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不是得把上年的明细账都打印出来呀?
2017-12-24 0:0:0 wondial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不是得把上年的明细账都打印出来呀?
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不是得把上年的明细账都打印出来呀?[]不会吧,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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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商品定价120然后打七五折出售,仍能获得50%的利润进价是多少元 _0一件商品定价120然后打七五折出售,仍能获得50%的利润进价是多少元
60元 ? 方程: ? 120*0.75=原价*1.5
120*0.75=90???90/2=45所以进价45元?同意??紫色的棱角??答案根据题意,进价45元是对的。120x0.75x(1-0.5)=90x0.5=45(元)答:略现价=120×75%=90(元)进价=90÷(1+50%)=60(元)定价时期望的利润=120-60=60(元)
天津用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用友)和天津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广集团)就企业信息化建设事宜进行战略签约。
参加此次会议有天津用友总经理赵永春,天津用友副总经理王成岩、通广集团副总经理马严、通广集团科技质量部部长尹刚、七一二公司技术质量部部长门国梁、七一二公司技术中心主任黄建尧等。
用友超客与优普联手打造社交化的U8+用友超客与优普联手打造社交化的U8+ 近日,记者从用友超客了解到,企业空间已经完成与用友优普U8+ERP打通,推出企业空间社交化U8+服务。希望通过企业空间的平台能力,将用友优普U8+的应用输出给用户。双方将全面对接,携手推动中国企业管理变革,为企业用户提供更具价值的服务,让企业移动业务再进一步。 企业空间与U8+ERP的集成让企业移动业务再进一步 用友超客于今年年中成立,发力社交协同与移动CRM,致力于为中国企业提高工作效率,改变商业管理模式,企业空间作为全面覆盖大中小企业的社会化商业平台,在产品功能上延续用友在企业级市场多年的精益求精,在体验上结合互联网特色,同时注重企业需求与痛点,并发现企业在管理、业务整合方面存在一些短板。用友优普U8+作为中国最有代表性的ERP产品,拥有60万中型企业客户。用友超客与用友优普的联手合作,将为中国企业信息化带来新的想象力。 社交化的U8+,移动业务新境界 用友优普 U8+研发团队与用友超客企业空间研发团队紧密合作,顺应时代与客户需求,联合发布社交化U8+云服务产品,该产品具有如下特性: 通过U8+云应用中心的简单配置,实现U8+移动应用及数据服务向企业空间应用中心推送,企业空间成为U8+社交化移动门户。 将U8+升级为数据服务中心,根据不同角色需要,跨帐套、按需定制移动应用图标,并实现移动业务处理和数据查询。 将U8+移动端升级为社交化门户,借助企业空间强大的社交能力和多空间机制,实现社交化沟通、业务协同及产业链协同,实现面向经销商、客户、供应商及伙伴等的移动数据服务。 将U8+ ERP从单项功能的部门级应用转变为全员级,实现员工移动化的需求。 推动企业空间进一步与业务系统整合,提升企业社交价值,帮助伙伴聚合更多用户。 此次打通之后,在功能上,用友超客已经实现U8+ ERP中单据审批、财务报表、业务报表、请假、薪资查询等ERP应用的集成,后续还会有打卡、考勤、表单等应用。对于U8+用户来说,可以直接从企业空间直接进行相关操作,未来这一便利也将会拓展到U8+和企业空间的所有用户。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应用都是“可插拔”模式,用户可以自主选配适合自己的应用,不会出现产品臃肿的现象。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说,社交化U8+云服务实现了扁平化沟通、实时化协同、移动化业务、社交化经营,让组织更加智慧、让协作更加高效、让管理更加便捷,企业移动业务得以升华,达到新境界。 构建企业应用入口,内部先行 事实上,用友超客企业空间研发之初,便已确定了企业应用入口的定位,并早已为伙伴集成做了充足的准备。企业空间基于自身的Ybase平台快速开发构建各类社交型SaaS应用与服务,同时通过OPEN API开放接口集成外部应用,能够做到平台上应用的深入整合,保证后台数据的网状协同。 在这样的准备下,企业空间在平台的路上已经取得了斐然的进展,用友集团体系下的嘟嘟通话、微超客、畅捷支付,外部的超客头条、超跑等应用都已经完成与企业空间的整合。此次与U8+联合发布社交化U8+云服务产品,更是一次大规模的整合,为企业空间的平台之路树立了一项里程碑。 据悉,之所以选择与U8+集成,首先是用友超客考虑到企业客户对于打通ERP数据的迫切需求。经过多年的发展,ERP已经融入企业管理的血脉之中,但反观企业应用市场,定位于企业应用入口、企业应用平台的产品尚未有一家完成ERP的打通。 其次,U8+作为中国历史上最优秀的ERP产品,目前面向的60万中大型企业用户,代表了中国企业的中坚力量。小企业考虑的是生存,能用即用,大企业因为企业需求,更多会选择私有云部署,而U8客户代表的这类企业是信息化发展最快,也是最能接受新事务的力量。 其三,U8+一直致力于帮助企业实现产业链协同,拓展企业社交化应用,推进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变革,与用友超客的理念不谋而合。二者联手,也将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努力。 其四,用友超客和用友优普U8+同属用友集团旗下,内部联手降低整合难度,利于全面的打通。同时,用友超客与用友优普原本即是一体,两方团队有着非常好的协同和合作基础。 联手U8+,只是用友超客企业应用入口道路上的第一步,未来还将会有更多产品加入进来,用友超客将以完全开放的心态,联手伙伴推进中国商业管理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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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纳税评估专业化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正视纳税评估专业化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为做好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云南省昆明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将纳税评估从税源管理职能中剥离出来,成立了独立的评估分局。通过工作实践,评估分局正向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然而,一些问题的存在,成为制约专业化纳税评估的瓶颈。如何有效应对问题,找出解决办法,值得评估专业化先行先试单位认真总结与思考。
纳税评估专业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定位不准。从税源专业化管理的顶层设计看,评估专业化可归类为税源管理事项的专业化,与按行业分类或者按纳税人规模分类管理的专业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同时,专业化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也需要进一步厘清。然而,从现状看,评估补缴入库税款的多少成了衡量评估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这就导致纳税评估向增加税收的方向发展,既混淆了评估与稽查的职能,也容易引发管理分局与评估分局之间的矛盾,还容易招致企业对评估工作的反感。在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背景下,纳税评估需要从征管体系上进行整体定位。
- T66.1产品,1-4月份固定资产与总帐对帐正常,5月份固定资产与总帐对帐时,固定资产中原值和累计折旧均为0,服务工程发一个“t6按照折旧信息表重算fa_total”语句,执行后固定资原值数是对的了,但累计折旧仍为0,并且本月结帐后下月计提折旧后发现本月折旧与累计折旧均为同一个数(一个月的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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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升级账套出错:升级超时,线程超时,请重新登录再次升级@服务社区刘佳佳 @服务社区刘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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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里面的其他应收款的辅助项改不了,打开里面没有数据 期初里面的其他应收款的辅助项改不了,打开里面没有数据
点增加,在选部门!这就是科目账和辅助账对不上的问题,期初的话从后台删除最方便是否中途修改过辅助核算?@qq392629945:现在是想要删除,可是点3150.就出现增加的界面@服务社区刘明新:修改过@朱旋:怎么删进数据库--在明细账表--找到113306--删除3150记录。操作前记得备份@柴小柴:这个需要先备份账套,然后删除不平科目里面的明细账,然后取消辅助核算,然后再到期初中查看是否有数据,如果有清空,然后重新挂上辅助核算,重新录入往来明细内容,在对账即可;
这什么情况 模板有 但显示不出来,而且我选的模板那么多 ,可只能看的那么点 这什么情况 模板有 但显示不出来,而且我选的模板那么多 ,可只能看的那么点
您好,您的数据是升级上来的吗?@畅捷服务牛晓敏:是的,11.6升级到12.1@H胡文W: 12.1现在是什么补丁?@畅捷服务牛晓敏:不要和我说补丁 都前几次打了还是这样,没有用 这次是直接显示不出来您好,您这个问题我们这边确实没有发现过,我们之前测试过一个客户的数据,升级上来之后没有出现丢模版的情况。您可以把数据恢复到其他机器看一下能不能看到模版。之前有一个这种情况,是环境问题。@畅捷服务牛晓敏:我升级后的几天才出现的情况 不是当时就没有做系统吧,有时候是环境问题,之前我也遇到过,做系统是最快的,[/阴险][/阴险]@西部软件:我是升级完才做的标签打印 老版本是没有这个的@畅捷服务牛晓敏:升级后才做的标签打印刚升级完是正常的吗?那有否注意最近是否做了哪些操作之后,模版出现了消失的情况啊?可以把模版导出导入试一下,或者通过其他环境测试看下。@畅捷服务牛晓敏:升级完的两个礼拜正常,后面直接就消失了,选不到回复 H胡文W:不用纠结了兄弟,,有这时间说不定都调试好了。。。@H胡文W:重新恢复帐套看下,还是建议最好能通过其他环境恢复测试下,看是数据的模板确实有问题了还是环境原因。@畅捷服务牛晓敏:我在自己的电脑上也看了 测试了 一样的 数据没的变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从犯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从犯认定 是是流转税的一种,对于减少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逐渐增多,对国家的税收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在审判实践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笔者下面所探讨的是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从犯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能否认定从犯,法学界存在不同的意见。 举例说明,甲单位经乙某的介绍向丙单位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数张,虚开税款的数额在50万元以上,乙某将丙单位开票的费用人民币40万元经手转给甲单位,并从中获利1万余元。甲单位与乙某是否构成共犯,乙某能否认定从犯,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甲单位与乙某构成共同犯罪,乙某的介绍虚开行为应认定从犯。理由是乙某的介绍行为是一种帮助行为。乙某介绍他人虚开的目的在于促成甲、丙单位虚开行为的完成,其犯罪的故意依附于甲、丙双方,不具有单独的价值。另一种意见认为,乙某的介绍虚开行为不应认定从犯。理由是乙某的介绍虚开行为独立构成犯罪,从犯罪构成上讲不依附于甲、丙双方,与甲单位不能认定共同犯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甲单位与乙某的行为依法不能成立共犯关系,乙某的介绍虚开行为不能认定从犯。我国刑法第205条明确将介绍虚开行为规定为四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行行为之一,也就是说介绍虚开行为不再是帮助行为,可直接认定为虚开行为并予以独立定罪。立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严厉打击那些牟取非法利益的职业中介人,因此排除了对刑法总则共同犯罪的适用。同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四种虚开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关系,均可独立定罪处罚。
用友T3-用友通固定资产减少业务如何处理 用友T3-用友通固定资产减少业务如何处理
固定资产出售如何处理,如:本公司现有车床一台,已计提完折旧,现予以出售,出售金额1000元,请问在固定资产模块中如何处理并制单,在总账中是否还需要填制部分凭证?
软件中,资产减少后,可以制单生成凭证,但只能生成一张凭证,剩余的凭证需要在总账中手动来录入凭证。
首先,固定资产—设置—选项中,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缺省入账科目设置正确的科目(默认设置为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科目),然后设置—增减方式中,将减少方式中出售的对应入账科目设置为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然后资产减少中将该张卡片减少,批量制单中可以自动生成凭证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xxx
累计折旧xxx
贷:固定资产 xxx
然后需要在总账中手工录入凭证分录如下,即可完成该资产出售业务。
借:库存现金? 1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
借:营业外支出 xxx
贷:固定资产清理xxx
如有其它问题,请在下面回复。也可以联系用友畅捷通专业服务商-用友天龙瑞德。
用友天龙瑞德专业销售用友软件,用友财务软件,维护用友T3、用友T6、用友U8、畅捷通T+。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联系电话:010-59798025。网址:http://www.kuaiji66.com
东莞市恒达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电话号码公司名称: 东莞市恒达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 震旦数码复印机 管理软件 指纹考勤机 机房建设 弱电系统复印机 catName 考勤机 一体机办公设备 矩阵 监视器 公司简介: 恒达办公设备创建于1996年,十年的历程,从初期单纯销售通讯、oa产品发展成集生产,批发、租凭于一体的综合性科技公司。产品涉及IT资讯、通讯、视讯、安防等领域。公司立足于珠三角,幅射全国,在深圳珠海东莞成 地址: 广东东莞市南城周溪路恒达大厦2楼 电子邮件: 联系人: 黄紫嫣 手机: 13128120617. 电话号码: 0769-84329117
- 存货总帐重算工具下载
- T6/T3行业性质与科目分类不符工具下载
- 登录T3提示运行错误48 无法找到文件 getAccossmode 卸载软件重新安装 T3卸载不掉怎么办
- T3卸载就会跳到安装界面去,用360工具也卸载不了。请问这种情况哪位老师遇见过,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谢谢、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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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完整的某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一套完整的某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第一部分 的含义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税收对人的收益有着重大影响,谋取最轻税负始终是纳税人孜孜以求的目标。税收筹划就是在不违反国家税收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对、经营、理财等各项经济活动的事先周密筹划和合理安排,尽可能地减轻税负,为纳税人带来税收利益,并最终为纳税人带来经济利益的管理活动,它同纳税人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一致;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算水平,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有利于节约税收成本。 税收筹划完全合法、符合国家立法意图,国家鼓励税收筹划。《注册师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税收筹划是的业务内容之一”,从规章的层面肯定了税收筹划存在的必要。随着税收筹划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税收筹划将进一步提升法律级次,更加有法可依。 房地产企业主要有以下四种运营方式:一是通过国土局挂牌交易;二是合作建房;三是收购一块土地进行项目开发;四是收购公司或者股权转让。下面,从企业经营过程中金额最大、最为重要的两个税种(土地、)分别阐述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第二部分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国家税务法规是税务部门征税的法律依据,企业进行税务筹划,首先应立足于国家税务法规,立足于规定的政策。在房地产税费中,土地增值税引人关注,原因一是税率较高,税负重,二是筹划余地较大,可以节省较多税金支出。 土地增值税税法规定,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入股。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房地产,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4、合作建自用房免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5、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以上的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我们分别策划以下方案: (一)“临界点”筹划方案: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个项目,总要获得一定的利润,而利润高低又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多少,利润越大缴税越多,导致房价越高。因此,如何在行业中做到房价最低、应缴土地增值税最少、所获利润最多是房地产公司应认真考虑的问题,这就涉及到增值税的“临界点”。 “临界点”: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转让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的“20%的增值额”就是“临界点”。 基本思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30%到60%,增值越多、税率越高。因此,增值额成为税率的决定因素,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关键点就是合理合法地控制、降低增值额。 控制增值额,必须从税法规定的五个扣除项目入手: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主要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20%)。必须主意到,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比企业自己实际核算中涉及的项目要少,计算增值额时必须以税法的规定为准。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房地产企业如果既建造普通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分开核算与不分开核算税负会有差异,这取决于两种住宅的销售额和可扣除项目金额。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如果能把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内,从而免缴土地增值税,则可以减轻税负。 例如: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为1.5亿元,其中普通住宅为1亿元、豪华住宅销售额为5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亿元,其中普通住宅为8000万元,豪华住宅为3000万元。 1、不分开核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增值率:(15000-10000)÷11000×100%=36% 适用税率:30% 应纳税:(15000-11000)×30%=1200万元 2、分开核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宅 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 适用税率:30% 应纳税:(10000-8000)×30%=600万元; 豪华住宅 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 适用税率:40% 应纳税:(5000-3000)×40%-3000×5%=650万元 二者合计:600万元 650万元=1250万元 如上所述,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原因在于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为25%,已经超过20%,仍须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必须通过进一步筹划,适当减少销售收入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从而实现免缴土地增值税、降低房价(或提高房屋质量、改善房屋配套设施等)的效果,在激烈的销售战中取得优势。我们对上例给出的条件做一点改动,然后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和企业的收益情况。 3、进一步筹划后分开核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进一步筹划的重点是将普通住宅增值率限制在20%,有以下两种方法: (1)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 假定上例中其他条件不变,只是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发生变化,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限制在20%,那么可扣除项目金额从(10000-y)÷y×100%=20%等式中可计算出,y=8333万元。此时,普通住宅免税、豪华住宅应缴纳650万元,实际总共免税550万元;扣除为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多支出的333万元,企业可增加收入217万元。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的途径很多,比如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使商品房的质量进一步提高。 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税法规定,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总和的10%,而各省市在10%之内确定了不同的比例,要注意把握。这是,可以应用第二种方法。 (2)降低房屋价格 降低房屋销售价格导致销售收入减少了,在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的前提下,增值率自然会降低。这一方法是否适当,关键在于比较减少的销售收入和控制增值率减少的税金支出的大小,从而作出选择。假定上例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仍为8000万元,要使增值率为20%,则销售收入从(X-8000÷8000×100%=20%中可求出,X=9600万元。此时该企业应缴纳的豪华土地增值税为650万元,节省税金600万元,与减少的收入400万元相比节省了200万元,比第一种方法少节省17万元。(因为土地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对企业所得税和企业的税后利润会产生影响,因篇幅有限,此处不再分析) (二)合作建房的筹划方案: 土地入股合作建房筹划是较常用的一种筹划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开发土地是首要条件,操作空间主要是土地入股节约土地转让这一环节营业税,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一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另一方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税行为。对这种以房换地行为,双方应分别按其销售房屋的价值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价值缴纳营业税。合作建房双方将分得房屋出售时,还应按房屋销售额交纳营业税。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或合作项目的合作建房。我们主要谈一下合作项目的合作建房,合作建房最关键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注明分配形式。对此,又存在两种利润分配方式:一是合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税后分成的分配方式;二是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在第一种分配方式下,向合作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根据财税字(1995)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九条第二款“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在第二种分配方式下,向合作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税,合作企业房屋分配后销售时各自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经营会受新公司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时间条件的限制,可变通为收购“干净”的壳公司后重新注资来实现;或由乙方直接投资到甲企业,换取甲企业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实现。 (三)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筹划方案: 假设A公司收购B公司。A公司收购前净资产的公允价面值为1000万元,B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0万元,收购价500万元(增值部分主要为房地产),合并前有尚未弥补的亏损700万元(未超过税法规定的5年弥补期限)。企业合并过程中的非股权支付额为低于20%,预计合并后A公司每年应纳税所得额约为100万元。 根据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规定,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有两种税务处理方案: 方案一:免税合并。因为本例中非股权支付比例低于20%,所以B公司可不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其亏损可由合并后的A公司继续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B公司净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A公司接受B公司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B公司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方案二:应税合并。当非投权支付比例低于20%时,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规定为“可选择”免税合并,因此A公司和B公司有权选择应税合并。B公司可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B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合并后的A公司弥补,A公司接受B公司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方案比较: 1、方案一中B公司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方案二中B公司须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税600万元[500-(-100)],但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可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600<700),不需要负担企业所得税; 2、方案一中B公司亏损可结转到合并后的A公司进行弥补,但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仅占合并后A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37.5%[600÷(1000 600)×100%],合并后每年大约只能约补亏损37.5万元(100×37.5%),考虑税前弥补亏损年限,合并前B公司的700万元亏损,合并后大约只能在税前弥补187.5万元。方案二中B公司亏损不得结转到A公司弥补; 3、方案一中A公司接受B公司的有关资产只能按B公司原帐面净值提取折旧(或摊销,下同)在税前扣除。方案二中A公司接受B公司的有关资产可按评估价值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在本例中,无论采取哪种合并方案,B公司均不需要负担企业所得税。方案一的优势在于合并后A公司可以税前弥补B公司的亏损约187.5万元,方案二在优势在于合并后A公司可以税前多列支取折旧60万元,可见,方案二显然优于方案一。 在企业收购过程中,按公允价面值考虑到对资产(房地产)进行评估增值税务处理。这样加大多房地产成本。选择应税合并,从而在税前列支更多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费用。 (四)将房地销售改为股权转让筹划方案: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酒店投资公司签订协议,建造一座五星级酒店。工程由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该酒店投资公司的要求进行施工、建造。工程决算后,该酒店投资公司购买该酒店,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20,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70,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4500万元,利息支出5000万元,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为3%,销售价格为140,000万元。当地政府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转让收入为140,000万元。应当缴纳营业税:140,000×5%=7000(万元)。应当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7000×(1% 3%)=280(万元)。 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仅支付成本20,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70,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合计为:(20,000 70,000)×5% 5000=9500(万元)。房地产加计扣除费用为:(20,000 70,000)×20%=18,000(万元)。允许扣除项目合计为:20,000 70,000 9500 18,000 7000 280=124,780(万元)。增值额为:140,000-124,780=15,220(万元)。增值率为:15,220÷124,780×100%=12.19%,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15,220×30%=4566(万元)。 该企业实际利润为:140,000-(20,000 70,000)-9500-(7000 280 4566)=28,654(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28,654×15%=4298(万元)。该企业的税后利润为: 28,654-4298=24,356(万元)。 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该酒店投资企业的要求自行开发建设该五星级酒店,该酒店投资企业可以将本来应当按期支付的工程款以借款的方式借给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酒店建成以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与该酒店投资企业合资成立一家酒店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该酒店投资入股,占相应的股份。酒店公司成立以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再将其所拥有的股东全部转让给该酒店投资企业。假设该酒店的各项建设成本不变,为了与酒店开发企业共享纳税筹划的收益,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股分所得为125,000万元。这样,酒店投资企业少支付价款15,000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该房地产开发企将酒店投资入股的行为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转让股权的行为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入股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而其转让股权的行为也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房地产开发企建造该酒店的总成本为:20,000 70,000 4500 5000=99,500(万元)。转让股权所得为:125,000-99,500=26,000(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26,000×15%=3900(万元)。该企业的税后利润为:26,000-3900=22,100(万元)。多获得税后利润:22,100 24,356=46,456(万元)。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该酒店投资企业总共减轻税收负担: 15,000 46,456=61,456(万元)。 (五)以契约方式约定甲方应得的前期工作补偿和合作利益: 如果一个中外合作企业,双方成立中外合作项目公司,甲方是中方,负责项目土地的三通一平,拆迁工作及办理立项审批手续,部分前期工作已在项目公司之前基本完成,项目完全后甲方取得利润。乙方投入注册资本,其他资金由成立后的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筹集,项目完全后乙方获得项目利润。我们在设计这个概念的时候在设计当中我们可以看,在每个环节当中的筹划方式,筹划点以及风险控制,我就不再具体的说了。在公司的组建阶段筹划方式,以契约方式的约定前期费用归属问题,筹划目地;对于中外合作企业项目公司,通过约定甲方负担的前期限费用的归属,将甲方应得利润分为前期限工作补偿费和合作利益两部分,使前期费用流入合作项目的开发成本,这样可以增加开发成本,可在税前扣除。 注意几下方面: 1、前期补偿方式费用归属,合作双方合作利益的分配方式如何约定; 2、支付甲方的补偿。 第三部分 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差异最大、最能体现其自身特点的是所得税优惠政策。本文把所得税优惠政策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优惠 (1)国投资者按照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并享受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后,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应该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从而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2006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而外资并购过程中,不管是股权并购还是资产并购,一般均用现金进行交易,非货币性交易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因此该通知不会对外资并购后“新办企业”认定产生实质性影响。 4、再投资退税 再投资退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时,对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给予全部或部分退还。按再投资方式不同,退税分两种优惠处理办法: (1)部分退税(40%)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 (2)全部退税(100%)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5、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6、亏损弥补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该项弥补应逐年依序连续计算。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筹划 1、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关联方转移税负进行税收筹划 与股本投资相比,更具灵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在融资业务中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不能超过或低于没有关联关系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企业可在这一规定的框架内灵活选择关联企业间融资的最高上限或最低下限利率,以达到最佳的节税效益。如总公司所在地税负高,而子公司所在地税负低,当子公司占用总公司资金时,总公司可以采用同类业务同期下限利率与子公司结算,使税负较高的总公司税基减少,所减少的税基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子公司;反之,当总公司所在地的税负低时,可以采用同类业务同期上限利率与子公司结算。 2、通过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通过会计处理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包括预提费用、、开发商品与出租商品、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筹划等6个方面: (1)预提费用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成时可以预提费用,预计该项目以后支出,此费用由财务人员依据经验提取且金额较大,使用时间较长,直接计入成本,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允许范围内就高预提,随着销售实现,先行计入的成本增加,其作用是延缓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时间,为企业赢得资金时间价值。 (2)个人所得税筹划。 由于个人所得税为超额累进税率,年终一次性发放数月奖金缴税率较高,企业可以依据当月的经营业绩结合以往的经验,按月预提奖金计入成本,年终发放时稍加调整即可。把年终奖金扣缴的个调税分散到各个月份中列支,可降低税率,减少税负。 (3)开发商品与出租商品筹划。 有些房屋由于地理位置、内部结构朝向和外部环境等原因滞销或其他原因,房屋用于出租经营时,可把商品房转作出租经营房,从开发商品转入出租开发产品科目,按月计提出租产品摊销计入成本,使企业库存成本接近实际成本,同时增加成本,减少税收。而如果把房屋继续留在开发产品科目提取减值准备,所提取减值准备不能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此外,企业还应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如调低房产契税以及某些地区为处理积压商品房特准以前竣工的空置房免营业税等,加速库存商品销售,盘活资金。 (4)营业费用筹划。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年度广告费支出是笔庞大的费用项目,广告费支出的多少往往与销售业绩密切挂钩。依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应在不超过销售收入的2%内据实扣除。有些企业集团广告由总公司统一策划、费用由总公司统一列支,很可能出现总公司因广告费支出超出2%扣除比例不得税前扣除,而子公司不足2%的情况,针对这一情况,可以让与子公司业务相关的总公司广告费,由不足2%的子公司承担。 (5)管理费用筹划。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公积金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应依法足额缴纳。这样,企业既履行了法定的社会保障义务,稳定了职工队伍,又可以减轻企业因纯粹支付工资而产生的个人及企业所得税负担。还有,转嫁给职工的不合理负担如因公外出的交通费、公务通信费(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税前扣除)以允许职工报销等方式,把暗含在工资中的费用转化为管理费用,降低企业的工资水平,也能够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6)利息支付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贷款利息扣除的限额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限度内据实扣除,另一种是与其他费用一起按税法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扣除。这样两种扣除方式就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可以根据两种计算方法所能扣除的费用的不同而决定具体采用哪种扣除方法。 举例说明: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一处房地产,为取得土地使权支付1000万元,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花费1200万元,财务费用中可以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为200万元,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如果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该企业所能扣除费用的最高客为:(1000 1200)×10%=220(万元),如果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企业所能扣除费用的最高额为:200 (1000 1200)×5%=310(万元)。可见,在这种情况下,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是有利可选择。 举例说明: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一处房地产,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1000万元,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花费1200万元,财务费用中可以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的利息支出为80万元,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如果不提供金额机构证明,则该企业所能扣除费用的最高额为:(1000 1200)×10%=220(万元),如果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企业所能扣除费用的最高额为:80 (1000 1200)×5%=190(万元)。可见,在这种情况下,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是有利的选择。企业判断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关键在于看所发生的能够扣除的利息支出占税法规定的开发成本的比例,如果超过5%,则提供证明比较有利,如果没有超过5%,则不提供证明比较有利。 3、通过周密项目投资策划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实施投资前应对整个项目的可行性包括收入、成本、利润、税收、回收期等因素进行筹划。在方案的收入、成本相同时,税负可能成为方案是否被采用的决定性因素。一块地是与他人合作建房还是转让或自行开发,其所缴纳的税收差异极大,企业最终应选择最优的方案进行投资。 总之,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途径有多种,但都必须合法、可操作并能给企业带来实际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