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罚息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16-4-7 0:0:0 wondial银行罚息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银行罚息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行政罚款不得在前扣除,那么银行罚息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附件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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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税”的对称。是以税收课征的存续时间为标准而划分的。经常税指国家每年依照税法连续课征的税收,在未经立法程序废止以前,年年连续征收。税款主要满足国家正常情况下的财政支出需要。经常税的主要特点是:持续时间较长或很长,基本法规比较稳定,开征与废止都必须通过立法程序。我国现行税制对流转额和所得额等课征的大多数税种,都属于经常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