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二)
2016-1-28 0:0:0 wondial国债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二)
国债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二) 那么,对于未到期前采用净价交易计价方式转让国债,取得的应计未付的利息,并不是从发行国债的债务人处取得的,而是从受让方取得的,那么是否能够享受国债利息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呢?
这个问题在原税法下已经有了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第48号,以下简称财税[2002]第48号)规定,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利价交易成功后的交割单。也就说,国债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法后,从受让方取得的国债持有期间的利息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2008年开始执行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原则上原税法下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都应该作废,因此,在执行新税法后同类业务能否再按照财税[2002]第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存在争议;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利息收入中债券利息收入的一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应该按照发行国债时约定的付息日期取得的利息才能够确认为国债利息收入,享受免税的优惠待遇。但是,在约定的付息日或者到期日之前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在形式上更接近于财产转让收入,那么,对这部分收入中所含有的持有国债期间应计利息部分,能否享受免税收入优惠待遇,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税务征管口径不统一,各地出现了不同的解释和处理。
对这个问题的地方性规定,大部分是倾向于转让未到期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处理原则和财税[2002]第48号的文件规定基本一致,只有北京市国税坚持不能够按照原来规定的原则处理。而是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来处理,更多的是注重税法形式上的体现;其他地区的处理办法更多的是考量了收入的实质,不拘于税法上的表面规定,处理的规定更接近于业务的实质,同时也符合税法中关于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的立法精神。按照北京国税的规定,企业在未到期前转让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债权转让收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下,第二家企业持有到期并取得发行国债的债务人支付该国债发行期间的全部利息,全部利息都作为免税收入,即使整体上没有造成国债利息收入的被课征企业所得税,但是导致了第一家持有企业,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国债的利息收入没有享受到免税的优惠,而第二家持有企业并没有全程持有而享受了整体性的利息收入的免税待遇,这似乎和《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立法精神相悖,没有体现出谁投资(持有)谁受益的原则;如果第二家持有的企业,虽然取得了国债整个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但是仅以其自己的实际持有期间所对应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话,这样会造成一部分国债利息没有享受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同样也是和《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政策相背离。因此,北京国税的处理规定虽然在表面上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但是在精神实质上已经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规定相背离,其他地区的做法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但是符合经济业务的实质。
2011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公告),延续了财税[2002]第48号的基本原则,对于转让未到期的国债取得收入中属于应计未付的利息部分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同时36号公告比原来的财税[2002]第48号文件更加具体和有操作性。
36号公告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这一规定彻底解决了一直存在的争议,国债利息收入由于比较特殊,不再按照利息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而是按照国债转让的时候确认,这样更加的符合国债业务的特点。同时, 36号公告还细化了国债利息的计算公式,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至此,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的国债利息问题随着36号公告的出台实施已经彻底得到了解决。(完)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相关阅读
- 用友软件凭证填制环节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2019-4-23 8:0:0
- 用友t3怎么备份2019-4-23 8:0:0
- 用友t3怎么备份帐套2019-4-23 8:0:0
- 用友t3怎么备份数据2019-4-23 8:0:0
- 用友t3怎么备份账套2019-4-23 8:0:0
- 用友t3怎么导入备份2019-4-23 8:0:0
- 用友t3怎么导出总账2019-4-23 8:0:0
- 用友t3怎么导出账套2019-4-23 8:0:0
- 用友t3怎么年度备份2019-4-23 8:0:0
- 用友t3怎么恢复备份2019-4-23 8:0:0
最新信息
![业务委托书的“备注”栏无法输入文字内容](http://yun.kuaiji66.com/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业务委托书的“备注”栏无法输入文字内容 业务委托书的“备注”栏无法输入文字内容
问题号: | 35030 |
---|---|
适用产品: | T3系列 |
软件版本: | T3-用友通标准版10.8plus1 |
软件模块: | 出纳通/票据通 |
问题名称: | 业务委托书的“备注”栏无法输入文字内容 |
问题现象: | 票据通普及版的业务委托书“备注”栏无法输入文字内容 |
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关键字: | 备注 输入 |
解决方案: | <P>设置了“只读状态”或“只能输入数值”</P> <P>1、设计票据-双击“备注”右边的“编辑栏属性”</P> <P>2、去掉“只读”前的勾-去掉“只能输入数值”前的勾-确定-保存票据</P>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