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经销商开具异地够车发票给消费者?
2016-2-16 0:0:0 wondial汽车经销商开具异地够车发票给消费者?
汽车经销商开具异地够车发票给消费者?问: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梅州某汽车经销商购买一台家用轿车,下定金签合同及付款都是与梅州某汽车经销商产生关系,但是当我本人拿到购车发票后发现开票方是东莞某汽车经销商。梅州某汽车经销商解释是与东莞合作上调车才会开东莞某经销商的发票。请问梅州某汽车经销商是否存在逃税、漏税呢?盼复,谢谢!
广东国税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2、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问:您好,我想请问一下要申请一般纳税人需要什么条件,需要什么资料以及什么流程呢?
广州国税答:您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此外,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二、由于不清楚您的具体情况,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需资料请您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问: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的最新政策是什么?
辽宁国税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规定,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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