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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支出资本化信息披露的现状与改进

2016-1-10 0:0:0 wondial

研发支出资本化信息披露的现状与改进

研发支出资本化信息披露的现状与改进

  【摘要】:本文首先对我国企业研发支出资本化信息披露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系统梳理,然后对我国研发支出资本化信息披露相对较好的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年报和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手工查阅,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研发支出资本化信息披露的现状与不足,并对完善该项信息披露提出了政策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高度重视企业的研发活动,企业的研发投入金额在我国每年研发经费总额中的比重已经超过70%。但目前我国企业研发投入的信息披露却存在披露公司数量偏少、披露不充分、披露不规范、查找研发支出数据困难等诸多问题,特别是有关企业研发活动成功的结果——研发支出资本化金额的信息披露更是严重欠缺。因此,本文首先对我国研发支出资本化信息披露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简单梳理,然后对我国研发支出资本化信息披露相对较好的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年报和招股说明书进行了系统查阅,分析了我国研发支出资本化信息披露的现状与不足,并对完善我国研发支出资本化的信息披露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一、研发支出资本化信息披露的相关政策规定
  1. 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我国2007年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较大修改。《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的研发活动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处理,计入利润表的管理费用项目;开发阶段的研发支出在满足规定的五项条件时可以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开发支出项目,在完成全部研发活动时再转入无形资产项目。同时,该准则要求企业在年报附注中披露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金额。
  该准则有关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趋同,有利于企业提高研发支出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去了解企业的研发活动和研发支出资本化情况。但该准则属于原则性规定,有关企业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以及研发支出资本化五项条件的满足依赖于企业管理层的职业判断,这些会增加研发支出资本化信息披露的主观性。
  2. 税法的相关规定。为支持企业的研发活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由于税法关于“三新”加计扣除的具体要求比会计准则关于研究开发支出的核算范围更严,因此,按照税法披露的研发费用可能会小于按照会计准则披露的金额。
  3. 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该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对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了严格规定。
  在随后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研究开发活动的确认和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要求由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该管理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与计算有直接影响。
  4.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2001年以前,我国上市公司研发活动的信息披露主要属于自愿披露,当年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并于2006年重新进行了修订,该准则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企业需披露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自2001年以后,我国披露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开始逐年增多。
  随着2009年创业板的成立,证监会于同年7月20日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该准则同样强调了对创业板公司研发费用的披露要求,但对创业板公司研发支出资本化的信息披露没有做出强制规定。
  在2009年创业板成立后,证监会于同年12月24日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并于2012年进行了重新修订。该准则与主板上市公司同类准则的一个显著区别就是明确提出了研发支出数据的披露要求,在该准则第四节第二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公司应说明研发支出总额及其中资本化研发支出额的比重、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若相关数据与以前年度相比出现显著变化,应说明原因。”该准则在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对研发支出资本化信息披露的要求,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2010年,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该准则要求公司在年报附注无形资产项目下,增加“公司开发项目支出”的披露内容,并对具体格式进行了规定。在该准则执行后,我国披露研发支出资本化金额的上市公司逐年增多,披露格式也开始逐步规范化。

  二、研发支出资本化信息披露的现状与不足
  通过手工查阅上市公司的年报资料,我们对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10 ~ 2012年研发支出资本化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系统分析,其问题主要表现为:
  1. 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的执行力不够,披露的研发支出资本化信息不规范、不完整。虽然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研发信息的披露质量在逐年提高,但上市公司披露的研发信息不规范、不完整却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
  首先,在董事会报告研发信息的披露部分,大部分公司按照准则要求披露了近三年研发支出金额,但还是有部分公司只披露了一年或两年的研发支出金额;而比较严重的问题是只有少数公司披露了资本化研发支出金额,大部分公司在董事会报告中未按照准则要求披露资本化研发支出金额。
  其次,在年报附注无形资产明细项目中,《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对“公司开发项目支出”的披露内容和格式做了详细说明,要求公司披露开发阶段研发支出总额,以及开发阶段分别计入当期损益、计入期末开发支出和转入无形资产的金额,如果无开发项目则金额为零。但严格按照准则披露开发阶段研发支出的公司较少,大部分公司未按照准则要求进行披露。
  最后,在年报附注管理费用明细项目中,大部分公司在管理费用明细项目下披露了费用化研发支出的金额,但名称则是五花八门,从“研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支出”、“费用化研发支出”、“研发支出”到“研发投入”等等。还有部分公司没有在管理费用明细项目中披露费用化研发支出金额。
  2. 披露的研发支出金额在年报前后互相矛盾,不同年度间的研发支出金额不一致。如果企业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的研发支出资本化金额即是在无形资产明细项目中披露的开发阶段资本化金额,而董事会报告中披露的费用化研发支出金额即是管理费用明细项目中的费用化研发支出金额。
  但是,在我们查阅上市公司年报和招股说明书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上市公司披露的研发信息经常前后互相矛盾,金额不一致。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的研发支出资本化金额与在无形资产明细项目中披露的开发阶段资本化金额不符;二是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的研发支出费用化金额与管理费用明细项目中的费用化金额不符;三是不同年度披露的研发支出金额不一致;四是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研发支出金额与年报披露的金额不一致。
  3. 对相关准则的理解存在歧义,不同企业对“本期开发支出占本期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总额的比例”的计算方法不一致。2010年,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进行了修订,该准则要求公司在年报附注无形资产项目下披露“本期开发支出占本期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总额的比例”。如果企业正确披露了该指标,将非常有利于我们去了解企业的研发支出资本化金额,但准则对该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却未作规定。
  在查阅年报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不同企业对该指标的计算方法是不一样的,如双鹭药业2012年利用本年资本化研发支出除以本年开发阶段研发支出,得出本期开发支出占本期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总额的比例为40.27%。登海种业2012年利用本年资本化研发支出除以本年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发支出合计金额,得出本期开发支出占本期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总额的比例为1.17%。而广电运通利用本年开发阶段研发支出除以本年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发支出合计金额,得出2012年本期开发支出占本期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总额的比例为100%。另外,西部材料利用本年转入无形资产金额加上期末开发支出金额除以开发阶段研发支出,得出2012年本期开发支出占本期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总额的比例为53.18%,而本年转入无形资产金额和期末开发支出金额包括了以前年度的累积资本化研发支出,这样计算是存在问题的。
  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由于在董事会报告部分已经披露了资本化研发支出占研发支出总额的比重,因此,在年报附注无形资产明细项目中,“本期开发支出占本期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总额的比例”按照第一种方法进行计算可能会更合适,即统一按照“资本化研发支出除以开发阶段研发支出”进行计算和披露会更合适。
  4. 对核销的以前年度资本化研发支出未能单独进行披露和说明。当以前年度确认的开发支出不再满足资本化条件时,需要计提开发支出减值准备。但我们发现一些上市公司对以前年度资本化研发支出进行了核销,但未单独进行披露。如2012年创业板有7家上市公司对以前年度资本化的研发支出进行了核销,其中红日药业(300026)2012年核销了3 387 651.16元的以前年度开发支出,但未进行任何说明,只是简单地计入了当期损益,投资者如果不仔细阅读年报的话,很难发现。

  三、研发支出资本化信息披露的改进建议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体系,细化研发支出资本化披露规则。具体而言,在董事会报告部分,上市公司需披露近三年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合计的研发支出总额、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资本化研发支出金额和资本化研发支出占研发支出总额的比重。在年报附注无形资产明细项目中,应主要披露开发阶段的研发支出金额,以及开发阶段分别计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和期末开发支出的研发支出金额。由于在董事会报告部分已经披露了资本化研发支出占研发支出总额的比重,因此,在年报附注无形资产明细项目中,“本期开发支出占本期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总额的比例”的计算方法统一为“本年资本化研发支出除以本年开发阶段研发支出”比较合适。
 另外,为了更好地分析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无形资产明细项目中,我们可以单独披露企业自主研发无形资产金额,以及自主研发无形资产占剔除土地使用权后的无形资产的比率。
  最后,在管理费用明细项目中,我们可以要求企业将费用化的研发支出明细科目统一为“费用化研发支出”,以方便报表阅读者了解企业的费用化研发支出金额。同时,如果管理费用明细项目中披露的费用化研发支出金额与董事会报告中披露的费用化研发支出金额不一致,要求企业做出解释,以防止企业将产品的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等项目随意列入研发支出中。
  2. 加强研发支出资本化信息披露的监管,强化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的执行力,完善研发支出资本化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良好的准则还要依赖于正确的执行,没有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任何规章制度都会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加强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市场监管力度,使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研发信息的披露,保证研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其次,我们要不断强化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是提高上市公司研发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保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公司严格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研发信息的披露。
  最后,我们还要加强上市公司会计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不断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会计人员既要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还需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只有这样才能将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严格执行到位,从而提高研发支出资本化的信息披露质量。
  3. 对核销的以前年度资本化研发支出单独进行披露,防止企业利用研发支出资本化进行盈余管理。对研发支出进行资本化处理可以提高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但也增加了企业利用研发支出资本化处理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其中,一种比较典型的做法即是,在前期将研发成功可能性低的项目进行资本化处理,而在后期再将这些资本化研发支出进行核销。因此,为了避免企业有利用研发支出资本化进行盈余管理的嫌疑,需要企业对核销的以前年度资本化研发支出单独进行披露和解释说明。并且,需要对此类公司进行重点监管,以防止企业利用研发支出资本化进行盈余管理。
  4. 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作用,将年报审计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相结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对提高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有重要作用。按照证监会的要求,上市公司年报需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同时,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还需接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但在现有监管体系下,年报审计和专项审计是分开进行的,并且往往是由不同的注册会计师分别进行审计。我们可以考虑将两种审计结合在一起,在年报审计中增加对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的内容,或者在专项审计中增加对研发支出资本化的审计内容。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省上市公司的审计费用,另一方面又能提高上市公司研发信息的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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