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获税收优惠
2016-4-5 0:0:0 wondial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获税收优惠
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获税收优惠2006年1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对经营宣传文化事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了10项规定:
其一,明确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税率下调幅度和范围。通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界定的范围是:“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其二,明确了相关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范围。该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一)对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上述各级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2.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3.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5.盲文图书和期刊。6.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批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上述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1.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2.对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3.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新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其三,明确了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及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范围。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免税政策:(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以及对因撤县(县级市、区、旗)改区名称发生变化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二)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其四,明确了对电影发行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及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的税收优惠范围。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营业税政策:(一)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二)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三)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收取的“版面费”及类似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还明确了优惠政策执行时限及同时废止的12个文件。该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的文件有: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9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公安报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9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和华文教材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2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财税〔2002〕45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38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的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及第三条的营业税政策规定;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39号);10.《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综合类科技报纸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6号);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7号);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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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编号: | 10116 | 产品版本: | U8.51A |
产品模块: | 销售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1A----销售管理 | 关 键 字: | 退票 |
问题名称: | 退票 | ||
问题现象: | 请问在销售管理中这样的业务应该怎么处理。 客户上个月根据发货单开了销售发票并已复核,但现在要将这张发票作废掉重开一张(数量和金额跟原来不一样的),而实际的货物是不退的。在我们的软件里是这样处理的,因为已复核的发票是不能作废的,上个月的发票又不能弃复。只有开红字发票,再开篮字发票。但在开红字发票复核时同时生成退货单,开篮字发票时又生成发货单。这样在帐表统计时,发货数时间和数量就会不正确。请问些种业务怎么处理? | ||
原因分析: | 作废原来发票,重新开发票业务应用咨询。 | ||
解决方案: | 对于需要换开的发票,可先开具与原票金额相反的发票将其冲销,并标记为“退补”;然后再开具内容正确的发票,并标记为“退补”。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