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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税务领军人才的“锐观点”(二)

2016-1-17 0:0:0 wondial

2015:税务领军人才的“锐观点”(二)

2015:税务领军人才的“锐观点”(二)

  对于“营改增”之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目前呼声很高的一个主张是将消费税改为地方税种,并将其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但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会显著提高征收成本,加大征管难度。笔者认为,单从税收征管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明显倒退的做法。并且消费税设置的初衷是抑制高污染、高耗能和高消费行为,倡导健康消费。如果消费税一旦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地方政府出于扩大财力的动机,很可能会产生强烈的鼓励非健康消费的逆向冲动,与消费税的设置目的背道而驰。
  借鉴国外的经验,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应当是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但这两个税种的征收与整个社会的财产收入透明度、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高度相关,同时纳税人对这两个税的抵触情绪较大,因此,将其培育成地方主体税种还需要比较长的时间。
  现阶段比较切实可行的做法是,在“营改增”全面推行之后,调整现行的增值税75∶25的分成比例,适当增加地方分成,以弥补营业税的减少。此外,将车辆购置税改为地方税,立法开征环境保护税,作为地方税的辅助税种。从长期来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逐步建立,房地产税的立法开证,税务机关征管能力的不断提升,以及居民收入财产的日益增加,经济运行的逐渐成熟透明,将会带动这两个税的收入显著增长,从而使其成为地方财力的主要支柱。

  根据宏观政策取向设计增值税税率
  “营改增”推行后,增值税税制的规范和完善时间紧迫、势在必行。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和确定是增值税立法中的核心问题。
  增值税税率的确定取决于较长一段时间内的宏观政策。一是税率档次取决于产业政策。如果宏观政策认为,对于不同的产业有必要采取不同的政策以影响产业发展,那么可以对不同的产业规定不同的税率,体现政府在推动产业发展方面的作为。如果宏观政策认为,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不需要政府加以任何干预,则采取中性税收政策,采用单一税率,体现纯粹的市场原则。二是税率水平取决于政府职能定位。宏观政策认为应该在哪些领域、提供怎样规模的产品和服务,决定着财政支出的规模,进而决定税率水平的高低。如果政府需要提供的公共商品较多,就需要更多的财政收入,对应的税率也比较高;反之则可以采用较低的税率。
  从现行的宏观政策看,一方面强调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对应税率档次应尽量趋向单一;另一方面强调“优化经济结构,推动转型发展”,从这个角度看,可以考虑对第三产业设置较低的税率。因此,建议将增值税税率档次简并为两档,对服务业设置较低的税率。按照稳定税负,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要求,可在税负稳定,即政府提供公共商品的水平保持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全国数据的测算确定增值税税率水平。

  打造与税制改革相匹配的税收征管能力
  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税制改革为税收征管指明方向,税收征管为税制改革提供手段和保障。只有增强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才能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当前,影响改革的一大问题是税收征管能力不足,难以保障改革真正落地。如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和房地产税改革等,尽管多年前就提出了改革设想,但受征管手段、条件和水平的制约,迟迟没有实质性进展。
  现在,税制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时间紧、任务重,这就倒逼税务机关加快提升税收征管能力,破除税收征管障碍,将税制改革真正落实到位。一是抓紧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使每个纳税人都有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码,并与就业、社会保障相关联,保证税务登记的全覆盖和与社会网络的互联互通。二是抓紧建立与自然人税收相适应的征管机制,具体包括以身份证号码为索引的自然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以引导遵从税法为核心的自然人风险管理系统和网上申报缴税系统,以纳税信用为重点的自然人征信系统等。三是抓紧推进涉税信息智能化应用,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涉税数据互联互通的基础上,把税收大数据优势转化为征管优势,为税制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稳定税负要考虑征管效率提升的因素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而稳定税负是其中要义之一。稳定税负,意指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保持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基本稳定,合理控制税收负担。
  提及税收负担,必须结合征管效率提升这一事实展开分析。伴随征管效率的提升,中国税收正步步逼近应收尽收,虽然仍有距离,但相较过往税收流失过大的情况而言,税法遵从度已大幅提升。在此前提下,中国的税收负担也在逐步向名义税负靠拢。在税收征管效率稳步提升的大背景下,应当如何稳定税负?个人认为有两个方向:一是相应降低税率,保持整体税负的稳定,让企业和个人保有更多的财富,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提高对个人的保障。二是维持现有税率,正税清费,通过降低非税收入实现纳税人整体负担的下降,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对个人的保障水平。无论方向为何,都应当考量在经济新常态下税收高速增长的态势不可持续,从而作出更清晰的判断与决策。

  服务体系篇
  借鉴服务利润链理论推动纳税服务规范落地
  自2014年10月起,《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在全国试运行,纳税服务实现新一轮升级。顶层设计已经完成,如何推动规范切实落地?笔者认为,服务利润链理论值得借鉴。
  服务利润链理论多用于研究企业盈利问题,近年来对政府等非盈利组织也产生了重要影响。该理论认为,组织盈利能力的增强主要来自客户忠诚度的提高。客户忠诚度是由客户满意度取得的,客户满意度是由组织提供的服务价值决定的,而服务价值是由组织内部员工满意度决定的。简言之,员工满意度决定客户满意度。
  税务机关的客户是纳税人,其员工即税务人员。服务利润链理论给我们的启示是:第一,服务规范的落实质量会随着服务传递者的变化而变化,税务人员满意度与服务规范落实、纳税人满意度提升存在牢固的、决定性的关系。第二,要更好地落实纳税服务规范,为外部客户——纳税人做好服务,必须认识到为内部客户——税务人员提供高质量服务的重要性。第三,对税务人员的内部服务涵盖复杂,包括微观环境、薪酬待遇、激励机制、团队文化和学习培训等各个方面,并应伴随着组织绩效的反馈补偿。

  改变税务人员“下户”的提法
  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用“下户”来描述税务人员到纳税人处办理涉税事务。笔者认为,“下户”的提法用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似有不妥。
  现代税收理念认为,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品的价格。公共品是普遍受益的,但是提供公共品有成本,这种成本的补偿方式就是税收。税收法律法规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在这样的理念下,再听“下户”一词,就有点刺耳。“上”与“下”一般用于级别关系,比如市局领导到区县局可以说是“下基层”,区县局向市局机关报送材料可以说是“上报”。而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并不存在级别关系。因此,当税收管理员到纳税人处实地核查,随口说出“我今天‘下户’”或者“上报材料”这样的话语时,应该意识到,自己在潜意识中,对纳税人的态度还是“居高临下”的。笔者认为,“我今天去纳税人处”比“我今天‘下户’”听起来更平等,“请纳税人交报表”比“让纳税人上交报表”显得更有纳税服务意识。

  从蜜蜂与花朵的关系看纳税服务
  公元前四世纪,古印度政治家考底利耶在《政事论》中提到:“我们征税时不应使纳税人感到苦恼,犹如鲜花不会在蜜蜂采蜜时被搅扰或伤害一样。”推进税制改革,借鉴国外经验,第一要义是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先进理念。在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应以提高自愿遵从税法为战略目标,依托信息化平台,提供无打扰服务,实现“无接触”纳税。
  做好纳税服务,目前应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简化税制设计。复杂的税法会降低纳税人遵从税法的意愿,在税种设计和政策制定上,应尽可能简化,方便纳税人。二是加强税源监控。在国家层面立法,建立全国统一的自然人和企业、单位的代码体系,形成从出生(成立)到死亡(注销)的唯一纳税识别码。三是立法推进非现金刷卡交易,实现对经济活动的痕迹管理。四是立法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形成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等涉税信息传递无障碍机制,建立税收管理共同体。五是实现涉税信息处理云计算。统一国税局和地税局征管系统,确立信息数据标准规范,实现数据信息大集中。税务机关可利用云计算结果作出纳税申报,由纳税人核对确认,税单依托大数据自动生成,实现“无接触”纳税。

  优化服务执法要“推”“拉”结合
  拉式管理是从终端需求向前产生工作任务,以此拉进客户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推式管理注重从上而下的工作分解,通过硬性的制度、任务指标等,使执行人员做到有据可循。
  反映在税收领域,拉式管理更适用于纳税服务,纳税服务的流程设计起点应当是税务机关的客户——纳税人。应突出纳税服务在税收征管改革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从纳税人的需求出发,优化服务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形成倒逼机制,整合内部征管服务资源,促进税收征管、税收政策和技术支撑的优化变革。当前,税务机关落实的《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就是从规范前台的各类涉税事项的办税流程、时限和标准等入手,倒逼整个业务和技术后台的资源重新配置,推进税务机构、人员和岗责的进一步优化。
  推式管理更适用于税收征管,其设计起点是税收财政职能的实现,就是要通过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和信息管税,建立信息共享、协调互动的闭环式的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互动平台,强化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使纳税人认识到不遵从税法可能带来的责任风险,进而提高税法遵从度。因此,在税收执法服务中应体现“拉”与“推”两种管理方法的结合,通过“拉”与“推”的结合,促进税收征管服务质效和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双提升。

  征管体系篇
  从“攻心联”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到过成都武侯祠的游客都会被正门的一副对联所吸引:“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从古知兵非好战;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这就是名扬遐迩、脍炙人口的颂扬诸葛孔明治理蜀地时文治武功的“攻心联”。意思是打仗时,要让对方知道自己的力量远远不及自己,从而使之不战、不敢战。同时,要善于审察时势,否则一味用严或用宽,都会带来错误的后果。笔者认为,“攻心联”讲的道理,对当前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很有启发性。在制定税收风险管理目标时,要注意洞察未来,顺时应势,否则无论是单方面优化纳税服务的“宽”,还是单方面加强执法稽查的“严”,都可能会造成失误。
  税收风险管理的核心战略目标是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水平,将这个目标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就是要重视税企合作,“攻心为上、攻城为下”,让纳税人心悦诚服地遵从税法。为此,税务机关不仅要做好税务系统内部风险管理流程、制度建设工作,而且要换位思考,以帮助企业长远发展为切入点,协助企业完善税收风险内控机制,构建事前税收风险管理体制,助力企业发展。针对小微企业,可以采取优惠和让利的鼓励措施,提高其申报纳税的积极性,促进自我遵从度的提升;针对大中型企业、上市企业,应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重点放在防控税收风险,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打造税收优惠管理升级版
  本轮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改革中,税务机关已经或即将取消和调整大量行政审批、许可或非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大部分税收优惠管理将由审批、事前备案调整为事后备案或备查,税收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风险与挑战。如何在贯彻落实政策的同时防止纳税人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做好应对:
  一是细化税制,增强优惠政策确定性。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方略重要组成部分。大量涉税优惠审批、许可项目取消后,纳税人享受政策将主要依赖自身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为了减少税制理解歧义,相关政策法规应进一步细化,增强确定性。
  二是转换理念,及时调整管理重点环节。税收优惠管理以往大量采用审批或事前备案方式。本轮调整后,事后备案或纳税人留存资料备查的方式将被普遍应用。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理念,加强优惠事项的后续管理与跟踪,识别政策执行风险,强化风险管理与税务稽查工作。
  三是优化服务,提高税法遵从度。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可以考虑引入事中裁定方式,即允许有意愿的纳税人从控制自身风险出发,在相关涉税交易已发生、税务申报尚未提交时向税务机关发起政策适用裁定。税务裁定事项结论不阻碍或免除纳税人相关法律权利与义务。
  四是强化跟踪,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效应。纳税人自主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政策效应分析与跟踪工作更为重要。税务机关应构建专业分析团队,深度挖掘涉税数据信息,强化后续风险管理,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效果,识别政策滥用风险环节,反馈法规政策确定性盲区,推动相关法规征管制度完善。

  厘清风险管理的三个误区
  税收风险管理最早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并付之于实践。目前,中国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税收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形成了“将风险管理作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突破口”的共识。但是,对于税收风险管理,当前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第一个误区,税收风险管理就是将有限资源配置到高风险纳税人。税收风险管理的实质是发现高风险事项及存在高风险事项的纳税人,并加以应对。税收风险管理的重心应落脚于风险事项,由此延伸到高风险纳税人。
  第二个误区,税收风险就是由纳税人产生的,税务机关在于发现和消除风险。这其实是事后管理的思路。税收风险管理的真实内涵是要将管理环节前移,将风险消除于产生后果之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治未病”。OECD国家广泛应用的事先裁定机制就是一个很好的事前管理产品,将风险管理的环节前移到政策解读甚至政策制定环节。
  第三个误区,税收风险管理就是运用计算机扫描筛选出风险点并加以应对。风险管理非常有必要借助于信息技术,但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将税务人员业务智慧固化到信息系统的工作机制,持续提升人机对话的成效。

  组建税收风险管理“特种部队”
  特种作战是由特殊编组、训练、装备的小型精英部队,以特殊方式实施的作战行动,具有精英性、创造性和灵活性等特点。其思路是:在最小的局部形成最大的相对优势,用最小的代价赢得最大价值的目标。
  针对目前征纳能力不对称,尤其是大企业和高级别税收风险管理能力不足问题,急需借鉴“特战”思维,组建税收风险管理“特种部队”。具体设想为:
  战略目标方面,专司大企业和高风险应对,发挥震慑作用,探索工作经验,以点带面,引领风险管理全面“换挡升级”。
  职能定位方面,整合目前割裂的风险分析、应对、评估和稽查等主动性工作职能,形成统管国税局和地税局税种的全职能的战略力量。
  隶属关系方面,由国家税务总局直管,采取巡回模式,切断属地联系,防止地方保护和干扰。
  运转模式方面,作长期化设置,人员相对稳定,给予职级待遇和物质保障;团队化运行,每小组5人~10人规模,专业互补;开展项目化实施,不与固定区域、行业等挂钩;实行绩效化管理,评价团队、项目投入产出。
  人员构成方面,内外结合,以系统内精英为主,聘用制的税收学者和行业专家为辅。
  技术装备方面,配备最先进的技术装备,以率先现代化,带动“常规部队”全面现代化。

  点面结合提升税收风险管理质效
  笔者认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从面上来看,各业务部门的税源管理事项与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融合度不高,存在“两层皮”现象;整个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对全局组织收入、特别是堵漏征收方面的贡献度还较为有限;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与中小企业税收风险管理虽总体思路一致,但在基层具体实施层面差异较大。
  从点上来看,税收风险识别模型的准确性不高、识别手段单一;风险等级确定比较困难,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税收风险应对人员的数量、能力和责任心均有不足,导致应对质量不高且大量历史风险点无法消除;风险应对结果的反馈质量不高,导致无法形成有效闭环等。
  只有解决上述问题,才能提升风险管理质效。笔者建议:在风险任务统筹方面,应借助年度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计划,将各业务部门税源管理事项纳入风险管理,真正实现业务管理与风险管理的高度融合,全面提升税源管理的质效。在风险监控方面,应加大税政机关参与风险识别模型的建设力度,强化对本地区重点风险领域和风险特征的分析,建立风险管理外部协作机制,扩充数据采集来源,提高数据质量,探索基于大数据的风险挖掘,以提高风险识别的命中率和准确性。在风险应对方面,要做好风险应对策略的制定和知识库建设,规范风险应对过程。同时,要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强化风险应对复审。

  提高税收风险识别的准确性
  提高税收风险识别的准确性,是通过税收风险管理实现科学配置各类征管资源的关键所在,具体应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在团队建设方面,日常风险识别要避免全员识别,在地市局组建专门的风险识别机构负责风险识别,县区局的日常风险识别由地市局统一开展;专项风险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省局根据不同的主题,组建包括统计、经济、税收业务和信息技术等各类专业人才的团队,负责实施。
  在数据采集方面,风险识别的准确性,依赖于采集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应高度重视第三方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同时,要充分、有效地利用已有数据,尤其是税收调查、税务审计案例、发票销售等易忽视的数据。这些数据可用于交叉比对、构建模型、信息验证等。
  在数据分析方面,在数据标准化的基础上,构建强大的数据分析平台,提供面向业务人员的可定制数据分析方法,提供可视化的数据展现方式,使风险识别易于实现与验证。
  在反馈改进方面,微观层面要对每一个识别出的风险的有效性作出反馈,宏观层面要运用统计方法对指标、模型和风险管理的税收贡献率开展关联性分析,以形成完整的风险模型的学习、训练和优化机制。

  加快构建和完善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今后,会有越来越多的自然人成为涉税主体,长期以来以企业纳税人为主要征管对象的形势将会发生根本性变化。
  在这一大背景下,税务机关应加快构建和完善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制度体系。一是制定严密的双向申报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与纳税义务人有交易或其他关联关系而成为特殊主体的,需要承担法定的披露第三方信息的义务。二是制定严密的交叉稽核制度。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系统,将从银行、房产等部门搜集的纳税人信息集中在自然人纳税人的税务代码之下,再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信息、扣缴单位的扣缴申报信息开展比对和交叉稽核。三是建立有效的处罚与约束机制。针对自然人的逃税行为,除严格处罚外,应将其记录在信誉档案中,以备信息相关者查询,提高自然人纳税人逃税的边际成本。四是建立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以自然人身份证号为唯一标识,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形成全国统一的承担纳税(费)义务的自然人信息库和自然人税收征管基础平台,为即将实施的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财产税深化改革等奠定前期基础,提供数据准备。

  征管改革试点不宜“百花齐放”
  自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地区率先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以来,各地积极跟进,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为税收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探索。但随着试点地区范围的扩大,种种问题也纷纷出现。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加强顶层设计,规范试点工作。
  首先,改革试点不宜作为长期行为。自2010年以来,经过4年多实践,征管改革的方向和模式已经过充分的实践,现在工作重心应该转移到经验总结和顶层设计方面。其次,遍地开花不符合试点本意。试点是通过部分地区的先行探索来降低全面铺开的风险,大范围的试点不符合当初预期。再其次,试点成本不能忽视。各地业务流程不断翻新,严重影响税收业务的规范和统一。随试点建设的信息系统的适配性改造,需要巨大的信息化投入。部分地区的试点突破了国家税务总局先行文件规定,不利于统一公平税收环境的构建,也不利于纳税人的公平竞争。最后,规范试点工作是深化税收改革的需要。税收现代化六大体系的建设,要求全国一盘棋,加强规范和统一。
  基于以上考虑,应采取以下措施,规范试点工作:一是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尽快提出征管改革的顶层设计;二是已经开展试点的地区,要注意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不得朝令夕改;三是控制试点范围,不再扩大试点范围,各省辖市范围内不得分区域试点;四是对试点地区的试点行为作出规范,提高全国税收征管的统一规范程度。

  加大税务风险管理成果的推广力度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市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坚持以风险为导向,每年均会选择一定数量的各层级定点联系企业开展全流程和专项的税务风险管理,并在实践中提取了众多的行业税收特征信息和税收共性问题。
  这些宝贵的实践经验,不应仅局限在各级定点联系企业中加以借鉴,应及时在全行业、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一是认真总结和梳理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产业链上各环节的生产经营特点和涉税风险节点,把从对单户企业集团开展税务风险管理提炼出的税收风险特征,运用到本省市该行业所有重点企业的管理中,使企业加以对照、自查和整改,完善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总结提炼,形成行业税收风险特征库,推广到全国行业内所有重点企业以及整个产业链上的重点企业,强化税务风险管理成果在整个行业乃至整个产业链上的纵深利用。二是通过对一户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大企业开展税收风险管理,提取行业特征和税收共性问题,从而实现对整个行业乃至产业链的税收风险管理,减少对大企业的重复检查和干扰,实现整个产业链企业税法遵从度的提升。

  构建新型跨区域税收合作关系
  当前,中国跨区域经贸交往和合作活跃,纳税人跨区域投资经营已成为常态,这就要求税务机关推行与之相适应的税收管理和服务模式。从国际税收征管模式成功经验来看,不受行政区划限制,根据经济圈规划和实施税收管理和服务已成为发展趋势。税务机关应抓住财税体制改革这一机遇,加快职能转变,顺势而为,探索构建新型跨区域税收合作关系。
  其实现路径,重点应关注三个方面:一是体制机制创新保障。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成立管理协调机构,选择具有典型性的经济圈为试点,主导制定跨省税务机关的税收工作规划,推动税收工作协同性发展,逐步在总局与省级税务机关之间构建新理念、打造新平台。二是征管服务无缝对接。在试点范围内,以《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为基础,制定跨省税收服务举措,统一服务内容、标准和时限,让纳税人真正享受跨区域的均等化服务;借鉴各单位征管改革实践经验,强化交流促成共识,全面推行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征管模式,在征管制度、业务流程、工作标准和资源配置等方面实现统一,并加强后续管理。三是科技创新成果共享。在试点范围内,以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支撑,构建连接总局、试点单位的数据中心网络,打造统一的网上办税服务厅、综合征管系统平台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数据高度共享,以税收信息化换空间、强服务、促效能。

  税收风险管理的基础是数据分析
  税收风险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在于数据分析,总结各地实践,建议关注以下几点:
  一是加强第三方信息的获取与利用。这是改变当前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现状最为紧迫的要求。企业存在逃避税收义务的利益驱动,没有第三方数据加以印证,不能确保仅通过数据分析技术就能完整还原其报送涉税数据的真实性,不能确保基于报送数据开展的风险识别和遵从分析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是加强数据分析技术与方法的创新。目前各地较多采用基于税收风险知识来构建模型。随着涉税数据日益庞大复杂,这种方法存在的不足会逐步显现。例如,风险识别模型日趋复杂,难以及时发现新的逃避税收义务的手段等。建议探索利用大数据的模糊识别、知识挖掘与智能算法等技术,同时利用数据的因果关系等,完善、丰富数据分析的技术与方法。
  三是加强数据分析队伍建设。

  成品油消费税源头课征有利于税务行政
  德国财税学家阿道夫·瓦格纳有一个著名的“四项九端”税收原则。其中,税务行政原则包含确实、便利和最小征收费用原则。
  现行的成品油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对汽油、柴油等7个税目征收,由于税率相差悬殊,加之成品油种类较多,一些产品如石油沥青、石油焦等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税收实践中,错用低税率、不征税品目等现象时有发生。而由于税务机关缺乏成品油生产工艺及产品鉴别的专业知识,尽管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不断出台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收效依然不大,未能从根本上遏制税款流失。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税制设计不科学,背离税务行政原则。笔者认为,如果按照原油的采购价格和比例税率对炼化企业从源头上征收成品油消费税,将会有效解决以上问题。这样做,一是课税对象容易掌握,税率固定,征纳双方不会有认识、把握上的含混和异议,可体现税收确实原则。二是税款的缴纳时间、地点及简便的计算方法都是从纳税人立场考虑,可体现税收便利原则。三是税务机关征管成本降低,效率提升,可体现最小征收费用原则。同时,公平的税收会倒逼炼化企业改进生产工艺、促进节能减排,可谓一举多得。

  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收指数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税务机关都探索建立过税收指数,结果并不尽如人意。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可能是指数构成指标选择存在问题。税收总是滞后于经济,而且不同税种的滞后期有所不同,比如企业所得税,因为汇算清缴原因,滞后经济半年;土地增值税清算滞后期可能超过一年;财产行为税与经济面关联度不高。
  因此,建立税收指数首先要深入研究各税种滞后于经济的情况,并借鉴股票指数,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收指数体系。其中,综合指数要科学确定税源构成。分类指数要分行业和分类别,如建立以流转税税源指标为主体的营业收入指数,以企业所得税税源指标为主体的企业盈利指数等。
  其次要在企业样本的选择上,精选具有代表性的重点企业,样本量不宜过大,全国范围以1万户重点税源企业为宜。行业样本根据行业税收占比确定,并据此建立行业指数。

  完善税收滞纳金制度应遵循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法的平等性原则在税法中的体现,其最基本的含义是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税务案件涉及适用的法律法规非常多,税基的计算也非常复杂,对于普通纳税人来说,要求其在税收方面万无一失,未免有些勉强。因此,在完善税收滞纳金制度时,应更多地从纳税人角度考虑,体现税收公平。
  一是明确滞纳金与所欠税款的关系。应明确所欠税款与滞纳金不足以同时受偿时应按比例清偿的制度,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用补缴的部分款项清偿所欠的部分税款,降低日后滞纳金的计算基数。
  二是对滞纳金加收的期限予以明确限定。如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滞纳金连续计算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所欠税款的当日,但实际加收滞纳金的天数不得超过3年。且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如无查证欠税事实等,所占用的时间不计算滞纳金。
  三是适当考虑特殊情形下滞纳金的豁免。特殊情形包括,义务人已经丧失负担能力,税务机关的责任以及不可抗力等。其中,对于义务人丧失负担能力,除了在法律上作出兜底性的规定外,应赋予税务人员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确保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并体现效率的原则。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对于欠缴的税款因破产申请受理而停止继续加收滞纳金。

  建立全国共享的税收风险评估模型库
  风险评估模型的建设是开展税务风险管理的基础,也是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技术含量最高、难度最大、耗时最长的一项工作。
  目前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下,探索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已取得一些成果,建立了部分行业的风险评估模型。但是,目前兄弟单位之间多为介绍经验做法,核心的风险预警指标和行业风险特征库则不能共享。
  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整合资源,把各地的风险评估模型统一纳入全国共享的税收风险评估模型库。一是可开展一年一度的全国风险评估模型竞赛,每年选取几个行业,评出先进评估模型,予以表彰。二是把成熟的评估模型统一纳入国家税务总局的风险评估模型库,若有必要,各地税务机关可支付相关专利费用,通过总局网站或金税三期在全国税务系统内部共享。这样既可以鼓励先进单位,激发各地探索风险评估模型的积极性,也可大大方便其他单位借鉴学习,减少重复建设。各地税务机关还可以在此平台上继续深入研究,促进全国风险管理水平的快速提高。

  加强预警评估 防范出口骗税
  预警评估通过科学的风险分析,借助信息化管控手段,在推进退税治理、防范打击出口骗税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建立预警评估体系可从三方面入手:
  一是打造“三位一体”交互闭环式退税风险管理模式。将预警、评估、函调三个环节有机结合,形成交互闭环式风险管理模式。预警侧重宏观分析,强调事先发现、防患于未然;评估侧重选户,对目标企业调查核实;对预警评估中发现的疑问借助函调来确认,而函调发现的问题又为预警评估提供分析数据。再辅之以实地核查和税收检查,可牢牢筑起防骗税的堤坝。
  二是完善预警评估信息系统。通过内部挖潜,将退税审核系统、函调系统、防伪税控系统和税收征管系统的关联数据整合起来,建立征退查信息传递渠道;加大对第三方信息的采集和交换力度。
  三是优化预警评估工作机制。完善预警评估工作流程,将预警评估工作常态化,融入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中。建立异常信息传递反馈机制、重大案件移送稽查机制和查处结果反馈机制。

  提前做好房地产税改革的征管应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由于房地产税具有面向个人征收等特点,其征收难度和复杂性凸显,税务机关应提前做好征管应对。
  一是加快建立高效完善的信息平台。房地产税征管所需的数据类别多、信息量大。因此,必须按照“信息管税”的要求,构建一体化的信息管理模式,建立高效的数据管理制度。同时,在现有存量房批量评估系统的基础上,开发升级房地产税收评估管理系统,以实现对不同类型房产准确、批量地评税。
  二是构建科学便捷的征管机制。要建立适合自然人的征管模式。推行简便多样的申报制度,实行以自主申报为主的征管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种简便、快捷的纳税申报方式和便利的纳税场所。建立完善的纳税信息服务机制,提供纳税人快速查询房地产税核定和征收情况的通道。建立规范畅通的申诉机制,让纳税人有充分说理和申诉的平台,促使评估结果更趋于客观公正,减少征收阻力。
  三是积极开展房地产评估专业人才培养。

  国际税收风险管控应双管齐下
  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在引入风险管理之际,应同时关注风险点防范和税法遵从管理。通过防范征管流程中的风险,逐渐挤压恶性税收筹划的空间,同时向纳税人及时作出风险提示及税法遵从指导,避免税收流失。
  防范征管流程的风险,首先,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跨境税源管理平台。管理跨境税源最大的问题是信息严重不对称。为此,应尽量拓宽信息渠道,全面收集信息。其次,梳理征管流程。在政策判定、协定执行和征管执法等关键环节中寻找风险点,提出改进操作流程和防范风险的建议。再次,重点把握非居民管理和反避税典型案例处理,确定某行业或交易类型的调查重点,以点带面,以示范效应带动风险防控。
  同时,不应忽视对纳税人的风险提示和税法遵从指导。

  政府应主导建立社会化大数据中心
  长期以来,困扰税务稽查工作的核心问题是信息不对称。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建立社会化大数据中心,所有掌握纳税人信息的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都参与其中。
  大数据中心的主导建立者应该是各级政府。政府如果不掌握全面的数据,不可能科学决策,也无法实现对社会的科学管理。大数据中心只有以政府为主导,才能克服部门利益的束缚,打破部门局限,解决“数据孤岛”问题。
  另外,目前已经开始实施纳税信用管理和税收黑名单制度,大数据中心的建立将使这两项工作更加有成效。

  征管改革中的“一个突破,两项重点”
  征管改革是税收征管发展的根本动力。改革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持续推进和不断深化征管改革,是一个不断摆脱传统税收管理束缚,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过程。
  管理方式不科学、管理资源配置不合理、专业化水平偏低和信息化程度不高,是当前税收征管中的突出问题。因此,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应将风险管理作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突破口,将专业化、信息化作为深化征管改革的战略重点。其中,专业化就是突出重点税源管理,集中优势征管资源面对重点纳税人。信息化就是要突出数据管税,通过信息化手段,分析现有数据和第三方涉税数据,发现逃税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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