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医院会计制度建账自动收支结转后,结账提示支出类未结转为零的411医疗支出和415管理费用两个科目,如何设置才能将这两个解科目转为零一?
2017-11-29 0:0:0 wondial如何解决医院会计制度建账自动收支结转后,结账提示支出类未结转为零的411医疗支出和415管理费用两个科目,如何设置才能将这两个解科目转为零一?
如何解决医院会计制度建账自动收支结转后,结账提示支出类未结转为零的411医疗支出和415管理费用两个科目,如何设置才能将这两个解科目转为零一?[]先在总账-期末-转账定义-期间损益结转中看下这两个科目后面是否设置了收支结余科目编码,然后将结转的凭证删除,将凭证先记账,再重新结转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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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其他总账启动时7条错误U8其他总账启动时7条错误
U8其他-总账启动时7条错误
自动编号: | 6840 | 产品版本: | U8其他 |
产品模块: | 总账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12ACC | 关 键 字: | 7条错误 |
问题名称: | 总账启动时7条错误 | ||
问题现象: | 一工作站总账启动时7条错误,其他工作站正常 | ||
原因分析: | 操作环境系统问题 | ||
解决方案: | 查网络,通过PING服务器名,提示本机IP地址,通过PING服务器IP地址,不通。修改TCP/IP协议的网关及DNS,解决。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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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1年度结转出错](http://yun.kuaiji66.com/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U8.51年度结转出错U8.51年度结转出错
U8.51-年度结转出错
自动编号: | 626 | 产品版本: | U8.51 |
产品模块: | 系统环境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 | 关 键 字: | 年度结转 |
问题名称: | 年度结转出错 | ||
问题现象: | 建2006年年度帐报“RESTOREING 错误” | ||
原因分析: | 存放数据物理文件的磁盘空间不够而导致的。 | ||
解决方案: | 将备份文件导入时换一个存储分区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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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08.1-35603=5.1-怎么就变成了负的5.1 35608.1-35603=5.1怎么就变成了负的5.1
您把包含借贷的完整截图再发来看下。@服务社区刘小艳:方向是贷方啊,对的。@宝鸡张瑾:那怎么成负数了啦?@徐彩飞amY:怎么会是贷方呀
借方的金额比贷方多呀
借方减贷方呀贷方红字不就是借方余额啊@宝鸡张瑾:关健是我要他放在借方呀
为什么会在贷方
不是很明白,老师指点下@徐彩飞amY:您这个是因为有外币的,系统是按照本币来计算的,因为本币有贷方余额,而根据汇率计算出来的外币是有借方余额所以用贷方显示。@服务社区刘小艳:老师您意思这样是对的么?还是?@服务社区刘小艳:外币不也是只有借方吗?您这是因为浮动的换算率,逐条来计算的话外币和本币的余额都是对的。
![以案解析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http://yun.kuaiji66.com/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以案解析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以案解析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国家总局终于在时隔两年之后又发布了一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税基管理的政策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下称“29号公告”),29号公告是继2010年79号文、2011年34号公告和2012年15号公告之后又一个重要的实体性政策文件,文件中明确了一些在实践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处理方式,但是就税务实践中一些更具有争议焦点的相关问题在文件中予以了回避,并没有彻底的解决掉,同时部分条款的规定有些过于的简单,在实践中仍然可能会引起征纳双方的争议。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解析: 为了更好的理解29号公告第二条的内容,结合一个具体的实践案例来分析一下政策: *ST兴业接受捐赠资产案例 2013年11月22日,厦门大洲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603 证券简称:*ST兴业 以下称:公司“)与大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洲集团“)、厦门润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中投资“)、阿克陶县腾宇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宇矿业“)签署了关于本次资产赠与的《阿克陶中鑫矿业有限公司股权之赠与协议》(以下简称”《赠与协议》“),大洲集团、润中投资、腾宇矿业三方合法持有的阿克陶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合计82%的股权及对应的权益赠与本公司。 大洲集团、润中投资、腾宇矿业均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铁铭先生控制的企业,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铁铭先生持有公司881. 9万股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大洲集团持有公司864. 3万股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本次受赠资产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依据瑞华出具的报告:截至2013年10月31口中鑫矿业的总资产为33554. 41万元,净资产为26506. 96万元,赠与财产价值21735. 71万元。基于谨慎性原则,具体赠与财产价值根据赠与股权比例所对应的中鑫矿业净资产值确定。 大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陈铁铭先生全资公司厦门市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陈铁铭先生共同出资设立的,实际控制人为陈铁铭先生。大洲集团持有中鑫矿业56%股权。大洲集团为接受捐赠方的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 厦门润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厦门新大洲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系自然人谢抒女士控制,陈铁铭与谢抒为夫妻关系。润中投资持有中鑫矿业14%股权。 阿克陶县腾宇矿业有限公司现股东为陈铁铭先生和邱晓勤女士,实际控制人为陈铁铭先生。腾宇矿业持有中鑫矿业30%股权。 案例分析与点评 本案例属于被ST的上市公司接受股东方其他关联方的资产捐赠业务,这种捐赠资产的出发点还是为了使上市公司增加利润,尽快摘掉ST的帽子。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函〔2009〕60号)中的规定“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ST兴业接受大洲集团(股东)润中投资和腾宇矿业(大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的捐赠资产应该属于与其股东之间的权益性交易行为,进而上市公司的取得的资产应该计入到所有者权益科目中去。这个问题在会计定性上应该是很明确的,不存在争议了。 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根据29公告的规定,只有企业接受股东的捐赠资产、协议中约定计入所有者权益并且已经实际这样处理的,企业取得的捐赠资产才能够不计入到收入总额中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那么就这个案例来说,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应该有如下几点需要考量: 1. *ST兴业接受其第二大股东大洲集团捐赠的中鑫矿业56%股权,如果捐赠协议中约定要记入*ST兴业的所有者权益科目,并且企业也是这样实际的,那么取得的这56%股权所对应的价值不计入*ST兴业的企业所得入总额中去,并且可以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交易价格来作为计税基础,以后转让中鑫矿业股权、减资撤资以及中鑫矿业注销清算时都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大洲集团就该项捐赠行为,首先应该确认视同销售行为,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两者只差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大洲集团还应该确认一项资产(或者费用支出),这个虽然表面上是捐赠,但是会计和税收属性上在资产的接受方均不作为捐赠来处理的,那么在资产的划出方应该如何确认税收属性呢?此问题29号公告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也不应该作为捐赠来处理,倾向于按照投资行为来处理,即在税收上视同大洲集团把这56%的股权投资到了*ST兴业,应该增加对其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而不应该在税收上确认为营业外支出。 2. *ST兴业接受其大股东控制的润中投资和腾宇矿业捐赠的中鑫矿业44%股权,按照29号公告的规定,由于不属于从股东方取得的资产,那么就文件表面的规定来说可能无法适用于不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规定了,换句话说可能*ST兴业就要被征收企业所得税了,这个问题也是29号公告中没有特别明确之处,在实践执行中也可能引起税企之间的争议。对于这个问题,我还是倾向于按照会计属性来确认税收属性,既然会计上都确认为权益交易了,税收上也不应该再确认为收入了。但是,这个问题的税收具体技术处理上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税收立法技术上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同时也要防范滥用行为。同时,划出资产方一方面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但是也存在上面所探讨的问题,究竟税收上应该确认的是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的增加呢,还是营业外支出呢? 3. 中鑫矿业的三个股东将其合计100%股权捐赠给了*ST兴业,在会计属性来说视同为股东投入资产,但是税收上的定性还不明确,对于股东方的划出资产的行为是否可以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商榷。其实,这个问题是于上一个非股东方交易税收定性直接相关的,上一个问题税收性质不确定,这个问题也没法去解决。
![关于开展联合跟踪审计的几点思考](http://yun.kuaiji66.com/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关于开展联合跟踪审计的几点思考关于开展联合跟踪审计的几点思考
一、联合审计——跟踪审计的一种新组织方式
跟踪审计的概念在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各学者以不同的视角对跟踪审计进行界定,对跟踪审计的本质认识趋于一致。跟踪审计是对关系社会重大的建设项目、突发性和关系重大民生的社会经济活动,从开始至结束全过程介入的审计模式。重点关注制度的健全性、资金使用的安全性、管理的规范性和项目的绩效性,起到防止舞弊、提高投资项目效益的“免疫系统”功能。从审计性质和实践来看,跟踪审计项目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社会关注度高;二是审计范围广;三是资金涉及量大;四是项目建设周期长;五是审计环境较差。跟踪审计的特点决定了跟踪审计,从开始至结束必须有科学的理念和合理的组织方式,而联合审计为这种审计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
联合审计是指两个以上的审计组织或审计组织机构联合进行的审计。这种审计方式,既可采用国家审计系统内部各特派办和地方审计部门的联合,也可采取政府审计组织与社会审计组织的联合等方式。这种组织方式在跟踪审计项目中有三大优势:一是给审计组带来新的思路。联合审计方式,可以借用其他审计力量,弥补审计人员及其专业知识的不足,在较短的时间内较快地组织一支审计队伍,审计人员结构广泛,人力资源充足,结合专业特长,集思广益,较易形成新的思路的方法,衡量错弊,发现问题。二是提高审计业务能力。国家审计机关可以发挥其政策理论水平高、信息渠道畅通、独立性强等方面的优势,带动地方审计机关业务能力的提高。地方审计机关可以发挥其地域优势,熟悉情况,较快地开展工作,同时引入联合审计人员可以相互监督,提供审计的透明度,审计人员各施其能,提高审计质量。三是便于促使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地方审计机关与地方政府联系密切,便于加强沟通协调,在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方面发挥作用,坚持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相结合,突出审计整改落实的重点,增强审计效能。
以玉树地震灾后重建跟踪审计为例,灾后重建资金总规模316.5亿元,截至2010年10月15日,青海省本级共收到资金183.1亿元,包括:中央财政资金81.5亿元(2010年中央财政资金到位率为100%)、青海省级财政资金14.01亿元、社会捐赠资金86.43亿元、特殊党费1.16亿元。青海省本级已拨付资金75.2亿元。已完成工程投资36.2亿元。已开工的298项重建项目 ,跟踪审计3-5年,平均海拔在4200米千米以上,审计环境非常严酷。传统的组织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特殊的审计要求时,需要一种新的方式来实现跟踪审计的要求。为了完成这项艰巨的审计任务,由审计署投资司、兰州特派办、成都特派办、郑州特派办、北京市审计局、辽宁省审计厅与青海省审计厅7家单位组成的联合审计小组,对玉树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管理、使用和重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通过各特派办和地方审计部门的联合,在较短的时间里解决解决了人员不足问题,保障了灾后恢复重建不出重大问题,促进灾后恢复重建顺利完成的工作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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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八不准”审计纪律](http://yun.kuaiji66.com/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新“八不准”审计纪律 新“八不准”审计纪律
为从严治理队伍,保证审计机关在经费上不依附于被审计单位,2000年初,审计署研究制定了《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简称“八不准”规定),由审计署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于2000年3月1日起执行。此规定实施8年多来,取得了很好效果,特别是在切断与被审计单位在经济福利上的关系、严格实行审计经费自理、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等方面,效果极为明显。但“八不准”规定在执行中也反映出有的条款内容不够完善、与客观情况不相适应等问题。为此,审计署从今年3月开始,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八不准”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形成了《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这一新“八不准”审计纪律,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定,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核同意。12月5日,审计署发出通知,要求审计署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八不准”审计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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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解析公共污水处理企业所得税优惠 以案例解析公共污水处理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案例点评 A污水处理厂,2007年获批成立,专门从事城市工业废水处理,正式商业运营取得第一笔收入是2007年4月。2008年1月1日,我国《法》开始施行,该企业对照《企业所得》及其实施条例,认为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2008、2009两年的优惠,以及后三年的减半优惠。2008年该企业申请时,其主管机关告知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原因是该企业设立于2007年并且第一笔收入在2007年。其言下之意就是说,2008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2011年B公司收购该A污水处理厂后,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剩下未到期的优惠申请,主管税务税务机关仍然以同样理由告知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该主管税务机关的这种说法和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笔者认为,该主管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口径有些欠妥,对政策出台精神的把握值得商榷,但这也是该类案件征纳双方争论的焦点。在2012年以前,我国在公共污水处理项目方面的相关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政策表述不明晰。基层税务机关通常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8]46号文的规定,按照企业项目批准时间来判断是否适用优惠政策。如果单纯从执行政策角度看,有一定的道理,但综合考虑政策出台的精神,就显得不够严谨,也有失公平。所以,征纳双方对政策的理解出现很大分歧,执行中矛盾很大,但又找不到合适的政策依据。 2012年1月,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下发了《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对污水处理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作出了明确规定,使该政策执行有了清晰的依据。 二、政策解析 (一)公共污水处理企业所得税有何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从上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公共污水处理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所得,其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二)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公共污水处理项目包括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工业废水处理项目。 1.城镇污水处理项目须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工业废水处理项目须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1)根据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污水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废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优惠政策执行税率和享受时限 1.执行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见,公共污水处理企业的所得税减半优惠税率应当按照法定税率25%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享受时限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限问题一直困扰着征纳双方,因为2008年公布相关政策时并没有明确其执行期限的问题。如财税[2008]46号文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期限明确表述为2008年1月1日后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方能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方面却没有明确的表述。因此,由于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增加了执行政策的主观性、随意性。到底是政策没有明确反对就是允许呢,还是必须有明确规定才可以执行呢?就像上述案例一样,在实践中基层税务机关通常按照批准时间来判断是否适用优惠政策,即参照财税[2008]46号文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执行时限的规定,认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2008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才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优惠。 对此,2012年1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明确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也就是说,财税[2012]10号文放宽了上述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让2008年以前的污水处理企业,终于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的及时雨。这样,根据财税[2012]10号规定,上述案例中A企业虽然是2007年成立,但可以享受2008至2009年两年免税、2010年至2012年三年减半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3.受让方如何享受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上述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结合上述案例,2011年B公司收购该A污水处理厂后,由于2011年尚在减免税优惠期间,因此,受让方B公司可以在剩余期限2011年至2012年两年继续享受减半优惠政策。当然,如果B公司收购A污水处理企业的时间是2013年,由于已经是减免税届满后转让,自然不能继续享受优惠了。 三、申请备案程序和报送资料 污水处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实行事先备案管理。 (一)报送资料 1.取得该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附送资料: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 (4)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凭证、发票及账页 (5)《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 2.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附送资料: (1)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2)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 (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 (二)备案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分别于取得该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和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