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类型的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016-4-21 0:0:0 wondial哪些类型的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哪些类型的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现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常见的无须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类型归纳整理如下—— 1. 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外商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 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根据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三条,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 4. 借款展期合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5. 股权投资协议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6. 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7. 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8. 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 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9. 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10.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 ,不征收印花税。 11. 、合同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2. 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13. 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14. 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花税。例如通过网络订书、购物等。 15. 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09]9号、国税发[1991]155号、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16. 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17. 培训合同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哪些属于技术培训合同?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18. 企业改制根据财税[2003]183号文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企业改制之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合同,若改制后只需变更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没有变动,则之前已贴花的不再重新贴花。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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