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蝶KIS帐套。以前年度的。预收账款有明细(从凭证看到)如何查找每个明细合计。 _0
2018-1-8 0:0:0 wondial金蝶KIS帐套。以前年度的。预收账款有明细(从凭证看到)如何查找每个明细合计。 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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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分录是,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不影响所得税的,反结账,红冲重做即可@余涛:好的 谢谢

用友超客与优普联手打造社交化的U8+用友超客与优普联手打造社交化的U8+ 近日,记者从用友超客了解到,企业空间已经完成与用友优普U8+ERP打通,推出企业空间社交化U8+服务。希望通过企业空间的平台能力,将用友优普U8+的应用输出给用户。双方将全面对接,携手推动中国企业管理变革,为企业用户提供更具价值的服务,让企业移动业务再进一步。 企业空间与U8+ERP的集成让企业移动业务再进一步 用友超客于今年年中成立,发力社交协同与移动CRM,致力于为中国企业提高工作效率,改变商业管理模式,企业空间作为全面覆盖大中小企业的社会化商业平台,在产品功能上延续用友在企业级市场多年的精益求精,在体验上结合互联网特色,同时注重企业需求与痛点,并发现企业在管理、业务整合方面存在一些短板。用友优普U8+作为中国最有代表性的ERP产品,拥有60万中型企业客户。用友超客与用友优普的联手合作,将为中国企业信息化带来新的想象力。 社交化的U8+,移动业务新境界 用友优普 U8+研发团队与用友超客企业空间研发团队紧密合作,顺应时代与客户需求,联合发布社交化U8+云服务产品,该产品具有如下特性: 通过U8+云应用中心的简单配置,实现U8+移动应用及数据服务向企业空间应用中心推送,企业空间成为U8+社交化移动门户。 将U8+升级为数据服务中心,根据不同角色需要,跨帐套、按需定制移动应用图标,并实现移动业务处理和数据查询。 将U8+移动端升级为社交化门户,借助企业空间强大的社交能力和多空间机制,实现社交化沟通、业务协同及产业链协同,实现面向经销商、客户、供应商及伙伴等的移动数据服务。 将U8+ ERP从单项功能的部门级应用转变为全员级,实现员工移动化的需求。 推动企业空间进一步与业务系统整合,提升企业社交价值,帮助伙伴聚合更多用户。 此次打通之后,在功能上,用友超客已经实现U8+ ERP中单据审批、财务报表、业务报表、请假、薪资查询等ERP应用的集成,后续还会有打卡、考勤、表单等应用。对于U8+用户来说,可以直接从企业空间直接进行相关操作,未来这一便利也将会拓展到U8+和企业空间的所有用户。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应用都是“可插拔”模式,用户可以自主选配适合自己的应用,不会出现产品臃肿的现象。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说,社交化U8+云服务实现了扁平化沟通、实时化协同、移动化业务、社交化经营,让组织更加智慧、让协作更加高效、让管理更加便捷,企业移动业务得以升华,达到新境界。 构建企业应用入口,内部先行 事实上,用友超客企业空间研发之初,便已确定了企业应用入口的定位,并早已为伙伴集成做了充足的准备。企业空间基于自身的Ybase平台快速开发构建各类社交型SaaS应用与服务,同时通过OPEN API开放接口集成外部应用,能够做到平台上应用的深入整合,保证后台数据的网状协同。 在这样的准备下,企业空间在平台的路上已经取得了斐然的进展,用友集团体系下的嘟嘟通话、微超客、畅捷支付,外部的超客头条、超跑等应用都已经完成与企业空间的整合。此次与U8+联合发布社交化U8+云服务产品,更是一次大规模的整合,为企业空间的平台之路树立了一项里程碑。 据悉,之所以选择与U8+集成,首先是用友超客考虑到企业客户对于打通ERP数据的迫切需求。经过多年的发展,ERP已经融入企业管理的血脉之中,但反观企业应用市场,定位于企业应用入口、企业应用平台的产品尚未有一家完成ERP的打通。 其次,U8+作为中国历史上最优秀的ERP产品,目前面向的60万中大型企业用户,代表了中国企业的中坚力量。小企业考虑的是生存,能用即用,大企业因为企业需求,更多会选择私有云部署,而U8客户代表的这类企业是信息化发展最快,也是最能接受新事务的力量。 其三,U8+一直致力于帮助企业实现产业链协同,拓展企业社交化应用,推进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变革,与用友超客的理念不谋而合。二者联手,也将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努力。 其四,用友超客和用友优普U8+同属用友集团旗下,内部联手降低整合难度,利于全面的打通。同时,用友超客与用友优普原本即是一体,两方团队有着非常好的协同和合作基础。 联手U8+,只是用友超客企业应用入口道路上的第一步,未来还将会有更多产品加入进来,用友超客将以完全开放的心态,联手伙伴推进中国商业管理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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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建筑业的中标价金额一般怎么划分?50%材料成本,30%人工成本,还有20%是利润还是费用? 请问建筑业的中标价金额一般怎么划分?50%材料成本,30%人工成本,还有20%是利润还是费用?[]
这个成本和费用的划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根据你提供的数据,20%应该是利润@费亦青608:那请问这个20%的利润,与毛利有什么不同呢?还是20%就是毛利呢?你这个是中标价款报价内容,毛利是实际会计核算内容,毛利=收入-成本@费亦青608:那请问中标价这个20%利润是固定20%吗?如果不是,它的合法范围大概是多少呢?不是,应该是你们自己报的金额构成吧@费亦青608:比如说一项分包2000万,要从中抽500万利润就是25%的利润,那就剩下75%,材料按50%,人工按25%,您看合法吗?或者有什么不妥或风险呢?@费亦青608:请问根据工程进度收到的款项也是按50%材料,30%人工,20%利润这样分吗?@Cherie1468573600:你如果是被挂靠单位,要根据此项目的造价清单,让公司相关部门提供各项人材机所占的比率,然后根据这个比率要求挂靠单位提供成本发票,并不是按你猜想的比例来做账。

如何把上月的公式,自动套用到本月?能否说的详细一点?就是现金流量表的?需要使用表间取数是吧?怎么操作呢? 如何把上月的公式,自动套用到本月?能否说的详细一点?就是现金流量表的?需要使用表间取数是吧?怎么操作呢?[]
报表界面快捷键F1,很详细的,如果看不明白,一会儿我到家了打开电脑给你发个公式吧。@客户支持部_李朝辉:好的哈,发公式给我吧,谢谢@看最美的烟花:下边这个公式取得是上一页D5的值,使用以下公式需要使用追加表页的功能,追加表页功能实在报表数据状态下编辑 - 追加- 表页:
select(?D5,年@=年 and 月@=月+1)@客户支持部_李朝辉:好的,谢谢@客户支持部_李朝辉:提示这个,在哪里插入公式?@客户支持部_李朝辉:小小白一个,[/可爱]@看最美的烟花:公式是在格式状态下设置的,双击公式单元,在里边修改公式。@看最美的烟花:没事,多看看这方面的资料就厉害了社区有学习的视频专区,没事了可以看看,里边也有现金流量表:
http://service.chanjet.com/hal ... l%3D2@客户支持部_李朝辉:select(?D5,年@=年 and 月@=月+1)这个在哪里录入呢?看了教程没看懂。说详细些,谢谢哈,我打开你说的无法输入你给的这个select(?D5,年@=年 and 月@=月+1)[/流泪]

新增值税条例下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新增值税条例下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其中不仅对一般人和小规模的身份认定标准做了修改,还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调为3%,这意味着旧条例下部分对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方法已失效,有必要对在新的增值税条例下如何进行纳税人身份筹划进行研究。 对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筹划,就是通过对纳税人税负差异的分析,科学地选择纳税人身份,以降低税负,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一、两种纳税人的纳税比较 1.两种纳税人的区分标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新标准下,小规模纳税人是指:(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2)除前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两种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国内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适用的基本税率为17%,特定货物销售或进口适用的照顾税率为13%;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国内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适用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3.就负担而言,两种纳税人各有利弊:从进项税额看,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只能列入成本,这是一般纳税人的优势。从销售看,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销售方在销售时,除了向买方收取货款外,还要收取一笔增值税款,其税额要高于向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税款。虽然收取的销项税额可以开出专用发票供购货方抵扣,但对一些不需专用发票或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卖方来说,就宁愿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进货,在商品零售环节尤其如此。从税负上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并不一定高于一般纳税人,如果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而增值额较大,就可以使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两种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常用的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进行筹划的方法有三种,这里先对两个关键词进行界定: 其一,文中的应税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一般纳税人将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收取的方法,这样就会形成含税销售额;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收入为含税销售额。 其二,文中的增值率被界定为增值额与销售额的比值,其中增值额=销售额-购进额。 (一)增值率判断法 从两种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原理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是以全部收入(不含税)作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在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这一数值称之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增值率=(不含税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不含税销售额×100%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则有: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此值即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例如,当税率=17%,征收率=3%时,增值率平衡点=3%÷17%×100%=17.65%。说明当增值率为17.65%时,两种纳税人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适宜选择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17.6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率判断法得出的纳税平衡点如表1:(见附表) 总体来说,在增值率较低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有优势,主要原因是前者可抵扣进项税额,而后者不能。但随着增值率的上升,一般纳税人的优势越来越小。在非零售环节,一些毛利率较的企业,如经营奢侈品或富有弹性的商品时,小规模纳税人很容易通过降价来达到尽可能高的利润,而又少纳税。在零售环节,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地位更不显著,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纳税,其不含税收人较高,当进销差价达到一定程度时,小规模纳税人的利润可能超过一般纳税人。 (二)可抵扣购进金额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 从另一角度来看,一般纳税人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当抵扣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我们称之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抵扣率=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100%÷不含税销售额 增值率=(不含税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100%÷不含税销售额=1-抵扣率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1-抵扣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则有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此值即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例如,当税率=17%,征收率=3%时,纳税比重平衡点X=1-3%÷17%=82.35%。这也就是说,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其销售额的比重为82.35%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大于82.3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可抵扣购进金额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得出的纳税平衡点如表2:(见附表) 总体来说,在抵扣率较低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有优势,随着抵扣率的上升,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越来越小,当抵扣率上升达到一定程度时,一般纳税人反超小规模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有优势 (三)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判别法 有时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含税的销售额和含税的购进金额,对此利用同样步骤,也可算出来纳税相同的比重点。假设Y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X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金额(符合抵扣条件),则下式成立: [Y÷(1﹢17%)-X÷(1﹢17%)]×17%=Y÷(1﹢3%)×3% 解得平衡点如下:X=79.95%Y 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含税销售额的79.9%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占同期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大于79.9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占同期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小于79.9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判别法得出的纳税平衡点如表3:(见附表)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选择纯粹从纳税人税收负担轻重角度出发,而没有考虑到某些实际情况,所以,在选择其纳税人身份时,还必须应该考虑到以下因素: 1.不是所有纳税人均可以采用上述方法选择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这说明,个人无论销售额、购进额的情况如何,即使达到一般纳税人规模,也必须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通知规定:税务机关要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这个规定对那些已达到一般纳税人规模,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比较严厉的。因此,纳税人完全依据税负来选择身份有时候并不是自由的。 2.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类型。 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要求决定着企业进行纳税人筹划空间的大小。如果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多为一般纳税人,决定着企业受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制约,必须选择做一般纳税人,才有利于产品的销售。如果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为固定资产或客户多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受发票类型的限制,则筹划空间较大。 3.纳税人身份转化的成本 上述判定主要是在企业筹划成立初期,一旦纳税已经认定了身份,则自由转换身份就不是一件特别容易的事情了,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1)法律制约 在法律上,不同身份之间的转换会受到不同的影响。从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成一般纳税人相对而言是允许的,而且还不能恶意隐瞒。但是,从一般纳税人转化成小规模纳税人,则受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成本收益比较 假设某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业务成本为100单位人民币,该项业务成本利润率为X,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所增加的成本为Y,则作为一般纳税人时其现金流出量F(1)为应纳增值税税额与由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所增加的成本Y之和即: F(1)=(100+100X)×17%-100×17%+Y=17X+Y 另外,当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现金流出量F(2)为应纳增值税额减去所减少的额即:F(2)=(100+100X)×3%-(100+100X)×3%×25%(中小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25+2.25X 则当F(1)>F(2)时,有17X+Y>2.25+2.25X X>(2.25-Y)/14.75 由于Y是由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增加的成本,在某一特定时期具有明确的数额从而可以确定X的范围,因此决定了什么情况下宜成为一般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宜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即当F(1)>F(2)时,宜努力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量;在另一方面,当F(1)

应明确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应明确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
近年来,车船税收入逐年快速增长。但是,日常税源管理发现,车船税在政策、程序和管理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河南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针对财产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展开专项调研,在查找和分析车船税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若干建议。
问题
征管系统。目前,大部分财险公司的开票形式是离线开具发票,使用公司自身设计的开票模板开具发票,每月向税收管理员报送开票数据再导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这种操作形式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申报时开票金额与计税收入金额不一致,二是征管系统无法查询和比对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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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收入及成本扣除争议处理问题 政策性搬迁收入及成本扣除争议处理问题 1. 《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问题:政府对相关土地进行拆迁赔偿,无法开具发票,无法取得赔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回复: 对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县级以上(含)国土资源部门报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也不需要开具发票,拆迁单位可凭拆迁协议作为入账凭证。 代垫拆迁补偿款如何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2, 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9]118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1) 计税依据。 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09]118号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118号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5)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审核要点。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3,拆迁 《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4.搬迁企业资产损失扣除问题 浙江: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的,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因已得到补偿,不得再税前扣除。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企业拍卖机器设备等发生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 青岛国税问:企业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因搬迁拆除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1000万元,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1亿元,购建同类固定资产等符合条件的搬迁支出7000万元,请问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3000万元,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期满后,应当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搬迁拆除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1000万元,如果已经计入损失年度成本费用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进行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