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企业在税务筹划中的误区避让
2016-4-4 0:0:0 wondial一般企业在税务筹划中的误区避让
一般企业在税务筹划中的误区避让1、税务筹划的概念及特点
(1)概念
国际财政文献局在1998年版《国际税收词汇》中是这样表述“税务筹划”的:“税务筹划是使一个经营和(或)私人事务缴纳尽可能少的税收的安排。这里所讲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当前,国内对“税务筹划”的定义基本可以归纳为: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期达到节约税收成本或税后所得最大化的一种经济行为。
(2)特点
①合法合理性。是指税务筹划必须以不违反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否则将构成税收违法行为。同时税务筹划应适应其企业的特点,并结合企业整体长远利益考虑,能够给企业带来较没有执行税务筹划时更多的受益。如果盲目的进行税务筹划,有可能它并不能适应该企业的需求或不能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而出现不合理性。
②筹划性。税务筹划是对未来应纳税事项进行事先的规划、设计和安排,以便使企业取得整体的财务收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不能只盯在个别税种负担的高低上,孤立地对单个税种进行筹划,因为各个税种之间是相互关联的,一种税少交了,另一种税可能就会多交。税务筹划还是企业财务管理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与企业其他财务管理活动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税收负担的减少不一定等于企业股东权益的增加,有时一味追求减轻税负,反而会导致企业股东权益的减少,所以要通过税务筹划来合理安排。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还需注意的是,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及时根据经济环境和企业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对方案进行必要调整。
③目的性。目的性表明税务筹划是有明确目的的,即取得税收利益或企业财富最大化,不论是当前须交纳的税款还是以后要承担的税负,税款的支付尽可能达到最小。企业可以选择低税负或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低税负意味着低税收成本,低税收成本意味着高资本回收率;也可选择滞延纳税时间,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争取延期缴纳税款,纳税时间的滞延相当于企业在滞延期内得到一笔与滞延税款相等的无息贷款,纳税时间的推后在通货膨胀环境中还可减少企业的实际税款支出。不论选择怎样的方式或方法都有其目的,其最终目的是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最大化。
2、企业税务筹划中的误区
相对发达国家税务筹划的成熟程度而言,税务筹划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事物,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的研究与实践才能逐渐完善。近几年企业在开展税务筹划的实务中出现了一些误区主要包括:
(1)观念误区
第一,人们对企业税务筹划这一范畴的内涵、外延没有真正理解,将之与偷、逃、避税等混淆起来,认为税务筹划就是偷、逃国家税款;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一些企业制造假凭证、假账目,有些甚至设置两套账来隐瞒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以达到少缴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目的。这些行为虽能减少税收支出,但并不是税务筹划,而是偷逃税、是违法行为,是对税务筹划的错误认识。
第二,忽视筹划成本的存在。税务筹划在可能给企业减轻税收负担、带来税收经济利益的同时,也需要企业为之支付相关的成本和费用。企业为选择税务筹划方案而付出的税收法律政策的研究,为实施税务筹划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费用,借助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实施税务筹划的代理费用等等都应当视为税务筹划的成本。如果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成本小于实施税务筹划增加的收益,该税务筹划才能认为是成功的,一旦企业税务筹划成本大于筹划收益,即使税收负担降低了很多,该税务筹划仍然是失败的筹划、是得不偿失的。
(2)目标误区
第一,以减少短期税收支出为目标。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着眼于短期或者当期的税收好处,只考虑当期直接利益的多少,而不顾及企业的长期利益,缺少长期经营的税负规划。如企业为了获得通常的“两免三减半”,而进行企业的分立或合并,而不考虑企业分立或合并会不会给企业的长期经营绩效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直接以税务支出最小化为企业筹划目标。税务筹划是为了获得相关的财务利益,使企业的经济利益最优化。从结果看,一般表现为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或减少了税款交纳额。因而很多人认为税务筹划就是为了少交税或降低税负。如有的企业以减少税务支出为最终目标,运用分期收款形式进行收入的税务筹划,达到延缓纳税,获得资金时间价值,最终减少税务支出的目的。企业如果以战略性目标来看,分期收款销售方式虽能给企业带来延缓纳税的利益,但同时也存在被客户较长时间占用资金的损失,所以采用这种税务筹划,应该不仅考虑到减少税务支出,还要预测损失的资金成本能否通过延缓纳税得到补偿。
(3)风险误区
当前企业税务筹划缺乏风险意识。企业为了节约税收支出,而忽略了筹划可能潜在的风险,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或失去获利的机会。税务筹划应当趋利避害,使企业税务筹划主体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尽可能地规避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当税务筹划风险不能保证被彻底排除的情况下,则应进行利弊权衡,决定是否应采用这种筹划方法。有的企业纳税意识淡薄或者对税务筹划有误解,认为税务筹划的目的就是尽可能的少缴或不缴税,这种筹划行为存在很高的风险,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大损失。筹划人员也可能因为要承受来自岗位和理财目标方面的压力,由此承受心里负担和精神压力,在此情况下,税务筹划也可能导致失误的风险。
(4)信息误区
企业的税务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前期策划和财务测算活动。要求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策划,进而对一些经济活动进行合理的控制,但这些活动有的还未实际发生,企业主要依靠以往的统计资料作为预测和策划的基础和依据,建立相关的财务模型,在建立模型时一般也只能考虑一些主要因素,而对其他因素采用简化的原则或是忽略不计,筹划结果往往是一个估算的范围,而经济环境和其他因素的变化,也使得税务筹划具有一些不确定因素。一些企业由于统计资料不全,或不能灵敏地监测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势必造成税务筹划中的信息缺失。
3、企业税务筹划中的误区避让
(1)正确理解税务筹划,走出观念误区
实施税务筹划不能理解为偷税、逃税,虽然偷税、逃税等和税务筹划都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但它们之间是有本质区别的。偷税、逃税等是通过违法行为实现规避税负的目的,注定了这种行为只能是一条“死胡同”,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或)刑事责任。而税务筹划是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等的合理安排以达到减轻和规避税负的行为,它不仅不是偷逃税款,而且是合法和有益的社会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且由于税务筹划是在现行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用好、用活、用足各项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能使企业的应税行为更加合理、更加科学,从而实现减轻税负,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提高企业税务筹划成本意识。税务筹划是一种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有效手段,与降低产品成本有着同等重要的经济价值。对于纳税人来说,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其税款的支出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没有与之直接相配比的收入项目。税务支出的减少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缺乏筹划成本意识,将可能导致税务筹划的不合理或失去实际意义。提高筹划成本意识,才能更合理有效地开展税务筹划。
(2)明确税务筹划的最终目标,避让目标误区
税务筹划应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最终目标。减轻税收负担是税务筹划最直接的动机,也是税务筹划之所以兴起与发展的根本原因,没有减税动机,也就不可能会有税务筹划。但是,减轻税收负担不是税务筹划的最终目的,当税收负担降低反而引起企业价值的减少时,追求减少税负显然毫无意义。因此,离开企业价值最大化,降低税负不能作为税务筹划的目标。税负高低只是一项财务指标,是税务筹划中考虑的重要内容,税务筹划作为一项中长期的财务决策,制定时要做到兼顾当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在某一经营期间内,缴税最少、税负最低的业务组合不一定对企业发展最有利。税务筹划必须充分考虑现实的财务环境和企业的发展目标及发展策略,运用各种财务模型对各种纳税事项进行选择和组合,有效配置企业的资金和资源,最终获取税负与财务收益的最优化配比。
(3)遵循正确的税务筹划原则,避让税务筹划风险
为避让税务筹划风险,企业在开展税务筹划时应遵循五项基本原则。一是守法原则。企业税务筹划是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的。企业应全面了解各项法律规定,熟悉研究各种法令制度,构造自身税务筹划的安全环境;二是事前筹划原则。税务筹划是一项经济规划,是发生纳税义务之前的一项理财计划活动;三是整体性原则。整体性是指企业不仅要把税务筹划放在整体经营决策中加以考虑,而且要把它放在具体的环境中加以考虑。税务筹划是为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服务的,它是方法和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四是效益性原则。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为了获得“整体经济利益”。税务筹划在获得税收利益的同时,还要发生税收筹划的成本,包括进行筹划花费的企业内部管理成本、聘请税务专家的费用等。立足于长期的税务筹划更应考虑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变动风险成本;五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纳税人的地域不同、经济情况不同,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不同,处理问题的法律依据、方法程度就有不同的差异,应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4)加强税务筹划的事前准备,避让信息误区
税务筹划一般都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进行的(也不排除某些事中策划),它是对未来应纳税事项进行事先的规划、设计和安排,以便使企业取得整体的财务收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它可以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但决不是在事后进行。
企业必须在相关涉税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业务的过程和环节所涉及到的税种,国家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的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间等,掌握以上情况后,才能利用税法提供的空间和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约税务支出的目的。但当前许多企业不能在涉税行为发生之前做出科学的评估,等到应税经济行为都已经成为客观事实了,已经产生了纳税义务,面对超过税负预期的过重负担,才会想办法谋求“做账”来减轻税负。其结果往往就会出现主观上的故意或者失误等偷、逃税行为,并导致企业管理者更不能正确认识税务筹划的积极意义,助长了采取侥幸心理,以偷逃税行为代替科学的税务筹划的错误思想,只有做好事前准备,才不会发生类似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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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收取义务是依规定扣缴义务人在给付或者收取人的金钱中,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依不同税率,扣留或收取纳税人应交纳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扣缴、收取税款后,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即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