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E考试的视频资料能下载吗
2017-12-20 0:0:0 wondial
CCSE考试的视频资料能下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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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2月初客户转了一笔款项给我们,但是由于某种原因我们又在2月底又退回去给他,账务如何处理呢? _0我公司2月初客户转了一笔款项给我们,但是由于某种原因我们又在2月底又退回去给他,账务如何处理呢?[]
按月初入账时的分录再做一个相反的分录。收的时候借银行存款,退回贷银行存款啊,哪个科目不变@安静一别闹:那个科目不变的是预付账款吗?2月份收款的时候是什么科目啊
就有哪个账户退回
会计从业资格证报名时间是什么时候? 会计从业资格证报名时间是什么时候?''
各省市、自治区及直辖市报名时间都不相同,一年考2两次的,一般在3月份报名的地区较多,一年4次的1月份左右报名,关键看你在哪个地区准备考试。
广东会计从业资格证每年有5次考试机会,报名时间大概是3、5、7、9、11月,具体时间可以查看:http://www.711peixun.com/
软件版本:1.0
最后更新:2018-01-02
运行环境:SQL2000数据库
开发人员:
用友U8 V10.0介绍
本次发版产品“用友U8 V10.0”系统为2009年10月发版的产品“用友ERP-U8 V8.90”的升级版本,包括以下产品:企业门户、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供应链管理、生产制造、分销管理、零售管理、决策支持、人力资源管理、集团应用、企业应用集成。
用友网络荣获首批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一级资质用友网络荣获首批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一级资质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用友网络”)于9月15日荣获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颁布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壹级),成为15家首批获得壹级资质的企业。
该资质是为适应信息系统集成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要求,便于企业选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提供商,是对信息系统运维服务提供商的综合实力体现及行业内的最高认可。该资质由电子联合会组织对企业的业绩、运维体系、技术实力、团队能力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考量,对企业进行评级(共四级,一级最高)。
用友网络一直致力于在IT服务领域不断创新,结合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理念在服务O2O模式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服务运营管理咨询、产品支持服务、驻场服务、应用优化服务、IT专业技术服务、培训服务和iSM 运维服务管理平台等服务。
摘 要:经过筛选,伯纳德选择了与用友iUAP Mobile合作,联手针对智慧后勤移动校园应用产品拓展至全国高校及大中专院校,为广大师生和后勤服务管理者提供快捷优质产品平台。
随着数字化校园向智慧校园的转变,智慧后勤应运而生。顾名思义,智慧后勤就是将后勤业务细分、重组、整合和共享,形成可支撑互动服务和响应的系统平台。
博纳德公司从事后勤软件产品研发已超过十年,为学校、政府、企业、军队等提供后勤管理平台的搭建。目前已包含,餐饮管理系统、报修管理系统、宿舍管理系统、车辆管理系统、物业管理系统等15个子系统。
对于公司持有的黄金等贵金属,应该作为现金等价物还是固定资产去处理呢 对于公司持有的黄金等贵金属,应该作为现金等价物还是固定资产去处理呢[]
您好,实物黄金:如果是银行业,计入1441贵金属科目,如果是非银行的企业,计入存货
纸黄金:可以是其他货币资金,视管理层持有的意图不同也可分为短期持有和长期持有。
结余存入银行的利息项目未完工前是冲减什么费用 结余存入银行的利息项目未完工前是冲减什么费用
问:企业项目贷款未使用完的结余资金存入银行的利息,在项目未完工前是冲减财务费用,还是冲减开发成本?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因此,该项目贷款结余资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应作冲减开发成本处理。
v5安易软件中存货如何反结账 v5安易软件中存货如何反结账''
现金流量表实训题
用友财务软件现金流量表设置方法如下:
①增加现金流量项目:依次点击“基础设置”-“财务”-“项目目录”,打开项目档案,如下图:
用友U8其他应收帐款12月提示无法结帐U8其他应收帐款12月提示无法结帐
U8其他-应收帐款12月提示无法结帐
自动编号: | 7467 | 产品版本: | U8其他 | 产品模块: | 应收应付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21 | 关 键 字: | 结帐 | 问题名称: | 应收帐款12月提示无法结帐 | 问题现象: | 该用户启用销售与应收帐款,应收帐款12月提示无法结帐,无法进行年结。 | 原因分析: | 应收中没有制单。 | 解决方案: | 将所未制完单据全部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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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1销售统计表数据查询不正确U8.51销售统计表数据查询不正确
U8.51-销售统计表数据查询不正确
自动编号: | 6799 | 产品版本: | U8.51 | 产品模块: | 销售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1----销售管理 | 关 键 字: | 销售统计表 | 问题名称: | 销售统计表数据查询不正确 | 问题现象: | 在查询“销售统计表”时,按开票日期进行查询,比如我查“2003-11-01号”的销售情况,但是出来的结果不仅仅包括2003-11-01号的数据,还有2003-10-10号的。我在851和851A两个版本的999工业帐套中测试都有问题。 | 原因分析: | 销售统计表的结算日期是指销售成本日期,如果只输入开票日期不输入结算日期,表示要过滤时符合开票日期和全部销售成本数据。销售统计表查询时需要将开票日期与结算日期结合起来使用,因为查询时开票日期与结算日期是或的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只输入开票日期,不输入结算日期(实际为销售出库单的记账日期),这时查询出来的是在这个开票日期范围内,结算日期是全部记账销售出库单的数据。 | 解决方案: | 查询时除了要输入开票日期,还要输入结算日期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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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申报表职工薪酬表注意事项 新所得税申报表职工薪酬表注意事项
新申报表将原调整表中的职工薪酬等项目单独出来,并增加了股权激励、细化了职工教育经费等内容。纳税调整项目是机关进行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重点内容,填报内容的调整,无疑增加的企业的风险。此外,职工薪酬表也与有密切的联系,填列该表时企业亦须注意和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对于具体项目的具体处理,企业应根据当地规定进行纳税处理和申报。 工资薪金支出 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其中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中,部分地区可能针对上述原则制定量化的标准,但这种做法存在争议。 除了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外,其他企业发放工资的多少应属于市场行为,税法不应过多的干预。但由于缺乏明确的量化标准,使得企业存在避税的空间。 由于大部分企业的工资制度都是当月计提下月发放,对于12月份的工资一般在下一年度发放,对于这部分工资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各地规定不一。大部分地方采取的做法是在当年汇算清缴期内或者下一年1月份发放即可税前扣除,但也有地方规定,当年不发放的即不得税前扣除,比如新疆。 部分地区将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和个人所得税联系起来,如青岛地税规定,如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相应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还有地区规定,工资薪金的扣除要求用工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网上备案。如青岛国税在业务问答中明确,除返聘退休人员、建筑企业雇佣农民工、雇佣劳务派遣人员等7种特殊情形外,用工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网上备案,其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方可税前扣除。 对于大型企业集团内部人员流动产生的工资在哪方扣除问题,各地规定亦有区别。 此外,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股权激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中规定的股权激励,是指《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相关人员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处理上,也按我国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18号公告执行。企业应关注税前扣除时点的规定,即实际行权时方可税前扣除。对于18号公告之外的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建议参考相关会计规定,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等。 对于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主要涉及授予时、行权时和行权后三个时点,具体处理参见《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 职工福利费支出 与将工资薪金错计入福利费相比,税务机关更关注将福利费错计入工资薪金的情况。国税函[2009]3号与财企[2009]242号对相关项目不同的认定加大了企业的税务风险。企业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对于有些项目除了正确分类外,还涉及能不能税前扣除的问题,比如职工旅游费,不同地区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职工福利费是企业个人所得税处理时容易忽视的问题,从职工福利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为鼓励企业创新,针对不同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定了不同的比例。一般企业比例为2.5%,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的比例为8%。 对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单独进行核算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余部分按2.5%的比例处理。 对于职工教育经费的管理,应按《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处理。 工会经费支出 工会经费的所得税处理除需符合规定比例外,还需取得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代收机关开具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 工会经费应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等规定进行管理。对于工资总额和福利费受限的企业,可能通过工会经费发放相关补贴补助,对于该部分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需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 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等规定处理。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此处应注意参保对象应为全体员工,仅针对部分高管人员的不在此列。 对于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事项按《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和《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处理。 对于补充医疗保险,各地社保主管部门管理方式不一,如天津要求凡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都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而北京要求参加了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由于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范围,企业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新办出口业务的外企如何开增值税票 新办出口业务的外企如何开增值税票
问: 请问:新办出口业务的外资企业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及账务处理?出口企业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坏账准备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企业出口销售货物应按规定领购并开具出口商品发票,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国税发[1993]150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企业出口货物时,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科目。
计划生产自行车7200实际生产9000实际生产百分之几? 计划生产自行车7200实际生产9000实际生产百分之几?''
实际生产
9000÷7200=125%
零售单据如何修改单据编号 零售单据如何修改单据编号
通知识库问题号: | 35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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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T1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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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本: | T1-商贸宝批发零售版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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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模块: | 零售单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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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 零售单据如何修改单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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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现象: | 在零售单据界面,软件默认带出相应的单据编号,现需要改为公司特有的编号,如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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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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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 零售单据如何修改单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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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 | 可以用快捷键“CTRL+I键”进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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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脉御商连锁商业管理软件已结算审核了的单据可以注销不? 科脉御商连锁商业管理软件已结算审核了的单据可以注销不?''
e行通电讯有限公司电话号码公司名称: e行通电讯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
公司简介:
地址: 广东深圳市福田华强北
电子邮件:
联系人: 钟一铭 先生
手机: 13378661112
电话号码: 0755-61282229
快递公司出纳帐怎么做- 快递公司出纳帐怎么做?''
银行承兑汇票没有背书怎么办银行承兑汇票没有背书怎么办
案例
我公司为了方便将收到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没有背书便直接作为货款付给供应商。经咨询律师,有人说涉嫌偷税;有人说让对方开一张收据就没什么问题。请问,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税法有无特殊要求?我公司这样处理,有无税收问题?
专家解答
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汇票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由银行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由企业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目前,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信用体系在我国尚未完全建立,商业承兑汇票目前使用范围并不广泛,企业经济生活中大量使用的汇票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对于实力较强,银行比较信得过的企业,只需交纳规定的保证金,就可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正常购销业务的付款凭证,待付款日期临近时,再将资金交付给银行。这样就不会占压企业的资金,节约资金成本。而对于收到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来说,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也就如同收到了现金,既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作为付款凭证,也可以在需要现金的时候申请贴现,换回现金。正因为银行承兑汇票具有以上流通便利、节约资金成本的优点而广受企业的欢迎,成为企业间相互结算的重要方式。但是,也正是银行承兑汇票具有这些特点,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通过套取开户单位预留银行印鉴等手段进行伪造;或者在数额较小的真汇票上改动金额进行变造;或者先签发真汇票,再根据真汇票克隆完全相同的假汇票等手段进行票据诈骗,给一些企业和银行造成很大损失。
近年来,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和稽查过程中,发现银行承兑汇票居然也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虚开发票的“工具”。
所谓“虚开发票”,指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法分子为他人、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目的就是获利;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不法纳税人,目的则是为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或成本费用,以偷逃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虚开发票”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国务院在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时,专门规定对于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对“虚开发票”行为也一直重点防范,严厉打击。但仍有一些不法纳税人为少缴税款铤而走险,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
而为证明其虚开业务的真实性,应对税务机关的征管和检查,就打起了银行承兑汇票的主意,利用其可流通、可多次背书转让的特点虚构资金流。其手段无外乎有以下几种:
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先是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开票方,然后通过多次背书转让后,最后返回受票方、下属机构或其关联企业。这样受票方企业只需损失一点手续费或贴现息,就能制造资金流与购进业务相匹配的假象,逃避税务机关检查。
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直接伪造、变造银行承兑汇票;或复印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的银行承兑汇票虚构资金流入账。
三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与开票方勾结,在受票方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上作虚假背书,制造已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开票方的假象,而实际上汇票所有权并没有转让。
以上行为虽然隐秘,但只要税务机关到出票地银行进行调查核实,均可水落石出,成为认定其“虚开”行为的有力证据。也有些不法纳税人,以银行承兑汇票及其粘单中受票方、开票方没有背书记录是为了付款方便和安全,开票方开具一张“收到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据也可证明付款真实为理由辩称交易行为真实。这种借口完全违背了《票据法》有关银行承兑汇票流通转让的规定。《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此,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首先是建立企业间发生真实业务的基础之上,由购货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向销售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销售方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持票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有关的记载,并且将汇票进行交付。转让票据的唯一合法方式就是背书,即由持票人(背书人)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或粘单之“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企业财务章和法人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前一手被背书人应为后一手背书人,前一手被背书人企业名称必须与后一手背书人财务章相符。银行承兑汇票只有经过以上合法的背书转让流程才能有效,对于私下转让或非法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等其他的“转让”方式,法律都不会予以保护。
该案例中,采取不背书的私自交付与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就等于自行放弃其汇票权利,属于一种无效的票据转让行为。在实务操作中,也确实存在着部分企业由于对相关法规等理解不够,也有些企业为贪图蝇头小利,在实际转让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不规范流转,由此引发的纠纷、诈骗也屡有发生。为了最大限度的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在此提醒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为了避免以后不必要的损失,在背书转让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票据流通的程序办理转让、支付等业务,注意票据记载的出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是否环环相扣;持票人名称与前手书写被背书人是否一致;票面上书写信息、前手各个背书人签章是否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