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里面没有写到的危废不能委外处理吗?有什么法规依据吗?
2018-1-30 0:0:0 wondial环评里面没有写到的危废不能委外处理吗?有什么法规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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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息
什么是生活服务增值税纳税人- 什么是生活服务增值税纳税人?[]
生活服务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答: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3月3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消的消息从财政部官网发出,一下子就引起了重大关注,还一度占据了微博热搜头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消,很多人都在想辛辛苦苦备考一场,是不是白忙活了?想转行的或非会计专业的还能进入财会行业吗?已取得的会计证还有用吗?
据财政部消息,因取消会计从业资格涉及到修订《会计法》,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目前,会计司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会计法》的修订工作。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将被取消,会计行业入门或提高至会计初级职称亦或降低至无门槛,我们就静待修订后的《会计法》出台吧!
用友ERP-U8登陆套账时提示:演示期限已到期,这是怎么回事?
用友软件一般试用期在业务操作3个月之内才行,意思就是你在软件里面业务操作超过了3个月的时间 就无法再以试用版来使用了,如果想继续使用就必须购买正版的软件。
U8.51查询应收余额错误U8.51查询应收余额错误
U8.51-查询应收余额错误
自动编号: | 14249 | 产品版本: | U8.51 |
产品模块: | 应收应付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1----应收应付 | 关 键 字: | 查询应收余额错误 |
问题名称: | 查询应收余额错误 | ||
问题现象: | 1、查询应收余额错误,按客户分类和不按客户分类查询的结果不一致。 2、无法查询到出库调整单 |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
解决方案: | 1、数据正确,查询04年底数据,不按客户汇总,条件为都不包含。年底为-1255689.49,05年年初按同样条件查询,期初同样是-1255689.49。按客户分组汇总,由于存在期初数据所以一定要同时选择“按客户分组小计”。查询出来的数据都是-1255689.49。一致。包含未开票已出库单查询04年底为260598.71,05年一月底(206340.93)+本期应收(54257.58)=260598.71,也一致。 2、出库调整单的业务类型(CBUSTYPE)为NULL,所以在查询出库汇总表时要选择所有业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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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是国税申报的,第二个是一般企业(2007年新会计准则)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第一个是国税申报的,第二个是一般企业(2007年新会计准则)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您好,麻烦您将取数不一样的科目公式分别截图看下和你使用的会计准则有关@郭工602:软件里的行业性质是2007年新会计准则,图一是软件里国税申报的资产负债表,图2是一般企业2007年新会计准则。用第二个就可以的@郭工602:数据出不来咋整?您好,数据取不到还是要先检查公式中的科目编码是否和软件中一致@畅捷服务胡跃梅:我就是不会看啊您好,您可以点击报表左下角,切换到格式状态下,然后找到取数不对的科目,双击后面的公式单元就会弹出该科目的取数公式,例如:我的其他应收款的公式为:QM("1221",月,,,年,),说明取的是科目‘1221’的期末数,您再到余额表中找到‘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核对数值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看下会计科目‘其他应收款’的科目代码是否是1221,如果不是,您就将报表公式中的数字改为正确的科目编码就可以@畅捷服务胡跃梅:你们可以远程不?您好,我们社区不提供远程服务,建议您联系下您的服务商[/微笑]
我的用的T3是单机版的,因为电脑坏了,想把软件装到另外一台电脑,应该点安装,但是安装的时候经常弹出错误 我的用的T3是单机版的,因为电脑坏了,想把软件装到另外一台电脑,应该点安装,但是安装的时候经常弹出错误[]
具体是什么错误呢?如果您不会安装,可以找您的服务商协助安装的时候弹出错误,具体错误最好截图说明,如果不会安装的话,可以参考楼上所说的联系您的代理商协助您安装@qq37724861:你们是否可以帮我远程安装@李女士1469497047:单机版的T3是否只能装一次@李女士1469497047:很抱歉,服务社区是不支持远程协助的@李女士1469497047:可以安装多台电脑,但是使用的话只能一个人登录,其他人就不能登录使用@服务社区刘明新:因为买了一年多了,那些单据找不到,我应该怎么联系服务商@李女士1469497047:您给我留下联系方式、公司、公司地址,都发到我的邮箱[email protected]这边给您派单处理公司名称:郁南卓成有限公司 QQ:2575438072 手机:18316826688 李小姐也发了一份给你的邮箱,麻烦你帮处理一下。@李女士1469497047:已经派单处理,请您保持电话畅通,耐心等待,谢谢!
预算编制有多方面改进预算编制有多方面改进
作为一个财政年度内的基本收支计划,预算安排在反映政府活动的同时,也体现出特定的政策取向。政府预算编制本身,不仅会影响经济运行,还关系到民生福祉,因而备受关注。
今年的政府预算报告是新《预算法》实施后的首份报告,预算编制和工作安排也落实了新《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据财政部介绍,按照新《预算法》第五条规定,今年的政府预算报告完整披露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情况;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之间的衔接情况作了说明,将地方教育附加等11项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比上年进一步提高。
业内人士指出,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在推动财税体制改革方面,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实行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除法定涉密信息外,中央和地方所有部门预决算都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新《预算法》明确,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要对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前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要求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并给出反馈意见。这意味着,预算草案在提交全国人大代表审查之前,已有过一轮审查。
多位全国人大代表也证实,今年1月下旬,突然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通知,被邀请参加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组织的对2015年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邀请基层代表参与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记者了解到,被邀请的这9位基层人大代表都是过去“两会”期间审查预算草案时的“炮手”,具有专业的财政学或法学背景以及认真“挑错”的精神,所以,在首次组织预算初步审查时,全国人大便邀请了这几位代表。业内人士认为,提前让基层代表参与预算草案的制定,有利于代表从地方的视角提出修改意见,财政部门也能合理吸收修改。不过,9名代表人数还是太少,不足以代表各个地区或阶层的意见。
以房抵债在财税处理 以房抵债在财税处理 目前,房开企业用房子或建筑材料等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工程款的现象十分普遍,尤其是以房屋抵债尤为突出。但在计算上,还有许多不明确的事项。笔者现就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发表些见解,供大家参考并欢迎指正。 以房抵债在处理上,一般来说应按债务重组处理。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是改变了原合同规定就是债务重组。所以债务重组不仅包括非等价偿债还包括等价偿债。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合同规定就是以房产售价等额归还债务的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按现行债务重组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具体会计处理是: 一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现实情况,房开企业多是用开发的房屋抵偿工程款的。房开企业开发的房屋多属于存货。债务人以房屋抵偿工程款应按以存货清偿债务处理。 二是债务人以房屋作存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1)以房屋存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按债务账面价值转销债务,按存货的账面价值结转存货,将债务账面价值扣除及附加和存货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或资本公积。 (2)受让的房屋一般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人应按债权的账面价值结转债权,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固定资产。受让的房屋是否发生减值,在重组日不涉及,待期末与其他资产一并考虑减值问题。 这里债权人应支付的相关税金一般是指契税,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应在管理费用中体现。 三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同观点主要是如何确定房屋营业额的问题。从而导致会计的处理结果也不同。 第一种情况(等价偿债):如果是以公允价(售价)100万的房屋,抵偿100万的债务,房屋成本80万。 此种情况,债务人应纳营业税=100*5%=5万;应计入应所得额=100(销售收入)-80(销售成本)-5(销售税金)=15万 这时债权人接受房屋的会计成本=计税成本=100万。 为简化计算,不考虑城建税,契税和印花税等税费问题。 第二种情况(非等价偿债但售价低于债务金额的)如果是以公允价(售价)100万的房屋,抵偿110万的债务,房屋成本80万。 该种情况下债务人应纳营业税=100*5%=5万,还是110*5%=5.5万呢? 有的观点认为,仍然按100万为销售额。理由是110-10=10万。这多出的10万属于债务重组所得,不应计算营业税。 但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是合理却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也就是说其他经济利益应属于营业额。而豁免的10万元债务当然是属于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了。所以说应按110万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可这样做虽说合法却不太合理。 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00(销售收入)-80(销售成本)-5(销售税金)+(110-10)(重组所得)=25万 债权人接受房屋的会计成本=110万。计税成本=100万。 值得注意的事,债权人重组损失110-100=10万,可按规定经机关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损失扣除后,会计成本=计税成本=100万。 第三种情况(非等价偿债但售价高于债务金额的) 如果是以公允价(售价)100万的房屋,抵偿90万的债务,房屋成本80万。 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应纳营业税=100*5%=5万,还是90*5%=4.5万呢? 有的观点认为,还是按100万为销售额。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而且实际情况是房屋售价100万高于90万。如果按90万计税则属于价格明显偏低,应调整。但笔者认为该观点忽视了只是对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才调整的限制条件。而何谓正当理由税法目前事没有具体规定。是否合理靠的是税务人员的职业判断。 笔者的观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之规定。应该考虑到企业实际获得利益就是90万,而不是100万的现实。同时,企业是欠款,因无力以货币资金支付的情况下才不得不以房抵债的。如果又无其他关联关系和利益关系时,是可以说明房屋作价偏低是有正当理由的。也就是说不符合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营业额的条件。因此,不能采取市场价格,而应按照双方的作价90万来计算营业税。 所以应纳营业税=90*5%=4.5万 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00(销售收入)-80(销售成本)-4.5(销售税金)=25.5万 要说明的事,债务人的重组损失=100-90=10万是不可以税前扣除。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六条的内容是:“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只是承认债务重组的债权人的损失;是不承认债务人债务重组的损失。所以说100-90=10万是不可以税前扣除。 债权人接受房屋的会计成本=90万,计税成本=100万。 上述三种情况,需要注意的主要是营业额的确定。而对所得额的计算是一致的。在会计处理上,如果确定了营业税,按规定做具体作分录就简单了。所以本文就不再举例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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