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院税收政策解读
2016-4-23 0:0:0 wondial民营医院税收政策解读
民营医院税收政策解读我国目前专门针对医院的税收政策概括起来可以用“两个条款”和“一个文件”来描述。
“两个条款”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个华人民共和国茁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提到的有关医院税收的两个条款。
“一个文件”则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7月10下发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上述文件把医疗机构进行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并规定了两者不同的税收政策。简单地说,这个文件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这主要是指民营医院,当然还有一些小的诊所)要照章纳税,但同时给予了3年的免税照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是指公立医院)免缴各项税收。实际上争议就是从这里开始的。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我国对民营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是如何来定义的呢?
从税收的角度上来说,目前我国税收政策中对医疗机构使用的分类概念是营利和非营利,不是按照投资主体是民间还是国家来划分的。也就是说,民营医疗机构只要按照国家非营利医疗机构的运作模式去运作,不会因为它是民营医疗机构就不能享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样,公立医院只要它是按照国家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运作模式去运作的,那么也不会因为它是公立医疗机构就可以享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而现在的公立医疗机构就是非营利性的,这个概念我个人认为适用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因为在他们那个国度里,公立医院是用纳税人的税款建立的,因此他们对这类医疗机构的定位就是强调服务和非营利。
而我国绝大部分医疗机构都是国家投资设立的公立医疗机构。如果把公立医疗机构都限定为非营利性的,我个人认为不利于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所以我认为我们国家也应该允许一部分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为营利性的医疗机构。
目前我国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在税收政策上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 有一样的地方,也有许多不一样的地方。
第一个相同点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的规定,无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只要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这个各项税收主要是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和商业零售企业有关的各种小税费。
第二个相同点是无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包括各种兼职的专家教授,其收入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详细说一下不同点。首先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营利性医疗机构有限定条件地免税二年后,恢复征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无条件免税。第二个不同点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这三个税种上,营利性医疗机构有条件地免税三年后,恢复征收,而非营利性医院无条件免税。第三个不同点不在于税种了,而是在税目上,就是医院自产自用的制剂,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三年后,恢复征收增值税,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
现阶段大家都非常关注和在意这些不同点,而且这也是许多业内人士认为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不在一个政策起跑线上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是否存在公允问题呢?
我们国家目前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不存在不公允的问题。因为既然营利性医疗机构定位是营利,那么照章纳税也就是应该的,因为你也可以选择非营利性的。在这点上需要强调的是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费价格是放开的,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统一定价来执行,也就是说国家已经放了口子,不能说又要价格放开、又要分红赚钱还要免税,这肯定是不可能的。再说如果医疗行业开了这个口子,那么类似的如文化、体育等行业怎么办?就拿体育事业来说,搞全民健身,提高国民素质,也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可体育产业同样要纳税。还有一点,每个部门也都是有利益关联和矛盾冲突的,比如民政部门盖这个章子的时候他还要好好想想的。所以我个人认为问题主要在于国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存在着重大缺陷及优惠政策的引导缺乏系统性,而不是别的。
我认为目前国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存在着重大缺陷。国家规定了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三年以后恢复征收营业税,但是并没有明确恢复征收营业税的时间以及按营业税的什么税目和税率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49号)文件中列举的营业税税目,医疗服务没有可以对照的税目可以归类,这样也就无法具体按什么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一般人认为,医疗服务既然是“服务”就应按照洗浴、餐饮等服务的“服务业税目”的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是历史上,我国将医疗卫生和文化教育以及体育划分为一个大系统归类的,俗称文教卫系统,所以我个人认为如果医疗服务开始缴纳营业税,也应当参照“文化体育业税目”的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而不应该按照“服务业税目”的5%的税率计算缴纳。
对这个问题,其实我自己也存在困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是2000年颁布的文件,按理说,2000年以后新设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三年,已经有到期的医疗机构了,在没有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营业税税目注释》做依据的情况之下,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进行征税的。在实际操作中,我广解到的情况是营利性的医疗机构都是在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的。
我刚才说的缺乏系统的优惠政策的引导,是相对来说的。我们国家对生产性企业技术投入、高科技生产科研企业的研发投入、软件企业均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我个人认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实更需要在医疗技术、设备及技术人才上做更多更大的投入,国家要想提高医疗卫生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应当也应该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比如对高技术含量的医疗设备可以计算加速折旧,对医疗技术交流免征税款等等。
现在不应该再在性质上纠缠不清了。因为要想从这个方面突破难度是很大的,这样纠缠下去没有任何意义。而且也不能解决任何实际的问题,可以肯定这是一条走不通的路。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应该做的,是在可能的条件下寻找细节上的突破口,也就是说应该在税收执行的具体操作层面上向政府要政策,比如说跟同类型的行业相比,还比如说可以在免税时间、优惠时限、税率等环节上多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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