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机构同业代付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016-4-7 0:0:0 wondial银行金融机构同业代付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银行金融机构同业代付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委托行(发起行、开证行)与受托行(代付行)签订的代付业务协议条款判断同业代付交易的实质,按照资金的提供方不同以及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偿还责任不同,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如果委托行承担合同义务在约定还款日无条件向受托行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受托行应当将相关交易作为向委托行拆出资金处理。
(二)如果申请人承担合同义务向受托行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无论还款是否通过委托行),委托行仅在申请人到期未能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才向受托行无条件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对于相关交易中的担保部分,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处理;对于相关交易中的代理责任部分,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处理。受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同业代付业务涉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贷款承诺、担保、代理责任等相关信息进行列报。同业代付业务产生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得随意抵销。
本条解释既适用于信用证项下的同业代付业务,也适用于保理项下的同业代付业务。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相关阅读
最新信息
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4%征收率减半),如何填申报表及会计分录! 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4%征收率减半),如何填申报表及会计分录! 我公司为一般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政策,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一、填写案例 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或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可按以下方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因此,将纳税人本期发生的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此栏内。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乘以4%税率得出的应纳税额。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规定减征的应纳增值税额。 例子: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4月把资产盘点过程中不需用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理:销售已经使用7年的机器设备,取得收入10400元(固定资产原值20万,已经计提折旧19万),则: 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栏数据应填写:10400÷(1+4%)=10000 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10000×4%=400 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400÷2=200 二、计算过程 实际计算过程:10400÷(1+4%)×4%÷2=200 三、分录 1、清理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累计折旧 190000 贷:固定资产原值 200000 2、收到出售价格 借:银行存款 10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400 3、缴纳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 贷: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 4、结转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