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裁定:纳税人的“定心丸”
2016-2-11 0:0:0 wondial事先裁定:纳税人的“定心丸”
事先裁定:纳税人的“定心丸” 企业在经济业务发生过程中经常遇到税法不明确的涉税事项,而这些税法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又是企业绕不过去的、必须要面对的税务问题。因此,在无法回避的情况下,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引入事先裁定制度,无疑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务实之举。正如唯一一条通往外界的路马上修通时人们的心情一样,不必在乎它宽不宽,也不在乎它平不平,重要的是:希望就在眼前!
早在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与部分企业签订了税收遵从协议,旨在帮助大企业对税收不确定事项提供纳税指导,增强税收政策确定性和执行统一性。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来看,虽然纳税人的涉税诉求较多,也非常希望能够得到税务机关的个性化政策服务。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并未事先裁定过纳税事项,事先裁定并未“落地”。有专家提出,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那么国家税务总局在何种权限范围内对法律、行政法规享有解释权必须予以明确。否则,事先裁定将面临合法性问题。因此,此次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引入事先裁定制度,对迫切需要政策确定性的企业而言是一个好事。
举例来说,有限合伙制企业的税收政策不明确是具有共性的税务问题之一,法人出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取得项目公司的分红所得,能否适用居民企业间的直接投资分红所得免税,现行政策并不明确。按照收益来源分析,该项收益属于在项目公司已完税的税后收益,应界定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从而享受分红免税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按照该原则判断,合伙企业作为一个虚拟的外在形式,其所得税事项都直接归属其合伙人,合伙企业具有所得税透明体的税收穿透作用。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该条款的释义未明确“符合条件”的情形及“直接投资”的范围。
在现行的实务操作层面,如果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基金取得的分红同样享受直接投资分红的免税政策,就缺少可依据的操作流程和落实措施。当前,有限合伙制企业已经成为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架构中通常采用的法律形式,但目前合伙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已经严重滞后于现实情况,企业迫切需要税务机提供一个确定性。
一项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认定,往往会涉及其他或相关事项的处理程序调整或认定的变化,具有连锁性,而相关事项的调整或变化,需要有相应的法规政策依据。否则,会因合法性问题的制约执行不下去而形同虚设。因此,笔者建议将事先裁定纳入税收征管法,在税收征管法对事先裁定作出原则性规定后,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下位法进行细化,规避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和企业面临的税收不确定性风险,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引领纳税人不断提升税收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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