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人员挪用公司资金造成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2016-1-21 0:0:0 wondial出纳人员挪用公司资金造成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出纳人员挪用公司资金造成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S公司的出纳人员李某违反规定,先后多次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炒股、投资商铺房产、购买基金等营利活动,累计金额达5 000万元。S企业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追回了大部分挪用资金,但仍有200多万元无法追回。因李某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近日当地法院判决处李某七年六个月有期徒刑。S公司财务人员向Z税务师事务所咨询,无法追回200多万元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针对该损失能否税前扣除,事务所内部产生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该损失主要由于出纳人员李某职业道德低下、个人素质差等原因,这是个人原因造成的,该损失与S企业经营活动无关,不能税前扣除。而相反的观点认为,该损失可以税前列支。那么,到底哪种观点是正确的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对资产损失定义,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57号文明确企业的非货币类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损失分为: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几类损失,并可以在税前扣除。虽然对货币类资产(现金)没有细化损失类型,但产生现金损失的类型无非就是短缺、被盗或假币被没收等,现金被盗损失理应也应该可以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在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在对非货币资产被盗损失确认时,25号公告并没有对实施盗窃的主体作区分,也就说是不区别企业内部人员或外部人员。案例中货币资金被挪用的损失,我们也可以理解成企业内部人员“盗窃”行为。因此,对于货币类资产损失的“被盗”损失也应该可以确认资产损失。基于此,25号公告对现金损失在确认证据材料时,提到:“……;(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案例中的李某已被处以刑事责任,相关证据符合现金损失要求。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S公司无法追回200多万元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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