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铝合金安装的四种不同业务流程下的财税处理
2016-4-24 0:0:0 wondial门窗铝合金安装的四种不同业务流程下的财税处理
门窗铝合金安装的四种不同业务流程下的财税处理合同决定业务流程,业务流程决定。企业税收成本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业务流程如何做,业务流程决定企业税收成本的多少。因此,企业要控制企业税收成本,必须控制业务流程中的风险,关键要从合同签订环节入手,否则,无法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本文以房地公司发生门窗铝合金安装的三种不同业务流程下的财税处理为例,论证“合同决定业务流程,业务流程决定税收”的正确命题。
一、业务流程一:安装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包工包料门窗安装业务合同的涉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部 国家总局第52号令)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基于此规定,安装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包工包料门窗安装业务合同的情况下,安装公司包工包料门窗安装业务应纳建筑业的营业税。
[案例分析:安装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包工包料门窗安装业务合同的财税处理]
1、案情介绍
某门窗安装公司承揽一个房地产建设项目的门窗安装工程。门窗安装合同约定:安装公司包工包料,门窗由安装公司按工程设计要求采购,合同总价款为600万元,其中门窗价款为350万元、安装费为250万元,实际发生成本500万元。请分析该门窗安装公司的财税处理。
2、税务处理
该安装公司包工包料门窗安装工程,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采购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营业税。因此,应按照合同总价款600万元缴纳建筑安装业营业税600×3%=18(万元)。该安装公司必须向房地产公司开具600万元的建安发票给房地产公司进开发成本,在房地产公司土地前进行扣除并加计20%的扣除。
3、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1)安装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工程施工 500
贷:应付账款 500
借:银行存款 600
贷:工程结算 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8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8
(2)房地产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开发成本——建安成本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二、业务流程二:房地产公司与商业企业签订销售门窗并由商业企业负责安装业务合同的财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基于此规定,地产公司与商业企业签订销售门窗并由商业企业负责安装业务合同的情况下,商业企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房地产公司与商业企业签订销售门窗并由商业企业负责安装业务合同的财税处理分析]
1、案情介绍
某商业企业外购门窗,销售给房地产企业并同时负责安装。销售合同约定:总价款为600万元,其中门窗价款为350万元、安装费为250万元,实际发生成本500万元。请分析该商业企业的财税处理。
2、税务处理
该商业企业销售门窗并负责安装,是商业企业销售门窗给房地产企业,同时提供安装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因此,应按照合同总价款600万元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600÷(1+17%)×17%=87.18(万元)。该商业企业给房地产公司开具一张6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销售发票。房地产公司以该张6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销售发票进开发成本,关于该600万元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并加计20%的扣除呢?要具体分析:一是商业企业既有销售资质也有安装资质,最好签订一份350万的采购合同(对房地公司而言是甲供装修材料),和一份250万的安装合同,则房地公司获得商业企业开具的350万普通增值税发票和250万元的建安发票,可以进土地增值税成本并加计20%的扣除。二是卖门窗铝合金的商业企业没有安装资质,只有销售资质,如果房地公司与商业企业只签采购合同(对房地公司而言是甲供装修材料),商业企业有可能不收安装费用,安装是商业企业为促进门窗销售而提供的一种附加客户增值服务,或者商业企业收安装费用,依据规定,按照混合销售处理,给房地产公司开的60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可以进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并加计20%扣除。
3、财务处理(单位:万元)
(1)商业企业的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
贷:应付账款、应付薪酬、库存商品等 500
借:银行存款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2.8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7.18
(2)房地产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开发成本——建安成本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三、业务流程三:房地产公司与工业企业签订销售自产门窗并负责安装业务合同的财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五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公告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基于此规定,房地产公司与工业企业签订销售自产门窗并负责安装业务合同的情况下,该工业企业按工程设计要求制作门窗并负责安装,由于该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区分货物的销售收入和安装劳务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 案例分析:房地产公司与工业企业签订销售自产门窗并负责安装业务合同的财税处理分析]
1、案情介绍
某工业企业销售自产门窗给房地产企业并同时负责安装。销售合同约定:总价款为600万元,其中门窗价款为350万元、安装费为250万元,实际发生成本500万元。请分析该工业企业的财税处理。
2、税务处理
根据税定,该工业企业销售自产门窗并负责安装业务,应区分货物的销售收入和安装劳务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50÷(1+17%)×17%=50.85(万元);应缴纳建筑安装业营业税为250×3%=7.5(万元)。房地产公司以工业企业开给其35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250万元的建安发票进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并加计20%的扣除。
3、账务处理
(1)工业企业的账务处理
假设门窗生产成本为300万元,安装成本为200万元,该工业企业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300
贷:生产成本 3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 300
贷:库存商品 300
借:工程施工 200
贷:应付账款 200
借:银行存款 600
贷:工程结算 250
主营业务收入 299.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0.85
借:主营业务成本——安装 2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
贷:主营业务收入——安装 250
借:工程结算 250
贷:工程施工 2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
(2)房地产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开发成本——建安成本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四、业务流程四:房地产公司与安装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的财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基于此规的,房地产公司与安装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的情况下,门窗安装业务材料价款不纳建筑也营业税。
[案例分析:房地产公司与安装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的财税处理分析]
1、案情介绍
某房地产企业自己采购门窗,聘请窗安装公司负责施工(清包工形式),合同约定:门窗价款为350万元由房地产公司自己采购,给安装企业的安装费为250万元。请分析该安装企业的财税处理。
2、税务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解释,装饰,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标〔2002〕62号)规定,建筑装饰装修,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关于建筑装饰装修,目前还有几种习惯性说法,如建筑装饰、建筑装修、建筑装潢等。从3个名词在正规文件中的使用情况来看,《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沿用了“建筑装饰”一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1995)沿用了“建筑装修”一词。从3个名词的含义来看,“建筑装饰”反映面层处理比较贴切,“装修”一词与基层处理,龙骨设置等工程内容更为符合。而“装潢”一词的本意是指裱画。另外,“装饰装修”一词在实际使用中越来越广泛。由于上述原因,本规范决定采用“装饰装修”一词并对“建筑装饰装修”加以定义。本条所列“建筑装饰装修”术语的含义,包括了目前使用的“建筑装饰”、“建筑装修”和“建筑装潢”。可见,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中的“装饰”概念,与建标〔2002〕62号文件中的“建筑装饰装修”并无本质区别。
而建标〔2002〕62号文件所列举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包括了门窗工程、抹灰工程、吊顶工程等。
基于以上规定,房地产企业自己采购门窗,聘请窗安装公司负责施工的,属于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因此,建筑营业税计税依据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己采购的门窗,安装公司应纳营业税为250×3%=7.5(万元)。房地产公司凭销售方开具的350万元普通销售发票和安装企业开具的250万元建安发票进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并加计20%的扣除。
3、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1)安装企业的账务处理
假设安装成本为200万元,该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工程施工 200
贷:应付账款 200
借:银行存款 250
贷:工程结算 250
借:主营业务成本——安装 2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
贷:主营业务收入——安装 250
借:工程结算 250
贷:工程施工 2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
(2)房地产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开发成本——采购成本 350
贷:银行存款 350
借:开发成本——建安成本 250
贷:银行存款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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