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v4无internet访问权限,i p v6无网络访问权限,无线网络显示黄色感叹号,如何解决?
2017-12-20 0:0:0 wondialipv4无internet访问权限,i p v6无网络访问权限,无线网络显示黄色感叹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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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息
材料出库单,我点上一张找不到第一张和第二张材出库单,要材料出库单明细列表上能找用,这是什么原因呢 材料出库单,我点上一张找不到第一张和第二张材出库单,要材料出库单明细列表上能找用,这是什么原因呢[]
材料出库单 上的查找 ,材料出库单列表是否可以正常查询所有单据。
上一张下一张导航 是配合 查询出来的结果 区间锁定 范围。
直接在材料出库单新增界面,上一张下一张属于全局。
4月1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重大历史性战略选择,决定设立河北雄安新区。新华社将这一决策称之为“千年大计,国家大事”。
党中央就此提出的7项重点任务坚决贯彻落实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意在疏解非首都功能,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在雄安新区建设的过程中,离不开会计的支撑,会计服务行业大有可为。
U8.50银行对帐功能受控U8.50银行对帐功能受控
U8.50-银行对帐功能受控
自动编号: | 8662 | 产品版本: | U8.50 |
产品模块: | 总账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 | 关 键 字: | 银行对帐 |
问题名称: | 银行对帐功能受控 | ||
问题现象: | 用户使用银行对账功能时提示功能受控 | ||
原因分析: | 科目被锁定 | ||
解决方案: | 用SQL跟踪后发现GL_mccontrol表中有用户名及受控科目的一条记录,删除后正常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用友T3用友通销售业务中对客户的返还款用友T3用友通销售业务中对客户的返还款
请问在销售业务中对客户的返还款(付款)怎么做?第一种方法:在收款的时候,直接作为现金折扣处理。即如应收客户100元,本次应该返还10元,这样在销售业务范围设置中把“现金折扣是否显示”选中,在收款结算的时候,金额录入90元,核销发票时,本次折扣录入10元,则结算金额为90元。 第二种方法:先做红字发票,发票上选择“退补”标志,这样不会再生成“销售发货单”,直接现结,或者通过收款单切换成付款单,增加付款单,与红字发票相核销。如有其它问题,请在下面回复疑问,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帮助您解决问题。同时您也可以联系用友畅捷服务联盟用友4S店-用友天龙瑞德软件有限公司。用友天龙瑞德软件专业销售用友软件,用友财务软件,维护用友T3、用友T6、用友U8、致远oa软件。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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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61项目档案显示错位,如bom版本号列的数据跑到替代标识号列去了U8.61项目档案显示错位,如bom版本号列的数据跑到替代标识号列去了
U8.61-项目档案显示错位,如bom版本号列的数据跑到替代标识号列去了
自动编号: | 2590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总账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61 | 关 键 字: | 日常操作 |
问题名称: | 项目档案显示错位,如bom版本号列的数据跑到替代标识号列去了 | ||
问题现象: | 项目档案显示错位,如bom版本号列的数据跑到替代标识号列去了。 |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
解决方案: | 项目档案显示错位: 由于档案名称中存在异常字符造成的问题。 在企业管理器里执行:select citemname from fitemss99 where citemcode='030101001' 可以看到该符号。 更改办法: update fitemss99 set citemname=REPLACE(citemname,' ','')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用友U8其他应收其他应收单立账日修改后日期会自动跳转为其他日期U8其他应收其他应收单立账日修改后日期会自动跳转为其他日期
U8其他-应收其他应收单立账日修改后日期会自动跳转为其他日期
自动编号: | 3299 | 产品版本: | U8其他 |
产品模块: | 其他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70 | 关 键 字: | 应收其他应收单立账日修改后日期会自动跳转为其他日期 |
问题名称: | 应收其他应收单立账日修改后日期会自动跳转为其他日期 | ||
问题现象: | 应收其他应收单立账日修改后日期会自动跳转为其他日期,环境为WIN2003SP1+SQL2005SP1. | ||
原因分析: | 软件问题 | ||
解决方案: | 更新为870sp1后正常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代销与委托代销间的“纳税门道”代销与委托代销间的“纳税门道”
代销行为是视同销售行为中比较典型的特殊销售行为,代销通常有收取手续费方式和视同买断两种方式,收取手续费方式是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视同买断方式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仍是代销,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
因此,合理选择对企业有利的代销方式,可以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例如,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B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A企业欲同B企业签订一项代销协议,由A企业委托B企业代销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A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都以每件0.1万元的价格销售。
此时的代销协议方案有两个。一是采取代销手续费方式,B企业以每件0.1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向A企业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二是采取视同买断方式,B企业0.08万元的协议价向A企业支付货款,在市场上以0.1万元的价格销售。
假定到年末,A企业的进项税额为18万元,B企业售出该产品2000件。A、B企业应当采取哪一种方案较为适合?
如果选择方案1,那么A企业应纳增值税额=2000×0.1×17%-18=16(万元)。B企业应纳营业税=2000×0.1*0.2×5%=2(万元)。A企业与B企业应纳税流转税额合计为18万元。
如果选择方案2,那么A企业应纳增值税额=2000×0.08×17%-18=9.2(万元)。B企业应纳增值税额=2000×0.1×17%-2000×0.08×17%=6.8(万元)。A企业与B企业的应纳流转税额合计16万元。
方案2与方案1相比,A企业少纳税6.8万元,B企业多纳税4.8万元,A企业与B企业应纳流转税额合计减少2万元。因此,作为A企业而言应当选择方案2。作为B企业而言应当选择方案1。作为A、B企业的共同利益而言应当选择方案2。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与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相比,以买断的方式,A企业节约6.8万元,但B企业要多缴4.8万元。所以,A企业如何分配节约的4.8万元,将影响B企业选择这种方式的积极性。A企业可以考虑首先要全额弥补B企业多缴的税款,剩余的2万元也要让利给B企业一部分,这样才可以鼓励受托方选择适合双方的代销方式。
BEPS行动计划与税法国际协调的法学解读BEPS行动计划与税法国际协调的法学解读
在不断深入实施对外开放和“走出去”战略的背景下,基于维护税收利益的考虑,中国不仅需要积极参与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议题的讨论和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行动计划的制定,而且需要及时落实相关成果,尤其是在税法完善方面,以实现在反避税领域与他国的税法协调。
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区域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税法在不同国家间的协调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从欧盟成员国间的税法协调到OECD国家间的税法协调,到包括发达国家和主要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国家间的税法协调,比如BEPS行动计划影响下各国在税法领域的协调,税法的国际协调已经成为各国无法回避的一项任务和挑战。
对于中国而言,在不断深入实施对外开放和“走出去”战略的背景下,税法必然面临与其他国家协调的问题,特别是为应对表现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国际避税难题。为此,基于维护税收利益的考虑,中国不仅需要积极参与BEPS议题的讨论和OECD行动计划的制定,而且需要及时落实相关成果,尤其是在税法完善方面,比如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颁布正式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和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以及修改税收协定等,以实现在反避税领域与他国的税法协调。那么,根据BEPS行动计划,应当如何来理解反避税立法中需要协调的内容?
从反避税打击的对象来看,BEPS行动计划针对的是跨国集团企业。相比于逃税方案,为取得一项税的节省,纳税人实施避税方案是一种更为“高明”的选择,因为避税交易本身是合法的,不具有处罚性。不过,这也决定了避税方案通常更为复杂,比如在手段方面,通常是多项交错的法律交易,而不是简单的不申报或少计收入等行为,在实施主体方面,通常涉及多个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而不是单个企业。因此,集团企业或大型企业是避税实施的主要主体,在资本自由流动和数字经济的背景下,只有跨国集团企业有条件和能力实施国际避税交易。
从反避税作用的税种来看,BEPS行动计划主要针对的是所得税领域,对于增值税等间接税领域尚未给予特别关注。伴随着国际服务贸易不断发展以及自由化程度的日益提高,旨在取得双重不征税利益的跨境增值税避税行为已经频繁出现。而中国即将对货物销售和服务提供进行统一的增值税立法,必须扭转当前对增值税反避税立法不重视的局面,并关注增值税税收协定的最新动态。
从需要完善的反避税工具来看,BEPS行动计划主要针对的是特殊反避税规则和规则修正。反避税工具主要包括规则修正、税法解释、特殊反避税规则和一般反避税规则等。与税法解释和一般反避税规则不同的是,规则修正和特殊反避税规则用于打击一类特定的、已经频繁发生的避税交易,比如混合错配交易、旨在获得常设机构赦免待遇的交易、转移定价交易、关联企业间的债权融资交易、在避税地归集利润等交易,因此两者在打击避税时具有精确性,可以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在法律确定性和私人交易自治方面的利益。此外,由于特殊反避税规则建立在相对法律推定(避税)的基础上,在适用上更为简化,税务机关只需查明在反避税规则中明确规定的客观事实,无需查明纳税人为实施交易安排的意图或目的。需要说明的是,针对特定的交易,当无法抽象或概括地区分值得保护的情形和可能的避税情形时,适合采用特殊反避税规则,比如转移定价规则、利息扣除或资本弱化规则、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等,否则适合采用规则修正,比如对常设机构规则中的“准备性和辅助性”活动界定加以完善、对引起混合错配交易的事项(可转换债券等)在各国税收待遇上作统一规定等。
从体现的反避税理论来看,在完善上述反避税工具时,BEPS行动计划主要利用的是实质重于形式理论,即当交易的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存在不一致时,按照经济实质来确定纳税人税负,强调税收与经营实质相匹配。实质重于形式理论是由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司法判例创造的反避税理论,与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中确定的法律欺诈或权利滥用反避税理论形成对比。当然,在认定避税构成要件方面,以实质重于形式理论(或商业目的理论)作为基础的反避税规则和以法律欺诈或权利滥用理论作为基础的反避税规则并不存在实质差异,但前者更强调有效经济理由或合理商业目的的缺失,后者更强调法律规则的滥用或立法意图的违背。需要注意的是,在避税认定方面,如果过于强调有效经济理由,将不利于对纳税人合法节税权的确认。
从反避税措施的属性来看,BEPS行动计划除立足于完善反避税实体规则(即反避税工具)以外,还引入反避税程序规则以确保有效打击国际避税行为。在这方面,典型的例子是为增加透明度而引入的强制披露义务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纳税人必须主动披露税收筹划安排方案或更多的相关交易信息,否则将面临处罚。规定纳税人税收筹划方案披露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监控,这是因为税务机关可以尽可能早地知晓纳税人的避税方案,以能够采取合适的行动以阻止避税方案在未来被实施。不过,不可以忽视的是,这一制度所体现的法律确定性,可以保障那些并没有实施避税意图的纳税人利益,因为纳税人可以事前知晓税务机关是否会否定筹划方案实施下的税收利益。
从反避税利益平衡来看,BEPS行动计划侧重于打击国际避税行为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因此对纳税人在跨境交易安排中的合法节税权利的保护没有给予专门的关注。这一点容易造成中国在落实相关成果时片面强调反避税立法与执法,而导致反避税过度或滥用的问题,尤其是考虑到中国尚缺乏相关立法或司法判例,对引入和适用反避税措施需要符合比例原则予以确认,或者说尚未明确强调反避税措施的引入和适用不得对纳税人的法律确定性、合法预期以及合同自治等私人利益造成过度损害。而从程序规则的角度看,对于确保这些私人利益具有特殊意义的反避税事前裁定制度也尚未建立。事实上,在限制纳税人滥用交易形式以取得不正当的税收利益的同时,对税务机关可能的滥用反避税权力也需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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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录T3提示运行错误48 无法找到文件 getAccossmode 卸载软件重新安装 T3卸载不掉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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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款,借的现金,直接花了,这样可以吗?还是这些借款必须过一下基本户呢?求指导 公司借款,借的现金,直接花了,这样可以吗?还是这些借款必须过一下基本户呢?求指导[]
不用吧,看好多会计都是做借款现金,还的时候从银行还如实记账现金就行,不需要存基本户再支出@狂龙之狂吻:哦哦,这种实况不叫坐支现金吧?新入行求指导@吉吉3eu:这和坐支现金没有关系吧,谢谢求指导
预购免税农产品与预付材料应分别开具发票 预购免税农产品与预付材料应分别开具发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在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时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入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还可以按照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但是,目前一些以鲜活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为保证原料供应,往往采取先向农户支付一部分定金或无偿提供种子、种苗(种畜、菌种)、化肥、农药、塑料薄膜、饲料,或二者兼有,然后再在收购农产品时从应付的收购款中扣回预付的现金和生产资料(以下简称材料)款。有企业询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开具收购发票。 笔者认为按照现行增值入确认的相关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对收购发票的开具应区分预付现金和对预付材料的核算情况而定。 一、对预付的现金可在支付收购款时直接坐扣,即按收购农产品应付的全部价款开具收购发票并计提进项税,按扣除预付现金后的差额支付收购款。 例如:某企业预付现金5万元向农户订购万寿菊(提炼天然色素的原料)。秋后该企业共收购20万斤,单价0.6元,应支付收购款20×0.6=12(万元),开具收购发票的金额应为12万元(实际工作中收购发票有填开限额规定的应按限额开具,下同),收购时支付的收购款为12-5=7(万元)。 二、对预付材料要看具体核算情况开具收购发票。 首先,对预付的种苗、化肥、农药、塑料薄膜等材料不符合《部、国家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的代购货物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因此,对预付的材料不能按为农户代购货物处理,属于应税项目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同时第三十八条还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不论为农户提供的材料是否属于应税货物,也不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收购农产品时是坐扣还是另外收取价款,都应当作销售或者按视同销售处理后,才能按农产品的实际收购价全额开具收购发票。否则,只能视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所述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7号)相关规定视为自产货物不能开具收购发票,对农户提供种植劳务由税务机关代开营业税发票(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免征营业税)。 例如:假设上述该企业与某农户签订万寿菊预购合同时规定,在春耕时提供价款8万元的菊苗、化肥、农药、塑料薄膜等材料。该材料价款从秋后万寿菊的收购款中坐扣,假设秋后收购万寿菊40万斤,单价0.6元,应支付收购款40×0.6=24(万元),该企业已将预付的材料在上做了销售处理,因此,虽然当时支付的收购款为24-8=16(万元),则开具收购发票的金额应为24万元。如果该企业对预付的菊苗、化肥、农药、塑料薄膜等材料在会计上没做销售,在纳税时也没视同销售,则对因预付材料而收购(收回)的万寿菊不能开具收购发票。 三、既预付现金,同时又预付供材料的,需要分别依照以上方法进行处理。 总之,对于预付现金,在收购农产品时可按买价(市场价)全额开具收购发票;对于预付材料,则要视材料是否作销售(或视同销售)而定。即:如果对预付的材料在会计上已作销售或者在申报纳税时已按视同销售处理,不论合同约定是否在支付收购款时坐扣预付的材料款,销售材料与收购农产品都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商品流通环节。这样,在收购农产品时才可按买价(市场价)全额开具收购发票,否则,对预付的材料只能视为生产费用,回收农产品时不能开具收购发票。 此外,农产品的预购不像工业品那样稳定,受自然旱涝和病虫害的影响,如果颗粒不收,所预付的材料无论在会计上无论是否作销售或视同销售处理,其所形成的预付或应收款(包括预付的现金)都不能转作当年预购农产品的成本开具农产收购发票,只能作为非常损失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