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奖中奖的中奖率无法设置
2016-4-4 0:0:0 wondial一等奖中奖的中奖率无法设置
一等奖中奖的中奖率无法设置问题号: | 42303 |
---|---|
适用产品: | 其他 |
软件版本: | 其他 |
软件模块: | 专用工具 |
问题名称: | 一等奖中奖的中奖率无法设置 |
问题现象: | 利用码客制作抽奖传单,为什么一等奖的中奖率无法设置? |
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关键字: | 一等奖中奖的中奖率无法设置 |
解决方案: | 在设置奖项中奖率时,在录入一等奖奖品数量时,软件自动带出了一等奖的中奖概率。这是根据礼品数量和综合中奖率软件自行计算的,综合中奖率是80%,奖品总数量是100份,一等奖的数量是5份,则中一等奖的概率是80%*5/100=4%。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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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通标准版2005-在远程运用(特别是局域网连接)中...
自动编号: | 453 | 产品版本: | 财务通标准版2005 |
产品模块: | 总账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关 键 字: | 远程应用 | |
问题名称: | 在远程运用(特别是局域网连接)中... | ||
问题现象: | 在远程运用(特别是局域网连接)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 ||
原因分析: | 参见答案 | ||
解决方案: | 软件的标准使用要求 1.V8。21财务通软件在局域网里连接服务器使用(C/S结构),服务器要安装成一个域用户服务器,客户端只要满足我们软件要求的环境就可以了。 2.网络配置,服务器和客户端在同一个网段,子网掩码一致。 3.客户端登陆网络时以域用户的身份登陆,这样在客户端远程配置时进行就会很顺利。 4.服务器和客户端安装软件的版本必须一致,同时建议在客户端和服务器端安装同一版本的数据库。 在下列情况下也可变通的使用软件 1.客户端和服务器不在同一个网段,但他们之间是用交换机连接的,也可以进行远程配置,但使用路由器就不行了。 2.在远程配置时,在网络资源里找不到服务器的计算机名,也可以敲入服务器的IP地址来进行远程配置,这种方法客户端要进行服务器的IP地址的绑定。 3.在服务器端的网络配置中,IP地址输入你们的固定、真实的IP地址就可以了。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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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住宅分别备案 可以争取延期纳税](http://yun.kuaiji66.com/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商铺住宅分别备案 可以争取延期纳税商铺住宅分别备案 可以争取延期纳税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经常存在一幢建筑物下面几层是商铺、上面若干层是住宅的情形。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涉税处理上,如果企业成本对象选择恰当,会达到合理的纳税效果,甚至达到合理、合法节税的目的。本文就企业所得税产生的税收影响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
一房地产企业在某县开发商住楼项目,该楼共6层,每层10000平方米。项目立项时,下面3层为商铺,上面3层为住宅。预计商铺平均销售单价6000元/平方米,住宅平均售价3000元/平方米。预计整幢楼建筑成本132000000元(其中利息6000000元,不可加计扣除的规费6000000元),商铺精装修成本30000000元。
情形一:第一年末,销售商铺24000平方米、住宅6000平方米,第一年末未销售房源在第二年末全部销售完毕。
情形二:第一年末,销售商铺6000平方米、住宅24000平方米,第一年末未销售房源在第二年末全部销售完毕。
假设每年期间费用均为500万元,销售款项在销售实现的时点收取,营业税金及附加为销售收入的5.6%,暂不考虑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及其他税收调整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计税成本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第二十六条规定,成本对象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
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成本对象的选择上,企业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即以整幢建筑物作为成本对象的一般性做法和以商铺、住宅分别作为成本对象的做法,这两种方案会产生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效果。
![自用改出租所得税如何会计处理?](http://yun.kuaiji66.com/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自用改出租所得税如何会计处理?自用改出租所得税如何会计处理?
企业将原本用于日常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改用于出租,通常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当企业发生自用房产改为出租情况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应该按照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方式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应该注意:
1.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以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
3.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即不可逆转。
4.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再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减值测试。
5.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下,企业一般应于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所得税的核算。
案例: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一项租赁协议,将其原先自用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乙企业使用,租赁期开始日为2014年3月31日。2014年3月31日,该写字楼的账面余额50000万元,已累计折旧10000万元,公允价值为46000万元,甲企业对该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假定转换前该写字楼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等,税法规定,该写字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20年,无残值。2014年12月31日,该项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4800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2014年3月31日写字楼账面价值(按公允价值计量)为46000万元,计税基础=50000-10000=400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6000-40000=60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6000×25%=1500(万元)。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46000
累计折旧 10000
贷:固定资产 50000
其他综合收益 6000
借:其他综合收益 15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500
2014年12月31日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48000万元,计税基础=(50000-10000)-(50000-10000)÷20×9÷12=385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8000-38500=95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9500×25%=2375(万元)。因转换时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原非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的差异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所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对应科目也为其他综合收益。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875(2375-1500)
其他综合收益 15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375。
注意:企业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应当按照该项存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开发产品”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方差额)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借方差额)。
![明细账](http://yun.kuaiji66.com/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明细账 明细账
问题号: | 30960 |
---|---|
适用产品: | T3系列 |
软件版本: | T3-用友通标准版10.8plus1 |
软件模块: | 总账 |
问题名称: | 明细账 |
问题现象: | 请问"总账"——"账薄查询"——"明细账"报表上"金额式"后面没有"合并打印"的选项,怎么办? |
问题原因: | 产品已有功能 |
关键字: | 明细账 |
解决方案: | <P>请按如下方法解决此问题:</P> <P>1、做好账套备份。</P> <P>2、在"总账"——"设置"——"选项"的"凭证"页签上,将右下角的"合并凭证显示、打印"前方框里打上"对勾",选择"按科目、摘要相同方式合并"。</P> <P>3、重新登录"用友通"即可。</P>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新旧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对比表](http://yun.kuaiji66.com/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新旧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对比表 新旧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对比表
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会协[2008]73号) | 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是指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
第三条 中注协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 第三条 中注协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
第四条 会员对中注协给予的惩戒,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 第四条 会员对中注协实施的惩戒,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
第五条 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 | 第五条 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有: |
(一)训诫; | (一)训诫; |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 (二)通报批评; |
(三)公开谴责。 | (三)公开谴责。 |
第六条 中注协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 第六条 中注协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提请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
第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业惩戒: | 第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行业惩戒: |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的; |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
(二)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 (二)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 |
(三)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 (三)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 |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 |
(五)应当给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 (五)应当给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
第八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第八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会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
第九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第九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一)在职业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 | |
(一)由于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因素导致违反独立性要求的; | (二)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
(三)在作出职业判断、发表专业意见时,违反客观和公正原则; | |
(四)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 |
(五)在承接业务和提供专业服务时,缺乏适当的专业胜任能力,没有保持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 | |
(三)泄漏客户商业秘密或利用客户商业秘密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 (六)违反保密原则,泄露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
(四)泄漏执业中获取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 |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职业声誉; | |
(八)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未能诚实、实事求是,损害职业形象; | |
(九)在提供专业服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收费的相关规定; | |
(十)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 | |
(二)宣称自己具有事实上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或资质的; | |
(五)对客户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强迫、欺诈、利诱的; | |
(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的; | |
(七)在接任审计业务时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 | |
(八)明示或暗示有能力影响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 | |
(九)利用与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
(十)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回扣,或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的; | |
(十一)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承揽业务的; | |
(十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会员声誉的。 | |
前款所称自我评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 |
(一)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 |
(二)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 |
(三)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 |
第十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第十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一)未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的; | (一)未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的; |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 |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 |
(三)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报告的; | (三)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报告的; |
(四)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 (四)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
(五)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 | (五)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 |
(六)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六)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会员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参照前款给予惩戒。 | 会员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参照前款给予惩戒。 |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的; | (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的; |
(二)未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 | (二)未按规定制定遵循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政策和程序的; |
(三)未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 | (三)未合理保证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 |
(四)未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 | (四)未合理保证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包括签字注册会计师)按照职业道德守则、业务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的; |
(五)未要求对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和其他规定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 | (五)未按要求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和其他规定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 |
(六)未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按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 | (六)未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完成最终业务档案的归整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 |
(七)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监控的。 | (七)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对与质量控制制度相关的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监控的。 |
第十二条 会员在执业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相应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
第十三条 会员阻挠或拒绝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质量检查和调查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第十二条 会员阻挠或拒绝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和调查的,不配合检查工作的,不按时提供相关检查资料的,拒绝确认检查意见及沟通事项等情况的,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惩戒: |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惩戒: |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
第三章 惩戒的实施机构和惩戒的回避 | 第三章 惩戒的实施机构和惩戒的回避 |
第十六条 中注协设立惩戒委员会。 | 第十五条 中注协理事会下设惩戒委员会。 |
惩戒委员会负责对中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 惩戒委员会负责对中注协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
第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其职责是: | 第十六条 中注协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其职责是: |
(一)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 (一)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会员相关案件; |
(二)负责违规行为的调查; | (二)负责会员违规行为的检查和调查; |
(三)负责组织、召集惩戒委员会会议; | (三)负责提请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 |
(四)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 (四)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
(五)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 (五)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
(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 |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前款规定,适用于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 前款规定,适用于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工作人员。 |
第十九条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于惩戒会议开始时按多数票原则投票决定;惩戒委员会其他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收到回避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
第四章 惩戒的程序和决定 | 第四章 惩戒的程序和决定 |
第二十条 对于中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由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组织调查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 第十八条 对于中注协查处的违规行为,由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组织检查或调查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交检查或调查报告。 |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第十九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 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
在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惩戒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 在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惩戒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
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 | 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惩戒委员会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惩戒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 |
第二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 第二十条 惩戒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
(一)确认会员有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决定; | (一)确认会员有本办法规定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决定; |
(二)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情节轻微的,作出撤销案件或不予惩戒的决定。 | (二)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虽然违规但情节轻微的,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惩戒的,作出撤销案件或不予惩戒的决定。 |
第二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惩戒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惩戒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惩戒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惩戒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
第二十四条 惩戒决定通过后,惩戒委员会应当以中注协的名义制作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第二十二条 惩戒决定通过后,惩戒委员会应当以中注协的名义制作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被惩戒会员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被惩戒会员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 (一)被惩戒会员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被惩戒会员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
(二)事实和证据; | (二)事实和证据; |
(三)惩戒结论和依据; | (三)惩戒结论和依据; |
(四)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 | (四)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 |
(五)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 | (五)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 |
第二十五条 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 第二十三条 惩戒决定由中注协要求受到惩戒的会员或其代理人上门领取三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惩戒决定生效后,由中注协秘书处负责执行。 |
第五章 惩戒的申诉机构和申诉的回避 | 第五章 惩戒的申诉机构和申诉的回避 |
第二十六条 中注协设立申诉委员会。 | 第二十四条 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申诉与维权委员会。 |
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会员不服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而提出的申诉。 |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负责受理会员对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申诉。 |
第二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其职责是: | 第二十五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其职责是: |
(一)负责受理会员提出的申诉; | (一)负责受理会员提出的申诉; |
(二)负责申诉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复查和核实; | (二)负责申诉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复查和核实; |
(三)负责组织、召集申诉委员会会议; | (三)负责提请召开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 |
(四)负责申诉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 (四)负责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
(五)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 (五)负责办理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二十六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前款规定,适用于申诉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 前款规定适用于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
第二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于申诉会议开始时按多数票原则投票决定;申诉委员会其他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收到回避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
第六章 申诉的程序和决定 | 第六章 申诉的程序和决定 |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当事人提起申诉的,不影响惩戒决定的执行。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提起申诉,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当事人提起申诉的,不影响惩戒决定的执行。 |
在申诉被受理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申诉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申诉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申诉委员会应当采纳。 | 在申诉被受理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作口头陈述。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到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采纳。 |
第三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 第二十八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
(一)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 (一)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
(二)原惩戒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补正原决定; | (二)原惩戒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补正原决定; |
(三)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适当的,撤销原惩戒决定,重新作出惩戒决定;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惩戒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 | (三)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适当的,撤销原惩戒决定,重新作出惩戒决定;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惩戒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 |
第三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申诉审议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申诉审议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 第二十九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申诉审议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申诉审议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
第三十三条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后,申诉委员会应当以中注协的名义制作申诉审议决定书。申诉审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第三十条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后,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以中注协的名义制作申诉审议决定书。申诉审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申诉人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申诉人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 (一)申诉人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申诉人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
(二)申诉请求和理由; | (二)申诉请求和理由; |
(三)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 (三)申诉与维权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
(四)申诉审议结论和依据; | (四)申诉审议结论和依据; |
(五)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的日期。 | (五)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的日期。 |
第三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两个月内作出申诉审议决定。 | 第三十一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两个月内作出申诉审议决定。 |
第三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的申诉审议决定是最终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 第三十二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的申诉审议决定是最终决定。改变原惩戒决定的自申诉审议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维持原惩戒决定的,原惩戒决定的生效日不变。 |
第三十三条 维持原惩戒决定的,申诉人应承担在申诉过程中发生的与其申诉相关的费用,包括专家论证、召开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等相关费用。 | |
第三十四条 申诉审议决定由中注协要求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上门领取、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申诉审议决定由中注协秘书处负责执行。 | |
第七章 附则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六条 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惩戒决定,应当记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 第三十五条 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最终惩戒决定,应当记入中注协行业诚信信息监控系统。 |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直接采用本办法,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惩戒办法。 |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直接采用本办法,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惩戒办法。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被投诉、被立案调查、被惩戒的会员。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被投诉、被立案调查、被惩戒的会员。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5日起施行。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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