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内企业和个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可递延纳税
2016-2-10 0:0:0 wondial上海自贸区内企业和个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可递延纳税
上海自贸区内企业和个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可递延纳税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规定的总体方案第三部分单独有一项规定了自由贸易区的税收政策,将自由贸易区的特殊税收政策分为两类,一类是促进投资的所得税政策,另一类是促进贸易的进出口税收政策。
其中,促进投资的所得税政策中的一个显著亮点是: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该项特殊政策可以说是解决了很多企业在投资重组中遇到的税收难题,尤其是解决了投资重组中的企业没有现金流收入却要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大额所得税的问题。这个政策的出台将会使个人股东受益最大。
企业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主要会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几个税种。其中,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税收负担较重且税收政策比较复杂的两个税种。通过对比目前现行的税收政策与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新政策,笔者试分析两者之间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
(一)现行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19号)的规定,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应做视同销售处理,即投资行为要视同为先把资产转让,然后用转让取得的价款对外出资,视同销售时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两者之间的差额原则上说应该作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如果用于投资的标的资产等满足一定的条件则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面所讲的一定条件就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中所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即如果企业以股权出资,出资的股权比例达到股权总额的75%以上,则有可能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待遇;如果企业以经营性资产出资,用于出资的资产超过企业资产总额的75%,也同样可能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这里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就是指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暂时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不满足上述财税[2009]59号的特殊性条件,则应该在当期一次性就资产投资增值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整个交易没有现金流,如果按照增值额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能会给投资方造成一定的现金流压力。在实际业务中,很多企业的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都难以满足财税[2009]59号规定的暂免征税的条件。
(二)上海自由贸易区政策
按照上海自由贸易区的税收政策,如果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不满足财税[2009]59号规定的暂免征税的条件,也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待遇,分五年缴纳增值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例如产生的投资增值额是5亿元,那么可以分五年来缴纳这5亿元对应的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可以每年缴纳2 500万元的税款,分五年来缴纳完成。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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