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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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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

2012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

  2012年,为了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宏观调控,发展经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和卫生等各项事业,合理开发和保护资源,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保持社会稳定,中国在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重要措施:
  一、宏观政策和重大改革
  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计划中提出: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环境税法草案,积极研究论证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2月6日,国务院发布《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纲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推动行业质量信用建设,实现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工业、农业、保险和统计等部门质量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二)落实、完善有利于清洁生产的财税政策。(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建设质量强国,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促进质量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大对质量工作的投入,完善相关产业、环境、科技、金融、财税和人才培养等政策措施。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肯定了2011年税收工作的成绩,提出了2012年税收工作的主要任务:实施结构性减税。认真落实、完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继续清理、整合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税收政策。调整完善部分农产品批发、零售增值税政策。实施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及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健全消费税制度。全面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从价计征范围。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稳定出口退税政策。
  同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上述会议上所作的《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肯定了2011年税收工作的成绩,提出了2012年税收工作的要求:完善增值税制度,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健全消费税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引导合理消费。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研究制定房产保有、交易环节税收改革方案,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推进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深化环境保护税费改革。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继续清理整合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上述会议批准了以上两个报告。  3月13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政治决议。决议提出: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继续全面推进财税金融和行政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努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
  3月1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的《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稳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和地区范围。(二)研究将部分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三)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四)全面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从价计征范围。(五)推进环境保护税相关立法工作。
  4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10月,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到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7月26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提出: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和军队三方面积极性,探索建立政府投入、税收激励和金融支持的政策体系,深入研究、逐步形成统筹建设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细化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建设。
  7月3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上半年经济形势和下半年经济工作,提出深化财税改革。
  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中提出: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
  12月1日,国务院发布《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鼓励和引导各类资本投向服务业,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二)完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三)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和征收环节。(四)研究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征税范围,完善征税办法。
  12月15日至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提出: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
  12月25日至26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中共十八大精神,总结中共十七大以来的税收工作情况,部署2013年的税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在会上作了题为《奋力开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的讲话。
  二、农业、能源、交通和基础设施
  1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规划中提出:落实涉农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金融等税收优惠政策。
  2月14日,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海关总署公布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地区)清单,其中包括美国、日本、英国、法国、俄罗斯、印度、巴西等74个国家和中国的香港、澳门地区。
  3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以内免征关税。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二)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落实国务院制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和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四)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落实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五)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的时候可以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六)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积极对外谈判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同日,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1月1日起,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发布《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实施管理。
  3月29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发出《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4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和乳制品、酒和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6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2年至2015年,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6月28日,国务院发布《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规划中提出:研究完善汽车税收政策体系。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可以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7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保障机场及其综合枢纽建设发展用地,依法实行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二)支持符合条件的临空经济区按照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依法实行相应的税收政策。(三)继续在规定范围以内给予部分飞机、发动机和航空器材等进口税收优惠。
  7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等,可以享受国家的相关扶持政策;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农民生产林下经济产品,应当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决定中规定: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
  9月3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3年至2015年,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照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9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上述鲜活肉产品,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和分割的鲜肉、冷藏和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和爪等组织;鲜活蛋产品,指鸡蛋、鸭蛋和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及其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和《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
  上述规划中提出: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种子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种子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上述意见中提出:研究完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种苗生产与经营,加大对种苗产业的政策扶持;继续免征林木种子种源进口环节增值税。
  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十二五”期间,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
  三、资源、环境保护
  1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在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下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自当月1日起执行。
  2月1日,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自当日起执行。通知中规定:(一)锡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20元,二等矿山每吨18元,三等矿山每吨16吨,四等矿山每吨14元,五等矿山每吨12元。(二)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12元,二等矿山每吨11元,三等矿山每吨10元,四等矿山每吨9元,五等矿山每吨8元。(三)菱镁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每吨15元。(四)滑石、硼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五)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
  2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海水淡化产业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对海水淡化水进入市政供水系统研究出台适当的支持政策。
  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原第三十五条为:“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的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4月24日,根据2010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至2015年(企业所得税除外)。通知中规定:(一)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二)上述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三)上述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上述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五)上述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为了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专款专用。基金的缴纳人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上述缴纳人销售、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从量定额征收:电视机每台13元、电冰箱每台12元、微型计算机每台10元、洗衣机和房间空调器每台7元。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局征收,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缴纳的基金由海关征收。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免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基金可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8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
  6月16日,国务院发布《“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规划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严格落实并不断完善现有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改革资源税,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落实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8月6日,国务院发布《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提出: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改革资源税,加快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和消费税范围、税率结构。
  四、流通、对外经济往来和国际税收关系
  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的《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开始实施,方案中规定:2012年进口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不变,对燃料油等730多种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出口税率不变,对铬铁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进出口税目总数由2011年的7977个增至8194个。
  同日,中国政府2009年8月28日、2010年7月26日、2010年10月23日和2010年10月31日分别与捷克、赞比亚、马耳他和叙利亚4国政府签订的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开始执行。
  1月11日,中国政府与乌干达政府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1月20日,根据2011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2年至2014年,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月11日,中国政府与博茨瓦纳政府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4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根据国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暂定税率的方式,降低部分能源原材料的进口关税,适当降低部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用品进口关税,适时调整部分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关税,重点降低初级能源原材料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关键零部件的进口关税。(二)继续落实对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进口零关税待遇,加快降税进程,进一步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三)结合自由贸易区降税安排,引导企业扩大从自由贸易区成员方的进口。
  5月13日,中国、日本和韩国政府在北京签署关于促进、便利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其中囊括了国际投资协定通常包含的所有重要内容,包括投资定义、适用范围、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征收、转移、代位、税收、一般例外和争议解决等条款。
  5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作了梳理归类。除个别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一批相关文件。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6月15日,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1月1日起,中国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标的物在中国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外派海员劳务,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中国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6月29日,根据国务院2010年5月7日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和财政部等13个单位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落实好企业中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缴纳所得税抵免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二)发挥好中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已经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其他投资促进、保障协定作用,进一步扩大商签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范围,为民营企业中国境外投资合作营造稳定、透明的外部环境。(三)研究引入专业担保公司、机构参与提供海关税费担保,减轻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积极推广、优化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为民营企业提供准确、快捷、方便的税费网上缴纳服务。
  7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电子口岸发展“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以进出口企业为单位,以工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为基础,汇集环保、商务、央行、海关、税务、质检和外汇等部门的企业基础信息、年度审核信息、注销吊销信息、财务经营状况、企业资信等级和违法违规记录等,建立跨部门的进出口企业资信共享机制和配套的综合资信库,为实现口岸管理部门网络化联合监管创造条件。(二)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外贸形势和相关产业政策的需要,以实现国务院有关部门间与大通关流程相关的数据共享和联网核查为重点,依托金关工程、金质工程和金税工程等电子口岸平台,加大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力度,不断扩展部门间业务协同领域,促进无纸化业务改革,全面提升口岸管理部门联合执法、业务协同和综合服务能力。(三)围绕加强税收管理,保障税收安全,便利企业网上办理征、缴、退、补等手续,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效率,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深化关库联网等联网核查项目建设。
  8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在一定期限以内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二)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政策扩大到有条件的鲜活农产品。(三)加快制定、完善促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四)完善、落实家政服务企业免征营业税政策,促进生活服务业发展。(五)落实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地区发展。(六)积极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完善流通业税制。
  9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提出:认真落实现行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内贸行业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实行结构性减税,重点支持农产品流通、生活服务业、连锁经营企业发展和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
  9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准确及时退税。
  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方案中规定:2013年继续对小麦等7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的进口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对尿素等3种化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对780多种进口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和铁合金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进出口税目总数由2012年的8194个增至2013年的8238个。
  12月24日,为了促进先进技术引进和企业自主创新,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对2008年调整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作出再次调整。
  五、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
  3月7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自当年4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上述装备、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上述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一)自2012年至2015年,新型显示器件(包括薄膜晶体管液晶、等离子和有机发光二极管)面板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包括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可以免征关税;进口建设净化室所需国内无法提供的配套系统和维修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符合国内产业自主化发展规划的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等属于新型显示器件产业上游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企业,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以后,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和消耗品,可以免征关税。(三)“十二五”期间,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内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
  4月20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2011年1月28日发出的《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起执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经过认定的集成电路线宽不超过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2011年至2017年,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者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过认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2011年至2017年,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在中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过认定,自2011年至2017年,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当年没有免税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依法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并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核算,其折旧或者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
  6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该文件中提出:发挥财税政策的杠杆作用,加大对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公共服务平台、重大示范工程建设等的支持力度。
  7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改进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合理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加大企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的落实力度。加大对中小企业、微型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金融支持,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二)引导、鼓励民办科研机构发展,符合条件的民办科研机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三)完善、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政策措施,实施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
  7月9日,国务院发布《“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规划中提出:结合税制改革方向和税种特征,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加快研究完善和落实鼓励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支持政策。
  9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机器设备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照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在规定范围以内免征进口关税;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等。稳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逐步将转让技术专利、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生物产业发展规划》。规划中提出:加大力度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加快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促进新兴绿色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研究完善引导生物企业加大长期研发投入的财税激励机制。
  六、房地产、金融、保险和证券
  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月29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通知适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执行期限为2011年至2013年。
  2月16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适用的证券类准备金包括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类准备金包括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执行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3月29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发出《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按照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执行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4月11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通知中规定: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二、上述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法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的,应当冲减已经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月15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11月12日,国务院公布《农业保险条例》。条例中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其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中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七、就业、社会保障、民政、民族和宗教
  1月24日,国务院批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7个部门报送的《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
  规划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从财税、金融、土地和价格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企业开办、融资等方面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发展。(二)建立健全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服务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充分发挥其在吸纳城乡劳动力就业中的作用。(三)完善、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四)落实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财税支持政策。
  2月1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等6个部门发出《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企业、自然人向宗教界成立的符合税收法规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二)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属于社会团体的宗教界公益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可以依法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三)宗教界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5月3日,为了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和生活护理费等;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6月14日,国务院批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社保基金会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纲要中提出:在建立健全各项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针对人们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落实和完善税收支持政策,积极稳妥发展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慈善捐赠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7月11日,国务院发布《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开发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助残服务、交通协管、保洁和绿化等公益性岗位。(二)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给予税费优惠。(三)落实残疾人按照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和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等政策。(四)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民办机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享有平等待遇。(五)完善慈善捐赠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减免政策。
  7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等7个部门报送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意见中提出: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和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免征个人所得税。
  9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纳税等方面的信息。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和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八、科技、教育、文化、宣传、卫生和体育
  1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计划中提出:发展改革、财政、海关和税务等部门要继续对进口和国产的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实行税收优惠。
  1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2年至2015年,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中国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关税,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月14日,国务院发布《“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方案中提出: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和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
  4月5日,国务院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中规定: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7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按照规定享受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10月8日,国务院发布《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提出: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
  11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科技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九、区域发展
  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完善和落实促进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自主创业。(二)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适当提高部分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税率标准。(三)研究完善水电税收政策,进一步使当地分享开发成果。(四)航空航天、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和新能源等产业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
   6月15日,根据国务院2011年11月18日发出的《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注册在平潭的航运企业从事平潭至台湾的两岸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服务取得的收入和注册在平潭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平潭的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以按照现行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政策差额征收营业税。
  6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批复中作出了下列税收规定: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支持前海在探索现代服务业税收体制改革中发挥先行先试作用。(一)在制定产业准入目录和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前海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规划产业发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的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照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注册在前海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可以享受现行试点物流企业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6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统筹研究将赣州列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并享受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问题。
  8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动将煤炭、部分金属矿产品等纳入资源税改革试点;支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落实涉农贷款税收优惠等优惠政策。
  十、其他重要税收政策和制度调整
  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至2014年。
  2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4月9日,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但是不在同一县(市),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5月30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7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的新旧税制转换时间为:北京市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和湖北省12月1日。
  十一、税收法制和税收管理
  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3月2日,财政部公布《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办法中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6月6日,根据税收征管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自当年8月1日起实施。
  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新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上述部门发出的《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同时废止。
  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为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和纳税人负担,自8月1日起,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9月25日,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25个单位发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办法中规定:持有中国发给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在所得税方面,按照中国税法和税收协定履行纳税义务;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持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后,可以兑换外汇汇出中国境外。
  11月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中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12月19日,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税务机关收取的发票工本费。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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