重启T+服务,然后重新配置下数据库,将IE重置,清除缓存后再登录@服务社区苏娜:输入用户找不到账套。进入SQL Server Management Studio 报错:执行 Transact-SQL 语句或批处理时发生了异常。无法打开数据库 'msdb'。恢复操作已将该数据库标记为 SUSPECT。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 SQL Server 错误日志。 (Microsoft SQL Server,错误: 926)
软件:T+11.6 SQL:2008R2admin登录系统管理-账套维护中看下是否有账套,账套是否显示红色未升级,如果账套都没问题,将账套备份出来或将账套物理文件拷贝出来,重新安装数据库和软件,再恢复帐套备份@服务社区苏娜 请问有没有T+账套维护公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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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活动费管控需要考虑哪些因素](http://yun.kuaiji66.com/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业务活动费管控需要考虑哪些因素业务活动费管控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业务招待费与企业销售相关性较高,是企业最经常发生的费用之一,如何管控业务招待费用也考验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以下铂略财务培训就通过一个案例来给财务管理者介绍业务活动费管控的一些思路。
案例背景
A 公司是一家从事IT设备制造的上市公司,传统客户是三大运营商,主打成熟产品是自行开发的通讯设备产品,以及IT系统集成,该公司分设运营商事业部、IT系统集成事业部负责这两种业务的经营。2014年面临比较严峻的经营形势。从外部经营环境看,运营商通讯设备市场总需求比上年增长有限,但存在几家产品同质化程度较高的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市场竞争激烈,因历史原因有较多欠款需要回收或清理。从内部经营环境看,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公司的薪酬水平需保持较强的竞争力,人力成本上涨压力大,同时A公司在投入产出效率、人均盈利、人均收入等指标方面落后于主要竞争对手。
2014年运营商事业部拟在三大运营商市场推广其新开发的大数据产品。另外,公司新设立政企事业部,以新开发的ICT产品为主打产品进入政企市场,并下达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经营目标。
公司总裁认为,在目前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业务活动费要保持一定强度的投入,但需要提升费用效率,方式也要根据客户需求的变化而改变,不能停留在低层次的吃吃喝喝,原来在市场费用方面的投入比较粗放,基本上是需求部门提交费用申请即满足,效果也不太理想,要求由财务总监牵头好好抓一下,公司各副总及业务单位都要重视和支持。
财务总监接受任务后,召集下属部门经理及核心骨干进行研讨,大家提出了几个思路:
1、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落实业务活动费的费用管理模式,包括目标、组织、标准、数据、举措、驱动力等六要素;
2、业务活动费专项管控,不同的业务特点按不同的费用预算标准,避免一刀切;
3、在过程管控方法上按月预算额度内逐项事前申报,列明招待事由、目的及效果、对象、方式、人数等。
4、完善现有的财务系统,以信息化手段进行过程管控。
铂略财务培训认为A公司内部提出的思路存在如下待决策的关键点:
思路1:归口管理部门确定是哪个部门?
思路2:不同的业务特点按不同的费用预算标准,确定的原则是什么?如何确定标准?
思路3:逐项事前申报,是在申报月预算时集中计划申报,还是在每笔发生前申报?
思路4:信息化管控如何管控?在目前暂不能信息化管控的情况下如何管控?
作为财务总监,在听取大家的意见后,你认为应如何进行业务活动费管控?
![六种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http://yun.kuaiji66.com/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六种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六种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虚开专用发票因其具有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国家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在这一背景下,为加强征管,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款一致”逐步成为税务执法机关判定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之一。但是,这一标准不仅没有足够的理论基础支撑,而且不满足这一标准的行为在事实上也并非必然构成虚开行为。本文通过一则实际税案,对税收执法中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进行法律探讨。 西南某省P市N县借助自身的江运优势开展煤炭贸易和运输业务。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现上海、江苏等地公司抵扣的运费发票数量激增,且均来源于N县,意识到其中可能存在问题。2007年6月至7月期间,由税务总局和公安部成立了专案组,共同督办此案。调查期间,专案组共查询了100余家企业和农户的账簿,公安部门批捕约40-50人。2007年底,专案组开展集中稽查,分别与涉案企业和农户谈话,取得了这些企业和农户承认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举报其他农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口供。专案组认定涉案企业和农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拟对其进行处理和处罚。 我们接受了涉案公司(以下分别称“A公司”、“B公司”、“C公司”……“G公司”)委托,代为提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公司事实上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存在诸如通过居间人达成交易、现金流与交易存在差异等导致交易在形式上不符合票、货、款一致的情况。考虑到本案的重大社会影响,除依法进行相关程序外,我们也积极与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及当地政府沟通协调,做到有理有据,据以力争。最终,税务机关未将本案的涉案人员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人员也未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情形1:存在交易居间人 根据税务机关调查的情况,B公司出售的一批煤炭货款由自然人甲某支付,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却由Z公司开具。税务机关据此认定,B公司与甲某之间成立买卖关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货款的流向不符,B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事实上,在本次交易中甲某的行为在实质上是我国民法所认可的商业居间活动,其目的在于促成B公司与Z公司的煤炭购销交易。甲某与B公司经理丙某是老乡,彼此熟悉,故Z公司委托甲某代为联络购煤事宜。Z公司与B公司签署销售合同并进行了货物交割后,Z公司委托甲某代为向B公司支付货款。Z公司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佐证这一事实。 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为: (1)B公司和Z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购销合同由B公司和Z公司签署,合同权利和义务由B公司和Z公司承担。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双方亦为B公司和Z公司。 (2)Z公司和甲某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甲某在Z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以Z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联络购煤事宜。甲某行为的后果由Z公司承担。因此,Z公司和甲某之间的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 综上,从法律关系上看,煤炭购销业务由B公司和Z公司开展,Z公司给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的规定。本案中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情形2:存在垫付货款情形 C公司与K公司签署《煤炭买卖合同》约定, 2007年4月25日至2007年5月12日期间K公司向C公司购买沫精煤3,031.45吨,单价450元,价税合计1,364,152.50元。交易完成后,K公司常某、业务部经理王某与C公司杨某,于2007年5月24日进行数量结算,实发沫精煤3,088.57吨,扣除水份57.12吨,实际结算数为3031.45吨,有详细过磅单可查。2007年5月25日,C公司按照实际结算数乘以沫精煤单价450元给K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136.4175万元,并进行了纳税申报。 K公司与T公司股东同为张某、钱某夫妻二人,因此,K公司与T公司常相互垫付资金。2007年6月30日,K公司委托T公司代为支付欠C公司的购货款136.4175万元。 本案中,K公司与C公司煤炭交易是真实的。C公司取得货款的资金流与交易的货票流不一致是由于K公司委托T公司代为支付购货款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交易的实际情况相符,不能认定C公司和K公司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3:混淆了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和运输合同的当事人E公司和X公司签署《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E公司向X公司销售煤炭,并协助X公司组织运输、协商运费及代为支付运输费用。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与合同的约定相符。E公司和X公司提供了与合同所述内容相符的过磅单、煤炭购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等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行为。E公司是买卖合同的出卖人,X公司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可见,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履行运输义务,并收取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当事人。根据《工业品买卖合同》,E公司的义务仅限于协助组织运输、协商运费及代为支付运输费用。E公司事实上未提供运输服务,其从X公司取得的运输费用也仅为代X公司向实际承运方支付。因此,E公司并非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E公司不是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不具有开具运输发票的义务。E公司的义务仅限于代X公司支付运输费用,并代实际承运人向X公司转交运费发票。X公司取得的运费发票为实际承运人开具。不能因E公司向X公司交付不是E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就认定E公司为虚开。 情形4: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张某自称是Q公司员工,负责公司燃料采购。2006年9月,张某持Q公司的名片及Q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到A公司联系煤炭采购事宜。A公司煤炭销售后,根据张某提供的信息开具了购货单位为Q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帐务处理。事后,A公司通过多方渠道得知张某在此次交易中存在严重欺骗,他本不是为Q公司联系购煤,而是个人买煤行为。 A公司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论处。但应按有关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虽然A公司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但其对专用发票的虚开情况并不知情,符合国税发[2000]187号文规定的善意取得情形,不构成虚开。A公司认识到其应当依法补缴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于是安排财务人员通过自查补缴的方式进行了补税处理。 情形5:交易资料不全 (1)交易没有签署买卖合同 2007年1月4日,Z公司从D公司购进粉煤260吨,因数量较少没有签订书面协议。达成交易意向后,D公司与Z公司进行了真实的货物交割。Z公司据实给D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46,017.70元,税额5,982.30元,价税合计52,000元。D公司据此进行了有关的帐务处理。 虽然D公司和Z公司无法提供交易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双方的约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交易情况相符。因此,不能认定D公司和 Z公司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务机关仅取得口供 由于本案是区域性大范围发生的案件,税务机关通过询问调查人取得了大量口供,其中不乏被调查人相互揭发、互相推脱责任或为减轻自身责任嫁祸于人的情况。税务机关在调查F公司情况时,取得了另外三个被调查人举报F公司无真实交易,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口供,并据此认定F公司构成虚开。 事实上,2006年,F公司分批次向Z公司购进粉煤260吨,后又陆续将粉煤销售给T公司。公司运作不规范,因交易数量较少而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F公司与Z公司及T公司都进行了真实的实物交割、支付/收取货款,据实开具/取得增值税发票,并进行了有关的帐务处理。 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要有一系列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形成具有逻辑关系的证据链。仅凭口供不能证明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实,更不能据此对纳税人进行处理或处罚。不仅如此,F公司能够提供真实交易的过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发票等交易凭证,与税务机关取得的口供相矛盾。根据证据规则,书证的证明力强于口供,应当按照F公司提供的书证确认案件事实。因此,不应认定F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6:企业自查补缴税款 本案的查处过程中,多数企业都认识到自身的税务处理存在不规范之处,但其并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的故意。因此,这些企业在案发后都积极与专案组沟通,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补缴了应缴的税款。 G公司经过自查,发现其在经营过程中接受虚开运输发票71份,票面金额15,129,102.49元,税额1,059,037.17元。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059,037.17元。对此,G公司可以提供入库单、现金支付手续等凭证,证实确实存在真实的运输交易。由于在煤炭出产地购煤运输时的运费票据无法获得,运输方向G公司提供了虚开的运输发票。但是,运输交易是真实存在的,G公司不知其取得的发票为虚开,更不具备主观上的偷逃税款的动机。G公司在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前已经通过自查的方式补缴税款1,059,037.17元。从结果来看,G公司的行为也未给国家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据此规定,在税务稽查工作中,一般纳税人自行补缴税款的就不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实践中,在《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如纳税人自行补税的,通常税务行政机关对其免于再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如在2008年2月15日广州市海珠区国税局、广州市海珠区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中大布匹市场税收专项检查的联合通告》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自查阶段发现应缴未缴税费的,须于自查期限内自行向广州市海珠区国家、地税局补缴应缴未缴的税费,对自查自纠的问题只补税不处罚”。 即便是G公司的行为违反规定,但是G公司对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要求积极配合,态度诚恳;对于错误的行为认识深刻透彻,在得知有关情况后及时补缴相款并消除负面影响,因此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以及其他危害后果。据此,G公司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应当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本案集中体现了几种不可简单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如:个人购煤谎称公司购煤、存在交易居间人、部分货款支付资金流不规范、存在垫付货款情形、没有签署买卖合同、混淆了运输合同当事人和购销业务当事人、税务机关仅取得口供未取得其他资料、纳税人已自查补税等。 总结起来,判定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遵循实质性判定原则,对于交易真实存在,根据交易情况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均不应当认定为虚开,允许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具体而言,判定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为:(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与交易的法律关系一致。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向购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购买方向提供方支付价款,提供方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是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各方当事人基于交易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因此,虽然交易中可能存在多种情形影响票、货、款的走向,但是不管交易的形式发生怎样的变化,均不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2)排除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专用发票的开具与交易的法律关系不一致,也不能当然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以及国税函[2007]1240号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构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善意取得方不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主观故意,不应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票、货、款一致一直以来被认为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但一方面,这一标准在事实上不能与虚开行为相对应,另一方面,也缺乏足够的法律和理论支持。由于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标准没有在立法上得以明确,税收执法中常出现执法机关机械地执行票、货、款一致标准,造成行政相对人不信服、税务争议数量增多等问题。因此,继续完善立法,一方面可以使税收执法机关有法可依、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另一方面便于行政相对人遵守税法、提高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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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友通2005PLUS1销售里应收冲应收,金额在明细里反应在本期应收的负数,而应付冲应收,却反映在本期回收,应收冲应收也应当反映在本期回收,不会作为本期应收的负数,这样就不能准确反映本期发生的应收款,就会出现,本期应收会出现负数(当应收冲应收大过本期应收的时候)。两种业务不一样,所以处理方式不同。应收冲应收是财务上的一种处理手段,即不形成收款的同时减少一家客户的应收而增加另一家客户的应收,其中一家的应收减少,增到另一家客户处,并未形成真正的收款,是一个并帐的过程,并帐处理咱们的软件中采用的是先回冲一家的应收,然后增加另一家的应收;而应付冲应收,是一种转帐的行为,即把客户欠你的款项转移抵减你欠供应商的款项,他不存在回冲抵减的步骤,所以软件的处理方式不同。 应收冲应收,对于单个客户看来应收是减少了,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应收并没有变化!而应付冲应收,则企业的应付和应收确实都减少了。 不知道这么说,您是不是理解了。这个问题和帐套无关。 应收冲应收,两种做法:一种是软件的处理方法,对于客户来说,实际的总的应收没有变化,只是从一个客户转移到了另外一个客户;第二种做法:就是您所说的那种,对于企业来说,总的应收增加了或者说总的收入增加了,应为冲销不用负数冲销的话,在另一个方向做业务来说,其实相当与A客户收回了货款,而B客户增加了应收,而且以后也是要收回货款的,这样的话,最终企业的收入增加了。 想一下:借:应收帐款-A客户 100 借:应收帐款-B客户 -100 和借:应收帐款-A客户 100 贷:应收帐款-B客户 100 最终查询应收帐款这个科目的累计发生额是不一样效果的。 您得看客户实际是什么需要,如果是第一种,只是不同客户之间应收帐款的转移–并帐,那么使用软件的功能实现;如果要再另外一个本期收回做,可以先对A客户收款,然后再对B客户做其他应收单。如有其它问题,请在下面回复疑问,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帮助您解决问题。同时您也可以联系用友畅捷通专业服务商-用友天龙瑞德。用友天龙瑞德专业销售用友软件,用友财务软件,维护用友T3、用友T6、用友U8、畅捷通T+、erp系统、erp软件。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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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0工资月末结帐时不该清零项被清零U8.50工资月末结帐时不该清零项被清零
U8.50-工资月末结帐时不该清零项被清零
自动编号: | 10694 | 产品版本: | U8.50 |
产品模块: | 工资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2 | 关 键 字: | 清零 |
问题名称: | 工资月末结帐时不该清零项被清零 | ||
问题现象: | 工资月末结帐时不该清零项被清零 |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
解决方案: | 用户在从老版本升级到U852后,在WA_gztblset表中少了一条记录“7”,该记录为“计件工资”,补上这条记录,月末结帐正常。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