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软件首页

“名义”股东分红 仍需代扣个税

2016-1-18 0:0:0 wondial

“名义”股东分红 仍需代扣个税

“名义”股东分红 仍需代扣个税

  案例
  某小贷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注册资本3000万元。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公司由9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法人股东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出资600万元,占20%的股份;自然人股东李某、陈某、邬某、马某、涂某、张某、颜某、黄某等8人分别出资300万元,各占10%的股份。
  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2013年3月,小贷公司将2012年底止的未分配利润及部分盈余公积进行了股东分红。从该公司股东红利分配表上看,法人股东投资公司分得3850829元,自然人股东李某等8人每人分得1923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小贷公司给李某等8名自然人股东股息分红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76800元,即:1923000×8×20%=3076800(元)。
  然而,小贷公司以李某等8人并非实际出资人,不是真正的股东,而是名义(显名)股东为由提出异议,认定李某等8名自然人股东不属于纳税义务人,不应缴纳股息分红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并提供了投资公司与李某等8人分别签订的8份《显名股东投资协议书》作为证据证明。
  对此,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显名股东是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东,属于法定股东,其取得的股息红利理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实质性原则,显名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只是名义上的股东,所取得的股息红利也只是名义上的分红,所以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
  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权(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股东。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又称名义股东)是指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但没有实际投资的股东。本案中,投资公司为李某等8人出资2110万元(7人×300万元+1人10万元),但在小贷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李某等8人,所以,投资公司就2110万元出资部分为隐名股东,李某等8人则为显名股东。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投资公司作为隐名股东,没有载明于公司章程,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没有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包括地税机关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换言之,稽查人员只能依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李某等8人在小贷公司的股东身份并确定其为股息分红项目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大量涌现,随之产生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就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若干问题作出了一些法律规定。其中第二十七条明确,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规定中,“名义股东”即为显名股东,“实际出资人”即为隐名股东。如果依据此项法律规定的精神处理本案,那么,税务机关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自然人股东(显名股东)取得公司股息分红而向其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名义股东可在履行纳税义务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到目前为止,国家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中还没有出现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概念,对相关的税收问题也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但从有关类似的税收政策中可以找到是向显名股东征税还是向隐名股东的依据。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中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该政策中,“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实质上属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关系,“个人出资”即个人为隐名股东,“企业代持有”即企业为显名股东,企业转让股权时,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处理,而不是作为个人应税收入计算处理,说明由显名股东企业纳税而不是由隐名股东(实际出资)的个人纳税。同理,本案例中,小贷公司分红时,李某等8人分得的红利,只能作为李某等8人的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需考虑投资公司为实际出资人的情况。
  虽然小贷公司向稽查人员提供了8份《显名股东投资协议书》,并以此作为李某等人不应缴税的证据,但这8份协议书不会被税务机关采信。原因有两点:一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按照民法有关规定签订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在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下为有效合同,但只限于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只能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判定股东及其纳税义务人,不会因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而改变;二是所提供的协议书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本案例中,8份协议明显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为签订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国家银监部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的规定,所以合同无效。

  结论
  小贷公司李某等8人是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所记载的法定自然人股东,其从公司取得的股息分红收入,应依法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并由小贷公司代扣代缴。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分享到:

微博关注

bj用友软件

相关阅读

最新信息

热点文章

新闻资讯

  • 【新年首签】天津用友&通广集团签署战略协议

    【新年首签】天津用友&通广集团签署战略协议

    天津用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用友)和天津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广集团)就企业信息化建设事宜进行战略签约。

    参加此次会议有天津用友总经理赵永春,天津用友副总经理王成岩、通广集团副总经理马严、通广集团科技质量部部长尹刚、七一二公司技术质量部部长门国梁、七一二公司技术中心主任黄建尧等。

    image

  • 会计职场堪比宫斗剧

    会计职场堪比宫斗剧

     近几年,各种宫斗剧火爆,《甄嬛传》《芈月传》等等都脍炙人口,许多人经常打趣自己像某个人物,若是在古代能活到第几集。让人不禁想起,会计职场又何尝不是一场宫斗,每天要察言观色,明了领导的内心,就像后宫谁也不敢惹皇后一样。但当你坐上领导位置的时候,盯着你的眼睛就会很多,稍有不慎就会被取代。就像后宫的嫔妃一样,就算坐上了皇后的位置也要时刻担心有没有人觊觎。

    image

知 识 库

  • 会计电算化条件下的电算化审计

    会计电算化条件下的电算化审计

    会计电算化条件下的电算化审计会计电算化条件下的电算化审计

            摘要:地区,电算化审计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文章分析7会计电算化发展对审计造成的影响,列举了电算化审计的内容,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电算化审计的方法。

      关键词:电算化审计  审计软件

      会计电算化的普及,提高了会计数据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从深度和广度上扩展了会计数据,但对审计工作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 浅议电算化会计中若干会计方法

    浅议电算化会计中若干会计方法

    浅议电算化会计中若干会计方法浅议电算化会计中若干会计方法

      一、电算会计中借贷记账法是否不适用
      在借贷记账法中,“借”既可以表示增,也可以表示减,而“贷”既可以表示减,也可以表示增,卢卡?帕乔利提出的复式借贷簿记方法之所以几百年来一直为人们所推崇,正是因为其“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锱铢必较、泾渭分明的科学原理。尽管我国会计实务也曾一段时间对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情有独钟,但最终仍达成共识,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借贷记账法。有人以会计软件常以正、负号分别替代借、贷符号为由,企图说服人们相信这一记账法已经难以胜任新形势。应当注意的是,即使借、贷符号在数据库中不采用“借”和“贷”加以表示,也并不表明借贷记账法就可放弃。不可否认,在将借贷记账凭证的发生额登录到总账之后,对于登账后所结计的期末余额往往以正数表示借方余额,而以负数表示贷方余额,甚至在借贷库文件中只设一个金额字段,在该字段中分别以正负号表示借贷方。但所有这些标记都没能改变“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规则,其实质仍然是借贷记账法。这里的正、负号与增减记账法的增减符号的属性风马牛不相及。
      从长远来看,随着原始凭证的逐步电子化,记账凭证的自动生成势在必行,届时,何种记账方法使自动生成更可行,当然要根据其科学性而定。智能软件的设计凭借的是科学的方法和严密的思维与推断,而经过了数百年磨练的借贷记账法,无疑是未来智能专家设计会计软件的最佳选择。当然,一味否定增减记账法的科学性也是错误的。在计算机之中,当采用增减记账法填制记账凭证之后,我们完全可以编写一段简短的程序将其转换为借贷记账法下的相应记账凭证。其转换的主要依据是各该科目的记账符号与所属科目类别。以从银行提取现金为例,在增减记账法下,增记“现金”,减记“银行存款”。现金和银行存款都是资产类科目,对资产类科目,其增加就转换为“借”,其减少就转换为“贷”。依此,也可将借贷记账法下的凭证转换为增减法下的凭证。

      二、“反结账、反记账、取消审核”的可行性
      至今,尚有不少会计核算软件设置“取消审核”、“反记账”、“反结账”的功能。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设置的确给会计人员的会计处理带来许多方便,尽管许多学者对此提出异议,但不少实务工作者却对其依依不舍。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在计算机特定的工作环境中,反记账的作用不可替代。其理由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大量错误的记账凭证,如果不施行反记账的做法,则将导致账簿中存在大量无用的冗余信息,影响对会计信息的使用。
      所谓电算化会计中“反记账”,事实上也就是将一批原先已经登录到账簿上的发生额从各该账户再予以扣减,使各该账簿恢复至该批凭证登账之前账簿的发生额和余额状态。毋庸置疑,没有人会赞同手工会计下采用“反记账”。对手工的账簿记录,为了保证其有案可稽,当其发生错误时,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同时,对两种出错情况的更正应当分别加以严格处理:一是登记账簿时所发生的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记账凭证出错而导致账簿记录发生差错时而发生。一般采用两种方式进行相应的修改:一是红字冲销法,二是补充更正法。这些详细而又具体的规定所强调的一点,那就是对出错之处必需留有修改的痕迹。
      在电算会计之中,记账错误和记账凭证填制错误仍然在所难免。虽然红线注销法在电算会计中难以操作,但对出错的电子数据,却不能不留下修改的痕迹。解决的办法只有一个,保留错误电子数据,另作更改的记账凭证,并据以登录账簿,换言之,要将正与误两张凭证同存于会计档案之中,同时,其所登录的正与误两处账簿记录并存于同一账簿之中。《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第十八条也作出与上相同的规定:“发现已经输入并审核通过或者登账的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可以采用红字冲销法或者补充凭证法进行更正;记账凭证输入时,红字可用‘-’号或者其他标记表示”。
      由上可见,不管是手工会计,还是电算化会计,对出错的修改均强调留有痕迹。事实上,电算化会计中,由于电子数据的修改在技术上可不留痕迹,因而更需要对留有痕迹予以强调。

  • 最新文章排行
  • 热门文章排行

管理软件

  • T3卸载就会跳到安装界面去,用360工具也卸载不了。请问这种情况哪位老师遇见过,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谢谢、在线等。

    T3卸载就会跳到安装界面去,用360工具也卸载不了。请问这种情况哪位老师遇见过,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谢谢、在线等。

    T3卸载就会跳到安装界面去,用360工具也卸载不了。请问这种情况哪位老师遇见过,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谢谢、在线等。 T3卸载就会跳到安装界面去,用360工具也卸载不了。请问这种情况哪位老师遇见过,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谢谢、在线等。[]

    备份好账套,这种情况只能强制删除了,请备份好账套之后,停止数据库服务和T3产品服务,自动备份服务;然后删除T3安装路径以及C盘下ufcomsql文件夹,然后使用360清除无用注册表,最后重启电脑即可;

  • 用友T3-用友通标准版录完期初后,总账系统和往来管理中往来科目期初余额不一致

    用友T3-用友通标准版录完期初后,总账系统和往来管理中往来科目期初余额不一致

    用友T3-用友通标准版录完期初后,总账系统和往来管理中往来科目期初余额不一致 用友T3-用友通标准版录完期初后,总账系统和往来管理中往来科目期初余额不一致

    用友T3-用友通应收账款在总账系统明细表中期初余额为10元,但在往来管理客户科目余额表中期初余额为110元.
    挂上往来辅助核算之后在总账期初余额里录入期初,后来发现录错了,接着就取消往来辅助核算,直接清空总账期初余额表面的金额(下图红色),却没有删除期初余额往来中的明细(下图蓝色)

关于我们 | 公司动态 | 获奖记录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用友产品中心 | 用友云基地
Copyright ©  www.kuaiji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天龙瑞德
京ICP备11046295号-1 技术支持 北京天龙瑞德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海淀上地十街辉煌国际大厦3号楼6层 总机:010-59798025   售后:4009908488
北京天龙瑞德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